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则民进党团一直用干扰审议的占领主席台、集体唱歌、霸占电梯拦截议员阻挠会议等反民主手法延宕服贸协议切实的审议,而要试图用这些方式将该协议 搞黄。
主席台被民进党占据、麦克风被抢,张庆忠作为委员会审议会议的当期主席都无法顺利主持会议,所以国民党团忍无可忍,用随身麦克风突击宣布服贸协议 既然委员会长期拖延不审查,等效通过,进全会表决程序。
无论该协议是否对台湾人民有利,也必须按照民主程序审议才对。所以反服贸的人说30秒黑箱通过服贸协议是错的,龙应台说,其实是9个月加30秒。 被民进党绿营用反民主手法抵制干扰了8、9个月而无法进入实质审议程序,纯属耍赖。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sGE4UTM-u4m53fb0f62xW7uqkuvXHu2nFg6-o12nQ0g/edit 【整理】服貿協議到底有沒有黑箱過關?
這 兩天服貿協議黑箱過關吵得沸沸揚揚
但 我花了很久調查,發現這並不是一個可以一下子就消化的問題
在 這邊我只提法條出處,不會一字一句的把法條貼上
如 果對我的解讀有質疑,請自己看法條
我 沒有任何法律背景,一切資料都是自己吸收解讀的
我 盡量不含任何個人立場,只陳述我自認為的客觀事實
本 篇會持續的更新,現在的論點隨時都可能被推翻,也可能有很多錯誤
不 要盡信本文,就如同任何懶人包一樣,不要當一個只接收答案的人
你 要先知道:
立 法程序長這樣
1. 行政院送案給立法院
2.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決定下次院會議程要討論那些法案
3. 立法院會一讀
4. 如果是審 議案就 送相 關委員會審查,備 審案可 以跳過
5. 立法院會二讀
6.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現 在服貿協議的進度:通 過委 員會進 入二 讀
事 件簡要:
之 前服 貿協議經 過朝 野協商說 要逐 條審議
並 且要等 公聽會開完之後才開始審議
不 過接連幾天議事衝突,沒有進展
3 月17號張慶忠委員稱 服貿協議是行政命令放三個月就算已審
後 來又補充說服貿協議本來就是備 查案不 用審
所 以這次事件的爭議:
服 貿協議到 底是審 議案還 是備 查案? 能不能當作行 政命令?
這 問題其實出乎意料之外的複雜
首 先,憲 法63條規 定,立法院有決議條約案之權
大 法官釋字329號解 釋,所謂的條約是指我國跟他國之間的協議,應送立法院審查
好 像很清楚了,國 際條約就是審議案
但 是注意,釋 字329號理 由書後面還附註說明:這篇的解釋不 包括與大陸地區訂定的協議
為 什麼這個會說不包括呢?
我 們就要看回憲法,憲法對於中 華民國領土的 定義是固 有之疆域
而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就 告訴我們:大 陸地區是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至 此,一個階段的答案出來了
在 法律上,中國大陸是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跟 中國簽訂條約不能當作國際條約來 看待
不 管你的意識形態怎麼說,中華民國的法律上就是這麼定的
這 也就是為什麼馬英九過去一直說台灣跟中國不 是國與國的關係
因 為現實上法律就是這麼定的
好, 雖然國際條約很明白的是審 議案
但 是根據我們中華民國的法律,服 貿協議顯然不算是國際條約
大 法官釋字329號的 理由書也說大陸地區的條約要 不要審 議要 另外討論
所 以我們最想知道的問題還沒有解決:服 貿協議到底是不是審 議案?
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告訴我們
如 果這個條約需 要修法或 是以 法律定之, 就是審 議案
如 果沒 有就是備查案
這 就是關鍵了,到底服貿協議是不是法 律層級?
服 貿協議到底需不需要以 法律定之?
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 定:關於人 民權利、 義務、其 他重要事項,應 以法律定之
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 定:應 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行政命令定之
服 貿協議算不算關於人 民權利? 算不算其 他重要事項?
