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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欢迎以公民个人身份签署国际人权宪章人长期开放签署

https://docs.google.com/View?id=d9bwjsf_57g55t4fhs
国 际人权宪章和相关历史文献
091128版 存档网址: http://j.mp/udhr
UDHR =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宪章,是联合国世界人权 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三份国际法文件的统称。

您愿意以公民个人身份签署国际人权宪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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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空白信给 udhr1948+doc@gmail.com 可以收到自动回信的人权宪章相关参考阅读文献(本文)。
  4.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发邮件给 udhr1948@gmail.com

参考文献目录

注意:以下所列参考文献为推荐阅读的历史文献,只有前三份联合国的国际人权宪章是邀请您以公民个人身份签署的 国际法文件。

因为联合国的文件可以容易地在网络上阅读,为节约篇幅,没有全文列入,只给出网 址。难于获取的文献摘要或者全文收录在此,以方便阅读。

1.世界人权宣言
2.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
4.美国 《独立宣言》
5.美国《宪法》之权利法案
6.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7.捷克斯洛伐克《七七宪章》
8.中国《O8宪章》


http://www.un.org/chinese/work/rights/rights.htm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

http://zh.wikisource.org /wiki/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 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任择议定书》

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 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 国目前已加入了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 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内的17项国际人权公约。http://www.mfa.gov.cn/chn/pds/ziliao/wjs/2159/t9004.htm

2004年5月,温家宝总理访欧期间,也表示,中国致 力于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http://news.sina.com.cn/c/2005-09-22/11337836499.shtml
2008年3月1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温家宝:将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http://www.china.com.cn/2008lianghui/2008-03/18/content_12951814.htm
中国何时才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145365.html

1997 年,江泽民主席访美前夕,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 ,并于2001年2月28 日决定批准。而后一个公约《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称《B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中 国政府曾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但是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仍没有批准该公约。这一公约于1976年生效,至今已有160多个缔约国。中国是没有批准该公约 的与缅甸、朝鲜、老挝、古巴、刚果等国 家为伍的唯一大国。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盟约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

2001年3月2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奉命 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由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书。http://www.china-embassy.or.jp/chn/zt/zgrq/t62733.htm


http://www.foodmate.net/english/resource/14382.html

美国《独立宣言》
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1776)

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


美国宪法权利法案
1791年12月15 日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 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第一条修正案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 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修正案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 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修正案

无 论何入,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 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 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 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 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修正案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 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修正案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 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修正案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修正案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修正案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DéclarationdesDroitsdel'HommeetduCitoyen)

 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 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 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

  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 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 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或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 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 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

  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 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 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 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 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 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http://blog.ifeng.com/article/1921826.html

捷克斯洛伐克《七七宪 章》
1977年1月

捷 克斯洛伐克法律汇编第一百二十卷于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二日出版,其中收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捷克斯洛伐 克共和国于一九六八年就签署了这些公约,一九七五年在赫尔辛基又予以确认。上述公约从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在捷 克正式生效。从此捷克公民就享有这些公 约所规定的权利,捷克政府就有义务履行这些公约。

这些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和自由是文明生活的重要财富。为此历史上曾进行过许多持续不断的运动。这些公约的编汇。将极大 地有助于人文社会的发展。

因此,我们欢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承认这些协定。

然而,这些公约的出版再次追切地指出了捷克基本人权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状况,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

例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保证的自由表达的权利,对我们来说纯粹是一种幻想。成千上万的捷克公民 仅仅由于他们持有和官方不同的观点而被 禁止从事他们的专业工作,并受到来自当权者和社会机构的各式各样的歧视和困扰。他们被剥夺了为自己辩护的任何手段, 成为一种实质上隔离的受害者。

成千上万的公民也被剥夺了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言中所表达的不受恐惧的自由。人们一旦说出自己的观 点,就会陷入被解雇或遭受其他处罚的经常性危险之中。

