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udn.com/besuper/3547285
為法輪功學員辯護 王永航律師被非法判刑七年(圖)
2009/12/01 04:48:02 瀏覽82|回應0|推薦0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有目擊者目睹大連律師王永航被送至 大連沙河口法院開庭。法庭非法宣判王永 航徒刑七年,誣陷的罪名是「利用××破壞法律實施」。
王永航律師
當時現場的警察、國安、交警大約四十多人,並將大連沙河口法院門前清場,前去的還有記者。
王永航,男,原遼寧乾均律師事務所律師,三十六歲,二零零七年起多次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供法律援助。二零零八年五月因 其妻子被上海警方非法關押一事,發表致 胡、溫的公開信,指出以刑罰手段對待法輪功信仰者的違法性,要求當局立即改正自一九九九年來的錯誤判決,釋放所有被 非法關押的法輪功信仰者。
王律師並在《昔日鑄大錯,如今宜速清遺禍》中針對中共當局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施加於法 輪功信仰者的致命錯誤,致最高人民檢察 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公開信的方式進行呼籲,期望司法權力者能夠顧及最起碼的法律尊嚴。
其後,他所在的律師所迫於壓力解除了與他的聘用關係,他的律師證亦被中共司法當局扣押至今。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王永航律師為法輪功修煉者叢日旭作無罪辯護,再次觸怒中共。二零零九年七月四日,王永航律師 被闖入家中的警察帶走,此次非法抓捕行 動據知情人反映是北京周永康親自下令,之前已對王永航律師進行過跟蹤、拍照。同時帶走的還有王永航的妻子、法輪功修 煉者於曉豔。當時王年近八十歲的母親也 遭到粗暴執法、恐嚇與驚嚇。
之後王永航被毆打致腿骨骨折,因治療拖延,造成骨折錯位,局部皮膚出現破損伴感染,傷口處嚴重感染,傷勢惡化。後八 月十日被送到中心醫院手術,國安警察在 醫院嚴密監視他,妻子要求探視被拒,處境非常惡劣。
目前王永航是又一位因在法輪功問題上因言獲罪、因正義被入獄的大陸律師。尚不知王永航律師的家屬是否已得知此次開 庭,如有可能,請正義者多助通知,也請有 良知者幫助營救。
中共不願面對來自天意、民心的反對,但是歷史的車輪決不會因此就不碾過腐敗的王朝。請在這場對人權、對正信的迫害中 還被利用、還主動維持的中共打手和幫兇 們,真正靜下心來思考自己的未來,是否還能在紅潮覆滅的浪潮面前忽略自己生命的存亡,究竟是放棄一切隨同中共爛船沉 入萬劫不復,還是幡然悔悟、彌補過錯, 為自己留下一條退路。
王永航:昔日铸大错,如今宜速清遗祸
7月20日 致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底,在为一位法轮功信仰者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我非常痛苦的了解到这一苦难群体在基本法律保障方面的缺失。宪 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实 践中本已大打折扣,到他们身上更是完全形同虚设。最让我吃惊的是,在对多年来一贯施加给他们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 律实施罪"相关问题进行反复推敲后,我 发现:在当前中国法律框架范围内,以刑法300条第一款强加给法轮功信仰者存在极为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甚至是致 命的错误。其后,我就此问题求教于我能 接触到的每位律师、法学界朋友,没有一个人能对我的观点本身提出丝毫反驳与异议,倒是一致对我涉入这一敏感问题的做 法极力规劝:法轮功的事情碰不得。我曾 尝试通过参与法庭辩护的方式让司法权力者认识到情况的严重性,但遗憾的是,由于律师介入法轮功案件所受到的苛刻限制,我 甚至连到法庭发出声音的机会都没 有。今年5月6日,因为一起紧急事件,我以公开信的方式向最高国家领导人极力陈述以刑法300条对待法轮功信仰者的 荒唐,希望能够引起一点点关注。两个多 月过去了,非但没有针对我所揭示问题的任何正面的、哪怕是批判性的回应,反倒是司法主管部门借年度注册之机不动声色 的收回我的律师证扣押至今,且连个像样 的说法都没有。
两个月的清静时间,使我能沉下心来思考自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后中国走过的这段立法和司法道路。九年来发 生的事实表明,昨天法轮功信仰者所遭遇 的法律困境,今天就可能不同程度的重复发生在其他群体身上:比如各种名义的上访者、具有社会影响的群体性案件当事人、基 督教家庭教会成员等。可以说,法轮 功信仰者所经受的法律保障缺失的状况,已经成为整个中国自1999年以来这段立法和司法道路的真实缩影。今天,再次 以我浅薄的法律知识,针对法轮功信仰者 遭受刑罚对待的事实,全面分析刑法300 条第一款在实践中适用的错误,指出问题所在,并敦请"两高"在认清问题严重性后直面现实,纠正错误,摆脱自设的困境。我 之所以坚持这么做,是因为这不仅关 系到成千上万信仰者及其亲人的基本生存与生活权利,还关系到司法权力者对现有法律最起码的尊重、维护,关系到司法权 力者在行使司法权方面最基本的权威与尊 严,关系到整个大陆司法界的声誉,乃至关系到后世法律人是否为我们今天的作为与不作为而蒙羞。
前言
1999年10月之后,为了迎合当时的"揭批斗争"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检、最高法分别以法律、司法解释的形 式围绕刑法300条做了立法与司法补 充。这些补充沿用至今,被公、检、法作为对刑法300条理解与适用的依据,包括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行为定性、定罪、量 刑的依据。现将所有公开的文件按时间顺 序罗列如下,并附简短说明。
A·《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8日 最高检、1999年10月9 日最高院通过,自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该文件中不含"法轮功"字样)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该文件中不含"法轮功"字 样)
C·《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1999 年10月31日颁布并实施;该文 件中含"法轮功"字样)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1999 年11月5日颁布并实 施;该文件中含"法轮功"字样)
E·《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1年6月4日颁布,2001年6月 11日实施;该文件中不含"法轮功"字样)
F·《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02年5月20日颁布并实施;该文件中不含"法轮功"字样)
上述所有法律文件中,无论是否明确包含"法轮功"字样,从文件出台的特殊背景、相关条文指向以及文件C、D内容描述看,这 六份文件无疑是对法轮功信仰者 "量体裁衣"的产物,其显明的针对性是一目了然的。
