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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9日星期四

060516 中法“反邪教”异同论

Date: 2007/5/2
Subject: 中法"反邪教"异同论

中法"反邪教"异同论

2001年6月1日,新华社报道:"法国国民议会绝大多数通过《反邪教法》"。中国媒体都纷纷报道了这一消息。使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一下子找到了国际依据,给中国正在镇压法轮功和地下教会的蒸汽机,增加了新的燃料。只要你一提宗教自由,立刻就有人加一铲子:"瞧人家法国,也一样立法打击邪教了!" 于是烟囱马上冒出一股浓烟,气压上升,机器扑哧扑哧地加快转速了。

所以,得仔细研究一下这种法国的进口燃料——《反邪教法》。

一、题不对文的中式翻译


法国议会2000年5月30日通过的议案名称冗长罗嗦:
"A bill directed to the reinforcement of prevention and repression of cultic movements which undermine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在2001年6月12日,成为法律时,名称稍有变动:
"Act to reinforce the prevention and repression of sects which infringe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Loi tendant à renforcer la prévention et la répression des mouvements sectaires portant atteint aux droits de l'homme et aux libertés fondamentales).

前一个提案题目可翻译为:《关于加强防止和压制破坏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偏激宗派活动的提案》;后面一个法律的名字可翻译为:《加强防止和压制侵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派的法令》。无论如何,这个名字太长,英文媒体把它简化为"Anti cult law"。

"cult"一词,有"脱离主流的派别","狂热崇拜","信仰偏激"的意思,没有"邪教"的含义。成为法律后,标题改用"sect" ,"sect" 一词更具中性,连狂热、偏激的色彩也没有,只是"宗派,支派"的意思。

而"邪教"在中国法律已给定义,是一个特指宗教犯罪团体的名词。把"Anti cult law"翻译成《反邪教法》,明显故意添加贬义色彩。在法国你可以说存在172个"cults",不能说存在172个邪教——"evil cults" 所以,即使将"Cult"的"狂热"色彩加进去,"Anti Cult Law"应该译成《反对偏激宗派法》。如果扣紧原义翻译:"反对偏激宗派侵权活动法"

浏览这一段时间的新闻报道,大陆媒体千篇一律地使用了"反邪教"的译法,只见香港一家媒体有"反对宗派侵权活动"的译法。北京一位网路作者说文解字,清本正源,指出了翻译上的偏差。只是势弱力单,遂成孤雁之鸣。

我想中国的宣传者们,故意把"cult"译作"邪教",是为了追求一个中法谐音,欧亚共振的音响效果,达到声学设计上的完美。


二、没有"邪教"定义


从法案的第一行。到法案的最后一个句号。法案没有对"cult"或"sect"做出定义。只是对触犯人权、自由的"宗派活动"作了定义和说明。所以法案打击的对象是犯罪活动,不是"宗派"本身。

这是法国立法者机敏的的地方,因为给"邪教"下定义,的确存在概念模糊的问题,会有一些半邪不邪,似邪非邪,或者你说邪,我说不邪的教会,边界难以理清。更重要的是,由政府判定教会的正邪,干涉人们信仰,直接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九章的规定(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9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失去了立法的法理道义基础。


三、法律内容


法案列出宗派活动侵犯人权的三类罪行。

1,有意或无意损伤他人生命或造成他人身体、精神伤害,陷他人于危险境地,损害人的尊严,把未成年人置于危险状态,侵犯私人财产之罪行。
2,非法行医售药之罪行。
3,欺骗性广告,诈骗和弄虚作假之罪行。

以上几种罪行,共由近百条罪例 (Criminal Code)组成,其定义及惩处办法早在许多年之前成文。这一次打击宗派活动侵权法案,只是加强了执法力度,加重罚款,加长刑期(约一倍左右)。与以前不同的是:如果犯罪活动是受宗派、精神团体的法人或教首的唆使,此种情况出现若干次,法官可有权宣布解散该宗派团体。并判处法人、或教首以重刑。如果改头换面重组被解散之宗派,处罚再加重,判重新组织者最长5年狱刑,罚款高达500万法郎——也是全法案最严厉的惩罚。

这又是法国立法者狡诘的地方,尽管通篇没有定义"邪教",最后还是以追踪犯罪活动根源为理由,达到解散某些教会的目的。也就是在这一关键地方,引起外界批评质疑。

最不令人放心的是法案新增了"洗脑"、"精神控制"罪行 (brainwashing,mental manipulation)此新罪条例说:如果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重复地灌输一种教义,令人失去正常判断力,就能构成"洗脑罪"或"精神控制罪"。


四、世界各方的反应


法国总统希拉克和政府总理先后表示:政府在议会打了一个大胜仗,法国在反对宗派活动侵犯人权方面,站在欧洲各国前列,并希望其他欧洲国家仿效之。

作为打击目标的几个小教派,( the Church of Scientology ,the Unification Church, Hasidic Jews, Baptists, Mormons, Jehovah's Witnesses, )跑到欧洲人权法庭击鼓喊冤,其中的科学教(Scientology) 因为有电影明星汤姆克鲁斯为其信徒而又特别的引人注目。他们的发言人指出,人类历史上只有法西斯意大利制定过"洗脑罪"或"精神控制罪"。那是纳粹首脑墨索里尼为了对付传播共产主义而设计的,今天又拿出来翻新对付宗教的传播。

