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 Feng Zhenghu 冯正虎:非法拘禁268天国家赔偿11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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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Sun, 12 Oct 2014 21:16:38 +0800 |
From: | Feng Zhenghu <huiguohuijia@gmail.com> |
Reply-To: | fzh999net@gmail.com |
非法拘禁268天国家赔偿110万元人 民币
【编者按】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在冯正虎家门内外设立三道岗哨,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 逢周六、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 活,恐吓整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同时在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2012年12月2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的专递的方式((EMS:EW385689343CS )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以后又多次走访上 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巡视组、中共上海市委、市人大等相关领导机关投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负责接待 的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告知冯正虎:"市检察院已将材料转市公安局,要求市公安局处理。这些警察的行为是行政职务侵权行为,可以通过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权。"
现在,冯正虎同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已于2014年9月28日收到冯正虎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及证据材料(EMS:1067278109508 1067278115208 )。
冯正虎依据相关法律及事实证据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1.赔偿金1105721.52元 人民币;2. 返还被非法扣押的私人财物;3.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中共中央决定于10月20日召开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而且,要落实"健全错案防 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有错必纠,侵权必赔,才能真正树立起宪法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才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收回支持执政党与政府的民心。
中国政府现在财力雄厚,应当有能力、有责任为周永康统治政法时期有关部门及 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的职务侵权违法行为买单。时间不可倒流,人身自由的伤害及财物毁灭不可恢复,唯有用经济赔偿与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错 误,抚慰受害者,化解怨恨,依法促进社会和解。
附录:冯正虎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xxxxxxxxxx
住所地: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被申请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白少康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电话:021- 62310110
被申请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田 局 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赔偿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就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和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非法监禁冯 正虎人身自由268天(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53784.92元人民币
2. 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268924.6元人民币
3. 返还被非法扣押的私人财物
4. 精神损害抚慰金:793012 元人民币
5. 为申请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冯正虎被非法拘禁268天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中共十八大报告)的案 例。冯正虎至今没有见到一份书面的执法凭证,也没有人告知冯正虎被监禁的合法理由。直接参与非法拘禁冯正虎的大小警察都是一句话: "领导要对你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国保警察叶副处长告知:市领导对你很不满,要他们这样做。哪一位市领导呢?是原市公安局局长张学 兵,还是原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或者还有高一级的市领导。谁是非法监禁冯正虎的幕后导演?
本案的详细事实,参见《2012年12月2日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及其证据材料。
从
冯正虎连出门买食品也不准许,封锁与外界的一 切接触,甚至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办案上门也要经看守的警察准许并监视陪同下方可入内,经过拼死的抗争才获得一点下楼"放风"权利, 冯正虎被全封闭关押了268天。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 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 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年代里,类似冯正虎的 遭遇在各地方及街道的"维稳"中 已相当普遍,上至知名人士,下至底层访民,所有让领导不满意、不放心或者与领导有利益冲突的公民都有可能随时遭受非法拘禁。几个没有 执法凭证的便衣警察领着一帮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横冲直撞,肆意抓人堵门,拥有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的特权,领导要他们咬谁,就咬 谁,搞得社会人心惶惶。其结果,如中共总书记习近平所言:"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 业就会遭受挫折。"
被申请人的所属警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执法凭 证,以非法监禁的方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268天,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 条(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且,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达到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 由24小时以上的。
2012年11月 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后,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力图依法治国,上海当局解除对冯正虎的非法囚禁,冯正虎可以自由出入家门。2012年12月2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的专递的方式((EMS:EW38568934CS )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以后又多次走访上海 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巡视组、中共上海市委、市人大等相关领导机关投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负责接待的朱检察官代 表检察机关告知申请人:"市检察院已将材料转市公安局,要求市公安局处理。这些警察的行为是行政职务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权。"