本文根据法律的基本原理,围绕刑法300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对上述六份文件的制订、理解和应用进行分析。内容涉及:刑 法300条第一款出台的背景与功 能;"邪教"写入法律条文的不科学性;刑法300条第一款理解与适用应把握的关键;为迎合特定"政治斗争"形势而仓 促补充立法、司法解释这一行为的不正当 性;仓促补充的立法、司法解释内容本身的合法、有效性;以及用刑法300条第一款对待法轮功信仰者的荒唐与错误分析;最 后谈到最高司法机关如何摆脱自设的 困境。
一、刑法300条第一款的出台背景与功用
据查证,刑法300条第一款脱胎于1979年版《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第99条,全文如下:
第九十九条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犯罪事项"进行反革命活动"改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对前半部份进行逻辑调整("组 织、利用封建迷信"中"'组织 '封建迷信"显然不通,改为"利用迷信"),同时增加了"邪教组织",与"会道门"并列,并调整了刑事责任部份。修 改后条文如下: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一修改表明该法条的功能由过去的"镇压反革命活动"转变为现在的"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呼应了90年 代中国大陆的"法治"呼声,至少在形式 上表达了立法者希望以刑罚方式扫清法治道路上的障碍、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积极态度。结合立法背景和立法者本意,这里 可以明确的是,"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的顺利实施"是刑法300条第一款的真正和根本立法目的。
二、刑法300条纳入"邪教"、"迷信"等术语,不严肃、不严谨、不科学,悖逆法治精神
把"邪教"二字写入法律而且是刑法,这一举动,在当今世界,中国的立法者们开了先河。
"邪教"写入法律,势必要对"邪教"作法律上的定义,设定评判标准和界限,以法律的形式对信仰的"正"与"邪"予以 评价,果若如此,仅仅定义"邪教"是不 够的,恐怕还要定义与之相对的"正教",甚至"非正非邪教",这不单在道理上荒唐,而且直接违背《世界人权宣言》和《公 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 条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以及现代国家政教分离的通行原则。
世界上为什么有五花八门的宗教,就是因为宗教信仰具有高度的独立性、排他性、不兼容性,这些特点也是维系宗教传承所 必需的。基督教历来抨击佛教是"拜偶像 的",而佛教徒也从来没把西方宗教中的神放在眼里。在信仰领域,"正"与"邪"只能是站在本宗教的立场上对其它信仰的评价,怎 么可能由世俗的立法、行政、 司法机构搞一个通用的法律上的标准去评判哪个信仰是正的、哪个信仰是邪的呢?当今世界正常国家不会做这种出力不讨好 的蠢事。
为说明"邪教"写入法律的不可行,我们先看一下香港政府的立法反邪教计划为什么失败,再看一下其它国家所谓的"反邪 教立法"。
(一)从香港政府拟订立"反邪教法"但最终遭搁置看对邪教立法的不科学
2001年1月,中央电视台播出了真相已广为今天的人们所知的"天安门自焚事件"后,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在2001 年2月8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发表了"法轮 功或多或少是有点邪教的性质"的言论,随后媒体传出政府打算"立法反邪教"的消息。这在香港各界引起轩然大波。
1·宗教团体的意见及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的建议
2001年2月20日,香港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召集特别会议,邀请当地十二个颇具影响力的宗教团体的代表出席,对"'正教'和 '邪教'的定义"及"政府 需要尊重宗教自由"等话题发表意见,十二个宗教团体中有九个明确表示反对政府以法律方式对"邪教"做出定义和规范管 理。议员就相关问题质询出席会议代表 后,委员会主席郑家富作总结,重申尊重宗教自由的重要性,盼望政府会考虑宗教团体代表和议员的意见,不会干预宗教团 体在香港的合法活动。
2·律师界的反应
2001年5月25日,香港大律师公会执委会发布《就政府考虑立法取缔"邪教"的新闻稿》,共表述十二点,力陈"立 法取缔邪教"的危害,力请香港政府不要 为根本不存在的威胁而草率立法应对"邪教"。大律师们认为,完全客观的界定何谓"邪教"根本不可能。"邪教"一词本 身就有轻侮蔑视的成份。任何组织一旦被 冠以"邪教"之名,亦即被认定其成员的宗教信仰或道德价值观不仅偏执,更不为社会大众所接受。既然不可能完全客观界 定何谓"邪教",取缔"邪教"的任何法 律在执行时必含有武断成份而容易被滥用。(网页:http: //fungchiwood.com/evilcult-BarAssociation.htm)
3·普通民众的反应
政府有没有必要立法对付邪教?香港民主党于2001年5月30日至6月2日访问了六百二十名市民,有57%受访者认 为,香港的情况无需政府专门对邪教立 法,而56%的人担心假若政府立法,会限制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
就这样,宗教团体及宗教界权威人士、立法会议员、律师界、以及普通民众的多数意见都不赞成订立"反邪教法",香港政 府毕竟要顾及一点民意,立法计划最终破 产也是必然。
(二)正本清源:其它国家所谓对"邪教"立法的真相
2001年前后,大陆媒体谈到国际上治理"邪教"的做法时,宣传最多的是日本和法国"通过立法打击邪教",那么,日 本和法国订立的法律果真是"反邪教法" 吗?以下略作解释,以正视听。
1·日本:官方对《管制曾恣意进行谋杀的组织法例》的解释。
据《明报》、《东方早报》报导,2001年7月13日,香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在一次公开演讲时,为说明港府"立法 取缔邪教"的必要性,援引法国立法情况 以及日本订立的《管制曾恣意进行谋杀的组织法例》作为国际立法管束"邪教"先例。当月23日,日本驻港领事川田务发 表声明并致函媒体,称日本所通过的《管 制曾恣意进行谋杀的组织法例》"只针对已经被法院定罪,犯有集体谋杀的组织或社团,其内容没有对邪教作定义,所以该 法例技术上并非反邪教法"。信中还提 醒,"请特别注意的是,所有没有前科的团体都不包括在这法案范围之内,就算该组织有可能将来会触犯该等罪行。"
日本在1995年发生了奥姆真理教制造的东京地铁毒气杀人事件,造成12人死亡,5000人受伤,震惊世界。但就是 这样一个有谋杀前科的信仰团体,日本也 仅仅通过立法对它加大监管力度,削弱其再次行恶的能力,而奥姆真理教作为信仰组织,依然在日本合法存在,未遭"取缔"。这 就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体现:法律只 能约束、管制人的行为,涉及信仰、思想、精神层面,就无能为力了,强而为之,必背上侵犯人权、践踏信仰自由的恶名。
2·法国:被严重误读了的"Anti-Cult Law"(我不懂法语,只能用略懂的英文版理解)
法国教派林立,也曾发生过信仰团体大规模自杀的案例,如1994、1995年连续发生的太阳圣殿教集体自杀事件,政 府和社会的确是饱受"邪教"困扰。法国 国会酝酿三年后,在2001年5月30日通过了"Anti-Cult Law"。中国媒体对此大报特报,仿佛一下子找到了"用法律武器同邪教作斗争"的国际依据,甚至连香港的媒体在报导 法国这一立法也以"反邪教法"称之。那 么,法国的"Anti-Cult Law"真是一部"反邪教法"吗?
