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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8日星期六

中国版的最后一课

网文:中国版的"最后一课"
2014 年 10 月 06 日 

同 学们,今天是我给你们上的最后一节课,因为明天我就要正式退休离开这所学校了。今天,我想给你们上一堂 与以往不同的课,想告诉你们有些事情的真相。如果今天再不将这些东西讲出来,那么我这辈子就再也没有机 会了,我便成了一名终身不诚实的人离开这个世界,我会遭受着自己良心的谴责离开这个世界,上帝也不会饶 恕我的。

同 学们,作为一名政治老师,给你们传授真实的社会发展规律,传授给你们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本是我的天 职,但是,我没有做到,尽管我一辈子想这么做,都没有能够到。今天我要开诚布公地告诉你们这个事实。我 不知道你们能不能够想象我内心的痛苦。

人 世间有各种各样的痛苦,有的人因饥寒交迫而痛苦,有的人因病痛而痛苦,还有的人为亲情、爱情而痛苦,更 有的人为金钱和地位而痛苦,这些痛苦都有其值得痛苦的理由。但是,有一种痛苦是全中国人所共有的,这一 种什么痛苦呢?这种痛苦就是不能讲真话的痛苦。

六 十多年了,数十亿中国人中,没有一个人能够直诉其衷。人想讲真话,却又不能讲出来,这种痛苦一点也不比 上面所说的痛苦更好受。如果一个人一辈子的职业竟然是讲假话,那他的痛苦也是职业性。我们这种政治课老 师便是这种"职业骗子",我们的职业病便是每天骗完了无比崇敬我们的学生后,回到自己的房间再受良心的 谴责,谴责完了第二天又精神焕发地回到课堂上继续骗你们。

你们会问,全中国人都不敢讲真话是谁造成的?这真是一个难题,不是一两句话能够回答得清楚。我只能告诉你 们,存在着一个体系,这个体系便是由一个美丽的谎言所造成的,为了维持这种体系只能依靠持续地编造谎言,当 我们生活在这种体系之中后,我们只能编织谎言或者附和谎言以表明对这种体系的忠诚,避免被这个体系所抛弃。

你 们不久就要参加高考了,你们还得使用老师这些年骗你们的话去答题,去获得高考的分数。如果今天老师不把 实情告诉你们,你们还要带着老师传授给你们的那些假话上大学,甚至参加工作。也许,有一天你们会自己参 悟到,会发现原来老师多少年所讲的基本上是谎言,但是那一天或许会等得太久了。

好 罢,时间不多,老师就要讲今天的正题。

三 年多时间,同学们知道我们的政治理论课中有两大基础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第二部分是 关于中国近代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其实这两部分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第一部分是关于世界观和社会发展的规 律学说,而第二部分则是一段社会历史。第二部分是第一部分的验证或演释,这两部分必须是统一的,不能自 相矛盾。

第 一部分概括起来,我们讲了世界的本原问题,然后是物质与意识或存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由此而推向了社 会,讲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一个基本的结论便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 直到此为止,老师现在告诉你们,大体上是正确的,没有大的问题。但是,再往下走,问题就来了。

哪 位同学能够告诉我,再向下走,我们的政治理论教材告诉了我们什么?

完 全正确,再向下走,老师告诉你们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了资本主义阶段,其基本矛盾是"社会化大生产与生 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并且认为这个基本矛盾是资本主义制度一切矛盾的根源,这种矛盾严重地阻碍 了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自身无法解决这个基本矛盾。再向下,老师告诉你们,为了解决资本主义制度存在 的基本矛盾,只有改变生产关系,那就是改变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这种生产关系,改私有为公有制,才能解决 这个矛盾,才能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由此,一个结论便水到渠成了: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社会 主义具有比资本主义更大的优越性。是不是这样?

最 初的问题就在于此。今天老师要告诉你们的是,这便是老师前面所说的那个"美丽的谎言"。你们有谁怀疑过 这个号称马克思主义最为经典的论断吗?没有,当然没有,一点也不奇怪。老师当年也没有。

但 是,任何学说必须有社会实践的检验是不是?这种学说有没有任何历史的证据呢?老师告诉你们,没有!

马 克思的这个论断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它 的意思是就是社会化大生产嘛,那么生产资料也就必须是全社会的,不能是个人所有的。换句话说,如果生产 资料是个人私有的,生产也就必须是个人的。这是什么时代的特征?不就是原始的游牧民吗,自足自给嘛。可 是事实上,人类历史能够做到自足自给的时间几乎没有过,哪怕是很原始的氏族部落,你看看现在的某些非洲 原始部落,也需要贸易,没有任何人能够做到不依赖其它人做到自足自给!所以,人类的生存发展一旦进入了 社会,没有任何人能够做到自足自给。唯一能够做到自足自给的,那只是人作为一种动物而保证生存才可能做 到,连裤子都不要穿了。所以,比较绝对地说,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或者叫资本的私人占有与社会化生产的 结合,是人类进入社会一开始就有的,是一种最基本的生产方式。所以,人类社会数千年的历史证明,生产资 料的私有与生产的社会化之间根本就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最自然不过的一种关系。到了资本主义时期,这种 关系有没有变化呢?没有。只不过生产力的提高使得个人能够占有更多的生产资料而已,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更 高了。

那 么,好了,到了资本主义时期,生产资料私人占有更多了,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更高了,是不是这两者就开始出 现了矛盾了呢?恰恰相反,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化之间是相互促进的,没有这种关系,资本主义还 不可能产生。所以,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产生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和社会化的大生产,而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加上社会化的大生产导致了资本主义制度的诞生。

由 于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使得社会财富得以积累,其中一部分转化为再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叫资本。这个道理比 较浅显,你们明白吧。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的积累导致更多的资本需要寻找投资出路,因此出现了资 本的流动,资本从一个地方流向其它地方、从一个行业流向另一个行业,这是什么?这就是社会化大生产,生 产出现了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社会化大生产,除了基于生产工艺技术、产业链的社会化外,资本的流动和联 合是更为重要的因素。

打 一个比方,张欣欣同学,现在你自己手上有100元钱,你自己想投资,自已到电子市场上买了两元钱一个的 手机贴膜,然后拿回学校自己卖,自己赚钱或亏钱,有没有问题?没有,这个比较简单,是吧,很好。

但 是,现在我要在全班集资,要求你们出钱,集中起来去做这件事,你们首先想到什么?如果我把你们每个人的 钱都收到一起,然后,委托李乐乐去做刚才张欣欣的那件事。然后赚来的钱大家平分,你们干不干?有人干有 人不干?对了,问题就在于此,王尔琼为什么干,因为她才出了十元钱,张欣欣为什么不干,因为她出了一百 元钱,可是分到了钱与王尔琼一样。大家意见不统一,这件事干不成了。为了干成这件事,必须首先做一件什 么事呢?有谁能回答?

