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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9日星期一

哈维尔:捷克总统的角色

http://goo.gl/MveAg 捷克总统权力过大:赦免和解除法院作出的判决、发布停止和阻止法庭侦讯令。

lihlii @lihlii
http://goo.gl/3ZAxK 捷克的宪法还根本不是一个宪法。如此变态规定,很容易被阴谋家窃国:总统,则由国会两院联席选出,重要的是,他不必对国会负责,也因此,国会不能罢免他。


http://www.epochtimes.com/gb/5/2/27/n828999p.htm
捷克总统的角色
作者:瓦茨拉夫.哈维尔(Vaclav Havel)作 曾建元、郭展玮译

【大纪元2月27日讯】原刊《今日日报》(Mlada fronta Dnes),1993年1月19日。

首任捷克总统的地位,与过去捷克斯洛伐克总统相比,乃有着大大的不同。新总统将要带领的,是一个与过去截然不同的全新国家。捷克总统在宪法所界定 的地位上,也和过去不一样。再者,他们之间的区别,也在于我国政治情势上的根本差异:自最近的一次普选开始,这两年半以来,捷克共和国进入了一个 不同于过去捷克斯洛伐克政治发展的新阶段。这个新阶段,是稳定的议会民主的阶段,清楚地建立在有着各具政治特色的政党的竞争、以及有目共睹的新兴 的政治权力分立基础之上。在这个紧接在革命真正结束之后的新时代,总统发现他本身已不能再扮演如"国家元首"或"新时代象征"之类的冷漠角色。他 将不再只是被强迫,或被允许去涉入每一件事,而是必须对每件事情负起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捷克总统候选人,以作为国家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首长,去提出他的"施政计划",是件颇为愚蠢的事。

捷克总统将不会是行政部门的首长或是国会中的多数党领袖,而仅仅是依照宪法规定具有特定地位和任务的非直选官员而已。当然,总统会有一些自己的想 法也是很正常的事,而会尝试着去藉由个人的影响力来有所发挥;但他不可以就他不被允许去做决策的事项,通过"施政计划"去做承诺。他只有一件事情 是他正当地被允许去做的,那就是:根据总统职位在宪法和政治地位上设立的目的,──假如被选上了,提出愿景;以及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作为一个国家 的元首,提出而且愿意透过其权力和公共活动去保卫和追寻的价值观。

宪法昭示我们,政府──总理和各部会首长,其权力的取得或失去,是源自于国会的信任与否。另一方面,总统,则由国会两院联席选出,重要的是,他不 必对国会负责,也因此,国会不能罢免他。

这不受弹劾的能耐意味着什么?政府有改组的可能,国会有被解散的可能,而选举也可能会受到社会上瞬息万变的政治气氛之影响,给予新产生的政治联盟 以权力。但总统,仍然会在他五年的任期内在位。他的去留不用随着政治上突然的改变而受影响;在某些时候他是主要的玩家--他拥有权威,去任命政府 和在某些时候解散国会。如此,在发生政治变迁或危机的时候,他的重要性也随之水涨船高。因为这使他成为有能力处理该一情势、克服或解决政治危机的 人。也就是因为这个特别的理由,总统具有不可弹劾之地位;假使他的职位老随着政治态势或风向而改变,他将难以达成上述的目标。

综合上述的能力来看,总统这样不受弹劾的地位,也是了解总统在宪法及政治上特殊地位与角色的关键:其意义在于,他是国家权力延续性的保证人或中介 人;同时也是国家认同和统合的代表,毕竟,他对外代表着国家。他应作为宪政体制上的某种常数,像"恒星"、像作为"最后申诉"的制度,是民主发展 动态过程之中恒常的稳定力量。

当我们以这个角度来检视总统的职权时,很多事情便可以在逻辑上说得过去。

首先,也是最主要的;总统应致力于一些重要的、长期的事务上面,思考国家的存续和民主的原则、政治系统的稳定、宪政秩序与价值、以及国家在国际上 的权威的影响力。他不应涉入每天的政治论争,像一个在政治舞台上战斗与竞争的政治主体。(也因为这样的缘故,他不应对既有特定的政党过分表现认 同)日常政治的操作属于政府,更精确地说,是属于创造执政联盟的各个政党,而不需要总统来过问。很清楚地,总统亦不需要每天在电视上去解答所有可 能"在一天之内会发生的种种议题"。他应该站稳立场,作为提供所有解决方法以正当性的保证人。