(1)从使用的法律名称看。在法案被法国国家议会通过时,使用的名称英译为"A bill directed to the reinforcement of prevention and repression of cultic movements which undermine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汉语意思是"关于加强防止和压制破坏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偏激宗派活动的提案"。法案条文中的 "Cult",有"脱离主流的派别","狂 热崇拜","信仰偏激"的意思,虽然或多或少含有贬义的色彩,但决对没有"邪恶"、"邪教"的意思,大家不妨找本权 威的英汉词典查查看。
不仅如此,上述法案在2001年6月21日被作为法律正式颁布的时候,题目进一步作了修改,英译变成"Act to reinforce the prevention and repression of sects which infringe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以"Sect"(宗派、支派)这样纯粹中性的词取代了"Cult",中文意思"加强防止和压制 侵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派的法令",这 怎么能解读出感情色彩浓重的、污蔑性的"反邪教法"呢?
(2)从法律条文内容看。说不清楚什么是"洗钱",就不会制订"反洗钱法",搞不明白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就不会出台"反 不正当竞争法";法案中如果没 有对"邪教"下定义,那它就不可能称得上"反邪教法"。中国社科院宗教所的王六二先生在其论文《法国如何治理邪教》中 开篇即承认,"法国未从法律角度对邪 教下过定义",并引用法国外交部长宗教顾问Roudaut的解释称,这是因为"法国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 "Anti-Cult Law"或"Anti-Sect Law"所有条文中,从头到尾没有出现"Evil Cult"这样可被译为"邪教"的术语,整个条文中更找不到被堂而皇之写入中国司法解释的"冒用宗教名义"、"神话 首要分子"、"制造、散步迷信邪说蛊惑 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之类的所谓"邪教"特征描述。当然,这些话果真写入法案,是对国会议员智商的嘲弄。
(3)从法律的实施过程看。法国政府根据"Anti-Sect Law",列出了172个被作为监管对象的"Sect"。对这些监管对象,法国政府也决对不敢使用"Evil Cult"这种仇恨、歧视性词汇,否则,别说被监管的172个信仰团体要上街,就连普通民众都不会答应。
把法国的"Anti-Cult Law"或"Anti-Sect Law"当作"反邪教法"在媒体大肆宣扬的做法,借用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常用语,叫做"别有用心"。
"邪教"写入中国刑法在世界范围的绝无仅有和独树一帜,大陆法律界的专家们不是不清楚。在"揭批斗争"如火如荼的 1999年12月,北大一位副教授在《法 学》杂志撰文称:"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的刑法和刑法理论尚不能提供可以直接借鉴的关于"邪教组织"的刑 法定义。在商品经济最先发达起来的欧 洲,大约在 18世纪末19世纪初就不再使用刑法处罚'异教'或者'邪教',而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在北美地区,在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下,也 不能仅仅因为所信奉的教义不 同而使用刑法手段加以压制……" (《法学》第217期)
当然,我们反对轻易将"邪教"、"迷信"写入法律,绝不等于漠视、豁免或者无可奈何于邪教的社会危害。香港各界不赞 成港府订立"反邪教法",不是港人对 "邪教"有什么偏爱,而是因为公众相信香港目前的法律足以兼顾信仰自由和市民安全保障。事实上,即使一个法律制订完 善程度不高的社会,也足以抵挡一般"邪 教"的危害,道理很简单:张三行为违法,无论他是否属"邪教成员",都应面临法定的法律后果。如果非要订个"规矩"根 据信仰身份区别对待,比如,张三和李 四干了同一件事,张三是"邪教成员",就违法,李四不是"邪教成员",就不违法,那么这种把法律后果同信仰身份挂钩的"规 矩",必为恶法。遗憾的是,直到 今天还有人喊着要订立"反邪教法",这些人要么是对法律无知,要么是对拥有独立思想、信仰的人怀有莫名仇恨。无论基 于什么动因,这种努力无疑将陷国家的立 法者于不义。
"邪教"一词,不但在世界各国法律条文中找不到类似的术语,即使在国外一般用语中也很难找到一个对应的词汇。从一件 事可以看出:1999年8月,全国人大 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国务院新闻办二局局长顾耀铭、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局副局长李伍峰、国 务院法制办李适时、中国日报总编朱英 璜、外交部翻译室主任徐亚男、外语专家王弄笙、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涂世华等人针对"法轮功"英文称谓、定性,搞 了个"法轮功英文称谓研讨会","研 讨"的结果是,对"法轮功"不宜用中性的"Sect",用"Cult"好,必要时加上"Crazed"或"Evil"。"研 讨会"最后表示:"'邪教'英 文中如何表述,还可以研究"(中新网2001年3月2日报)。大腕云集绞尽脑汁都找不到"邪教"的最佳英文词汇,可见,"邪 教"恐怕是个极富中国特色的称 谓。
三、刑法300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应把握的关键
对照刑法300条第二、三款,有助于更好的理解第一款,三款照抄如下(括号中内容是为便于理解添加)。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 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面已经谈到修改后的刑法300条第一款的功能和作用在于"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顺利实施",下面从犯罪构成四要素(要件)的 角度进一步分析,确保理解和 适用上不至出现大的偏差。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应当与刑法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相同(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公正起见,去伪存真,我 们参考一下 2008年1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 对刑法278条客体要件的分析描述(1754页):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指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 的贯彻。