对 了,将大家每个人出的钱的记录在案,按照出钱的多少成比例计算,公平合理。在这个条件下,大家干不干? 好了,大家干。道理就这么简单,社会化大生产的必要前提是产权的明晰,产权明晰就是要求产权要落实到自 然人头上,也就是产权私有制。产权明晰才有利于资本的流动和资本的合作,才有合资公司和股份公司,才能 不分种族、肤色、阶层、地域实现资本的联合和流动,从而实现社会化的分工合作,即社会化大生产。

那 么好,问题清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根本不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两者 之间是统一的关系、协调的关系。这个矛盾甚至不是任何私有制社会的基本矛盾。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知道 所谓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也是一个美丽的谎言。

郝 炜同学刚才提了一个很必要的问题,他说,你说的是在私有制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需要产权的明晰,但是公 有制条件下本来就不需要产权的明晰,是不是更有利于社会化大生产呢?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消除自私,就搞 公有制,是不是能够更有力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和福利呢?也就是说,搞公有制的社 会主义是不是比资本主义有无比的优越性呢?我要告诉大家,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历史事实都做出了否定的 结论。

从 理论上说,自私是天性,天性不可违。中国古语:人不为已天诛地灭,讲的就是这层意思。西方民主国家讲天 赋人权,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是相同的意思。全体人民的利益、全社会的利益不是虚无的和抽象的, 而是实实在在的和具体的,它的基础是每个公民合法的私权。离开了个体的权利谈全社会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 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也是虚伪的。事实上,自私是一切动物的本性和生存的本原,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 最为原始的动力,消灭人的自私既不可能也是愚蠢的。

从 历史的实践来看,包括中国在内,自从二战以后,世界上先后有数十个国家尝试过搞马克思所说的公有制社会 主义,结果是什么,不用我多说,无一例外,天怒人怨,生产力受到空前的破坏,民不聊生。至今除了北朝鲜 一家外,全部改弦更辙,重回私有制体系。

前 面讲了第一部分美丽的谎言。下面讲第二部分,即关于中国近代史的问题。这一部分内容在你们所学过的历史 课中讲得更详细。前面已说过,我们三年来所学的政治课程两大基础内容分为哲学和中国近代史两部分,第一 部分讲的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第二部分则是第一部分的实证史实。同学们,想一想,既然第一部分的核 心观点都不过是一种谎言,那么,第二部分的史实怎么可能是真实的历史呢?我们知道,为了掩盖一个谎言, 最终需要一百个谎言来作伪证的。所以,今天老师要告诉你们的是,三年来老师教给你们的中国近代史,从基 本面貌而言是假的历史。这个近代史是官方拼凑起来的,它的唯一的目的就是用来证明那个美丽的谎言,为了 达到这一目的,不惜伪造历史造神,将一位导致中国文明大倒退的罪人包装成了一个始终伟大、英明、正确的 人民的大救星、一位品格高尚的圣人、一位容不得任何质疑的神灵。这位神灵领导着他的党历经艰辛在上世纪 中期夺取了大中华的政权,这当然是一个事实,成王败冠虽然也是中国人历来的历史观,但是,王道并不等于 正义和崇高,更不必然代表着文明和进步。因为这位神灵是在实践着一个谎言,它是违背历史规律的伪学说, 决定了这位神灵所作所为带给这个国家和人民并不是福音而是灾祸,相反,他导致了中华民族生产力的空前破 坏、社会道德的大溃败、文明的大倒退。中国人在这位神灵的左右下,饱尝了近一个世纪违背社会发展规律带 来的苦果。可怕的是,直到今天,我们的官方仍然用这种反人类文明的邪恶学说作为整个民族的思想,我们报 应还没有结束。

在 今天短短的两节课时间里,老师没有办法将中国近代史的真相一一告诉大家,老师只能告诉你们上面的结论。 否则,老师需要又一个三年时间给你们重上中国近代史的课程,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老师只能告诉你们一个铁 律,当一个国家和民族只有一个声音的时候,便无真相可言。当一个国家和民族只有一个声音的时候,你们就 必须用怀疑和批判的眼光看待一切。

同 学们,你们即将参加高考,即将离开这个学习了三年的中学,老师最后送给你们一句话,那就是,希望你们能 够抛弃掉那些华而不实的虚假理论,抛弃那些官方人造的偶像,回归人类的本性,尊重普世价值,尊重历史事 实,了解真相,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中国,太需要具有独立人格和价值判断的公民了。


2014年10月13日星期一

冯正虎被非法拘禁268天,要求国家赔偿110万元人民币

Subject: Feng Zhenghu 冯正虎:非法拘禁268天国家赔偿110万元人民币
Date: Sun, 12 Oct 2014 21:16:38 +0800
From: Feng Zhenghu <huiguohuijia@gmail.com>
Reply-To: fzh999net@gmail.com

非法拘禁268天国家赔偿110万元人 民币

 

 

【编者按】2012227起至1120日期间,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和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非法监视并拘禁 在其住所268天,直至201211月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后,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力图依法治国,上海当局解除对冯 正虎的非法拘禁。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在冯正虎家门内外设立三道岗哨,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 逢周六、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 活,恐吓整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同时在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2012122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的专递的方式((EMSEW385689343CS )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以后又多次走访上 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巡视组、中共上海市委、市人大等相关领导机关投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负责接待 的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告知冯正虎:"市检察院已将材料转市公安局,要求市公安局处理。这些警察的行为是行政职务侵权行为,可以通过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权。"

 

现在,冯正虎同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已于2014928日收到冯正虎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及证据材料EMS1067278109508   1067278115208 )。

 

冯正虎依据相关法律及事实证据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1.赔偿金1105721.52元 人民币;2. 返还被非法扣押的私人财物;3.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中共中央决定于1020日召开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而且,要落实"健全错案防 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有错必纠,侵权必赔,才能真正树立起宪法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才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收回支持执政党与政府的民心。

 

中国政府现在财力雄厚,应当有能力、有责任为周永康统治政法时期有关部门及 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的职务侵权违法行为买单。时间不可倒流,人身自由的伤害及财物毁灭不可恢复,唯有用经济赔偿与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错 误,抚慰受害者,化解怨恨,依法促进社会和解。

 

 

 

附录:冯正虎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xxxxxxxxxx

住所地: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被申请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白少康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

电话:021- 62310110

 

被申请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田  局 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 

电话:021-65431000 

        

赔偿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就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和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非法监禁冯 正虎人身自由268天(2012227起至1120)的行政职务侵权行为予以国家赔偿: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53784.92元人民币

2.  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268924.6元人民币

3.  返还被非法扣押的私人财物

4.  精神损害抚慰金:793012 元人民币

5.  为申请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冯正虎被非法拘禁268天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中共十八大报告)的案 例。冯正虎至今没有见到一份书面的执法凭证,也没有人告知冯正虎被监禁的合法理由。直接参与非法拘禁冯正虎的大小警察都是一句话: "领导要对你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国保警察叶副处长告知:市领导对你很不满,要他们这样做。哪一位市领导呢?是原市公安局局长张学 兵,还是原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或者还有高一级的市领导。谁是非法监禁冯正虎的幕后导演?