纵使总统仍很难避免"让污泥沾上他的手";但若屈从这样的行为,将会显得颇不负责任。总统对于日常政治的接触,仍然具有特别的角色地位:他应该扮 演一个不显眼的政治谈判调解人,一个非常任的共识追求者,或隐藏在幕后的鼓励者、一种整合的要素──相互了解的创造者,或者成为政治文化的守护 者。在各式各样的政治论争当中,他与其要集中心力于"技术性的"实体问题,倒不如专注于问题解决的方式或风格。简单地说,他应该看守好"游戏规 则",而不是让自己成为"玩家"。

总统是一个超脱于政党世界之外,追求普遍与共同利益的人。我认为,总统最重要的事,应当是去确保政党不会贪求把国家资产中饱私囊,也不会明目张胆 地以宰制的方式去干扰社会上自然和自由的结社。(这是在一些议会民主制中所可能见到的过程)。总统不应较之偏向其他重要的组织(从教会到商会), 更偏爱于与政党接触。透过这些与公民社会全面的接触,他应该立场一贯地强调,唯有多重和独立地和公民社会互动,才能进而促成真正的民主,以及去创 造一个真正有益于政党的环境。政党是实现民主的基本工具,而不是民主的目的或目标。

因此,总统应该怀抱着像政治家般的权威,关心"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大过于狭隘的政治。只有在一些例外情况的时候,总统才运用他充份的力量去获得一 些特别的效果:如同作为仲裁者、评价者或解决方案的寻求者。他所说的话的权威,应尽可能地来自于他因职位而赢得的声望,而非依靠政治权力或支持他 的联盟。

在对于总统角色的普遍认知基础上,我看到总统在国家的政治氛围当中,有一项需要他关注的重要任务──那就是公共生活的风气。我深信,我们国家总体 政治的稳定和循序渐进的发展,有赖于这一风气的存在,而更重要于我们大家只是在观念上接受而已。在行为上,要强调公民身分的道德面向、政治的道德 起源、公共共存的精神面向、国家的服务角色(只有当国家具有某种整体的权威时,才可能实现)、责任感的呼吁、对宽容的召唤、广纳各方意见、彼此相 互理解──依我的看法,这些条件的满足,是一个总统长期且重要的责任,与他的政治地位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这些政治意识提升任务的效果并非一蹴可 及,而是迂回的、长期的、甚至往往很难去证明的。这样的任务,乃是要求政治人物不能仅仅受到社会短暂情绪的左右。

总的来说,总统应专注在系统性的议题、以及普世的价值和"风气"上,特别是攸关国家存续的事项,即其民主的认同和政治的稳定。

在这些具体明确的事项之中,最应当集中且长期地为总统列为首要关心的,就我看来,正是人权!这个是他可以直接地有所作为的领域,不会有妨碍其他宪 政机构权能以及不适当地卷入每天的无数政治辩论之中的问题。这项任务是一国元首明确地掌握其责任的结果:亦即去保护和体现作为立国之本的基本人文 价值。

如我上面所指出的,总统行动的公分母,不可以是一般所称为"施政计划"的东西,而是一套在所有的公共生活领域中所要追求的具体目标。在该一领域中 拥有和追求计划,乃专属于政党和政府,而以兹作为它们的党纲。但对于总统来说,这个公分母却应该是完全不一样的东西,即共同精神──尊重人类、人 性尊严,以及国家的民主价值与长远利益。此外也应包括对于一些涉及到整体人类社群事务的全球的责任。这一精神不容易以一整套的论点来涵盖。它只能 藉由行为的方法和公共的表现来证实,并藉由在公共活动、工作风格和重点的分配上"作为建筑师"的这样一个角色,去接近各种问题。

每一位总统理所当然地有他自己的想法,譬如说如何去解决诸般问题,以及如何更了解从对外关系到经济、社会、教育或安全等等领域的政策。没有任何人 在谈判的过程中和公开现身时,可以被要求不去阐明他自己的意见。但是每一位总统在这些事务领域中,却应该进行一些自我约束,且应小心地考虑要说些 什么

,以及何时去说和如何去说。这是为了避免因为不当地涉入自己既有能力之外的范畴,或是质疑那些在普通、直接的选举当中获得选民信任的党纲,而造成 动荡不安的情况出现。要在说出真相的责任,和尊重民主分权以及各个宪政机关的政治诫命的责任之间,发现一正确的平衡点,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对这 个平衡点的最终权威的寻求,恐怕不可避免地终将会见到是一个非科学的因素,这或许可称之为一种对于情境的"感觉"或"品味"吧!