法律、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法律渊 源效力等级比较高的两个层次。法律在本罪中仅指狭义的法律……煽动暴力抗拒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已经颁布尚未施行的法律和行政法 规。例如,某人对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不满,在看到报纸上发布的法律条文后即煽动群众"该法一旦施行即以暴力抗拒其实 施",即属煽动暴力抗拒已经颁布但尚未 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二)主观要件,参照2008年1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对于刑法300条第一款"利 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 要件的分析描述(1909页):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 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组织、利用会道 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活动,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但行为人主观不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实施的目的的,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四)客观要件,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
综合以上内容,尤其是权威人士对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解释,我们可以总结出构成刑法300条第一款"利用 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 必备的几个特点,也就是我们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应把握的关键:
(一)必须有一部明确的、具体的(而非笼统的、模糊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经或即将处于生效状态。此处的"法律"是 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订的法律。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破坏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故意。行为人一般应知道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而且认 为该法律、行政法规若实施将会对自己的 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行为人要故意让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
(三)行为人采取了某种方式针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进行了破坏,客观方面致使"法律"、"行政法规"的实 施秩序遭到了破坏,产生了具有社会危害 的法律后果。
(四)需要明确的是,"破坏法律实施"不等同一般的"违反法律规定"。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例,某人多生了两个 孩子可能构成"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规定",但不会构成"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因为某人多生孩子并不表明其主观上想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得 不到"贯彻"。
四、1999年10月后对"邪教"相关问题进行立法与司法解释紧急补充的行为,实质是以立法名义参与政治运动,此恶 举是中国法律界的耻辱,并直接导致中国 在法治道路上的大溃退
前面已经说过,A-F六个文件,以其出台背景和内容看,无论是否点名,无疑全是针对法轮功来的。结合当时的政治和社 会背景,我们可以看到千百次重复验证的 一个铁的规律:弄权者个人意志、政权意志一旦主导了立法方向,立法机构必然成为傀儡,所立"法律"也势必成为弄权者 得心应手的打人工具。而这样的事情发生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轰轰烈烈写入宪法的当年,是多么令人心酸的讽刺。
特别是文件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份文件在"中国法律法 规信息系统"中被归入"刑法"类,正常 理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赋予的第67条第四项职权,即"解释法律"。但仔细看看它的全部内容会发现,这根 本就不是在"解释法律":通篇693个 字,除了"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句话是重复刑法相关规定、看起来像法律条 文外,其余的一概"新闻联播"语言风 格,类似某官员在做"严打"总动员,充斥着口号、宣传鼓动和感情色彩丰富的命令式语句,如:"坚决依法取缔"、"严 厉惩治"、"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 治"、"依法予以严惩"、"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动员和组 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认 真落实责任制,把……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等等。
文件B完全不具备法律作为"规范性文件"的一般特征:反"邪教"却没有对什么是"邪教"给出像样的轮廓,更没有关于"邪教"组 织、"邪教"活动的行为模式 描述、定性与法律后果的设定,法律应有的严肃性、严谨性、逻辑性、条理性、可操作性,在这份文件中荡然无存。
结合当年的"揭批斗争"大背景,我们回顾A-F六个文件仓促出台的过程和显明的用意,不难看出,这些文件的制订实质 是严重的政治跟风,而不是严谨的立法与 司法解释。想一想这些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对一个信仰团体的相当一部份成员及其亲友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所有 参与其中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为自己背叛法治精神、屈 从弄权者意志、强立恶法的行为感到羞愧。
1999年3月,"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法律界欢呼雀跃,是的,一个国家,无论多么落后、无序、不公,只要真正秉 承法治精神前行,不管过程多么缓慢、艰 难,民主、公平、自由、人权这些普世价值会逐步跟进,因为含法治在内的这些美好价值本来就是伴生相依的共同体。但是 1999年之后发生的历史事实表明:专 权、人治,一旦披上法治的外衣,就好比魔鬼穿上袈裟,隐蔽了邪恶的本质,窃据了被膜拜的高位,祭起权威与公正的大旗,为 祸愈烈且不易察觉。在"法治"大旗 之下,以立法名义协助弄权者搞政治运动的恶举,是中国法律界的耻辱,是导致中国在法治道路上开始历史性溃退的祸端。现 实告诉我们一个规律,昨天立恶法针对 法轮功信仰者,今天就会用同样手段对付其他人,略举三例:
1·为打压法轮功信仰者,1999年首次以法律、司法解释的形式剥夺了宪法里写明的含法轮功信仰者在内的每个公民的 上访权利。2005年出台了被法律界称 为恶法的《信访条例》,从此以后,全国人民"越级上访违法、超过五人上访非法"。
2·1999年在法轮功问题上首开公权力以行政、法律手段大规模干预信仰领域的先例。2007年7月无神论政权下的 行政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通过了《藏 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从此以后,"活佛转世"必须接受行政手段管理。
3·1999年7.20之后,律师长期被以口头传达的方式告知禁止为法轮功信仰者做无罪辩护,剥夺了律师的独立执业 权的同时也剥夺了法轮功信仰者接受法律 服务的权利。2006年全国律协发布《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迫使律师面对群体性案件知难而退,使 群体性事件当事人不能平等享有接受法律服务 的权利。
这也是我开篇提到的"法轮功信仰者所经受的法律保障缺失的状况,已经成为中国自1999年以来这段立法和司法道路的真实缩 影。"
五、1999年10月后出台有关"邪教"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其内容本身存在的不严肃、不科学以及违法性
上面分析"以立法名义参与政治运动"的行为之恶,下面分析这一恶行的恶果:A-F六个文件的荒唐与违法性。
(一)文件B对"邪教组织"的纲领性描述的缺陷
上述虽已揭示文件B不具备法律的基本特征,实在算不上"解释法律",但其对"邪教组织"的描述起到了纲领性的作用,指 导着全国人民对这一术语的认识,有必 要在此略作分析。
文件B中是这样叙述的:"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 治。"
1·关于"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法律上的"冒用",其指向是特定的标识、标志、名义、称号、身份等,被冒 用的对象必定有明确的权利人,冒用行为 侵害了权利人的专有、专用权。而"宗教"、"气功"不具备专有、专用性,找不到权利人,也就不存在"冒用"的问题。因此,"邪 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 他名义"属逻辑错误,语法上是"病句",当归于无效。其实,单纯从立法用语规范看,"使用"最为贴切,此处"冒用"一词,无 非是增强贬义气氛、扣大帽子而 已。
2·"采用各种手段"属于赘语,应删掉。
这样一来,对"邪教组织"的描述就成了"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这是一句空话,表 达不出"邪教组织"在法律上 的区别性特征。
(二)除文件B之外的其它五份文件,即最高检察院和/或最高法院针对"邪教"案件的司法解释,凡涉及对刑法300条 第一款理解和适用的,因其恰恰违反刑法 300条第一款的直接规定和立法本意,当归无效
上述提到,刑法300条第一款的功能和作用在于"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顺利实施",这从其客体要件上一目了然。但是,A、C、 D、E、F这五份文件,不约 而同地把刑法300条第一款作为"反邪教"的法律依据去理解与适用,这无疑是明目张胆的对刑法的曲解、误导和滥用。 这里针对最主要的A和E两份文件进行全 面分析。
文件A第二条列举了应"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六种情形,包括聚众围攻、非法集会、非法出版等。"六种情 形"是法律行为,"依刑法 300条第一款定罪处罚"是法律适用,但是这个法律适用是错误的。法律行为必须构成"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 法律后果,才能适用该罪名。但"六种情 形"囊括的诸多法律行为中,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行为能够指向"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破坏"的法律后果。
文件E第一条也列举了应"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六种情形,细化为包括制作报纸多少份、光盘多少 张等。该文件的出台似乎是为了弥补上述 文件A的不足,但这份文件却是对于刑法300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肆无忌惮的歪曲。两相比较,文件 A旨在打压信仰者的上访权利和维护自己信仰的权利,而文件E在打压信仰者讲述真相的最基本的说话权利的同时,也是用 刑法手段试图切断普通百姓了解事实真相 的一切途径。
本人虽然直接看到的对法轮功信仰者定罪的刑事判决不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2001年6月前的判决应该是引用文件A,2001 年6月后的判决多引用文件 E,可见这两份文件为祸之烈。
文件B对"邪教组织"描述的缺陷源于无神论立法者们对于宗教信仰领域基本知识的欠缺,以及事实上以法律方式对"邪 教"下定义的不可行,似乎是可以原谅的; 但文件A、文件E对刑法300条第一款理解和适用的错误,属于对刑法300条第一款理解与适用的刻意歪曲,是不可饶恕的。
六、刑法300条第一款对待法轮功信仰者,其荒唐与错误,足令大陆整个司法界蒙羞千古
刑法300条第一款罪名包括两部份,其一是"利用邪教组织",其二是"破坏法律实施"。该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构成这两个方面。对 于前者,上面已分析"邪 教"写入法律条文的不科学性,本无须多言。但考虑到,"正"与"邪"的话题,虽不能、也不应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但 因其属于道德、道义立场的富有感情色彩 的价值判断,事关正义与良知,是每个具备思辨能力的人有权了解、评判的大是大非的话题,故此有必要澄清一二。
(一)"正"与"邪"的思考:从"揭批法轮功斗争"现象看端倪
1·如果一个群体,痴迷的动辄剖腹,癫狂的学傅怡彬拿菜刀杀人,狠毒的去浙江投毒杀乞丐,搞恐怖的邮寄炭疽粉,那么,这 样的群体大概用不着长期动用全国媒 体资源和宣传工具大张旗鼓搞"揭批"吧?这种群体除了自消自灭之外,刑法原有规定足以应付它,根本无须兴师动众费劲 劳神补充立法吧?
2·一种信仰是"邪"的,以何标准判断的?这种"标准"是谁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如何?与它对应的"正信"应 该是什么样的?
3·一种信仰是"邪"的,那么究竟"邪"在哪里?在哪本书上?在哪个录影带上?完整的、公开的让老百姓看看,百姓自己判断。不 要先是把书籍、音像一卡车一 卡车的拉去粉碎、烧毁,然后再在媒体上描述"他们就是这样这样的",斗倒批臭,这做法不光彩吧!
4·我们对于法轮功的了解究竟有多少?通过什么渠道了解?如果全是媒体的话,那么媒体的公信力是高还是低?一边倒的 评价是不是客观、讲不讲"看待问题一分 为二"?现实中有关法轮功的话题,我们有没有谈虎色变的感觉,这说明什么?