 

本案的详细事实,参见《2012122日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及其证据材料。

 

20122271120,冯正虎居住在"仁和苑"的住所被非法打造成 一座"黑监狱",四周 布满监视摄像探头,马路上的摄像监视探头也转向冯正虎住宅沿街一面的阳台窗口,并在窗沿下安装一圈带铁叉的铁栅栏。冯正虎住宅的楼道 内、小区门卫室及小区门外设立三道岗哨,数十人严密把守。楼道门口拉起警戒线,狭隘的楼道内上下被看守人员挤满,以防冯正虎越狱逃 跑。

 

冯正虎连出门买食品也不准许,封锁与外界的一 切接触,甚至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办案上门也要经看守的警察准许并监视陪同下方可入内,经过拼死的抗争才获得一点下楼"放风"权利, 冯正虎被全封闭关押了268天。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 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 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年代里,类似冯正虎的 遭遇在各地方及街道的"维稳"中 已相当普遍,上至知名人士,下至底层访民,所有让领导不满意、不放心或者与领导有利益冲突的公民都有可能随时遭受非法拘禁。几个没有 执法凭证的便衣警察领着一帮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横冲直撞,肆意抓人堵门,拥有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的特权,领导要他们咬谁,就咬 谁,搞得社会人心惶惶。其结果,如中共总书记习近平所言:"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 业就会遭受挫折。"

 

被申请人的所属警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执法凭 证,以非法监禁的方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268天,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 条(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且,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达到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 由24小时以上的。

 

201211月 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后,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力图依法治国,上海当局解除对冯正虎的非法囚禁,冯正虎可以自由出入家门。2012122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的专递的方式((EMSEW38568934CS )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以后又多次走访上海 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巡视组、中共上海市委、市人大等相关领导机关投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负责接待的朱检察官代 表检察机关告知申请人:"市检察院已将材料转市公安局,要求市公安局处理。这些警察的行为是行政职务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权。"

 

现在,申请人同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下述申请人诉求的法律依据及事实证 据:

 

1. 确认2012227日至20121120日被申请人所属警察 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对申请人实施以非法监禁的方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

 

该项诉求依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十条、《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原告不是司法上确认的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可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一切自由的前提和生存 最起码的权利,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或限制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人作出 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显然是违法的,而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2.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赔偿金53784.92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 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 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 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全国2013年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人民币。

2010227日至20121120日的268日,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对申请人实施了非法监禁的强制措施。所以,申请人因非法监 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为53784.92元人民币,即268×200.69元。

 

3.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268924.6元人民币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非法监禁在其住所,致使申请人无法外出谋生,因误工而影 响申请人的经济收入,如同申请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一样无法工作。因此,该项诉求依据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 定:"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全国2013年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人民币。

2010227日至20121120日的268日,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对申请人实施了非法监禁的强制措施。所以,申请人因非法监 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为268924.6元人民币,即268×200.69X5

 

4. 被申请人应当返还非法扣押申请人的私 人财物。

 

201231日下午,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葛德强、王水根、陆巍峰及七名国保警察入室抄家,扣押冯正 虎的财物(电脑2台、显示器2台、 手机4部、打印机1台、 扫描仪1台、照相机1部、 网络设备若干、书籍文件及其他物品)。320日、323日陆巍峰、沈国良等警察再次入室抄家,翻箱倒柜,野蛮搜查,扣押财物,但他们没有 检查证、扣物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与扣押。而且,非法超期扣押冯正虎的私人财物,至今未返还。其行为触犯《行政强制法》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五条第二项。

该项诉求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 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违法对财 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且,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5. 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支 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93012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 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申请人遭受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全封闭地非法监禁在住所,268天每天24小时公开监视 申请人,非法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将申请人视作违法犯罪的监管对象,致使申请人在居住区内、社会上的声誉极大损害。

警察不遵守法律,滥用职权,非法监禁公民,并授予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 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犹如十年文革浩劫时期中盛行的群众专政,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 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极大的威胁与恐惧。

所以,被申请人理应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国家 尚未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统一标准及具体金额,而是因人而异,依据精神损害的具体程度而定。

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所属警察迫害申请人所花费的最低人工费用来确定申请人 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被申请人用于非法监禁申请人的最少人数看守人员的人工费用(工 资、津贴、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就是最低人工费用。十个保安人员,人均每 月4千元;五个警察,人均每月1万 元;最低人工费用,每月9万元,每年108万 元,每天约2959元人民币。所以,被告每天花费2959元的最低人工费用,将成为赔偿原告精神损害的最低金额标准。

申请人遭受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非法监禁268日,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93012 元人民币,即268×2959元。

 

上述是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向侵犯冯正虎人身 权的公安机关(国家义务赔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领导明断,化解矛盾,维护宪法法律的尊 严与权威,保障人权,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申请人: 冯正虎

 

2014925

 

附 件:

一、 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2122日)

二、 书证(照片)

1.  2012227日至1120日冯正虎居住在"仁和苑"的住所成了一座"黑监狱",四周布满监视摄像探头,马路 上摄像监视探头,也转向冯正虎住宅沿街一面的阳台窗口,并在窗沿下安装一圈带铁叉的铁栅栏。冯正虎住宅的楼道内、小区门卫室及小区门 外设立三道岗哨,数十人严密把守。楼道门口拉起警戒线,狭隘的楼道内上下被看守人员挤满,,以防冯正虎越狱逃跑。

1) 仁和苑与冯正虎的黑监狱(政通路2403302室)

(2) 2012510日冯正虎住宅的 窗沿下被强行安装了铁栅栏,罪证至今还在。

(3) 具有夜视功能监视探头对准冯正虎的家门、街上 的监视探头也转向冯正虎的阳台。

4)看守人员24小 时轮班占领冯正虎家的楼道,堵住通道, 门口时常拉起警戒线。

2.  2012229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3.  201341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4.  20135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5.  2012919日冯正虎与沈国良等6个看 守人员冲突脸部划伤出血.