总统有一个权力,将法案退回国会要求进行覆议。这个权力非常重要。其理由在于,这不只是用来对抗可能会出现的国会滥权的安全措施,事实上,这也是 总统仅可使用于针对国会的安全措施和控制手段。最重要的是,这项总统的权力,可以加深总统和国会之间的合作以及良好的关系:毫无疑问地,国会的利 益在于总统不退回法案,因此,在法案极可能通过之前,国会甚至会告知总统它们的内容,并且/或者非正式地与总统讨论它们。这个事实,可以让总统更 贴近立法过程,间接地让他成为立法过程的一部份而且在一开始动议时即被纳入其中。总统在法案上的签署将不纯粹只是形式上的行为,对于法案来说,是 真正具有确认效果的行为。作为一个在海外代表国家的人物,总统将对于他的国家的立法过程提供更多直接的保证,而将不会有对于立法权莫可奈何等诸如 此类的困扰产生。

就像覆议权让总统更接近国会,副署的概念,即政府必须对总统的提案副署从而承担某种责任的事实,也在实质上使总统和政府更加接近。总统和政府将彼 此相互依赖;总统需要政府对他许多责任的副署,政府也需要总统对它们的许多事务加以签署。这样可以避免双轨治理的危险出现。这两个机关将很清楚地 必须在每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纵使它们心不甘情不愿。在某些领域──以外交政策和军事事务为例──政策产出或多或少是上述这两股力量的合成向量。 举例来说,外交政策是由外交部所主导的,以符合执政党的政策,但总统在海外代表国家,如此,便也对外交政策有所责任;同样的,国防部,是依执政党 的政策来作为的,但也不能不顾或不尊重军事最高统帅。

透过上述的这两个原则(覆议和副署),宪法为总统和国会、总统和政府之间的充分合作,提供了一个架构。由于如此,总统就具有──尽管是非直接地 ──在国家政策方面实质意义的影响力。然而,我也不认为总统可以过度使用这份影响力,譬如说为了去保持他自己的地位,和敲诈公民政治意志的直接代 表们。如果有必要的话,我只相信他可以去做一件事:使用他的影响力,在特定时刻的和特别的利益之上强调长期的和普遍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 在选举前),无论政府和国会,都可能会产生短视的倾向。

就我看来,这样的干涉乃合乎未来的总统所应拥有的角色:作为国家建立所赖的精神,道德与政治价值、长期的观点、国际的威望、及牺牲短暂利益以成就 普遍福利以及未来世代利益的能力等等事物的守护者的角色。

我在这"高层政治"领域当中短暂的出场,使我确信,在民主中,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成份是心理学的。一个政治人物,假使他不能善待人民(同时作为个 体和观众)和不能在他的动机之上赢得他们的信任,那么就算他可以拥有这世界上所有的权位、所有良善的意图、所有的真理、所有的知识和专业顾问,以 及所有的工作活力,甚至同时拥有全部而能主导世界,上述这些仍旧不能保证他能留下一点影响,更不用说是成功了。就这一理由来看,捷克总统将不会处 在一个安逸的情境当中。他在公共事务上的影响力将绝不会凭空而起,他将必须藉着来自于他每天工作上所累积的人格和信用权威,去赢得他的位子。但我 想,这却是唯一对我们全体有利的。

本文系瓦茨拉夫.哈维尔写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捷克共和国总统大选前夕。

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译毕

译者:曾建元,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助理教授;郭展玮,国立东华大学公共行政研究所两岸及大陆事务组研究生


http://www.ccica.cz/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9&Itemid=27&lang=en
捷克的行政立法执法机构

国民议会:捷克的权利立法机构,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为两院制议会。

共和国总统:捷克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缔结和批准国际条约(但批准前须征得政府或其委员的同意)、签署法律、委派和召回驻外使节、宣布国民议会 选举。

总统权限:任命宪法法院法官、法院正副院长、最高法院正副院长、最高检察机关正副检察长、宣布大赦、以及赦免和解除法院作出的判决、发布停止和阻 止法庭侦讯令。任免政府总理和政府其他委员、批准他们的辞呈等。