5·你用大喇叭(动用全国各种媒体)说人家是邪教,人家通过法律允许的上访、写信方式小声解释自己是怎么回事,就用 法律形式给人定罪判刑(上述文件A), 合理么?
6·非但不给人小声解释的机会,还把人抓起来判刑。人家私下里把这种无法律依据被抓、被判、被劳教的遭遇告诉别人,希 望得到善良人的理解和同情,就再用法 律形式给人定罪判刑(上述文件E),从而也剥夺了别人试图了解真相的机会,这合理么?
7·不放弃信仰(所谓:"转化")就判刑、劳教、洗脑,用赤裸裸的暴力解决思想信仰问题,合适么?能解决么?
8·暴力不好使了,软硬兼施、威逼利诱都用尽了,还是不能让人放弃信仰,就退而求其次:只要形式上签字("保证书" 之类)就可以。"签字就放人,不签字判 刑",不荒唐么?
9·只许你说人家"邪",不许人家讲历史、讲事实、讲真相,讲了就是"搞政治",不心虚么?
10·为了国外政府和人民的"安全",又是输出"邪教展览",又是组织"邪教讲座",做了大量的游说,人家在80多 个国家和地区依然合法存在,即使法国 2001年列出172个被监管的"Sect",也理所当然没有法轮功。那么,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人民都傻了 么?
11·这个群体在中国多么多么可怕,有那么那么大的社会危害,但"西方敌对势力"对这个群体却非常包容,那么,何不 把这个群体成员全送出国,送到敌对势力 国家,一方面"净化自己",一方面"毒害敌人",一举而两全其美,何乐不为呢?可偏偏不,在人家申请护照办理出国手 续时,百般阻挠,这是何苦啊!
类似可供我们思考的话题实在多,每个人只要多想,就能找到答案。
(二)从法律角度,至为关键的是:法轮功信仰者的所有行为与"破坏法律实施"究竟有什么关系
这么多年来,法轮功信仰者,这个遭受重重苦难的群体,不管他们上访也好,出版、印刷、复制宣传品也好,打条幅、发光 盘、喷标语、传九评、劝退党也好,在主 观上,他们的哪一个行为所体现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故意呢!客观上,他们破坏国家 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了?找不到, 根本找不到!遍寻中国所有法律、行政法规,1999年7月之前的不会有,1999年7月之后的呢?唯一可能沾点边的 是上面的"文件B"。但我相信,没有任 何一个人会打算去破坏"文件B"的实施,因为其一,破坏"文件B"的实施,先要有勇气承认自己是邪教组织成员,该决 定妨碍了其利益,从而仇恨它的实施;其 二,"文件B"本身的空洞,缺乏可操作性条款,实在找不出哪一部份可作为破坏的对象。
自1999年10月以来八年多时间,所有以"破坏法律实施罪"针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刑事判决,由于其缺乏犯罪客体要件 以及相伴生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在这 种犯罪构成要素四缺三的情况下,没有一起案件能站得住脚!
将近九年的时间里,究竟重复制造了多少起几乎一模一样的惊天冤案!古今中外,有哪个国家、哪个朝代,能够对自己颁 布、实施的法律错误理解、错误应用到这种 程度。其错误之明显、严重,为祸之烈,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牵涉善良无辜之多,恐怕是空绝千古!
以刑法300条第一款对待法轮功信仰者,从接连补充司法解释的立法活动,到各级法院将错误的司法解释广泛应用到实践 当中的司法活动,是人类有记忆以来立法 和司法史上绝无仅有的奇耻大辱,足令大陆整个法律界蒙羞千古!
七、直面现实,自错自纠,速清遗祸
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的判决结果表明一个刑罚原则:宁可错放,不可错抓。错放了,有补救的可能:等证据满足后再抓回来。错 抓了,就永远失去了补救的可能: 任何补偿也弥补不了一个无辜人遭受错误监禁打下的烙印。现实中我们不敢奢望美国的刑罚原则,但"错抓"有个度的问题。"佘 祥林杀妻案"真相大白后,人们无 不目瞪口呆。但我要说的是:佘案毕竟在案卷中能找到所谓犯罪客体(认定佘的妻子已死),现实中也存在相关的疑似证据 (水塘中的女尸、佘的妻子突然消失的事 实),但法轮功信仰者被判刑案件,无论在案卷描述中还是现实中,我们找不到可以被称为"犯罪客体"的任何蛛丝马迹。每 一起法轮功信仰者被判刑案件,其错误 与冤枉,均远超于"佘祥林杀妻案"。
"两高"出台的曲解刑法300条第一款的司法解释是大量惊天错案产生的直接"理论基础"。"两高"的错误无法掩饰、 洗脱,因为即使再立法也不能溯及既往; "两高"的错误也无法回避、拖延,因为总得有面临的那一天。
各地司法系统忠实执行"两高"错误的司法解释,他们是惊天错案的直接生产者,自1999年10月以来所有参与侦查、 起诉、判决法轮功信仰者的司法人员,他 们其实也是受害者:由于他们在实践中对刑法300条第一款理解和适用的错误,他们的行为恐怕已经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 九条"徇私枉法罪"的基本特征。
解铃还须系铃人。"两高"唯一能做的、而且必须做的就是立即承认涉及刑法300条第一款的、仍在为祸的司法解释自始 无效,立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释放所 有被陷冤狱的法轮功信仰者,纠正所有错案,还信仰者以清白。只有这样,"两高"才有可能解脱自己设置的困境。尽管"两高"的 错误司法解释和各地、各级法院 的错误判决已无可挽回的给法轮功信仰群体中的相当一部份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永远无法弥补的伤害,但相信这个怀有大善大 忍之心的信仰群体对于所经受的近九年的 苦难有自己独特的理解和认知,起码不至于把含"两高"在内的司法系统当作制造这场苦难的罪魁祸首,因此,取得他们对 强权压制之下司法系统的不得已之举的谅 解与宽宥,必不至太难。
公、检、法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在打压法轮功的"斗争"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在这段历史即将结束的今天,各级司法 部门、每个司法权力者都要重新审视、省 思自己参与这场政治运动的程度和自己的做法给这个信仰群体造成的危害。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知识界担心,由于整个社会缺乏对"文 革"深刻、全面的反思,对 于"文革"这样苦难深重的教训不能真实认知的情况下,历史难免会重蹈覆辙。看看九年来针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这场全国性 声势浩大的政治运动,我们年长的可有似 曾相识的感觉?有人说"文革"之乱,在于无政府主义的蔓延,在于公、检、法的瘫痪,而今天,"法治"大旗遮掩之下,公、检、法 有条不紊的制造着一起起惊天 错案,这又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思考?