现在,申请人同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下述申请人诉求的法律依据及事实证 据:
1. 确认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所属警察 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对申请人实施以非法监禁的方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
该项诉求依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十条、《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原告不是司法上确认的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可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一切自由的前提和生存 最起码的权利,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或限制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人作出 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显然是违法的,而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2.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赔偿金53784.92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 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 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 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全国2013年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人民币。
2010年2月27日至2012年11月20日的268日,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对申请人实施了非法监禁的强制措施。所以,申请人因非法监 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为53784.92元人民币,即268日×200.69元。
3.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268924.6元人民币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非法监禁在其住所,致使申请人无法外出谋生,因误工而影 响申请人的经济收入,如同申请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一样无法工作。因此,该项诉求依据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 定:"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全国2013年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人民币。
2010年2月27日至2012年11月20日的268日,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对申请人实施了非法监禁的强制措施。所以,申请人因非法监 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为268924.6元人民币,即268日×200.69元X5。
4. 被申请人应当返还非法扣押申请人的私 人财物。
2012年3月1日下午,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葛德强、王水根、陆巍峰及七名国保警察入室抄家,扣押冯正 虎的财物(电脑2台、显示器2台、 手机4部、打印机1台、 扫描仪1台、照相机1部、 网络设备若干、书籍文件及其他物品)。3月20日、3月23日陆巍峰、沈国良等警察再次入室抄家,翻箱倒柜,野蛮搜查,扣押财物,但他们没有 检查证、扣物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与扣押。而且,非法超期扣押冯正虎的私人财物,至今未返还。其行为触犯《行政强制法》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五条第二项。
该项诉求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 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违法对财 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且,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5. 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支 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93012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 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申请人遭受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全封闭地非法监禁在住所,268天每天24小时公开监视 申请人,非法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将申请人视作违法犯罪的监管对象,致使申请人在居住区内、社会上的声誉极大损害。
警察不遵守法律,滥用职权,非法监禁公民,并授予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 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犹如十年文革浩劫时期中盛行的群众专政,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 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极大的威胁与恐惧。
所以,被申请人理应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国家 尚未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统一标准及具体金额,而是因人而异,依据精神损害的具体程度而定。
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所属警察迫害申请人所花费的最低人工费用来确定申请人 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被申请人用于非法监禁申请人的最少人数看守人员的人工费用(工 资、津贴、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就是最低人工费用。十个保安人员,人均每 月4千元;五个警察,人均每月1万 元;最低人工费用,每月9万元,每年108万 元,每天约2959元人民币。所以,被告每天花费2959元的最低人工费用,将成为赔偿原告精神损害的最低金额标准。
申请人遭受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非法监禁268日,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93012 元人民币,即268日×2959元。
上述是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向侵犯冯正虎人身 权的公安机关(国家义务赔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领导明断,化解矛盾,维护宪法法律的尊 严与权威,保障人权,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申请人: 冯正虎
2014年9月25日
附 件:
一、 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2年12月2日)
二、 书证(照片)
1. 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居住在"仁和苑"的住所成了一座"黑监狱",四周布满监视摄像探头,马路 上摄像监视探头,也转向冯正虎住宅沿街一面的阳台窗口,并在窗沿下安装一圈带铁叉的铁栅栏。冯正虎住宅的楼道内、小区门卫室及小区门 外设立三道岗哨,数十人严密把守。楼道门口拉起警戒线,狭隘的楼道内上下被看守人员挤满,,以防冯正虎越狱逃跑。
(1) 仁和苑与冯正虎的黑监狱(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2) 2012年5月10日冯正虎住宅的 窗沿下被强行安装了铁栅栏,罪证至今还在。
(3) 具有夜视功能监视探头对准冯正虎的家门、街上 的监视探头也转向冯正虎的阳台。
(4)看守人员24小 时轮班占领冯正虎家的楼道,堵住通道, 门口时常拉起警戒线。
2. 2012年2月29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3. 2013年4月1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4. 2013年5月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5. 2012年9月19日冯正虎与沈国良等6个看 守人员冲突脸部划伤出血.