但 是要釐清卻不是這麼簡單,法律上如果有衝突,同樣位階特 別法優於普通法
而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 別法,中 央法規標準法是普 通法
所 以如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什麼特別的見解,中央法規標準法是可 以被蓋掉的
很 可惜的是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沒有把協議的位階給定義得更清楚 (爭議源頭的重點)
所 以我認為唯一的選擇就是循中央法規標準法去解讀「以法律定之」
不 過這個爭議問題很顯然沒人想碰
釋 字329號也 沒有問這個問題
(我 之前錯怪大法官先生們了,是理由書就已經說不包括)
不 過釋 字443號似 乎給了一個答案:這個稱作層 級化之法律保留體系
簡 單的說:你要限 制人民的權利, 就一定得以 法定之
那 問題就在於,服貿協議是不是有限制人民的權利呢?
中 華民國的法律把大陸地區視為中華民國領土
也 可以說,法律也將大陸地區人民視為中華民國人民
那 麼服貿協議是不是有對於大陸地區人民有 所限制?
如 果有,有任何的法 律授權嗎?
也 就是說,如果服貿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的限制跟 現行法律有衝突的 話
就 需要修 法或 是以 法立之
但 是問題還是沒這麼簡單,憲 法增修條文第11條說:
自 由地區與大 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 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 律為特別之規定。
這 個法律就是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 裡面實在是超級概括,這會引申出的問題後面會提到一點點
我 還是想強調一下:這跟意識形態無關,本篇單純討論法律
上 面這部分我也還在吸收消化中,並不是很確定
有 興趣的人請自行收集四方專家的見解
到 底是不是審查案還是有爭議,沒關係,我們繼續看下去
民 國102年6月21日,兩岸簽署完成服貿協議
民 國102年6月25日,立法院朝野協商,雙方簽 字同意服貿協議為審 議案,逐 條審查逐條表決
民 國102年6月27日,行政院將服貿協議以備 查案送 立法院,但尊 重朝野協商(2014/3/25 補充)
民 國103年3月17日,張慶忠委員宣布服貿協議超 過三個月未審 查依 法視同通過
這 中間實在有太多的爭議了
第 一個爭議:服貿協議一開始被當成備 查案送 進立法院
就 像前面所述,服貿到底是不是備 查案?
簽 署完成之後迅速以備 查案送 審其實是有爭議的
第 二個爭議:為什麼朝 野協商可 以把備 查案改 成審 議案?
朝 野協商應 該是針對法 案的內容進 行協商
而 不能更改法 案的性質
這 是於法無據的違 法行為
今 天可以把備查案改成審查案
下 次是不是就能把審查案改成備查案?
不 過如果假 設服 貿協議可 以當作行 政命令, 我是說假 設
或 許可以引用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來 解釋這個朝 野協商
該 法條是說:在一 讀時 如果有15 人以上聯署, 該備 審案就 該送委 員會審查
可 是我並沒有查到朝野協商是否在院會一讀內進行
而 且我查到的朝野協商聯 署人包 含王 金平院長及各 黨代表也 只有11 人
追 加: 但其實這兩個爭議我並沒有查到正確的順序
是 因為新聞報導的是「備 查改審 議」 我才會推測是這樣的流程
如 果當初朝野協商是在服貿協議送立法院之 前進 行的
由 於從大 法官釋字329號的 理由書看來與大陸地區之間的協議的確是需要另 行討論
那 麼我覺得這個朝野協商的結 果應該要被遵守
第 三個爭議:張慶忠委員宣布通過
張 慶忠委員引用的法源是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審 查行 政命令應 於三 個月內完 成,逾 期未 完成者視為已 審查
這 個就是引爆這次事件最大的爭議
說 是第三個爭議其實光這件事的爭議就多的可以
首 先,為什麼服貿協議是行 政命令?
行 政命令有 分法 規命令跟行 政規則
行 政規則是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的行政命令
所 以服 貿協議應 當不 屬於行 政規則
至 於法 規命令呢?行 政程序法第150條說 必須基 於法 律授權
服 貿協議的 依據白紙黑字的寫著是兩 岸經合協議, 也就是過去也沸沸揚揚的ECFA
馬 英九過去曾說過ECFA比 照條 約辦 理,可是ECFA本 身到底是什麼?