包括"两高"在内的各级司法部门、每个司法权力者,无论当初基于何种情形,主动或者被动成为这场政治运动的参与者,那 么在退出的时候,希望你们能够体面 些,主动些。你们决定不了这场政治运动的开始,也改变不了这场运动行将终结的事实,但是至少你们能够决定自己对结束 这场运动的立场和态度,以及在结束过程 中自己应该在哪些问题上去选择作为和不作为。
最后,奉劝"两高":
昔曾昏昏铸大错,酿惊天冤案,致天地昏晦;
今宜昭昭清遗祸,洗奇大耻辱,还乾坤清朗!
王永航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
本文同时email至:
最高人民检察院(web@spp.gov.cn)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国法院网(tg.fzsp@chinacourt.org)
全国人大主办的中国人大网(tgxx@npc.gov.cn)
司法部主办的中国普法网(pfmaster@legalinfo.gov.cn)
国外民间大纪元网(editor@epochtimes.com)(h
http://www.ifjc.org/content/view/1933/29/lang,zh-cn/
人权律师王永航被非法秘判7年
新唐人 / 2009年11月28日
11月27日,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对人权律师王永航非法判刑7年,判决书宣称的事实依据包括,王永航在境外网站发表 文章。10月中旬,法院对王永航律师秘 密开庭,家属和律师均未能出庭,王永航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人权律师王永航
北京律师兰志学和张传利作为王永航的代理律师,介入案件至今,一直未能会见王永航,大连国保告知律师案件涉密不准会见。大 连姚家看守所也非法拒绝律师会见 要求。开庭宣判之日,律师向法官递交委托手续和出庭函,据理力争要求出庭。至此,王永航才知道家属为他聘请了辩护律师。
兰志学律师说:"我提出要求,作为王永航的辩护律师,是否考虑让我在辩护席上就坐?(法官)説你现在只能旁听。(王 永航)才知道,有律师要为他做辩护,就 询问。很显然,法庭并没有告知他,王律师感觉到很意外。"
法官当庭非法宣读判决书称,王永航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破坏法律实施。兰志学律师表示,王永航为自己做了无罪陈述,闭 庭后,王永航签署委托书,聘请两位律 师做上诉代理律师。
两位律师表示,10月16日,在未通知家属和律师情况下,大连沙河口区法院对王永航秘密开庭。沙河口区法院法官对前 去质疑的王永航妻子于晓燕说,你居住地 的街道办,派出所都有人来旁听,你怎么会不知道开庭?于晓燕到派出所问办案警官,警官却说,为什么告诉你?你不是王 永航的妻子,国保大队说你们离婚了。于 晓燕谴责这是别有用心的造谣,她和王永航兄姐强烈要求合法出席旁听。27日,终于在宣判开庭的法庭上再见到丈夫,时 间不到20分钟。
于晓燕讲述王永航的情况说,"(王永航)伤势是很严重的,一条腿是有萎缩的,而且他的状况非常的差,属于一种非常虚 弱的状态,但是理智非常清醒,意志非常 坚定,条理也非常清晰,我跟他讲,家里都挺好,你放心。"
于晓燕从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博士毕业,回到大连的第2天,丈夫王永航就被秘密绑架,她一个人四处打听丈夫下落,深夜 恐吓电话骚扰,甚至半夜撬门入室,白天 跟踪监视,家里亲人为她担惊受怕,妈妈和婆婆先后病倒。于晓燕坚持依法申辩丈夫无罪,期间无数次被言语恐吓威胁。
兰志学律师告诉记者,律师在法庭内外一直被全程拍摄,张传利律师质问他们是什么人。为什么对他们拍摄?对方冷笑着回 答,"我瞅你们好看。"律师表示,拍摄 者非常狂妄,面对那么多法警,法官,就敢这样说,可见他们不是一般的身份。律师和于晓燕离开法院之后一直被牌照 DH997的车跟踪,律师将于晓燕送到单位 时看到门口有一位国保,据于晓燕讲,这个人长期跟踪她。
人权律师王永航数度为法轮功学员出庭做无罪辩护, 2008年,王永航在海外网站发表致胡温公开信,从法律法理上,论述对法轮功学员的定罪起诉毫无法律依据,遭到长期跟踪监控。2009 年7月4日,大连国 保秘密绑架王永航,酷刑致脚踝骨折。
----------為法輪功學員辯護 王永航律師被非法判刑七年(圖)
2009/12/01 04:48:02 瀏覽82|回應0|推薦0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有目擊者目睹大連律師王永航被送至 大連沙河口法院開庭。法庭非法宣判王永 航徒刑七年,誣陷的罪名是「利用××破壞法律實施」。
王永航律師
當時現場的警察、國安、交警大約四十多人,並將大連沙河口法院門前清場,前去的還有記者。
王永航,男,原遼寧乾均律師事務所律師,三十六歲,二零零七年起多次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供法律援助。二零零八年五月因 其妻子被上海警方非法關押一事,發表致 胡、溫的公開信,指出以刑罰手段對待法輪功信仰者的違法性,要求當局立即改正自一九九九年來的錯誤判決,釋放所有被 非法關押的法輪功信仰者。
王律師並在《昔日鑄大錯,如今宜速清遺禍》中針對中共當局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施加於法 輪功信仰者的致命錯誤,致最高人民檢察 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公開信的方式進行呼籲,期望司法權力者能夠顧及最起碼的法律尊嚴。
其後,他所在的律師所迫於壓力解除了與他的聘用關係,他的律師證亦被中共司法當局扣押至今。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王永航律師為法輪功修煉者叢日旭作無罪辯護,再次觸怒中共。二零零九年七月四日,王永航律師 被闖入家中的警察帶走,此次非法抓捕行 動據知情人反映是北京周永康親自下令,之前已對王永航律師進行過跟蹤、拍照。同時帶走的還有王永航的妻子、法輪功修 煉者於曉豔。當時王年近八十歲的母親也 遭到粗暴執法、恐嚇與驚嚇。