6. 上海紹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紹刚亲眼见证冯正虎被非法拘禁的情况。(2012年6月29日)
7. 看守人员每天记录的《工作日记》(由上海市公 安局杨浦分局制作并保存)
三、录音
1. 2012年2月29日上海访民探望冯正虎的现场录音
2. 2012年3月1日下午约14:45冯正虎与 看守人员郝明友警察等人谈话
3. 2012年3月1日下午约15:30上海市公 安局警察第7次非法抄家的现场录音。
4. 2012年3月2日下午约15:00警察沈国 良、陆巍峰与冯正虎谈话
5. 2012年3月6日上午约10:15 冯正 虎用电话向上海市检察院举报
6. 2012年3月6日上午约10:20 冯正 虎用电话向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举报
7. 2012年3月6日上午约10:33 冯正 虎用电话向上海市公安局举报
四、录像
1. 2012年3月20日上海民众给囚禁中的冯正虎送菜
2. 2012年4月1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
3. 2012年6月13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
4. 2012年2月27日 至11月20日冯正虎 家周边监视探头的录像(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保存)
图: 冯正虎致上海市公安局的国家赔偿申请书(2014年9月25日)
附件二、书证(照片)
附件一、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 (2012年12月2日)
http://www.fengzhenghu.org/?p=2780
附 件一
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 检察院的控告状
(2012年12月2日)
控告人:冯正虎 男 汉族
身份证:31010819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诉讼代理人:莫少平,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 师
尚宝军,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809号房间
邮政编码:100201
电话:13701109681 13501025126
被控告人:
1 决定实施非法监禁的部门领导及主管人员
(1)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及国内保卫局局长;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蔡田及国保处叶副处 长;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所长朱哲晓 及黄颖副所长。
2. 直接实施非法监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 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小张(经常违法,从未敢公开自己的姓名,但下述的区国保警察知道他的真名实姓);
(2)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国保处警察沈国良、李军;
(3)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郝明友、陶卫国、金吉祥、莫春晴。
(上述的人员不包括常驻在小区门卫室的四名 警察、在小区门外定期参与非法看守活动的数十名警察及数十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安人员。)
控诉请求
控告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和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剥夺冯正虎他人身自由268天(
事实与理由
从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在冯正虎家门内 外设立三道岗哨,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 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 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同时在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第一道岗哨设在冯正虎家的楼道内,参与非法监禁的直接看守人员有16人: 杨浦区公安局国保警察沈国良、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陶卫国、金吉祥、郝明友、莫春晴、社区保安人员李建国、常汉平等4人、杨浦区保安公司职工王立成、李连军、钱光明、盛孝文、黄本荣、李辉等6人。其中,沈国良、陆巍峰是看守人员的直接领导。16个非法看守人员长期非法侵占私宅之地,狭隘的楼道口仅有
第二道岗哨设在在政通路240弄小区门卫室,参与非法监禁的直接 看守人员有8人:杨浦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1人、反恐部门1人、特警2人,社区保安4人。
第三道岗哨设在小区门外,每逢周六、周日或所谓的敏感日又会派出许多警察,以国保警察为主,派出所民警、治安警等各警察 部门及街道综治办都会派出代表驻扎冯正虎居住的小区门口维稳。其实,他们都在自娱自乐,浪费警力财力。天下无事,庸人自扰。
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五角场派出所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负责执行单位。最初几个月,五角场派出所的一辆警车24小时停放在冯正虎家门口,作为执行非法监禁任务的车式岗亭。(车号:杨浦0352,车牌号:沪E-6237警。
冯正虎在囚禁中坚持护宪维权的理念,不屈服,不沉默,想方设法向社会公开,
冯正虎在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吗?警察公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事件为什么长期得不到纠正呢?冯正虎被强制拘禁在家已有二百 六十八日,至今没有见到一份书面的执法凭证,也没有人告知冯正虎被监禁的合法理由。最初大小警察都是一句话:"领导要对你采取这种强 制措施"。谁是领导?大家都不清楚,谁发工资,谁就是领导。后来连"领导说的"这句话也没有了,说是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犹如文革中 的群众斗群众。荒诞的事居然在国际大都市持续这么久,上海怎么会美丽呢?一个遭受非法监禁的人,比一个关押在合法的拘留所或监狱的犯 人处境更糟,他的人身安全及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在处理薄熙来、王立军问题时,中共中央领导说: "我国是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只要触犯法律,都将依法处理,决不姑息。"最近,中共十八大报告规定:"党领 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 法、徇私枉法。"