总统是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有任命和晋升将军的权限

总统的选举和任期:由国民议会众参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总统选出后,须经宣誓方可就职,任期5年,期限由宣誓之日起始算。

捷克共和国政府: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由总理、若干名副总理、以及各部部长组成。政府总理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政府的部长和其他委员由总理提 名,再由总统任命,并委派他们分别代表政府管理各个部门和其他的政府机关。宪法法院: 维护宪法的司法机构,由15名法官组成,任期10年,法官由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法院: 借助法律规定维护权利的法制机构,对犯罪行为作出判决。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法院、最高州法院和县法院组成。法院的职权范围和组织机构须由法律确定。

最高法院: 司法审判的最高机关,主要职责是审理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须由宪法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的特殊事务。法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统任命不受时间条件 的限制。法官在接受任命开始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进行宣誓。

最高检察机关: 政治体制中的独立机构,与宪法法院和法院一起同为捷克现行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组成部分。检察国家财产的经营管理和国家预决算的情况。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完全 独立行事,依法不受其他任何外来的干涉。最高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由众议院提议,共和国总统任命。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3-02/28/content_751859.htm
捷克最大的反对党候选人克劳斯当选新总统
      新华网 (2003-02-28 02:51:0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布拉格2月28日电(记者  梁毅) 捷克最大的反对党公民民主党候选人瓦茨拉夫·克劳斯在28日举行的总统选举中击败执政联盟三党候选人索科尔,当选新一届捷克总统。

  捷克宪法规定,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共有199名众议员和81名参议员参加了当天的选举。在前两轮投票中,克劳斯和查理大学 人文学院院长索科尔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获得多数票,进入第三轮角逐。

  根据宪法,候选人在最后一轮只要赢得参众两院与会议员半数以上选票即可当选。克劳斯最终以142票的微弱优势当选总统。他将于3月7日宣誓就 职,任期5年。

  捷克今年1月先后举行两次总统选举,但包括克劳斯在内的6名总统候选人没有一人获得当选所需的法定多数票,选举两度流产。前总统哈韦尔任期于 今年2月2日届满后,政府总理和众议院议长目前分别代行部分总统职权。(完)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1-05/20/content_1656371.htm
捷克议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20

一、议会简史与概况

1918年10月,捷克斯洛伐克摆脱奥匈帝国统治,成立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以下简称捷斯)。1920年2月捷斯通过了首部宪法,决定继承奥匈 帝国的传统,并参照法国和美国的模式,建立捷斯国民议会,实行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两院制。同年5月先后举行众议院和参议院选举,并成立了独立 后的首届国民议会。1939年德国法西斯占领捷克斯洛伐克后,捷国民议会众参两院宣布解散。二战后捷斯恢复了国民议会,并改行一院制。1969年 捷斯改行联邦制,国民议会改名为联邦议会,设人民院和民族院。人民院为下院,民族院为上院,但实际上两院之间没有权力制衡作用。与此同时,在捷克 和斯洛伐克两个民族共和国设立捷克民族议会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

1989年剧变后,捷斯实行多党议会民主政治体制。1992年捷克共和国通过了宪法,规定议会是捷克最高也是唯一的立法机构,并改行两院制。 1993年1月1日捷斯联邦解体,捷克正式将捷克民族议会改为议会众议院。1996年捷克举行参议院选举,并正式成立了参议院,开始实行两院制。 捷克议会主要职能:通过和修改各类法律、批准国际条约、选举共和国总统。众参两院的选举采取普选方式,遵循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原则,以无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年满18岁的捷克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年满21岁的捷克共和国公民享有当选众议员的资格,年满40岁的捷克共和国公民享有当选 参议员的资格。众参两院均有自己自治地位,并根据不同的选举章程产生。