6.  上海紹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紹刚亲眼见证冯正虎被非法拘禁的情况。(2012629日)

7.  看守人员每天记录的《工作日记》(由上海市公 安局杨浦分局制作并保存)

 

 

三、录音

1.  2012229日上海访民探望冯正虎的现场录音

2.  201231日下午约14:45冯正虎与 看守人员郝明友警察等人谈话

3.  201231日下午约15:30上海市公 安局警察第7次非法抄家的现场录音。

4.  201232日下午约15:00警察沈国 良、陆巍峰与冯正虎谈话

5.  201236日上午约10:15 冯正 虎用电话向上海市检察院举报

6.  201236日上午约10:20 冯正 虎用电话向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举报

7.  201236日上午约10:33 冯正 虎用电话向上海市公安局举报

                                        

 

四、录像

1.  2012320日上海民众给囚禁中的冯正虎送菜

2.  201241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

3.  2012613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

4.  2012227日 至1120日冯正虎 家周边监视探头的录像(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保存

 

 

 

图: 冯正虎致上海市公安局的国家赔偿申请书2014925日)

 

   

 

附件二、书证(照片)

 

 

附件一、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 (2012年12月2日)

http://www.fengzhenghu.org/?p=2780  

附 件一

 

 

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 检察院的控告状

2012122日)

 

   控告人:冯正虎 男 汉族 1954年7月1 出生

身份证:31010819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3302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诉讼代理人:莫少平,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 师

               尚宝军,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809号房间

邮政编码:100201

电话:13701109681     13501025126

 

    被控告人:

       1 决定实施非法监禁的部门领导及主管人员

        (1)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及国内保卫局局长;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蔡田及国保处叶副处 长;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所长朱哲晓 及黄颖副所长。

       2. 直接实施非法监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 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小张(经常违法,从未敢公开自己的姓名,但下述的区国保警察知道他的真名实姓);

        2)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国保处警察沈国良、李军;

        3)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郝明友、陶卫国、金吉祥、莫春晴。

    (上述的人员不包括常驻在小区门卫室的四名 警察、在小区门外定期参与非法看守活动的数十名警察及数十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安人员。)  

 

 

控诉请求

 

控告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和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剥夺冯正虎他人身自由268天(2012227起至1120),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 罪),应当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达到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事实与理由  

 

20122271120,冯正虎被莫名其妙地囚禁在上海市政通路2403302室,其家变成不受法律监督的"黑监狱",连出门买食品也不准许,不让和其他人接 触,甚至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办案上门也要经看守的警察准许并监视陪同下方可入内,将冯正虎全封闭关押了268天。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在冯正虎家门内 外设立三道岗哨,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 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 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同时在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第一道岗哨设在冯正虎家的楼道内,参与非法监禁的直接看守人员有16人: 杨浦区公安局国保警察沈国良、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陶卫国、金吉祥、郝明友、莫春晴、社区保安人员李建国、常汉平等4人、杨浦区保安公司职工王立成、李连军、钱光明、盛孝文、黄本荣、李辉等6人。其中,沈国良、陆巍峰是看守人员的直接领导。16个非法看守人员长期非法侵占私宅之地,狭隘的楼道口仅有2平 方米的空间,却成了他们的居所,每班4个 看守人员,还有他们的一张桌子、几把靠背椅及几包捡来的东西,把一楼的入口堵得水泄不通,居民无法正常行走。而且,整天的烟熏、DVD歌声、喧哗声持续二百多天,直接扰乱我们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道岗哨设在在政通路240弄小区门卫室,参与非法监禁的直接 看守人员有8人:杨浦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1人、反恐部门1人、特警2人,社区保安4人。

 

第三道岗哨设在小区门外,每逢周六、周日或所谓的敏感日又会派出许多警察,以国保警察为主,派出所民警、治安警等各警察 部门及街道综治办都会派出代表驻扎冯正虎居住的小区门口维稳。其实,他们都在自娱自乐,浪费警力财力。天下无事,庸人自扰。

 

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五角场派出所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负责执行单位。最初几个月,五角场派出所的一辆警车24小时停放在冯正虎家门口,作为执行非法监禁任务的车式岗亭。(车号:杨浦0352,车牌号:沪E-6237警。425换了一辆警车,车号:杨浦0341,车牌号:沪E-3539警。) 而且,楼道内的看守警察均由五角场派出派出,直接侵犯冯正虎的人身自由。而且,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警察沈国良、五角场场派出所警察陆 巍峰是违法犯罪现场的直接指挥者,他们的直接领导是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小张、杨浦分局国保处叶副处长、五角场派出所黄颖副所长。谁 是非法拘禁的最高主管领导与幕后导演?控告人不清楚,但检察机关会依法查清。

 

冯正虎在囚禁中坚持护宪维权的理念,不屈服,不沉默,想方设法向社会公开,55致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及检察院等法律监督的机关 控诉警察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约一万字数的《控告状》手稿从窗口扔出,由上海市民崔福芳捡到后寄送。这个举报招 致更严厉的报复打击。510冯 正虎接受刑事传唤的第一次讯问,被诬陷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冯正虎遭受报复陷害后,再次公开526撰写的约一万字数的《申诉状》,揭露真相,反 击所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假案,并委托杨绍刚律师(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手机:18918707793 )于201273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投诉,追究报复陷害者 的法律责任。陷害冯正虎没有得逞,警察就迁怒于支持冯正虎的上海市民,崔福芳等上海市民遭到报复,在十八大前夕被劳教,在黎明前的黑 暗中煎熬,成为将要废除的非法劳教制度的殉葬品。

 