美国朝野一致认为法国的新法案是侵犯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美国人权协会副秘书长代表华盛顿批评:"法案的语言危险的模棱两可"。赫尔辛基委员会(Helsinki Final Act)美国籍的联合主席,史密斯(Christopher Smith)说:"这明显地侵犯了基本人权有关思想、良心、宗教信仰的自由。"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反偏激宗派活动法"表决前夕說:"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項首要的人权......對歧視某個別宗教信仰或質疑某一类別的宗教是一種形式的排斥,与尊重基本人权价值的信念相違背,最終会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应存在思想和行动多元化,並以仁慈及手足之情相待。"

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 )议会重申对于处罚非法的宗派活动的建议。其中有这样结论:没有必要去辨识该宗派团体由什么组成。不管这群人持什么宗教,教义如何奥秘费解,要保证团体活动得到与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欧洲人权公约9章相应的待遇。
ECHR 议会呼吁他的成员国用普通民事法律去对抗宗教或精神团体的非法活动。其所属机构"欧洲人权法庭"委托瑞士洛桑大学教授沃内、及其他专家等(Joseph Voyame, Honorary Professor at the University of Lausanne)对法案进行法学研究,最后专家们得出结论:法国新法案与欧洲人权条约缔约国所坚持的价值观不协调。并提请法国政府注意以下几点:

a) 惩处的对象应当是"非法的宗派活动"而非是"宗派"。
b) 现存立法已经足够去惩处这些非法活动。
c) 少数宗派危险活动并不是谴责所有其他宗派的理由。

尽管国际上一片反对声浪,我们有理由相信,《反偏激宗派侵权活动法》代表了当前法国的民意。外界的批评可能会使得法国在解释法律和执行过程中,更为严谨慎重一些,但不会阻止它执行新法律。另外,德国和比利时也在探讨制定类似法令的可能性。


五、中国的反"邪教"法


中国的反邪教法直接定义了什么是"邪教",创造出了一个新的精神罪犯集体名词,试图把精神世界中很难界定的东西,图示出来,以期按图索骥,找出害群之马。

这样的法律很容易造成因名致罪的扩大化,如果一个宗派被定为"邪教"。那么这个宗派的一切活动,都成了犯罪活动,参与这个宗派的所有成员,都要列为打击对象。

中国人见识"因名致罪"的荒唐事太多了,尤其是毛泽东时代盛行于世,那时代,只要给一个人戴上"帽子"——比如"右派分子",这个人从此哭也右派,笑也右派,不哭不笑是心怀鬼胎。大批人被社会无端歧视,亲属子女备受牵连。几十年后,那些追随当局对"右派分子"口诛笔伐的人们才明白,五十万人(少说了)原来是无辜的。

历史为鉴,治罪要治有形之罪,要治刑事之罪。"邪教"这顶新帽子就免于缝制了吧!


六、尴尬的"反邪教"同盟


法国的"反偏激宗教侵权活动法",在遥远的东方得到了几声喝彩,自然令法国朝野鼓舞。但随即发现,他们和中国政府的价值观有着根本不同。法国以审慎的态度,向中国远距离招手致意,不肯上前拥抱,以避同流合污之嫌。法国政府一方面邀请中国官方反法轮功宣讲团在法国游说,另一方面却又不认同法轮功是"邪教" 的中国官方定义。法轮功可以在法国境内合法活动。某些时候,法国也向中国政府示好一下,抓几个黄马褂上印着"法轮大法好"的游行者,禁闭几个小时。

中国政府有中国政府的苦恼,被它描述得十恶不赦的法轮功,在国内已是涸辙之鲋,在国外却咸鱼翻身,活蹦乱跳。甚至在白宫草坪上,国家首脑还让法轮功分子喝骂抢白几声,很丢面子。"反邪"形势,不容乐观。

另外一点,中法刑罚制度不同,法国犯人服完刑,交过罚款,官司就算了结,讲的是货讫两清。中国有一套"转化"、"改造"制度,粘粘糊糊,拉扯不清。"转化"不好,接着"转化",没有一定之规。这就给执法者施行人治预留了模糊空间。那些在转化营里的"邪教"分子,被实行严格的管制,隔绝其外界联系,被迫看指定的录像带和揭发批判材料,灌输官方的立场观点,强迫信仰转变。我们在电视图片上看到一个女法轮功弟子,开始了新生活,怀里抱着刚出生的胖大小子,作为转化好的典型,笑盈盈对着镜头。

中国的执法者有没有想到,这种强力进行信仰转换的做法,正是其盟友"反偏激宗派侵权活动法"所定义的"洗脑罪",是严重的侵犯人权,干涉信仰自由的罪行,要入狱五年,罚款7.5万法郎。
判断接受转化的"邪教"分子的人权是否被侵犯,不是看他们心悦诚服签字画押放弃"邪教"的保证书。应当看另外一部分人:那些拒绝转化,坚持"邪教"信仰的女教徒是否还可以安心在家生大胖小子。如果她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制裁,甚至遭虐待。那中国执法者的"洗脑罪"就被确认了。

不管获得新生的前"邪教徒"的笑容如何灿烂,那也无济于事。被洗过脑的人,他(她)的话是不能作为呈堂证词的,就算笑成一朵花,嘴巴咧到耳根子,法律认为是"精神控制"的效果。————不是我书生妄议论,法国《反偏激宗派侵权活动法》如是说。


七、不做结论


到现在为止,世界上有了对待宗教信仰的三个代表性版本:美国,法国,和中国。用你的良心和智慧,自由选择一种,做为你的信仰吧!

宗教有生亦有死,
信仰自由总长青。

5-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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