众议院为下院,可以对政府进行信任表决和不信任表决,并根据地方选举法和地方公决法的规定,宣布地方代表机构的选举。众议院成立于1993年1月 1日捷克共和国宪法生效之日。现有议员200名,从全国14个选区(州)选举产生,任期4年。众议院实行比例代表制,并按政党名单进行。进入议会 的门槛,一个政党参选需获超过5%的选票,两党组成的政党联盟需获10%的选票,三党组成的联盟需获15%的选票。参议院为上院,对众议院起着制 衡作用。参议院成立于1996年,拥有议员81名,从81个选区(县、区)选举产生,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议员。参议院则实行多数代表 制,除按政党名单外还可以无党派人士名义提名。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总统有权解散众议院。如果众议院被解散,应在解散后的60天内进行选举。参议 院则不能被解散。两院联席会议由众议院主席主持召开,联席会议事项由众议院的议事章程规定。众参两院的会议对公众开放,在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则可 不对公众开放。

二、议员的产生与权利

众议院和参议院议员的选举采用普选方式,遵循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权原则。众议院议员在14个选区(州)选举产生,每个选区的议员名额不固定, 根据最终记票结果确定。参议院议员在81个选区选举产生,各个选区1个名额,得票超过半数者即可当选。议员的资格为所在选区委任授权的代表,议员 资格从当选之日开始,议员不被罢免,并且享受豁免权。两院议员当选后将在本届议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宣誓。众议员和参议员放弃议员资格由本人在所在 议会会议宣布。议员在下列情况下亦将失去议员资格:1拒绝宣誓或宣誓时有保留;2任期届满;3放弃议员资格;4失去选举资格;5众议院 解散;6担任法律规定不能兼任的职务。

众议员和参议员在议会及其机构中的言行不受追究。议员未经所在议会同意不能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议会不予同意,便永远不受追究。众议员和参议员 只有在犯罪现场和与犯罪现场有联系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拘捕,而且有关部门应立即通知该议员所在议会的主席。如果议会主席在24小时以内没有同意将其 送交法院,有关部门应将其释放。众参两院议员有权拒绝对在履行公务期间了解到的情况作证,即使以后不再是众议员或参议员也将如此。众议员和参议员 的过失由两院的纪律职权部门处理。

捷克法律对议员能否兼任内阁成员没有明确规定,但议员不得同时出任众参两院的议员,也不得与总统、法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职重叠。如果出任上述 公职,议员资格随即终止。

三、立法程序

在有三分之一议员出席的情况下,众议院便可以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议员通过,决议将视为有效。出席会议议员人数统计以议员刷登记卡为据, 表决统计也以此为据。重大事项需要全部议员的过半数票通过,在通过宣布战争状态、同意外国军队在捷驻军、表决被参议院或被总统否决的法律草案、对 政府进行不信任投票时,必须经过超过全体众议员的半数(101票)表决通过。通过宪法法律和批准部分国际条约则需要超过五分之三的绝对多数票 (120票)通过。通过选举法和两院议事和关系原则的法律,以及涉及参议院议事章程的法律,须分别经众议院和参议院批准。

众议院议员个人或几个人联名均有提交法律草案的权利,参议院、政府和较高级别的地方自治机构只能以集体的名义提交法律草案。国家预算案和决算案由 政府提交,在公开会议上讨论,并仅由众议院作出决议。提交法律草案须以书面形式,草案必须包含需要众议院作出何种决议的明确表述。提案者可以在草 案二读结束前收回草案,二读后只能经过众议院同意才能收回草案。

法律草案提交给众议院主席,主席应立即将该草案送交众议院的组织委员会,并分发给每个议员和议员团。如果是由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直接向众议院主 席提交,众议院要求其在提交草案的30天内作出说明。在政府对该草案作出说明,或者在政府没有在30日内作出说明,众议院组织委员会须在15天内 向众议院主席提交是否将该草案列入下次会议日程的建议,同时将提出草案送交哪个委员会审议和指定谁为一读报告人的建议。众议院主席将根据组织委员 会的建议,决定是否将该草案列入即将召开的会议议程,确定一读报告人,并确定对该草案进行审议的委员会名单(一个或几个委员会)。政府提交的草案 应在众议院召开会议进行一读的前10天,分发给每位议员和每个议员团。