冯正虎在55的 《控告状》中预料的:"现在连看守冯正虎的警察及保安人员都清楚监禁冯正虎是非法的,但这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仍在执行中, 没有领导决定纠错,谁也不敢停止违法,照样天天触犯法律,对抗中央精神。"上海有关领导的上下装糊涂,谁也不愿去承担违法的责任,才 使这件公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丑闻持续二百多天,损害上海的形象。冯正虎于20121120获释,结束非法囚禁的生活,可以自由出入家 门。但是,迫害冯正虎的违法者不甘心,撤除小区门口的二道岗哨,仍保留楼道内的一道岗哨,十几个看守人员依然轮班,拥挤在狭隘的楼道 内进行非法监视居住,扰乱我们居民的正常生活,时常无中生事,制造一些麻烦来张扬权力,继续浪费国家的财物,损害上海的声誉。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吗?警察公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事件为什么长期得不到纠正呢?冯正虎被强制拘禁在家已有二百 六十八日,至今没有见到一份书面的执法凭证,也没有人告知冯正虎被监禁的合法理由。最初大小警察都是一句话:"领导要对你采取这种强 制措施"。谁是领导?大家都不清楚,谁发工资,谁就是领导。后来连"领导说的"这句话也没有了,说是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犹如文革中 的群众斗群众。荒诞的事居然在国际大都市持续这么久,上海怎么会美丽呢?一个遭受非法监禁的人,比一个关押在合法的拘留所或监狱的犯 人处境更糟,他的人身安全及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在处理薄熙来、王立军问题时,中共中央领导说: "我国是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只要触犯法律,都将依法处理,决不姑息。"最近,中共十八大报告规定:"党领 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 法、徇私枉法。"

 

冯正虎被非法拘禁268天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 法、徇私枉法"的案例。上海检察机关不应该再容忍上海公安局警察的违法犯罪。而且,检察机关立案处理非法监禁或被失踪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中国已有先例,参见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谁是非法拘禁的幕后导演》http://is.gd/eJLxYq

只有保证法律的实施,在司法上确认警察非法监 禁公民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才能保证冯正虎将来不再遭受侵犯,才能让所有中国公民免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恐惧与遭遇,才能防止警察变 成罪犯。落实十八大精神,冯正虎将继续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长年累月,日复一日,被告警察的违法事实已在 控告人居住的小区内家喻户晓,看守们每天记录的工作日记及监视录像文件可以成为法庭审查的证据。而且,所有的参与者、目击者都是证 人。

 

 

一、 冯正虎遭受非法监禁的处境

 

    1. 把冯正虎的住宅打造成监狱。

   

在冯正虎被囚禁期间,以传唤的名义把冯正虎带 离家,然后偷偷摸摸地在冯正虎住宅的窗沿下安装一圈带铁叉的铁栅栏,以防冯正虎越狱逃跑。马路上摄像监视探头,转向专门对准冯正虎住 宅的阳台窗口,住宅门前安装了有夜视功能的监视探头及其他几个监视探头。电话被监听。电脑、手机及网络设备全部被抄走,中断与外界的 联系。数十名看守人员24小时轮班监管,将冯正虎拘禁在家。冯正虎的住宅变成 一座"黑监狱"。

 

2.生活困难,身心伤害。

 

    冯正虎被独自拘禁在家里,连出门购买食品及日 常用品也不被准许,要靠亲属朋友及许多善良的市民赠送救济。有时,看守人员不肯转交,只好从三楼阳台窗口将市民送的食品吊上来。长期 被关押在室内,又加上被非法拘禁的恐惧,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会常常发病。而且,与警察的冲突,身体也会受到伤害。冯正虎失去了自由 去医院治疗的权利,看病需要领导批准,若冯正虎表现不好,会被取消去医院治疗的安排。316321,冯正虎受到两次不准看病的处罚。后期,看病 的待遇有所改善。每次乘警车去医院由四、五名看守人员监管陪同,药费自理。在长期非法拘禁的环境中,妻子也陪同受难,其身体与精神遭 受严重的伤害。

 

    3. 肆意抄家,非法扣押。

 

    3月1下午,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葛德强、王水根、陆巍峰及七名国保警察入室抄家,扣押冯正虎的财物(电脑2台、显示器2台、手机4部、打印机1台、扫描仪1台、照相机1部、网络设备若干、书籍文件及其他物品),至今已六十九日,尚未归还,违反扣押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的法律规定。320323陆巍峰、沈国良等警察再次入室抄家,翻箱倒 柜,野蛮搜查,扣押财物,但他们没有检查证、扣物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与扣押。二年内,冯正虎遭受九次抄家,被扣押十三台电脑 等大批财物,至今尚未归还。现在一个月内连续三次抄家,这不是正常的检查执法行为,而是捣乱作恶,蓄意报复,逼迫一个坚守法律法规的 人向不讲法不讲道理的权势者屈服。

 

    4. 野蛮推搡,粗暴殴打。

 

    3月20警察陆巍峰、沈国良闯入冯正虎的家,推搡冯正虎至室内的书房,陆巍峰挥出一拳重重击在冯正虎的颌下, 接着又是一拳落在冯正虎的脖子上,当时有伤痕。4月17警察沈国良闯入冯正虎的家,挥出两拳击在冯正虎的脖子上,冯正虎强烈谴责他的野蛮行为,在场 的王副所长、郝警察当即劝阻。沈国良的两拳,与他过去曾驾驶小车冲撞冯正虎的危害相比,是微不足道的。陆巍峰、沈国良是 因为无法阻挡民众来探望冯正虎而恼羞成怒,拿冯正虎出气。9月19,冯正虎陪妻子去医院看病遭到国保警察沈国良的阻挡,他指令几名看守人员抬 走冯正虎,看守人员执行其违法指令,他就直接与冯正虎打架不久沈 国良的上级领导中止他的违法行为,同意冯正虎陪妻子看病,当日下午派两辆警车由六 位看守人员监管陪同去医院。在非法监禁的"黑监 狱"中,没有法律保护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比在合 法的拘留所里更易于遭受警察的侮辱与殴打。

 

    5. 用生命争取囚犯的权利,反对虐待。

 

国务院《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 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但是冯正虎连被拘留人的"放风"权利也被剥夺,24小时被 拘禁在室内,不准室外活动,这是虐待。冯正虎多次依法向看守人员提出请求,均遭到拒绝,被强制阻挡在室内,最后只好用生命去争取囚犯 的基本权利。310下 午,冯正虎欲冲出门口,争取室外活动的权利,遭到四名看守人员的阻止,冯正虎与警察郝明友发生冲突,两人抱成一团,从门口台阶上跌倒 在门外的水泥地板上,幸好不是后脑勺先落地,否则不知谁会重伤或死亡。郝警察的左脚腕扭伤,冯正虎的右膝骨撞击受伤,并致使右腿胯骨 及腰椎受损发炎,痛得不能直立行走,卧床休息治疗一周,至今未痊愈。以伤害身体的代价,换取了以后在门口数米范围内在四名看守人员监 视下的"放风"权利。但是,在非法拘禁的场地,没有检察机关的监督与监管制度的保证,"放风"等囚犯的基本权利,受警察领导的喜怒情 绪影响,随时会被剥夺。

   

6. 通信权受到侵犯。

 

