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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5日星期四

100526 吴虹飞讽刺许志永:有选择的正义和道德感

http://wuhongfei1949.blog.hexun.com/50723317_d.html
吴虹飞 -和讯博客
有选择的正义和道德感 [原创 2010-5-26 0:21:05]  

感谢天朝,涌现出那么多个道德家!一个对不起,这天朝的诡辩术,令我哑口无言.

面对苦难我说的最多的是"对不起" / 许志永
2010-05-14

今天甘肃庆阳一位女士代替她母亲来北京上*访,原因是当地村民土地被廉价征用,她母亲上访被拘留过7天,行政复议维持原拘留决定。这位女士这次来 一方面为她母亲讨个公道,也为更多的村民讨个公道。

她怀着很高的期望找到我。(注:嘿哥们,我只能说,你的自我想象很强大啊,)可是我 只能说,对不起。对不起,我帮不了您。这句活我几乎每天都要说几遍,有时通过电话,有时面对来访者。这些年,这几乎是我生活的一部分。(注:还有,吃烤鱼,接待记者,以及,到山里思考宗教问题,假装成甘地,一会假装巴哈依,一会假装基督教, 不明真相的香港小朋友最容易被感动了)

我说,对不起,请你理解,我们要援助的个案应当是典型个案(注:准确来说是全国媒体关注的个案), 通过一个案件能够帮助很多人的那种个案。对不起,我不是说您个人的案件不重要,而是,我们的时间和能力都太有限,我们只能做我们能做的,我们希望 在有限的时间里能帮助更多的人。(告诉大家你们帮过什么人,信访报告是否做得完整又确切,是否发 表,是否虎头蛇尾,程益中先生,喻华峰是否因为你少判了几年刑呢?不要告诉我是敌人太残暴太狡猾哦!你要问问自己是否只有帮助的姿态,没有帮 助的结果,但却只留下正义的名声)

我们在关注黑**监**狱,(注:穿着西装去的,结果被暴打一顿哈哈,然后自己变成一个受难者的形 象)因为这涉及到很多人的自由和尊严。我还准备代理刘学立的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因为这个案件很典型,通过这个案件我想提出 上*访者不应当列入被劳教的对象,(又把这个当自己发明了)这有可能帮助很多上访者(不如帮帮你身边的人)。会议室里,我的律师朋友们正在研究毒奶粉问题的集团诉讼(有用吗?只是研究而已,该做坐牢的还是坐牢,反正不是你坐牢)。对不起,我们不得不有所选 择。(注:天朝诡辩术,你这些案子很重要,怎么就显得前面那个案子不重要?学没学过正常些的逻辑? 就算你被选为什么青年领袖,不过我可从来不买这个帐,不过是一个互相增添对方光彩的事情)

对不起,真的对不起,我知道,每一个人的正义都很重要(注:就象做英文GRE题,一大堆前提,但可 读可不读,最后是BUT,果不其然。。。)对不起,让您失望了,可是,在内心深处,请相信,我不是逃避,更不是被利益诱惑(注:只是为了获得同情的捐款,买几床被子给上访的人,在乞求的目光里得到自我满足和陶醉), 而是为了千千万万像您这样遭遇不公正的人们,我们需要一个民主法治健全的国家,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惊 现山寨版影帝,你忽悠谁呢?)为了这个理想,我们只能有所选择。(总是处在一个 高高的道德感上,真的象倒挂的蝙蝠一样,不累么?再说了,你的文采甚至还比不过五毛头子伍皓,我感觉你们一个学校毕业的,简直就象是天朝的一 对难兄难弟呢!)

2008年11月19日

lihlii @lihlii 2012-06-27 19:20:13 UTC
吴虹飞:某些北大博士是吃屎长大的 http://blog.qq.com/qzone/622009007/1259606364.htm 许志永在"云南小学生卖淫案"中的杰出维稳表现。看他这种基本法律常识都不具备的人,就知道他为何读了法学博士却连律师证都考不上。 @freilieb @zhiyongxu @wlh8964 @aiww

http://blog.qq.com/qzone/622009007/1259606364.htm
某些北大博士是吃屎长大的
622009007    发表于 2009年12月01日 02:34 阅读(1661)

您看看他写的狗屁文章,真的是比狗屁还要狗屁的。我在想如果他滚回监狱也是不错的,总好过让艾未未去坐牢吧.

真相是正义的前提——关于昆明小学生卖淫案
文/许志永
写这篇文章之前犹豫了很久,觉得这样的表达对于受害者而言有些残酷,但为了公民社会的成长,有些教训我们不能回避。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陈艳一家面对公权力毫无疑问是弱者,当我们为他们伸张正义的时候,前提是了解真相。

陈艳到底有没有卖淫?这个事实对于这个公共事件而言很重要——这个事实本身并不重要但是当它作为几乎唯一的赌注时就很重要了。如果没有,当地公安 抓陈艳及其父亲的行为就是极其荒唐的,我们就可以毫不犹豫地揭露真相,他们家人也就可以放声疾呼。但是如果陈艳真的卖淫了,事情就会复杂很多,为 其父亲涉嫌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思路也就不是陈艳没有卖淫,而是从法律适用方面入手。

就目前的事实来看,我们最初的推断可能错了。前方的网友可能只听陈艳一家的说法,没有认真分析她们一家人的话是否可信,也没有到其生活的周边详细 了解事实真相。3月份陈艳的两个妹妹被抓后,本来警察以为自己弄错了,毕竟抓错了两个小姑娘,还打伤了人,打算给其家人赔偿17000元,此事如 果到此结束他们一家就不会受到更大的伤害。但是很多有正义感的网友主观认定陈艳没有卖淫,呼吁追究警方责任,这迫使警方反击,而他们手里刚好有陈 艳卖淫的把柄,于是陈艳一家陷于被动,其父被控容留卖淫罪。