众议院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一读。首先由提案人就法律草案作出说明,再由组织委员会或众议院主席指定的报告人发言,然后进行广泛辩论。辩论之后众议 院可以作出将该法律草案退回提案人进行修改或否决草案的决议。如果未作上述决议,众议院将根据组织委员会或众议院主席的建议,确定一个或几个委员 会就草案进行再次审议,草案亦不再退回提案人修改。委员会的审议期限为60天,众议院可以延长期限,最多可延长20天。没有确定审议的委员会和议 员个人均可以就该法律草案,向众议院和进行审议的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法律草案二读。确定审议草案的委员会经过审议之后,将向众议院主席提交有关的决议,并须注明该法律草案是否予以批准,如果需要修改和补充,要明确 注明修改意见。如果该委员会中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持反对意见,可以向众议院主席提交反对意见报告,该报告与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决议有类似的参考作 用。二读依然先由提案人就草案作出说明,再由委员会的报告人发言,然后进行大会辩论。在此之后,众议院可以作出退回委员会重新审议或者否决该草案 的决议。如果没有作出上述决议,则对法律草案进行详细讨论,并在讨论中提出修改建议或其他建议。此后,众议院可以作出将草案退回委员会重审,或者 否决该草案的决定。

法律草案三读。在提出修改建议或者提出其他建议后,在24小时后可以进行三读。三读将进行辩论,辩论中只从立法角度对草案进行技术、语法、修辞和 印刷错误的修改。最后对修订后的法律草案进行表决,并作出是否批准该草案的决议。

法律草案经众议院批准后,由众议院主席立即送交参议院。参议院应在收到法律草案30天内对草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参议院将通过决议,决定通过或 否决法律,可以将草案退回众议院,并附修改意见,还可以对草案表示不进行审议的愿望。如果参议院30天内不对该法律发表意见,即可视为通过。

如果参议院否决该法律草案,众议院将再次对该法律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经过超过半数议员通过,法律即被视为通过。如果参议院退回法律并附修改建议, 众议院只就修改文本进行表决。如果众议院没有通过参议院通过的文本,将再次就提交参议院的文本进行表决,经过超过半数以上议员表决通过,该法律草 案即为通过。如果参议院没有表示对法律草案有审议的意愿,该法律即为通过。

批准涉及修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条约,批准结盟条约、和平条约和其他政治性条约,批准涉及捷克在国际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国际条约,批准有普遍意 义的国际经济条约,批准涉及需要修改国内有关法律的国际条约等,均需获得众参两院的批准。

议会可以决定捷克是否参加所属国际组织的防御体系,决定是否派遣捷克武装部队出境,以及外国军队是否可以在捷克共和国驻扎。如果捷克遭受袭击,以 及在履行共同防御袭击的国际义务时,议会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况。

通过的法律草案由众议院主席送交总统。除宪法法律外,总统有权在收到法律草案的15天内退回已经众议院通过的法律,但需说明理由。众议院将对退回 的法律草案重新表决。如果众议院半数以上议员坚持被退回的法律文本,该法律即可颁布。总统未退回的法律草案则被视为通过。业经通过的法律由众议院 主席、总统和总理签署。

四、众议院的机构设置

众议院设一名主席、五名副主席。本届众议院主席为:米罗斯拉夫·弗尔争克。组织机构分为专门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和临时性的审查委员会 等。根据众议院的议事章程,该院目前设有18个专门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资格审查和豁免委员会、请愿委员会、组织委员会、预算委员 会、宪法法律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安全委员会、欧洲事务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社会政策委员会、公共管理和地方发展委员会、科学、教育、文化、青年 和体育委员会、卫生委员会、生活环境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农业委员会。

同时,众议院还设有12个常设委员会、2个临时委员会和3个临时性的审查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为:金融委员会、安全情报局工作监察委员会、国家安全 局工作监督委员会、军事情报局工作监督委员会、警用器材使用监督委员会、宪法问题处置委员会、众议院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家庭委员会、争取机会平等 委员会、新闻媒体委员会、审阅前国家安全局案卷跟踪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临时性审查委员会主要是为调查公众关注的事项而成立的审查委员会,成立这 类委员会需有五分之一以上议员(40名)的联名提议。2个临时委员会为:捷克司法独立和未来设置安排委员会、解决国家与教会、宗教团体之间的财产 问题委员会。

此外,众议院还设有6个常驻代表团:常驻各国议会联盟代表团、常驻北大西洋议会代表团、常驻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议会代表团、常驻欧洲委员会议会代 表团、常驻西欧联盟议会代表团和常设中欧倡议组织代表团。