《经 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保证了所有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与此违背的是,无数的年轻人由于他们自己的 观点,或甚至他们父母亲的观点而被排斥 于学习大门之外。无以数计的公民担心一旦按照自己的信念畅所直言,他们本身,以至于他们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就会被撤 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十九条第二节规定了"人人有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或 采取的艺术形式",而人们在行使这一权 利时,却遇到法律外的,甚至法律内的制裁,这种制裁常常采用刑事指控的形式,例如最近对青年音乐家的审判。

对所有通讯媒体和出版文化机构 的集中控制压抑着公众表达自由。任何哲学的、政治的、或科学的见解,以至艺术的表达,只要稍微偏离狭隘官方意识形态 或美学,就不准出版;对畸形的社会现象 无法进行公开的评判;对由官方宣传机构虚构的、人身攻击般的指控不可能加以公开辩护;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第十七条明确保证的"荣誉和名誉不 得加以非法攻击"的法律保护实践中根本不存在。人们无法反驳捏造的指控;由法庭要求赔偿或纠正的尝试从无结果。在思 想和艺术领域中的公开辩论被完全禁止。 许多学者、作家、艺术家和其他人士,由于数年前合法出版过或表达了被现今执政者所指责的观点而遭受处罚。

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所着重保证宗教信仰自由被系统化地侵犯:随意的官方起诉和对教徒活动的干 涉;教徒经常受到威胁要吊销他们履行教务的许可;经济的或其他的手段也被用来对付在言论上,或在行动上表达宗教信仰 的人士;宗教培训也被限制等等。

现 存的体制就是一种侵犯,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剥夺公民权的工具,按照这个体制,所有国家机构和组织实际上只接受来自执政 党当局的政治指令,和大权在握的个人的 决定。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其他法制规则无法制约这些决定的形式和内容,及其发布和实施。这些决定通常仅仅由口头发 出,公众基本上无法获悉也无权利去审核。 发布指令的人,只对他们自己以及所代表的统治阶层负责。然而这些指令却对制定法律,对政府、司法;对工会、利益集 团;对各种组织和其他的政党;对企业、工 厂、学院、办公室、学校等等行政机构有决定性的影响。对他们而言,这些指令高于法律。

每当某些组织或个体公民在解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时, 只要与这些指令发生冲突,他们便无法求助于任何非党派的权威机构,因为这种机构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形无疑构成了对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一 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及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权利的严重限制,因为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提供了结社自由,并禁止对履行 这种自由的限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参与 公众事务的平等权利;第二十六条则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类似的这种状况阻止了工人和其他人士履行他们的 不受限制地建立工会和其他组织以保护他 们经济的和社会的利益,也阻止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二节所提供的享有自由罢工的权利。

内政部以各种形式粗暴干涉公 民的私生活,这违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证的"明确禁止对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任意干涉"的进一步 的公民权。比如,窃听电话、私拆信件、 跟踪私人活动,搜查住宅,建立居住区域的告密者的网络(经常用威胁利诱的方式来招募告密者)等等。内政部频繁地干扰 雇主的决定;鼓励官方的,及其组织的歧 视行为;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甚至操纵新闻媒体,大作舆论,这些行为不受法律制约,并使公民不知不觉地失去保护自己 的所有机会。

在基于政治理由进行迫害的许多案例中,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和捷克斯洛 伐克的法律所切实保障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在这些案例中,受刑者所遭遇的处置是一种对人类尊严的侮辱和对他们 健康的迫害,其用意在于摧毁政治犯的意志。

《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二节保障每个公民都有权利离开国家。这一规定被不断地违反,或者在保护国家 机密的籍口下强加各种不合法规的条件 (见第三节)。对核准外藉者的入境签证也是随心所欲地处理,许多人仅仅由于他们曾经在职业上,或个人之间与被歧视的 捷克公民有所交往而被拒绝入境。

我们当中的一些人,私下地在他们工作场所,或者通过可能的公共渠道,即外国的新闻媒介来唤起人们关注对人权和民主自 由的系统性的侵犯,并要求改正某些案件,然而他们的呼吁基本上被漠视,或为警方的调查找到了根据。

