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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8日星期五

余东海:商鞅主义批判

商鞅主义批判
 
余东海
 
    五四以来,反儒成潮,诸子百家中,法家最反儒,故最受推崇,商鞅和秦始皇又是法家中最受宠的两个大腕。《商鞅徙木立信论》誉商鞅为有史以来首屈一指的"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一举奠定商鞅在知识群体中的伟大地位。最近《芈月传》推崇商君之法,又让此君在街头巷议中小小火了一把。
    法家可分两派:秦法家和齐法家,前者以管子晏子为代表,为管晏派,重视道德但不重视礼制建设,"假仁假义",以力假仁,导出来的是霸道,如齐桓公晋文公;后者以商鞅为代表,韩非子集大成,称商韩派,为法家之正宗。商韩派反道德,唯讲法术势,导出来的是秦王朝。
    法家有时也讲仁爱讲信用,那是"道德工具化",不影响其反道德本质。对法家来说,信义只是工具,需要的时候就拿来,不需要的时候就抛弃。例如,徙木立信的商鞅,是个背信弃义奸诈无耻的人,连老朋友也欺骗出卖;亲自为士兵吮疮的战神吴起,实则冷酷无情丧心病狂,母死不悼,杀妻求将。
    法家在哲学上持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恶;政治上倡君本位,或称君本主义。悠悠万物,唯君为大,法术势都是工具,民众更是工具。儒家"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语),法家恰好相反,君为贵,社稷次之,民为轻。法家常拿国家说话,其实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家主义。
    法家在法律上持重刑主义,严刑峻法,不教而诛,小过大惩,轻罪重罚。《汉书刑法志》记载,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夷三族)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烹)之刑。"《史记菁华录》记载:"卫鞅内刻刀锯之刑,外深铁钺之诛,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于天地。"
    《韩非子·内储说上》将"刑弃灰于街者"说成"殷之法"和为仲尼所赞成,是故意栽赃,利用寓言造谣。夏商周实行的都是儒家礼制的典型,不会那么做。李斯在上秦二世书中有言:"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史记》)此法显然是商鞅的杰作。
    有学者赞美秦法"刑及弃灰"为小惩大诫,为爱民之道和小人之福,混扯之至。小惩大诫意谓有小过失受到相应惩戒,就不致犯大错,可不是小过失就大刑伺候。儒家也讲乱世重典,周公也诛聚众饮酒,但与秦法"刑于弃灰"性质大不同。儒家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即使乱世重典,也是为了治官和惩恶;周公禁酒令因时制宜,针对的是卫国官员。
    关于刑罚,《春秋》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一是罪不相及:"春秋之义,恶恶止其身","周书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二是罪止首恶:"春秋之义,诛首恶而己","春秋诛恶及本,本诛则恶消";三是刑不淫滥:"春秋之义,不幸而失,宁僭勿滥","赏不僭溢,刑不淫滥"。
    儒家反对连坐。《尚书康诰》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孟子提出"罪人不孥"的司法原则。荀子视"以族论罪"为"乱世"之举,明确反对诛族之刑。他说:"乱世则不然,刑罚怒罪,爵赏逾德,以族论罪,以世举贤。故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德虽如舜,不免刑均,是以族论罪也。"
    商鞅完全反儒家之道而行,主张连坐,而且发明了"连相坐之法,造参夷(夷三族)之诛"的"族刑连坐法",一人犯罪,三族俱灭,堪称法家特色的恶法。商鞅之前,暴君所为,比较罕见,如殷纣王"罪人以族",就是武王革命的理由之一。商鞅开始,灭族司空见惯,秦始皇时变本加厉。秦《挟书律》规定,凡有私藏诗书、以古非今者族,官吏知而不告发者同罪,一言不当,诛灭三族。
    从商鞅开始,很多法家文化、政治及军事大腕被族灭,可谓咎由自取,作法自毙。
    商鞅之死不是"为变法殉难",而是为罪恶殉葬,死于非命的诸多秦法家和暴秦集团头面人物,绝大多数下场凄惨,最后嬴氏家族全体被项羽诛灭,都是为罪恶殉葬。邪说暴政的成功,广大国民固然苦难深重,统治集团同样灾患空前。商鞅之法,齐之以严刑,诱之以大利,把人民变成禽兽豺狼,把国家变成一个大狱。虽有一时强军之效,但坚而不久,恶果极大,是亡身灭家、亡国灭族并祸及自身之法。
    值得一提的是,秦法让商人和富人参政从政,商而富则仕,在政治上将利益诱惑发展到了极致。王夫之指出:"富而可为吏,吏而益富,富而可贻其吏于子孙。毁廉耻,奔货贿,薄亲戚,猎贫弱,幸而有赀,遂居人上,民之不相率以攘夺者无几也。自非嬴氏为君、商鞅为政,未有念及此以为得计者也。"(《读通鉴论》)