當 初也是滿滿的爭議,後來馬英九說這是個準 條約
準 條約到 底是什麼?意思就是他不 是條 約, 但是先 當條 約處 理
但準 條約並 沒有法源支持,如果說ECFA可 以當條 約處 理
根 據大 法官釋字329號,條 約跟法 律相 同位階
目 前比較有人提的論點就是服 貿協議可 以說是依據ECFA第 4條、第8條授 權 (2014/3/23補充)
服 貿協議是 不是可以根據這兩條授權來說服 貿協議不 需要修法、不 需要以法立之
我 想這是值得討論的
不 過服貿協議打從一開始名目就不 是行 政命令而 是其 他重要事項...
又 是個各說各話 (攤手)
後 來張慶忠委員的解釋是服貿協議本身就是備 查案, 所以依 照行 政命令辦 理
很 遺憾這是無法解釋這個瑕疵的
目 前我並沒有查到有任何法律有定義備 查案等 同行 政命令
因 為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定 義的太模糊
兩 岸之間的協 議到 底在法律上是什麼定位眾說紛紜
我 認為行 政命令說另 一個可能有機會說得通的是要從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來 看
在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限 制人民的權利, 並且在第 10、72、73條
授 權有關主管機關擬定並 報請行 政機關核定許可這些限制的 辦法
張 慶忠委員的行 政命令說, 也可能是想要指稱服 貿協議
是 根據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授 權由主管機關擬定出來的行 政命令
可 是前面也說過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的 授權內容實在是太概括
這 又牽扯到授 權明確性的 問題
大 法官釋字390號說:授 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 具體明確, 使得據以發布命令
大 法官釋字522號理 由書也說:授 權條款之明 確程度
則 應與所授 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
那 我們來看看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是 怎麼授權的
第 10條與第 72條後 面都寫著: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73條寫 的比較明確,但很明顯第 10條和第 72條的 明確性是有問題的
所 以說服 貿協議是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授 權的行 政命令, 應該也是很牽強的
這 部分暫時的結論:
我 還找 不到服 貿協議是行 政命令的 合理依據
我 認為張慶忠委員的主張有問題
最 後再強調一下:我並不能保證這篇文章的正確性,請 不要看完就直接通通接受
個 人的結論:我不 知道服 貿協議這樣到底算不算黑 箱過關, 但過程絕對是滿 滿的瑕疵
整 理人:http://www.plurk.com/FallenAngelX
如 果覺得我的見解有錯歡迎來糾正,有道理我就會馬上更新這篇文章
我 完全為自己的言論負責,也謝謝給我法律知識的各位
有 兩個主要的討論的連結,可以進來看看討論的過程:
http://www.plurk.com/p/ju9l9t
http://www.plurk.com/p/jubhwf
一 些個人的感想: (2014/3/23追加)
這 篇算是把問題簡化到很小的範圍
其 他還有很多相關的議題
例 如服貿協議簽訂前後發生了什麼事情
執 政黨與在野黨在這過程中彼此之間的攻防
服 貿對台灣人民的影響等等...
通 通都沒有提到
光 是研究這次事件是不是黑箱就花了這麼長時間
這 些通通討論進去我可能得花十年來研究了...orz
之 所以會想寫這篇
是 因為我覺得太多的懶人包都只有對單方有利的片面事實
試 圖營造出都只有一邊犯錯的假象,但實際上並非這麼單純
我 沒提到的議題,也有可能是整個事件的一部分,說到底這篇其實也是片面事實
前 幾天被嗆了一句我覺得很喜歡,分享給各位
不 要因為我自稱這篇盡量不含個人立場,就真的相信這篇很沒立場
腦 袋長在大家自己頭上,請務必努力地收集資料來靠自己的思考判斷
包 括這篇的真偽、立場,也是一樣,請務必抱著懷疑的態度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