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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星期一

120415 维权律师刘晓原公开“茉莉花”失踪经历

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2/04/201204150020.shtml
维权律师刘晓原公开"茉莉花"失踪经历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4月15日 转载)
来源:参与 作者:武德
   
    (参与2012年4月14日讯)今天(4月14日)是著名维权律师刘晓原在2011年因为"茉莉花"失踪五天的一周年纪念日。刘晓原律师公布了他的失踪经 历。刘晓原律师说:"今天是4月14日,让我想起了一年前的今天,即2011年4月14日被强行带走失踪五天之事。"
   
    刘晓原律师记录了失踪期间的遭遇:"2011年4月14日晚十时许,我被便衣人员带走,他们说是北京市公安局警察,但没有出具警官证和法律手续。我被带到 郊区秘密办案点后,也没有见过法律手续。
   
    这个秘密办案点是郊区一家宾馆,我在一间房里被关押了五天,每天有多个警察轮流看守我。前三天还戴着手铐,睡觉时也不打开,直到第四天才打开手铐。
   
    在里面,我遭到人格侮辱和人身威胁。他们指控我的"罪行",是炒作了上海杨佳袭警案、贵州何胜凯杀法警案、福建三网民诽谤案,但最终还是指向了艾未未案 件。说我接受了众多外媒采访,成了反华势力帮凶,煽动颠覆了国家政权。"
   
    对于失踪经历,刘晓原律师表示:"执法机关没有法律手续就可把一个公民带走,让我有如回到了无法无天的文革时期。设想一下,如果是他人把我强行带走羁押了 五天,按照《刑法》规定,他就涉嫌了非法拘禁犯罪,就要面临法律的追究。"
   
    还需要提及的是,在被失踪一周即将来临之际,新浪微博却对刘晓原律师禁言三天(参见本网报道:著名维权律师刘晓原被新浪微博禁言三天 http://canyu.org/n46233c6.aspx ),然而三天过去后,新浪微博仍然没有解开禁言,反而还阻止其转发功能。刘晓原律师说:"四月十一日晚八时,新浪微博客服给我发来私信,说接上级通知要禁 止我发言三天,待三天期满时就会自动解除。现在三天期限已满,但还是没有解除,我仍然不能发言。""今天,新浪微博继续禁止我发言。他们不仅禁止 我的微博发言功能,而且连我转发别人消息的功能也给禁止了。"
   
    此外,因为办理杨佳等维权案例,北京司法当局还以种种荒唐的理由不给刘晓原律师所担任主任的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的年检。对此,刘晓原表示: "由我担任主任的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的年检仍然没有通过,现2012年度的年检已经开始了。估计今年我个人年检再也无法"侥幸"过 关。去年时,我个人年检是工作人员疏忽大意给放过去的。如今,我处于失业休假状态中,基本上没有办新的案件。"
   
    刘晓原:律师被失踪一周年记
   
    发表时间:2012-04-14 16:23:36
   
    今天是4月14日,让我想起了一年前的今天,即2011年4月14日被强行带走失踪五天之事。
   
    2011年4月14日晚十时许,我被便衣人员带走,他们说是北京市公安局警察,但没有出具警官证和法律手续。我被带到郊区秘密办案点后,也没有见过法律手 续。
   
    这个秘密办案点是郊区一家宾馆,我在一间房里被关押了五天,每天有多个警察轮流看守我。前三天还戴着手铐,睡觉时也不打开,直到第四天才打开手铐。
   
    在里面,我遭到人格侮辱和人身威胁。他们指控我的"罪行",是炒作了上海杨佳袭警案、贵州何胜凯杀法警案、福建三网民诽谤案,但最终还是指向了艾未未案 件。说我接受了众多外媒采访,成了反华势力帮凶,煽动颠覆了国家政权。
   
    说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我写的博文和接受采访所说的话,都在互联网上可以查到,没有一篇文章,哪怕是一句话,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有 关。
   
    如果写文章关注案件,特别是谈自己办的案件,这也算是"炒作"的话,不过是职业纪律的问题。如执业纪律中有问题,应由律师协会和司法局查处。假使我在这些 重大案件中涉嫌了犯罪,也应由上海公安机关(杨佳案)、贵州公安机关(何胜凯案)、福建公安机关(三网民案)立案侦查。
   
    我在北京做律师八年,从来没有做违法之事,更不要说做犯罪之事了。
   
    我在里面五天时间发生的事情,在此,我暂不想细说,正如有个法官对我说的,留待以后再写吧!
   
    我是一个律师,可以说是"红色律师",从来没有想到过会因代理案件或关注案件被失踪。
   
    执法机关没有法律手续就可把一个公民带走,让我有如回到了无法无天的文革时期。设想一下,如果是他人把我强行带走羁押了五天,按照《刑法》规定,他就涉嫌 了非法拘禁犯罪,就要面临法律的追究。可让我失去人身自由的是警察,也就不用为滥用公权而承担法律责任了。
   
    现在,中央正在查处薄委员的问题,在对外的宣传中,始终强调"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机关或个人,不能凌驾法律之上,不能 享有法外特权,触犯了国家法律,必须受到追究。可是在现实中,执法机关凌驾法律之上,滥用手中公权的问题,又有多少受到了法律追究呢?
   
    温家宝总理在"两会"后记者招待会上说,要警惕文革余毒,要防止文革重演。我想,如果不加快政改步伐,不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文革的重演完全有可能。
   
    去年被失踪人中,不仅有执业律师,还有维权人士、异见人士,但至今也没有哪个机关或哪个人出来,为我们的失踪承担法律责任。
   
    我被失踪虽然只有短短五天时间,但给我造成的恶劣影响至今没有消失,包括我家人在内,精神上伤害也没有痊愈,家人仍在为我是否还会再被失踪而担忧。我没有 违法犯罪行为,也被执法机关强迫失踪,这不应是我的耻辱,而是法治的悲哀。
   
    我的被失踪,律师协会和司法局是知道的。让我彻底绝望的是,他们没有履行保护律师之责,相反在去年的年检中,还卡住我的律所年检不让通过。按照朝阳区司法 局公律科牛旭科长的说法,哪是因为我办理了敏感案件,给他们带来了很大压力。如今,2012年的年检又开始了,我几乎已被逼入了绝境。
   
    有网友问我,作为一名律师,为何不去讨说法?一个律师连自己合法权利都保护不了,又怎么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网友的质问一针见血。我想,这些事迟早是 要讨一个说法。
   
    保护人权,早已写入宪法,现又写入刑事诉讼法。为了更好地保护每个公民权利,改善中国人权状况,还有什么理由不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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