五、参议院的职能和机构

参议院实行多数制,与众议院不同,除政党、政治运动和政党联盟的提名外,参议员可以无党派人士提名,但必须获得所在选区1000位选民联合签名。 参议院议员81名,从81个选区选出,每个选区一个议员名额,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选区的议员,得票率超过半数者即可当选,否则将进行第二轮投票。 第二轮投票将在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中进行,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如果进入第二轮投票的候选人放弃候选资格、死亡、被取消参选资格或者选举被视无 效,将举行复选。选举是否无效将由最高法院裁决,宪法法院可以驳回最高法院决定。如果参议员在任期内终止议员资格则将举行补选,任期只为剩余任 期。如果剩余任期只有一年将不再补选。

参议院的职权是负责审议众议院提交的法律草案,主要方式有:1通过法律草案并提交总统,或者否决议案并退回众议院,有关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全体议 员表决通过,而且不应涉及宪法法律、选举法、两院关系法、参议院议事章程和某些国际条约。2退回众议院法律草案并附修改建议,亦需经半数以上议 员通过;3表示不予对法律草案审议,该法律草案被视为通过;4对法律草案不发表意见,如果参议院在30天内不对法律草案发表意见,草案将被视 为通过。

如果众议院被解散,参议院则有在一些不容拖延的事务上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然而,在通过涉及国家宪法、国家预算、国家结算、选举法和国际条约时, 只有政府可以向参议院提出法律措施和建议。参议院的法律措施经参议院主席、共和国总统和政府总理签署后,方可作为法律颁布。参议院颁布的法律措施 还需经过众议院在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上表决,如果未被通过则将失去效力。参议院可以对总统提出叛国罪的起诉,向总统提交任命个人信息保护局局长的 人选建议,对总统提名的宪法法院法官人选可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与众议院联席选举总统,并可作出总统因重要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决定。

参议院设一名主席、一名第一副主席和四名副主席。参议院主席对外代表参议院,主要职权有:召集、主持、中断和结束议会会议;签署参议院决议;在众 议院解散的情况下,签署参议院的法律措施;在总统缺位且众议院被解散的情况下,行使总统的部分职权。参议院主席是仅次于总统的国家第二号最高领导 人,每两年举行三分之一议员换届选举后改选一次。现任参议院主席为普谢米尔·索伯特卡。副主席可以代表主席,轮流主持议会会议。

现参议院由7个政党和政治运动组成:公民民主党、社会民主党、捷克和摩拉维亚共产党、基督教民主联盟—人民党、自由公民党、自由联盟—民主联盟、 开放社会党、绿党、欧洲民主者运动、联合民主—无党派联盟、独立州长协会。参议院现有9个委员会:组织委员会,资格审查和豁免委员会,宪法法律委 员会,经济、农业和运输委员会,地方发展、公共管理和生活环境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人权和请愿委员会,外交、国防和安全委员会,欧盟事务委 员会,卫生和社会政策委员会。

六、议会与总统的关系

捷克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缔结和批准国际条约,签署法律、委派和召回驻外使节、宣布议会选举。此外,他还拥有任命宪法法院法官、宪 法法院正副院长、最高法院正副院长、最高检察机关正副检察长、颁布大赦,以及赦免和解除法院判决、发布停止和阻止法庭侦讯令、任免政府总理和内阁 成员、批准内阁及其成员辞呈、任命捷克国家银行理事会等职权。同时,总统还是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有权授予和晋升将军职衔。总统有权参加众参两院及 其各委员会和各审查委员会会议,并有发言权。

总统由捷克议会众参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须经半数以上全体众议员和半数以上全体参议员投票表决通过,如无人在首轮投票中获半数以上议员支持则将 举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将在两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之间进行,得票最多者胜出。总统当选后须在两院的联席会议上宣誓,任期自宣誓之日起。总统可 以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总统不由议会罢免,也不对两院负责。

总统可以召开众议院大会,解散众议院,退回众议院通过的法律(宪法法律除外),签署法令,宣布众议院选举和参议院选举。在总统缺位的情况下,众议 院主席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总统的部分职权。

总统也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众议院:1.众议院对总统根据众议院主席提名总理任命的新内阁投不信任案;2.众议院3个月未对政府的法律草案作出决 议,政府将此与对其信任问题联系在一起;3.众议院中断会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时间(一年最长为120天);4.众议院虽然举行会议,但3个月不能 作出决议。然而,众议院在其任期届满前3个月总统则无权解散众议院。