    冯正虎收到崇明县法院的传票,作为"生命权纠 纷"一案[2011) 崇民一(民)初字第3056]法 院认定的原告诉讼代理人,应当出席322的 一审庭审,但受到看守的警察非法阻止。崇明县法院用邮政特快专递于324EMS:EY424602010CN)、330EMS:424604286CN) 寄送司法文书给冯正虎,但遭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非法扣押,妨碍法院司法工作。711冯 正虎试图通过邮政特快向法院寄送诉状,邮局投递员上门取邮件时,遭到阻拦。已查明315淘 宝网上商店通过申通E物流寄给冯正虎物品,被看守人员冒名签收,至今未归还冯 正虎。被非法扣留的信件物品有的已被追回,但肯定还有部分冯正虎暂时不知道的东西。看守的警察告知,是他们的上级警察沈国良指使的。10月份后,侵犯通信权的现象有所改观,1023冯正虎在囚禁中第一次将控诉信函通过邮政特快 专递寄送法院、检察院。 

 

7. 接见权、向法院与检察院的诉讼权受到侵犯。

 

在冯正虎被非法监禁期间,所有来探望冯正虎的朋友及其他市民均遭到看守人员的阻止,不让冯正虎和其他人接触。甚至律师、 法官来访,也要受到限制,未经警察批准,不准见冯正虎。

    3月16,冯正虎状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一案[2012) 顺民初字第02772]的 诉讼代理人夏钧律师,因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已受理该案,需要与冯正虎当面讨论案情,登门时遭到看守警察的阻止。

杨绍刚受理了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假案的代理诉讼,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有自由见当事人的权利,但警察滥用 职权,阻止会见,只有警察批准才可以见面。

冯正虎去法院交款,也要警察批准,乘警察的车,在五名看守人员的贴身监管下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张法官接触。冯正 虎多次提出要去法院、检察院投诉,警察领导一直不予准许,始终将冯正虎控制在公安局的范围内,让其无法向司法机关控诉。

直到冯正虎获释,才免除接见权、诉讼权的侵犯。

 

8. 以制造刑事假案的方法报复陷害冯正虎

 

2012227日起,冯正虎被上海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 在住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但冯正虎不屈服,于55撰 文长篇控告状,揭露与批评警察触犯法律,非法监禁公民的违法行为,托人邮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及法律监督部门,并在网上公开发表。这个 揭发举动招致更严厉的报复。510日下午16:00,冯正虎接受刑事传唤的第一次讯问,被诬陷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接 着五天连续审讯,天天坐审讯室十小时以上,以此方法折磨人。警察以一个极其简单的案由审讯冯正虎八天,还威胁到冯正虎的家人,对一个 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企图让冯正虎坐牢入狱掩盖他们的罪恶。

 

事实上,冯正虎因行使出版自由权利遭受冤狱后,一直忍辱履行判决的执行,服满三年徒刑,分期缴纳罚金,从未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相反的是上海市公安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在该冤案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法院没有作出没收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 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押的物品)的处罚。依据中国法律,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扣押财物应当如数返还原主。这些财物经司 法会计中心估价:价值约200万元人民币。但是,扣押财物的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至今超期扣押冯正虎的合法财物。

 

冯正虎遭受报复陷害后,立即公开526的 《申诉状》,揭露真相,反击所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假案。而且,冯正虎的委托代理人杨绍刚律师(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 任手机:18918707793 )于201273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对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的立案,并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现 在该刑事假案已不了了之。

 

冯正虎处于被非法拘禁之中,有时处境会变好,有时会更糟,门口的放风,批准去医院治疗或者撤销监禁,都是在警察领导人一 瞬间的善念或恶意之中决定的。冯正虎曾问看守的警察:"领导让你执行违法的任务,你去做了。如果领导指令你杀我,你会服从吗?"他说:"杀人的事不会做。"的确,执行杀人报复的任务很少有人敢做,因为这是明显 违法犯罪的事。难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事就不是明显的违法犯罪吗?似乎人不死,就不是大事。其实人死不难,偶然会出命案。如果那 天冯正虎与警察的冲突中,冯正虎的后脑勺重击在水泥地板上,或许不是死亡,就是重伤。非正常死亡,就有他杀的嫌疑。长期的非法拘禁 中,谁都无法预料明天会发生什么,人身安全无法保障。

 

 

二、 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

 

冯正虎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政治立场鲜明:爱中 国,坚守宪法法律,支持中共中央"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法治国"的政治路线。从2007年 起,冯正虎竭尽财力精力撰写编辑发行了64期《督察简报》,纸质版免费邮送中 央及地方党政领导人及相关人士,每月上千份,电子版放在网上免费下载阅读http://dcjb.info 。 并且,编辑4集《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http://is.gd/aOWOOE ,揭露了上海法院侵犯公民诉权的司法不 作为现象,该书统计数据表明:190位诉讼当事人遭受司法不作为的侵害,共计430件案例。上海市民已依法将321件 第一审行政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并要求立案,这个数据仅是冰山一角。

 

冯正虎义务做一些推进法治、维护人权的工作, 帮助访民依法维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冯正虎批评与揭露上海政府的缺点,是希望上海不仅要在全国经济上领先,也应该在法治上领 先。但是,上海的某领导人容不下一点批评,对批评者恨之入骨,常常滥用警力报复。目前的非法"监视居住",其实从2010212冯 正虎回国后就开始了,只不过是今年227日 起的非法监禁更加严厉而已。

 

在本次非法拘禁期间,316上午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叶副处长在五角场派出 所向冯正虎传达领导的意思:"市领导对你很不满,主要是三件事:1. 2010年 你坚决从日本回国(注:当时中国政府纠正上海违法官员的错误,保障冯正虎顺利回国,让上海领导人丢丑);2.帮助访民维权;3.揭露上 海法院的司法不作为。领导想来想去要对你采取现在的强制措施,把你关在家里与访民隔离,要关三年。"

 

冯正虎当场抗议:"你们什么执法凭证都没有, 就凭领导一句话,可以把一个公民活活拘禁在家里,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这是违法犯罪。"并告诉他:"你们的领导很愚蠢,在上海公开将 一个公民非法拘禁在家的违法做法,是不可能把我与访民隔开,反而创建了一个平台,让更多民众包括访民来探望我,围观上海警察侵犯人权 的违法案例。这种违法做法,伤害了我及家人,也损害了上海市的形象。"

 