冯正虎被非法拘禁268天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 法、徇私枉法"的案例。上海检察机关不应该再容忍上海公安局警察的违法犯罪。而且,检察机关立案处理非法监禁或被失踪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中国已有先例,参见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谁是非法拘禁的幕后导演》(http://is.gd/eJLxYq )。
只有保证法律的实施,在司法上确认警察非法监 禁公民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才能保证冯正虎将来不再遭受侵犯,才能让所有中国公民免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恐惧与遭遇,才能防止警察变 成罪犯。落实十八大精神,冯正虎将继续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长年累月,日复一日,被告警察的违法事实已在 控告人居住的小区内家喻户晓,看守们每天记录的工作日记及监视录像文件可以成为法庭审查的证据。而且,所有的参与者、目击者都是证 人。
一、 冯正虎遭受非法监禁的处境
1. 把冯正虎的住宅打造成监狱。
在冯正虎被囚禁期间,以传唤的名义把冯正虎带 离家,然后偷偷摸摸地在冯正虎住宅的窗沿下安装一圈带铁叉的铁栅栏,以防冯正虎越狱逃跑。马路上摄像监视探头,转向专门对准冯正虎住 宅的阳台窗口,住宅门前安装了有夜视功能的监视探头及其他几个监视探头。电话被监听。电脑、手机及网络设备全部被抄走,中断与外界的 联系。数十名看守人员24小时轮班监管,将冯正虎拘禁在家。冯正虎的住宅变成 一座"黑监狱"。
2.生活困难,身心伤害。
冯正虎被独自拘禁在家里,连出门购买食品及日 常用品也不被准许,要靠亲属朋友及许多善良的市民赠送救济。有时,看守人员不肯转交,只好从三楼阳台窗口将市民送的食品吊上来。长期 被关押在室内,又加上被非法拘禁的恐惧,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会常常发病。而且,与警察的冲突,身体也会受到伤害。冯正虎失去了自由 去医院治疗的权利,看病需要领导批准,若冯正虎表现不好,会被取消去医院治疗的安排。
3. 肆意抄家,非法扣押。
4. 野蛮推搡,粗暴殴打。
5. 用生命争取囚犯的权利,反对虐待。
国务院《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 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但是冯正虎连被拘留人的"放风"权利也被剥夺,24小时被 拘禁在室内,不准室外活动,这是虐待。冯正虎多次依法向看守人员提出请求,均遭到拒绝,被强制阻挡在室内,最后只好用生命去争取囚犯 的基本权利。
6. 通信权受到侵犯。
冯正虎收到崇明县法院的传票,作为"生命权纠 纷"一案[(2011) 崇民一(民)初字第3056号]法 院认定的原告诉讼代理人,应当出席
7. 接见权、向法院与检察院的诉讼权受到侵犯。
在冯正虎被非法监禁期间,所有来探望冯正虎的朋友及其他市民均遭到看守人员的阻止,不让冯正虎和其他人接触。甚至律师、 法官来访,也要受到限制,未经警察批准,不准见冯正虎。
杨绍刚受理了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假案的代理诉讼,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有自由见当事人的权利,但警察滥用 职权,阻止会见,只有警察批准才可以见面。
冯正虎去法院交款,也要警察批准,乘警察的车,在五名看守人员的贴身监管下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张法官接触。冯正 虎多次提出要去法院、检察院投诉,警察领导一直不予准许,始终将冯正虎控制在公安局的范围内,让其无法向司法机关控诉。
直到冯正虎获释,才免除接见权、诉讼权的侵犯。
8. 以制造刑事假案的方法报复陷害冯正虎
从
事实上,冯正虎因行使出版自由权利遭受冤狱后,一直忍辱履行判决的执行,服满三年徒刑,分期缴纳罚金,从未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相反的是上海市公安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在该冤案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法院没有作出没收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 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押的物品)的处罚。依据中国法律,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扣押财物应当如数返还原主。这些财物经司 法会计中心估价:价值约200万元人民币。但是,扣押财物的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至今超期扣押冯正虎的合法财物。
冯正虎遭受报复陷害后,立即公开
冯正虎处于被非法拘禁之中,有时处境会变好,有时会更糟,门口的放风,批准去医院治疗或者撤销监禁,都是在警察领导人一 瞬间的善念或恶意之中决定的。冯正虎曾问看守的警察:"领导让你执行违法的任务,你去做了。如果领导指令你杀我,你会服从吗?"他说:"杀人的事不会做。"的确,执行杀人报复的任务很少有人敢做,因为这是明显 违法犯罪的事。难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事就不是明显的违法犯罪吗?似乎人不死,就不是大事。其实人死不难,偶然会出命案。如果那 天冯正虎与警察的冲突中,冯正虎的后脑勺重击在水泥地板上,或许不是死亡,就是重伤。非正常死亡,就有他杀的嫌疑。长期的非法拘禁 中,谁都无法预料明天会发生什么,人身安全无法保障。
二、 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
冯正虎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政治立场鲜明:爱中 国,坚守宪法法律,支持中共中央"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法治国"的政治路线。从2007年 起,冯正虎竭尽财力精力撰写编辑发行了64期《督察简报》,纸质版免费邮送中 央及地方党政领导人及相关人士,每月上千份,电子版放在网上免费下载阅读( http://dcjb.info )。 并且,编辑4集《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http://is.gd/aOWOOE ),揭露了上海法院侵犯公民诉权的司法不 作为现象,该书统计数据表明:190位诉讼当事人遭受司法不作为的侵害,共计430件案例。上海市民已依法将321件 第一审行政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并要求立案,这个数据仅是冰山一角。
