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5年的《外灘公園遊覽須知》(部 分)
第一條:狗及腳踏車切勿入內;
第五條:除西人傭僕外華人不准入內;
第六條:兒童無西人同伴不准入內。
1909年9月的《公共租界工部局公共娛樂場(今魯迅公園)規章》(部分)
3.華人不准入內,除非是侍奉外國人的傭人。
4.印度人不准入內,除非是衣冠整潔者。
5.馬、汽車和自行車不得入內。
7.狗不得入園,除非加嘴套及用皮條牽住。
1909年的法國公園的規定(部分)
(1)嚴禁下列人和物進入公園:中國人,但照顧 外國小孩的中國阿媽和伺候洋人的華僕可跟其主人入園;酒醉或衣衫不整的人……
(2)洋人牽帶的外加口罩的狗允許入內……
(5)公董局保留有權利發給華人入園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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