    法家最大乃至唯一的优点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商鞅变法时,太子犯法,公子虔受刑,后因犯他法又受劓刑。商鞅说: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 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商君书赏刑篇》)
    统一刑罚,就是使刑罚没有等级,从卿相、将军一直到大夫和平民百姓,有不听从君主命令、违反国家法令和禁令,破坏君主制令的,处死罪,不赦免。从前立过战功,但触犯刑罚的,不因此而轻刑;从前做过好事,后来犯了错误的,不因此而破坏法令。
    从商鞍的这段话中可见,"刑无等级"的对象包括了国君以外的全体臣民。尽管是恶法,除了君主贵贱一视同仁,一方面相当公平,一方面可见法家的法律,毕竟是维护君王的工具。
    需要澄清一个普遍的误会:秦国原本也不弱小,秦国之强并非完全靠商鞅之法。贾谊在《过秦论》深刻分析了秦国自孝公以迄始皇逐渐强大的原因:巨大的地理优势,正确的战争策略,几世秦王的苦心经营等。贾谊说:"秦地被山带河以为固,四塞之国也。自缪公以来至于秦王,二十余君,常为诸侯雄。此岂世贤哉?其势居然也。"(《过秦论》)从秦穆公到秦始皇,二十多位国君,经常在诸侯中称雄。
    秦穆公就是个了不起的明主贤君。《尚书》中最后一篇《秦誓》就出自秦穆公。秦穆公伐郑,到了崤地,为晋国所败,穆公归后作此誓以告诫群臣,表达了秦穆公深深地悔过自新和求贤若渴之意。《秦誓》中描述秦穆公心目中大德贤臣的"如有一介臣"一大段,为曾子或曾子门人引入《大学》。
    五羖大夫这个故事,就表现了秦穆公的重贤。他用五张黑羊皮换来了名相百里奚。百里奚"谋无不当,举必有功",开展文明教化,实行"重施于民"的政策,内修国政,外图霸业,开地千里,称霸西戎。
    秦国的成功,还因为当时诸国无道无礼的颟顸,纷纷反仁义而动,以诈力相争,灭于虎狼之秦,可谓咎由自取。同力度德,大家力量差不多,德高者胜;同德度力,大家德性差不多,力大者胜。春秋礼崩乐坏,战国学绝道丧,社会共业恶劣,天下必有大患。
    秦国的成功,更是当时大势使然。秦国不是统一天下的合适之国,嬴政不是统一天下的合适之君,但是,统一天下确是人心所向。贾谊指出:
    "秦灭周祀,并海内,兼诸侯,南面称帝,以养四海。天下之士,斐然向风。若是何也?曰:近古之无王者久矣。周室卑微,五霸既灭,令不行于天下。是以诸侯力政,强凌弱,众暴寡,兵革不休,士民罢弊。今秦南面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而仰上。当此之时,专威定功,安危之本,在于此矣。"(《过秦论》)
    可惜秦人不明"安危之本",不施仁义,攻守之势一异,转瞬灰飞烟灭。
    某些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下,恶质文化和极权恶制可能造成一时的"辉煌",但必然持而不坚、坚而不久,就像服了含毒的烈性壮阳药,药性一过,立马疲软、瘫痪和崩溃。秦王朝和前苏联就是两大典型。
    一些学者将王安石变法与商鞅变法相提并论,混淆了儒法之别,王安石大儒,商鞅则是法家大腕,古典极权主义的教师爷和实践者,一正一邪,泾渭分明。王安石的改革虽有问题,终属良性;商鞅变出来的都是恶法,强君弱民,背天逆理。其变法的成功,意味着人性的失败和人道的毁灭,天下堕向黑暗的深渊。
    历代儒家对商鞅都持反对批判的态度。最早集中批判商鞅的是《盐铁论-非鞅》。该篇记载了盐铁会议双方即文学和大夫对商鞅及其变法的评价。大夫认为,秦之王天下由于商鞅变法;文学认为,秦之亡天下由于商鞅变法。
    双方立场相反,针锋相对,文学的反驳和批判颇为有力,其中直接提及商鞅的言论如下:"商鞅峭法长利,秦人不聊生,相与哭孝公;吴起长兵攻取,楚人搔动,相与泣悼王。其后楚日以危,秦日以弱。故利蓄而怨积,地广而祸构…"
    商鞅变法的效果,短期内是"秦日以强",把眼光拉长一点,确实是"秦日以弱",并且迅速灭亡。邪恶的东西无论怎样强大一时,都是难以持久的。《易经》说"恶不积不足以亡身",反过来,恶积到一定程度就足以亡身了,个人如此,政权也如此。恶贯满盈,其亡无日,暴强一时就没有后续了。
    而一时暴强付出的集体和个体代价都无比惨重,所有法家大腕包括思想和政治大腕,全都死于非命和灭族绝后,这就是商鞅主义制造的恶果,赢得越多亏得越大,最后一个赢家也没有。商鞅主义是夷狄特色的古典极权主义,可一分为三,分为性恶主义、君本主义和恶法主义。性恶论是其政治及法律的哲学背景,另文批判。
    可笑复可耻的是,法家最强调忠君,事实上法家人物最无忠诚可言。商鞅临危,先外逃后叛乱,还可以说是被迫无奈;赵高李斯背叛秦始皇,矫诏杀扶苏立胡亥,赵高继而杀胡亥,皆奸恶狠毒无比。赵高能够指鹿为马,可见秦廷文武大臣奸佞众多。秦始皇秦二世都被自己信任的法家之臣叛卖。子婴临危,群臣百官皆叛。
    毫不奇怪,这是"恶必奴"定律起的作用。恶性与奴性一体两面,越是凶恶,越是奴性。诈力崇拜就是恶性与奴性的统一,最容易延伸出暴君崇拜暴政崇拜,奸恶之徒最容易臣服于更奸恶者,但这种奴性的臣服是完全靠不住的,奴徒、暴徒和叛徒三面一体,换脸全不费工夫。2016-1-6余东海

作 者 :余东海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6年1月6日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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