七、议会与政府的关系

众议院与政府的关系是宪法责任关系,众议院必须对新任命的政府进行信任表决,也可以对政府进行不信任投票,或应政府要求对其进行信任表决。新总理 被任命之后应要求众议院30天内对其组成的新内阁进行信任投票。如果信任投票没有经过众议院过半数票通过,任命总理和组阁的程序将重新进行。如果 新政府还通不过信任投票,总统将根据众议院主席的提名任命总理。

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政府的各位部长及其他成员则由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和委任其代表政府各主管部门和机关。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责之前30天内应向 众议院提交施政纲领,并通过众议院的信任表决。否则,应由总统根据众议院主席的建议,重新任命政府总理,并重新组阁。如果需要对政府提出不信任 案,必须有50名以上众议员的联名提案,经过半数以上全体议员表决通过,不信任案即为通过。如政府没有通过众议院的信任投票,或者政府要求众议院 对其进行信任表决遭到拒绝,政府应提出辞职。在一般正常情况下,政府的辞职应在新选出的众议院召开成立会议之后进行。

捷克法律对众参两院议员和内阁成员能否兼职问题未作规定,但规定内阁成员不得担任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主席和副主席职务,也不能成为议会各委员会委员 和临时性的审查委员会委员。

在履行国际条约关于集体防御的义务,根据国际组织的决定参加国际维和行动,以及参加抗击自然灾害、工业和生态事故的救援工作等重大事务上,政府可 以作出派遣军队出境和批准外国军队在捷克驻扎的决定,但所涉及停留和驻扎期限不得超过60天。政府还可以决定:外国军队是否可以过境捷克领土和领 空;决定捷克军队是否参加在境外和捷克境内举行的军事演习。上述两项决定,政府必须立即通报议会两院,议会可以否决政府的决定。否决政府的决定须 获其中一院超过半数全体议员的表决通过。政府有权对所有的法律草案发表意见。如果政府在法律草案公布的30天内不发表意见,则可视为同意。在法律 草案提交的3个月内,如果政府向众议院提出对其进行信任表决的要求,则有权要求众议院终止审议上述法律草案。

内阁成员有权出席两院及其各委员会会议,并有发言权。如果议会要求内阁成员本人出席会议,则应由内阁成员本人出席。如果议会没有要求,内阁成员可 以委派副手或者其他代表出席会议。议员有权利向内阁成员就其所管辖的事务提出质询,被要求质询的内阁成员应在收到质询通知的30天内,就所质询的 事项作出答复。

八、议员团

捷克法律以及众参两院的议事章程赋予议会党团(捷称议员团)在议会的核心地位。议员团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经费补贴,包括在议会大厦里的办公室、专 用汽车、公办设备和开展活动的经费等。议会议事日程由议员团与议长共同商定,议会各委员会中的位置以及委员会主席职位都是根据议员团的建议进行分 配。根据议会规定,各委员会主席属于议会的多数派,而委员名额是按照议员团的人数按比例分配。放弃议员团成员关系的议员影响力也随之下降。议员团 全体会议是议会政党的最高决策机构。在议会全体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以及对有争议的法律修正案或动议进行投票之前,议员团都会召开全体会 议,通过内部协商形成一致立场。尽管相关政策领域的议员会影响议员团的决策,议员团领导层以及本党的政府部长也会对决策过程进行干预,但是议员团 全体会议拥有最终决定权。如果在某个议题上出现分歧,通常是议员团全体会议以投票方式决定议员团的立场。一旦作出决定,议员就必须服从。议员如果 违反议员团的决定,将可能被开除出议员团甚至被所在选区的党组织开除出党。

尽管捷克议员团历史短暂,但党团内部却表现出惊人的凝聚力,尤其是执政联盟的议员团。议会政党的凝聚力主要表现在特定形势下,议会政党成员为了达 到政党目标而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议员团的凝聚力则通过议员团成员投票的一致性来衡量。由于捷克实行的是议会制,没有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就无法执 政,议会的不信任投票也可以把政府赶下台,这就使捷克议员团的凝聚力至关重要。议员团凝聚力,首先是源于议员团内部成员信奉共同意识形态,由同一 政党或意识形态相近政党议员组成的团体,共同的理念促进了行动的一致性。其次是一些政党逐渐形成了党内冲突处理机制,缓解了议员团内部分歧和争 议。此外,执政联盟议员团的团结统一也有益于其巩固执政地位。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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