上海市领导想出来的强制措施,俗称"软禁", 但在中国法典里没有"软禁"这个名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传唤、拘留、刑事拘传、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拘役、有期或 无期徒刑。依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及强制措施只能有法律来设定。而且,法律上对每一种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处罚,在执行程序上及实施内容上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不允许某个领导人拍一下脑 子,说一句话,就可以动用警察对自己讨厌的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即使市领导对冯正虎有深仇大恨,也得依法治罪。

 

现在,警察对冯正虎采取的强制措施类似于"监 视居住",由五角场派出所负责执行。但是,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对冯正虎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都是违法的。

 

在程序上违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有犯罪嫌疑人签名(盖 章),按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冯正虎已被五角场派出所执行了二百六十八日监视居住,但从未收到《监视居住决定书》或其他书 面的执法凭证。

 

在实体上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对象。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对象是司 法上已认定的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冯正虎不是违法嫌疑人,更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一个守法公民。

 

因此,上海市某领导人指令并由五角场派出所警 察执行的,对冯正虎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非法的。实质上,是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

 

三、 警察触犯法律

 

    1. 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数十名没有执法凭证的便衣警察与没有执法资格 的保安人员将公民冯正虎非法拘禁在上海市政通路2403302室内,长达二百六十 八天。

    看守人员及其主管领导触犯《宪法》第三十七 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2. 违规扣押财物及非法搜查。

 

3月1抄家所扣押的财物至今尚未归还,其行为触犯《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三 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五条第二项。3月203月23陆巍峰等警察不出具检查证和扣押清单等执法凭证,强行入室,非法搜查,肆意扣物,如同入室抢 劫,其行为触犯《宪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警察 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项。

 

3. 虐待监管对象。

 

警察将冯正虎长期拘禁在室内,剥夺其作为被拘留人享有的"放风"权利,以此方法虐待冯正虎的身心。冯正虎为了反对虐待, 争取囚犯的正当权利,与看守的警察发生冲突,彼此双方受伤。冯正虎的膝盖猛击水泥地板,致使膝盖骨,右腿胯骨,腰椎损伤发炎,痛得不 可直立行走,至今尚未痊愈。警察的行为触犯《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规定。

 

    4. 殴打监管对象。

 

    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杨浦区公安局国保警 察沈国良野蛮推搡、粗暴殴打冯正虎的行为,触犯《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规定。

 

    5. 非法扣押法院文书,妨碍司法。

 

    冯正虎收到崇明县法院的传票,应当作为法定的 原告诉讼代理人出席庭审,但遭受警察的非法阻止,"生命权纠纷"一案[(2011)案 民一(民)初字第3056]一 审结束,法院已将审判决书及被告的上诉状依法邮寄给冯正虎,但遭到警察的非法扣押,至今无法确认法院司法文书的送达,致使司法程序中 断,侵犯法院及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警察的行为触犯《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第一 项规定。

 

    6. 非法剥夺冯正虎与律师的会见权。

   

夏钧律师是冯正虎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起诉中国 国际航空公司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已受理该案,夏律师来冯正虎住处会见时遭到警察的非法阻拦。杨绍刚律师也不可以自由会见冯正虎, 其律师权利受到侵犯。即使冯正虎是被执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 国人大常委令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 不需要经过批准。即使关押在拘留所,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况且冯正虎既不是 犯罪嫌疑人,也不是违法嫌疑人,是一个守法公民,理应有自由会见律师的权利。警察阻止夏律师会见冯正虎的行为触犯法律,夏律师已于415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杨律师也已向上 海律师协会汇报。

 

7. 以刑事假案报复陷害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予以立案、侦查冯正虎涉嫌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的司法行为属于上述违法情况。警察说:是法院控告冯正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明知冯正虎没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的犯罪事实而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告冯正虎触犯《刑法》第313条规定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是诬告。诬告者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54条(报复 陷害罪)。冯正虎委托律师已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对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并追究诬 告人的法律责任。

 

    8. 违反保安人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 定。

 

    警察雇佣并指使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 司六名保安人员、五角场派出所下属社区保安人员八人监禁公民冯正虎,触犯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规定。

 

    9.知法犯法,执法违法。

 

    非法监禁冯正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警察,应 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公民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 是违法的。但是,警察依然执行明显违法的指令,并未向上级机关举报。警察触犯《警察法》第三十三条,违背警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 自由和合法财产的基本职业道德。而且,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任。

 

    10. 滥用职权,造成警力浪费与经济损失,损害党和 国家的形象。

 

    执行非法监禁冯正虎的任务,仅直接的看守人员 就有二十四人,这不包括派出所、区局、市局三级主管警察与每周六、周日及敏感日常来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数十人的人工费用,还有警车、 监视摄像器等设备费用。每月至少要耗资约三十万元人民币,九个月已经耗资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事实上,冯正虎2010212回 国后,家门口就有一支十四人的常备看守队伍24小时轮班监视冯正虎,时常非法 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截至20122月 的二年时间,最少也要耗资二百四十万元人民币。

 

对冯正虎实施非法"监视居住"的二年九个月, 至少花费五百多万元人民币,造成国家资产的重大经济损失与警力的浪费。而且,长期非法拘禁一个守法的知名人士,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的 尊严和权威,其行为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声誉。

 

 

四、 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

 

   没有执法凭证的便衣警察与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 人员联手在一个非法的关押场所拘禁一个守法的公民。"黑监狱"不同于受法律监管下的监狱或拘留所,囚犯没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关押期限 与处境都是无法预期的,时时处于被绑匪撕票又无救援的恐惧之中,其精神受到极度伤害,而难以忍受的心理恐惧又会导致身体伤害。

   而且,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 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极大的威胁与恐惧。

 

1. 不要走以言代法、祸国殃民的老路

 

    今日的肆意抄家、侮辱殴打、非法监禁与十年浩 劫时期的红卫兵抄家、批斗走资派、关"牛棚" 如出一辙,无法无天。领导一句话就让你失去人身自由,甚至还有灭顶之灾。温家宝总理在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警告:"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 生"。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生活中"文革"的错误已经死灰复燃。坚守法律、维护人权的维权人士、异议知识分子、许许多多底层的访民正 在遭受"文革" 遗毒的伤害。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红卫兵是无法可依,维领袖语 录至上,砸破公检法,实行群众专政。而现在这些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大小诸侯是有法不依,唯权力至上,视公检法为私器,实行独裁专 政。不受制约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些土皇帝独霸一方,一手遮天,他们酷爱绝对的权力,喜欢歌功颂德,憎恨批 评与监督。谁批评政府,谁就是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社会秩序,谁就是得罪领导,要遭报复打压,动用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非法剥夺或限 制公民人身自由。

 