冯正虎义务做一些推进法治、维护人权的工作, 帮助访民依法维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冯正虎批评与揭露上海政府的缺点,是希望上海不仅要在全国经济上领先,也应该在法治上领 先。但是,上海的某领导人容不下一点批评,对批评者恨之入骨,常常滥用警力报复。目前的非法"监视居住",其实从
在本次非法拘禁期间,
冯正虎当场抗议:"你们什么执法凭证都没有, 就凭领导一句话,可以把一个公民活活拘禁在家里,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这是违法犯罪。"并告诉他:"你们的领导很愚蠢,在上海公开将 一个公民非法拘禁在家的违法做法,是不可能把我与访民隔开,反而创建了一个平台,让更多民众包括访民来探望我,围观上海警察侵犯人权 的违法案例。这种违法做法,伤害了我及家人,也损害了上海市的形象。"
上海市领导想出来的强制措施,俗称"软禁", 但在中国法典里没有"软禁"这个名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传唤、拘留、刑事拘传、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拘役、有期或 无期徒刑。依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及强制措施只能有法律来设定。而且,法律上对每一种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处罚,在执行程序上及实施内容上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不允许某个领导人拍一下脑 子,说一句话,就可以动用警察对自己讨厌的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即使市领导对冯正虎有深仇大恨,也得依法治罪。
现在,警察对冯正虎采取的强制措施类似于"监 视居住",由五角场派出所负责执行。但是,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对冯正虎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都是违法的。
在程序上违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有犯罪嫌疑人签名(盖 章),按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冯正虎已被五角场派出所执行了二百六十八日监视居住,但从未收到《监视居住决定书》或其他书 面的执法凭证。
在实体上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对象。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对象是司 法上已认定的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冯正虎不是违法嫌疑人,更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一个守法公民。
因此,上海市某领导人指令并由五角场派出所警 察执行的,对冯正虎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非法的。实质上,是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
三、 警察触犯法律
1. 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数十名没有执法凭证的便衣警察与没有执法资格 的保安人员将公民冯正虎非法拘禁在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内,长达二百六十 八天。
看守人员及其主管领导触犯《宪法》第三十七 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2. 违规扣押财物及非法搜查。
3. 虐待监管对象。
警察将冯正虎长期拘禁在室内,剥夺其作为被拘留人享有的"放风"权利,以此方法虐待冯正虎的身心。冯正虎为了反对虐待, 争取囚犯的正当权利,与看守的警察发生冲突,彼此双方受伤。冯正虎的膝盖猛击水泥地板,致使膝盖骨,右腿胯骨,腰椎损伤发炎,痛得不 可直立行走,至今尚未痊愈。警察的行为触犯《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规定。
4. 殴打监管对象。
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杨浦区公安局国保警 察沈国良野蛮推搡、粗暴殴打冯正虎的行为,触犯《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规定。
5. 非法扣押法院文书,妨碍司法。
冯正虎收到崇明县法院的传票,应当作为法定的 原告诉讼代理人出席庭审,但遭受警察的非法阻止,"生命权纠纷"一案[(2011)案 民一(民)初字第3056号]一 审结束,法院已将审判决书及被告的上诉状依法邮寄给冯正虎,但遭到警察的非法扣押,至今无法确认法院司法文书的送达,致使司法程序中 断,侵犯法院及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警察的行为触犯《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第一 项规定。
6. 非法剥夺冯正虎与律师的会见权。
夏钧律师是冯正虎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起诉中国 国际航空公司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已受理该案,夏律师来冯正虎住处会见时遭到警察的非法阻拦。杨绍刚律师也不可以自由会见冯正虎, 其律师权利受到侵犯。即使冯正虎是被执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 国人大常委令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 不需要经过批准。即使关押在拘留所,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况且冯正虎既不是 犯罪嫌疑人,也不是违法嫌疑人,是一个守法公民,理应有自由会见律师的权利。警察阻止夏律师会见冯正虎的行为触犯法律,夏律师已于