本案最痛心的教训是,我们在说话前应该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如果最初通过细致调查了解到了真相,出于当事人利益考虑,应当劝他们和警方和解,而不应 当诉诸公共舆论。在努力和解的前提下如果警方仍然进一步压迫他们,比如发展到目前的容留卖淫罪,辩护思路一方面是律师提到的父母为女儿提供住处天 经地义,"容留"卖淫罪不适用陈艳父母,另外也可以考虑以攻为守。

这个事件中当地警方真正的问题是选择性执法和向妓女收保护费。通过卷宗里几个卖淫女的供述可以发现,她们基本上都是刚到此地就被派出所重罚一次, 以后继续在此地卖淫就不会被罚了,基本可以推断,此地卖淫女一定受当地警察保护,否则此地就不会长期有卖淫女。陈艳才16岁,为了治疗父亲的肺结 核被迫卖淫,但他们家不懂和警察处理关系,也没有交保护费,所以不断遭到打击。如果律师在舆论上选择以攻为守,一定能够找到证据证明当地公安选择 性执法和真正的容留卖淫。

真相是正义的前提。无论我们多么充满激情,在事实面前都不能有任何疏忽,有时我们必须冷酷无情,必须作为一个彻底的旁观者冷酷地怀疑和观察,冷酷 地提出一切可能的疑问,从双方的信息中冷酷地分析客观真相,在真相的基础上寻求正义。

2009-11-10

"法律真相"才是正义的前提——与许志永博士商榷
文章提交者:南云楼 加帖在 凯迪西南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法律真相"才是正义的前提——与许志永博士商榷
南云楼
日前读到许志永博士《真相是正义的前提——关于昆明小学生卖淫案》①一文,甚感不解。许志永博士认为,公众必须以真相为前 提,在真相的基础上寻求正义;"昆明少女卖淫案"相关案件的发生,就是公众在不了解"真相"的前提下,以"激情"代替了"冷酷的怀疑和观察",轻 信陈燕没有卖淫的事实,诉诸于公共舆论,导致警方反击,而让刘家陷入了被动。
在我看来,许志永博士恐怕只笼统地使用"真相"一词、而没注意法律用语中常用的"法律事实"一词,才会得出文中的这些荒诞结论。"法律事实"明显 是区别于"事件真相"的法律所关注的"法律真相"。
通常,"事件真相"指的是已经发生的自然客观事件及人的行为事件。我们知道,"事件真相"只能是由不同角度观察结果的叠加以逼近,而这种方式虽然 优于单方面独断,但也必然隐含可能的谬误。任何一件已经发生的事件,于第三者的角度而言,只能通过相关当事人的陈述与相关证据做出各自的判断。如 果说"真相只有一个",由于当事人陈述差异以及公众获知信息路径的瑕疵及判断差异的客观存在,第三者的判断就必然难以与"唯一真相"吻合。可见, 如果公众热衷于探寻"事件真相",事实上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能陷入无休止的"事件真相"争论。
进入人类文明以来,为谋求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人们为避免无休止的"事件真相"争论,将"法律真相"当作解决争端、决定重大问题的唯一依据。这是 法治与法律精神在当代文明社会中的体现。所谓"法律真相",也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情况或现象,它的显著特点是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对"事件真相"进行判断。这样的判断或许也会存在谬误,但却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误判、最大限度的保 障社会正义。
因此,对于一起受到公众关注的法律事件,公众没必要陷入"事件真相"探寻的泥潭,而只需要关注"法律真相"。否则,就只能陷入窥探隐私式的无聊口 水游戏,与公民的法律精神要求南辕北辙。
对于"昆明少女卖淫案"这样一起刑事案件,徐志勇博士在文章中要求公众先去了解"事件真相"再来对事件进行评论、表达"激情",显然是在要求公众 单方面做一件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按徐志勇博士的观点,在公众没有获得"事件真相"之前,就不能开口,否则就只是于解决问题无益、反而导致事件恶化 的的"激情"。这倒似是在威胁公众的说话权利。
当然,对于任何一个"事件真相"的探寻,不仅是人类的天性冲动,也的确是许志永博士文中所称获得正义的途径。但人们还知道,正义总与效率相关,通 俗的说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在一起刑事案件当中,程序正义显然大于实质正义,这是每一个法律人所应熟知的法治建设的必要性来源。通过不确定的、且事 实上难以确定的"事件真相"去寻求正义,显然不如通过"法律真相"的获得去追求法律事实所支撑的法律正义。
同样重要的是,如果说许志永博士写此文的目的正如文章开头所说是"为了公民社会的成长",则更应该尊重"法律真相",以一个严肃的法律人名义要求 公众去关注法律事实,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去关注易于陷入口水战泥潭的"事件真相"。关注事件真相的后果是寻求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正义,它总与旧秩 序的打破、新秩序的建立相关,是一种更激情勃发的难以预测后果的行为先导。而公民社会的成长,是建立在温和理性之下的对法律规则充分尊重并提出要 求的行为过程,它要求所有个人及社会组织都在法律规则的应然秩序下开展行动。也就是说,它的核心是法治和法律精神。
如此,在"昆明少女卖淫案"中,许志永博士要求公众先去了解陈燕有没有卖淫、陈燕父母有没有容留介绍卖淫"事件真相",显然有悖于法律精神,也有 悖于公民社会成长的初衷。依照公民法律精神,公众只有关注司法程序是否遭到破坏,包括警方、陈燕及其家人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如果违法是否的得到法律 的公正处罚,才是追求正义的正确途径。"法律真相",才是正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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