冯正虎曾在第14期《督察简报》(20081031)的一篇报告《誓死捍卫中国宪法与公民权利》 已指出:"潘多拉魔盒的打开,上海人民的灾难就开始了。一小撮便衣警察与一大 批游手好闲的社会保安人员无法无天、随心所欲,想绑架谁就绑架谁,想拘禁谁就拘禁谁,想堵谁家的门就堵谁家门,不需要执法证件,不需 要任何法律依据。他们公然叫嚣:"不懂法,是领导叫我们来做的。"当受害者要求他们出具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凭证时,他们都会摆出 一付地痞流氓恶霸的架势,甚至还会反问受害者:"为什么我要管你,不管别人?"如果这个侵犯的理由成立,那么这个社会就不需要法律, 就没有公正与安全,公检法也就名存实亡。杀人犯也可以说:为什么我杀你,不杀别人。抢劫犯也可以说:为什么我抢劫你,不抢劫别人。小 偷也可以说:为什么我偷你,不偷别人。按照这个强盗逻辑,杀人抢劫盗窃都是正当的,而受害人是活该受罪。过去我耳闻目睹成千上海市民 遭受这种迫害,今天我自己也亲身经历了,明天其他市民,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更多的公务员及其亲属也会遭遇这种苦难,不久的将来 俞正声、韩正、刘云耕、吴志明的家门口也会遭受这些"红卫兵老将"的骚扰。现在这些躲在暗处指挥这些"红卫兵老将"的大小权贵很得 意,欣赏受害者的痛苦挣扎,但是他们最后也会遭到报应,而同样惨死于他们放出的魔鬼手中。难道中国人民忘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了 吗?难道我们都忘了国家主席刘少奇死得多么凄惨吗?胡锦涛先生应该记住,俞正声先生更应该记住,你们的亲属也 有过苦难的经历。"

 

2. 迫害冯正虎有损于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冯正虎揭露与批评上海法院侵犯公民诉权的司法不作为现象,并倡导维护公民诉权的活动:"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 权"。《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受理。法院超过法定的立案受理期限,既不 立案又不裁定,这就是司法不作为,即非法剥夺公民诉权。这种公然践踏法律的司法无赖行为,在中国的地方法院相当普遍,成了阻碍司法公 正的绊脚石。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而且,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 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冯正虎居住在上海,首先以上海法院为批评对象,帮助上海访民维护诉权,并领衔1060名上海市民致上海市人大的维护公民诉权请愿书。冯正虎揭露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致 命点,正如《皇帝的新衣》寓言故事中讲真话的小孩一样,直告皇帝一丝不挂,当然会激怒做假献媚的大臣,遭致报复打击。上海当局越是感 受到中央要求地方守法纠错和民众请愿活动的压力,越是会怨恨与惧怕说理讲法的批评者,这是冯正虎这次被非法监禁的主要原因。

 

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不仅伤害冯正虎,同时也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这次冯正虎被非法监禁的事件 尤为显眼,是因为上海警察的违法做法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进步背道而驰。本届会议审议并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的《刑事诉讼 法》从225条增加到290条, 还针对人们关注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等热点问题作出修改,尤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诉法总则,这是中国刑事法治 的重大进步表现。民众担忧警察滥用职权,"监视居住"成了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及其他相关条款,对"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但是,在全国"两会"期间,上海警察公然对一个无犯罪嫌疑的守法公民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将其非法拘禁在家中二百六十八天。警察 眼中没有法,只有领导,领导要抓谁就抓谁,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宪法形同虚设。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得最完善又有何用?以言代法,以 权压法,冯正虎的遭遇就会重复发生,每一个公民都会生活在警察滥用职权的恐惧中。

 

冯正虎坚持走护宪维权的道路,帮助弱势群体的访民,推进法治,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但在上海遭受各种报复打 击。冯正虎已承受以传唤方法的变相拘押、拘留坐牢、强迫失踪(不通知家属的指定所监视居住)、非法监禁、肆意抄家、扣押财物、禁止出 国、禁止回国、剥夺诉权等等非法的各种惩罚,而且报复次数频繁,力度加强。但是,冯正虎不改初衷,继续行走中道,以民主与法治的方式 推进中国进步,让中国变得更美丽。

 

3. 领导不要践踏警察的尊严,不要让警察变成罪犯。

 

全国"两会"后,中共中央三申五令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坚决拥护党中央的正确决定》、 《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温家宝: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的文章,一篇接一篇,冯正虎都认真拜读。"我国是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只要触犯法律,都将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这是党中央的正确决定。

 

最近,中共十八大报告也规定:"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 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中国人民期盼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实现,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设一个自由、民主、法治、尊重人权的和谐中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法律齐全。与中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相适应,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警察法等相关法律的条款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做了具体的规定,并 形成一个保护人身自由的法律体系。因此,判定与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已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 依。

 

现在,连看守冯正虎的警察及保安人员都清楚监禁冯正虎是非法的,但这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仍在执行中,没有领导 决定纠错,谁也不敢停止违法,照样天天触犯法律,对抗中央精神。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是践踏警察的尊严,逼良为娼, 让警察变成罪犯。

 

冯正虎印象最深刻的是第一次被非法拘禁, 20092月被非法拘禁在上海四平路海军东湖招待所41天。 释放前几天,一个警察坐在冯正虎边上,垂头丧气地说:"冯老师,我们也很累,如果哪位领导有另外一种说法,我们最轻的就是处分。"警 察知道这是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非法拘禁(检察院的立案标准)就够你获罪 了。现在国家有了法律的标准,如果警察还在干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是很危险的,迟早要被追究。这个警察还说:"冯老师,你一直要 立案,一直没有让你立案,如果当初法院和其它部门受理你的案子,我们也不会干这种事,因为领导知道这是违法的,也就不会叫我们干这种 事,我们也知道有这个标准,知道这是违法的,我们也不会这么干,因为这个事已经被一个权力机构定性过了,现在因为没有,所以我们也就 这样干了。"软弱的法律若不强硬起来,会让所有的人都变成罪犯,让现在的警察、法官都会变成罪犯,这是很悲哀的。

 

司法机关只要坚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 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警察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会对法律有敬畏感,不敢肆无忌惮地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和以监视居住、跟踪骚扰、强制学习班、 强迫失踪等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就不会在社会上盛行而得以禁止。

最后,请求中共纪委、检察机关、监督部门立案 调查冯正虎被非法拘禁一案,违法必究,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此 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 告人: 冯正虎

                                  

  2012122

 

本控告状已于2012122日用邮政特快(EMSEW385689343CS)寄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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