7. 以刑事假案报复陷害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予以立案、侦查冯正虎涉嫌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的司法行为属于上述违法情况。警察说:是法院控告冯正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明知冯正虎没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的犯罪事实而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告冯正虎触犯《刑法》第313条规定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是诬告。诬告者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54条(报复 陷害罪)。冯正虎委托律师已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对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并追究诬 告人的法律责任。
8. 违反保安人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 定。
警察雇佣并指使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 司六名保安人员、五角场派出所下属社区保安人员八人监禁公民冯正虎,触犯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规定。
9.知法犯法,执法违法。
非法监禁冯正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警察,应 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公民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 是违法的。但是,警察依然执行明显违法的指令,并未向上级机关举报。警察触犯《警察法》第三十三条,违背警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 自由和合法财产的基本职业道德。而且,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任。
10. 滥用职权,造成警力浪费与经济损失,损害党和 国家的形象。
执行非法监禁冯正虎的任务,仅直接的看守人员 就有二十四人,这不包括派出所、区局、市局三级主管警察与每周六、周日及敏感日常来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数十人的人工费用,还有警车、 监视摄像器等设备费用。每月至少要耗资约三十万元人民币,九个月已经耗资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事实上,冯正虎
对冯正虎实施非法"监视居住"的二年九个月, 至少花费五百多万元人民币,造成国家资产的重大经济损失与警力的浪费。而且,长期非法拘禁一个守法的知名人士,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的 尊严和权威,其行为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声誉。
四、 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
没有执法凭证的便衣警察与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 人员联手在一个非法的关押场所拘禁一个守法的公民。"黑监狱"不同于受法律监管下的监狱或拘留所,囚犯没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关押期限 与处境都是无法预期的,时时处于被绑匪撕票又无救援的恐惧之中,其精神受到极度伤害,而难以忍受的心理恐惧又会导致身体伤害。
而且,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 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极大的威胁与恐惧。
1. 不要走以言代法、祸国殃民的老路
今日的肆意抄家、侮辱殴打、非法监禁与十年浩 劫时期的红卫兵抄家、批斗走资派、关"牛棚" 如出一辙,无法无天。领导一句话就让你失去人身自由,甚至还有灭顶之灾。温家宝总理在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警告:"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 生"。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生活中"文革"的错误已经死灰复燃。坚守法律、维护人权的维权人士、异议知识分子、许许多多底层的访民正 在遭受"文革" 遗毒的伤害。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红卫兵是无法可依,维领袖语 录至上,砸破公检法,实行群众专政。而现在这些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大小诸侯是有法不依,唯权力至上,视公检法为私器,实行独裁专 政。不受制约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些土皇帝独霸一方,一手遮天,他们酷爱绝对的权力,喜欢歌功颂德,憎恨批 评与监督。谁批评政府,谁就是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社会秩序,谁就是得罪领导,要遭报复打压,动用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非法剥夺或限 制公民人身自由。
冯正虎曾在第14期《督察简报》(
2. 迫害冯正虎有损于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冯正虎揭露与批评上海法院侵犯公民诉权的司法不作为现象,并倡导维护公民诉权的活动:"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 权"。《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受理。法院超过法定的立案受理期限,既不 立案又不裁定,这就是司法不作为,即非法剥夺公民诉权。这种公然践踏法律的司法无赖行为,在中国的地方法院相当普遍,成了阻碍司法公 正的绊脚石。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而且,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 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冯正虎居住在上海,首先以上海法院为批评对象,帮助上海访民维护诉权,并领衔1060名上海市民致上海市人大的维护公民诉权请愿书。冯正虎揭露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致 命点,正如《皇帝的新衣》寓言故事中讲真话的小孩一样,直告皇帝一丝不挂,当然会激怒做假献媚的大臣,遭致报复打击。上海当局越是感 受到中央要求地方守法纠错和民众请愿活动的压力,越是会怨恨与惧怕说理讲法的批评者,这是冯正虎这次被非法监禁的主要原因。