政 治及国家的当权者理应首先负有在我国维持公民权利的责任,然而,这并不仅仅取决于他们。对现存状况。每一个人都有一 份责任。因此每一个人也都有责任监督遵 守对全体公民和政府均有效的神圣的法律规定。正是基于这种对共同责任的认识,和我们对自愿公民参与的意义的信念,以 及将此责任重新有效地表达出来的广泛需 要,我们萌发了创立七七宪章的思想。今天,我们公开宣布七七宪章的诞生。

七七宪章是由具有不同观念,不同信仰和不同职业的人们所组成的自 由、非正式和公开的团体。以个人的或集体的努力在捷克和全世界争取公民权和人权的尊严的意念使我们团结起来。根据前 述的两个国际公约,根据赫尔辛基会议的 最终协定,根据无以数计的反战争、反暴力、反对社会或精神压制的许多其他的国际文件,这些权利是一切人们所应享有, 并在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了详尽 地表述。

七七宪章产生的背景是一群对上述理想志同道合的人士的友谊和团结。这些理想也已经激励了,并将继续激励他们的生活和 工作。

七 七宪章不是一个组织,它没有规章和永久的机构,也没有正式的会员制度,它欢迎同意它的观点、参加它的工作、支持它的 任何人。七七宪章并不构成政治反对派活 动的基础,他和东、西方国家中许多公民启迪运动一样致力于促进广泛的公众利益,因此,七七宪章并不旨在提出自己的有 关政治和社会改革,改造的纲领,然而七 七宪章极其重视违反人权和公民权的各种个人案例,并准备文件,建议解决方法。它也提出较有广泛的意义的议案,其目的 在于加强人权和公民权,以及这些权利的 保障,在各种可能引起不恰当冲突的情况下,七七宪章也充当调停者,通过在这些规围内的诸如此类的活动,七七宪章希望 和政治国家机构进行建设性的对话。

七七宪章的名称已形象地指明了它诞生于一个被称作"政治年"的年初。这一年中,在贝尔格来德举行的会议将审查赫尔宰 基协定的执行情况。

宪 章的签署者授权简.巴多卡(Janpatocka)教授博士,瓦克拉夫.哈维尔(VaclavHavel)和基瑞. 哈杰克(JiriHajek)作为七七 宪章的发言人。在和政府及其机构的对话中,和在国内国外的公众场合,发言人具有全权代表七七宪章。七七宪章颁布的文 件由他们签名生效。发言人将接受签名者 和其他加入的人士作为写作者,参加任何必须的谈判,执行特定的任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相信,七七宪章将帮助所有的捷克斯洛伐克的公民,使他们能够作为自由人而工作和生活。


http://knol.google.com/k/%E9%9B%B6%E5%85%AB%E5%AE%AA%E7%AB%A0-08%E5%AE%AA%E7%AB%A0-%E7%AE%80%E4%BD%93%E4%B8%AD%E6%96%87%E7%89%88-%E7%B9%81%E4%BD%93%E4%B8%AD%E6%96%87%E7%89%88-%E6%97%A5%E6%96%87%E7%89%88-%E8%8B%B1%E6%96%87%E7%89%88-%E6%B3%95%E6%96%87%E7%89%88
http://wikilivres.info/wiki/%E9%9B%B6%E5%85%AB%E5%AE%AA%E7%AB%A0

中国《O8宪章》
2008年12月10 日

一、前言

今年是中国立宪百年, 《世界人权宣言》公布60周年,"民 主墙"诞生30周年,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0周年。在经历了长期的人权灾难和艰难曲折的抗争历程之后,觉醒的中国公民日渐清楚地认识到,自由、平等、人 权是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民主、共和、宪政 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抽离了这些普世价值和基本政制架构的"现代化",是剥夺人的权利、腐蚀人性、摧毁人 的尊严的灾难过程。21世纪的中国将走向何 方,是继续这种威权统治下的"现代化",还是认同普世价值、融入主流文明、建立民主政体?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抉 择。