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不仅伤害冯正虎,同时也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这次冯正虎被非法监禁的事件 尤为显眼,是因为上海警察的违法做法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进步背道而驰。本届会议审议并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的《刑事诉讼 法》从225条增加到290条, 还针对人们关注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等热点问题作出修改,尤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诉法总则,这是中国刑事法治 的重大进步表现。民众担忧警察滥用职权,"监视居住"成了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及其他相关条款,对"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但是,在全国"两会"期间,上海警察公然对一个无犯罪嫌疑的守法公民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将其非法拘禁在家中二百六十八天。警察 眼中没有法,只有领导,领导要抓谁就抓谁,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宪法形同虚设。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得最完善又有何用?以言代法,以 权压法,冯正虎的遭遇就会重复发生,每一个公民都会生活在警察滥用职权的恐惧中。
冯正虎坚持走护宪维权的道路,帮助弱势群体的访民,推进法治,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但在上海遭受各种报复打 击。冯正虎已承受以传唤方法的变相拘押、拘留坐牢、强迫失踪(不通知家属的指定所监视居住)、非法监禁、肆意抄家、扣押财物、禁止出 国、禁止回国、剥夺诉权等等非法的各种惩罚,而且报复次数频繁,力度加强。但是,冯正虎不改初衷,继续行走中道,以民主与法治的方式 推进中国进步,让中国变得更美丽。
3. 领导不要践踏警察的尊严,不要让警察变成罪犯。
全国"两会"后,中共中央三申五令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坚决拥护党中央的正确决定》、 《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温家宝: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的文章,一篇接一篇,冯正虎都认真拜读。"我国是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只要触犯法律,都将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这是党中央的正确决定。
最近,中共十八大报告也规定:"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 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中国人民期盼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实现,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设一个自由、民主、法治、尊重人权的和谐中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法律齐全。与中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相适应,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警察法等相关法律的条款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做了具体的规定,并 形成一个保护人身自由的法律体系。因此,判定与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已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 依。
现在,连看守冯正虎的警察及保安人员都清楚监禁冯正虎是非法的,但这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仍在执行中,没有领导 决定纠错,谁也不敢停止违法,照样天天触犯法律,对抗中央精神。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是践踏警察的尊严,逼良为娼, 让警察变成罪犯。
冯正虎印象最深刻的是第一次被非法拘禁, 2009年2月被非法拘禁在上海四平路海军东湖招待所41天。 释放前几天,一个警察坐在冯正虎边上,垂头丧气地说:"冯老师,我们也很累,如果哪位领导有另外一种说法,我们最轻的就是处分。"警 察知道这是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非法拘禁(检察院的立案标准)就够你获罪 了。现在国家有了法律的标准,如果警察还在干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是很危险的,迟早要被追究。这个警察还说:"冯老师,你一直要 立案,一直没有让你立案,如果当初法院和其它部门受理你的案子,我们也不会干这种事,因为领导知道这是违法的,也就不会叫我们干这种 事,我们也知道有这个标准,知道这是违法的,我们也不会这么干,因为这个事已经被一个权力机构定性过了,现在因为没有,所以我们也就 这样干了。"软弱的法律若不强硬起来,会让所有的人都变成罪犯,让现在的警察、法官都会变成罪犯,这是很悲哀的。
司法机关只要坚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 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警察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会对法律有敬畏感,不敢肆无忌惮地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和以监视居住、跟踪骚扰、强制学习班、 强迫失踪等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就不会在社会上盛行而得以禁止。
最后,请求中共纪委、检察机关、监督部门立案 调查冯正虎被非法拘禁一案,违法必究,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此 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 告人: 冯正虎
2012年12月2日
本控告状已于2012年12月2日用邮政特快(EMS:EW385689343CS)寄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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