19 世纪中期的历史巨变,暴露了中国传统专制制度的腐朽,揭开了中华大地上"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序幕。洋务运动 追求器物层面的进良,甲午战败再次暴露了体 制的过时;戊戌变法触及到制度层面的革新,终因顽固派的残酷镇压而归于失败;辛亥革命在表面上埋葬了延续 2000多年的皇权制度,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 国。囿于当时内忧外患的特定历史条件,共和政体只是昙花一现,专制主义旋即卷土重来。器物模仿和制度更新的失 败,推动国人深入到对文化病根的反思,遂有以 "科学与民主"为旗帜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因内战频仍和外敌入侵,中国政治民主化历程被迫中断。抗日战争胜利 后的中国再次开启了宪政历程,然而国共内战 的结果使中国陷入了现代极权主义的深渊。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名义上是"人民共和国",实质上是"党天 下"。执政党垄断了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资 源,制造了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打压民间宗教活动与维权运动等一系列人权灾难,致使数千万人失去生命,国 民和国家都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

二 十世纪后期的"改革开放",使中国摆脱了毛泽东时代的普遍贫困和绝对极权,民间财富和民众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 高,个人的经济自由和社会权利得到部分恢 复,公民社会开始生长,民间对人权和政治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执政者也在进行走向市场化和私有化的经济改革的同 时,开始了从拒绝人权到逐渐承认人权的转 变。中国政府于1997年、1998年分别签署了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全国人大于2004年通过修宪把"尊 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今年又承诺制订和 推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但是,这些政治进步迄今为止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仍然是有目共睹的政治现实。执 政集团继续坚持维系威权统治,排拒政治变 革,由此导致官场腐败,法治难立,人权不彰,道德沦丧,社会两极分化,经济畸形发展,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遭到双 重破坏,公民的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得不到制度化的保障,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不满情绪持续高涨,特别是官民对立激化和群体事件激增,正在显示着 灾难性的失控趋势,现行体制的落伍已经到了 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我们的基本理念

当此决定中国未来命运 的历史关头,有必要反思百年来的现代化历程,重申如下基本理念:

  • 自由:自由是普世价值的核心之所在。言论、出 版、信仰、集会、结社、迁徙、罢工和游行示威等权利都是自由的具体体现。自由不昌,则无现代文明可言。
  • 人权:人权不是国家的赐予,而是每个人与生俱 来就享有的权利。保障人权,既是政府的首要目标和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中国 的历次政治灾难都与执政当局对人权的无视密切相关。人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服务于人民,政府为人民而存在。
  • 平等:每一个个体的人,不论社会地位、职业、 性别、经济状况、种族、肤色、宗教或政治信仰,其人格、尊严、自由都是平等的。必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原则,落实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权利平等的原则。
  • 共和:共和就是"大家共治,和平共生",就是 分权制衡与利益平衡,就是多种利益成分、不同社会集团、多元文化与信仰追求的群体,在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共同议政的基础上,以和平的方式处理公共事务。
  • 民主:最基本的涵义是主权在民和民选政府。
民 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人民,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2)政治统治经过人民选择,(3)公民享 有真正的选举权,各级政府的主要政务官 员必须通过定期的竞选产生。(4)尊重多数人的决定,同时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一句话,民主使政府成为"民有,民 治,民享"的现代公器。
  • 宪政:宪政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 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

在中国,帝国皇权的时 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在世界范围内,威权体制也日近黄昏;公民应该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祛除依赖"明君"、"清 官"的臣民意识,张扬权利为本、参与为责的公民意识,实践自由,躬行民主,尊奉法治,才是中国的根本出路。

三、我们的基本主张

藉此,我们本着负责任 与建设性的公民精神对国家政制、公民权利与社会发展诸方面提出如下具体主张:

  1. 修改宪法:根据前述价值理念修改宪法,删除现 行宪法中不符合主权在民原则的条文,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权的保证书和公共权力的许可状,成为任何个人、团体和 党派不得违反的可以实施的最高法律,为中国民主化奠定法权基础。
  2. 分权制衡:构建分权制衡的现代政府,保证立 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确立法定行政和责任政府的原则,防止行政权力过分扩张;政府应对纳税人负责;在中 央和地方之间建立分权与制衡制度,中央权力须由宪法明确界定授权,地方实行充分自治。
  3. 立法民主:各级立法机构由直选产生,立法秉持 公平正义原则,实行立法民主。
  4. 司法独立:司法应超越党派、不受任何干预,实 行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设立宪法法院,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权威。尽早撤销严重危害国家法治的各 级党的政法委员会,避免公器私用。
  5. 公器公用:实现军队国家化,军人应效忠于宪 法,效忠于国家,政党组织应从军队中退出,提高军队职业化水平。包括警察在内的所有公务员应保持政治中立。 消除公务员录用的党派歧视,应不分党派平等录用。
  6. 人权保障:切实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设立 对最高民意机关负责的人权委员会,防止政府滥用公权侵犯人权,尤其要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 捕、拘禁、传讯、审问、处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7. 公职选举:全面推行民主选举制度,落实一人一 票的平等选举权。各级行政首长的直接选举应制度化地逐步推行。定期自由竞争选举和公民参选法定公共职务是不 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8. 城乡平等:废除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落实 公民一律平等的宪法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迁徙权。
  9. 结社自由: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将现行的社 团登记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开放党禁,以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党行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确立政党活动自由和 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政党政治正常化和法制化。
  10. 集会自由:和平集会、游行、示威和表达自由, 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自由,不应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非法干预与违宪限制。
  11. 言论自由:落实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学术自 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制订《新闻法》和《出版法》,开放报禁,废除现行《刑法》中的"煽动颠覆国 家政权罪"条款,杜绝以言治罪。
  12. 宗 教自由:保障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信仰活动不受政府干预。审查并撤销限制或剥夺公民宗教 自由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禁止以 行政立法管理宗教活动。废除宗教团体(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必经登记始获合法地位的事先许可制度,代之以无须 任何审查的备案制。
  13. 公民教育:取消服务于一党统治、带有浓厚意识 形态色彩的政治教育与政治考试,推广以普世价值和公民权利为本的公民教育,确立公民意识,倡导服务社会的公 民美德。
  14. 财产保护:确立和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实行自 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创业自由,消除行政垄断;设立对最高民意机关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法 有序地展开产权改革,明晰产权归属和责任者;开展新土地运动,推进土地私有化,切实保障公民尤其是农民的土 地所有权。
  15. 财 税改革:确立民主财政和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建立权责明确的公共财政制度构架和运行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合理有 效的财政分权体系;对赋税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以 降低税率、简化税制、公平税负。非经社会公共选择过程,民意机关决议,行政部门不得随意加税、开征新税。通 过产权改革,引进多元市场主体和竞争机制,降低 金融准入门槛,为发展民间金融创造条件,使金融体系充分发挥活力。
  16. 社会保障:建立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制, 使国民在教育、医疗、养老和就业等方面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17. 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环境,提倡可持续发展,为 子孙后代和全人类负责;明确落实国家和各级官员必须为此承担的相应责任;发挥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和 监督作用。
  18. 联 邦共和: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参与维持地区和平与发展,塑造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维护香港、澳门的自由制 度。在自由民主的前提下,通过平等谈判与合作互动 的方式寻求海峡两岸和解方案。以大智慧探索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可能途径和制度设计,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 华联邦共和国。
  19. 转型正义:为历次政治运动中遭受政治迫害的人 士及其家属,恢复名誉,给予国家赔偿;释放所有政治犯和良心犯,释放所有因信仰而获罪的人员;成立真相调查 委员会,查清历史事件的真相,厘清责任,伸张正义;在此基础上寻求社会和解。

四、结语

中 国作为世界大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和人权理事会的成员,理应为人类和平事业与人权进步做出自 身的贡献。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当今世界的所 有大国裡,唯独中国还处在威权主义政治生态中,并由此造成连绵不断的人权灾难和社会危机,束缚了中华民族的自身 发展,制约了人类文明的进步——这种局面必 须改变!政治民主化变革不能再拖延下去。

为 此,我们本着勇于践行的公民精神,公布《O8宪章》。我们希望所有具有同样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中国公民, 不分朝野,不论身份,求同存异,积极参与到 公民运动中来,共同推动中国社会的伟大变革,以期早日建成一个自由、民主、宪政的国家,实现国人百余年来锲而不 舍的追求与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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