之後王永航被毆打致腿骨骨折,因治療拖延,造成骨折錯位,局部皮膚出現破損伴感染,傷口處嚴重感染,傷勢惡化。後八 月十日被送到中心醫院手術,國安警察在 醫院嚴密監視他,妻子要求探視被拒,處境非常惡劣。
目前王永航是又一位因在法輪功問題上因言獲罪、因正義被入獄的大陸律師。尚不知王永航律師的家屬是否已得知此次開 庭,如有可能,請正義者多助通知,也請有 良知者幫助營救。
中共不願面對來自天意、民心的反對,但是歷史的車輪決不會因此就不碾過腐敗的王朝。請在這場對人權、對正信的迫害中 還被利用、還主動維持的中共打手和幫兇 們,真正靜下心來思考自己的未來,是否還能在紅潮覆滅的浪潮面前忽略自己生命的存亡,究竟是放棄一切隨同中共爛船沉 入萬劫不復,還是幡然悔悟、彌補過錯, 為自己留下一條退路。
王永航:昔日铸大错,如今宜速清遗祸
7月20日 致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底,在为一位法轮功信仰者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我非常痛苦的了解到这一苦难群体在基本法律保障方面的缺失。宪 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实 践中本已大打折扣,到他们身上更是完全形同虚设。最让我吃惊的是,在对多年来一贯施加给他们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 律实施罪"相关问题进行反复推敲后,我 发现:在当前中国法律框架范围内,以刑法300条第一款强加给法轮功信仰者存在极为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甚至是致 命的错误。其后,我就此问题求教于我能 接触到的每位律师、法学界朋友,没有一个人能对我的观点本身提出丝毫反驳与异议,倒是一致对我涉入这一敏感问题的做 法极力规劝:法轮功的事情碰不得。我曾 尝试通过参与法庭辩护的方式让司法权力者认识到情况的严重性,但遗憾的是,由于律师介入法轮功案件所受到的苛刻限制,我 甚至连到法庭发出声音的机会都没 有。今年5月6日,因为一起紧急事件,我以公开信的方式向最高国家领导人极力陈述以刑法300条对待法轮功信仰者的 荒唐,希望能够引起一点点关注。两个多 月过去了,非但没有针对我所揭示问题的任何正面的、哪怕是批判性的回应,反倒是司法主管部门借年度注册之机不动声色 的收回我的律师证扣押至今,且连个像样 的说法都没有。
两个月的清静时间,使我能沉下心来思考自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后中国走过的这段立法和司法道路。九年来发 生的事实表明,昨天法轮功信仰者所遭遇 的法律困境,今天就可能不同程度的重复发生在其他群体身上:比如各种名义的上访者、具有社会影响的群体性案件当事人、基 督教家庭教会成员等。可以说,法轮 功信仰者所经受的法律保障缺失的状况,已经成为整个中国自1999年以来这段立法和司法道路的真实缩影。今天,再次 以我浅薄的法律知识,针对法轮功信仰者 遭受刑罚对待的事实,全面分析刑法300 条第一款在实践中适用的错误,指出问题所在,并敦请"两高"在认清问题严重性后直面现实,纠正错误,摆脱自设的困境。我 之所以坚持这么做,是因为这不仅关 系到成千上万信仰者及其亲人的基本生存与生活权利,还关系到司法权力者对现有法律最起码的尊重、维护,关系到司法权 力者在行使司法权方面最基本的权威与尊 严,关系到整个大陆司法界的声誉,乃至关系到后世法律人是否为我们今天的作为与不作为而蒙羞。
前言
1999年10月之后,为了迎合当时的"揭批斗争"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检、最高法分别以法律、司法解释的形 式围绕刑法300条做了立法与司法补 充。这些补充沿用至今,被公、检、法作为对刑法300条理解与适用的依据,包括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行为定性、定罪、量 刑的依据。现将所有公开的文件按时间顺 序罗列如下,并附简短说明。
A·《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8日 最高检、1999年10月9 日最高院通过,自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该文件中不含"法轮功"字样)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该文件中不含"法轮功"字 样)
C·《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1999 年10月31日颁布并实施;该文 件中含"法轮功"字样)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1999 年11月5日颁布并实 施;该文件中含"法轮功"字样)
E·《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1年6月4日颁布,2001年6月 11日实施;该文件中不含"法轮功"字样)
F·《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02年5月20日颁布并实施;该文件中不含"法轮功"字样)
上述所有法律文件中,无论是否明确包含"法轮功"字样,从文件出台的特殊背景、相关条文指向以及文件C、D内容描述看,这 六份文件无疑是对法轮功信仰者 "量体裁衣"的产物,其显明的针对性是一目了然的。
本文根据法律的基本原理,围绕刑法300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对上述六份文件的制订、理解和应用进行分析。内容涉及:刑 法300条第一款出台的背景与功 能;"邪教"写入法律条文的不科学性;刑法300条第一款理解与适用应把握的关键;为迎合特定"政治斗争"形势而仓 促补充立法、司法解释这一行为的不正当 性;仓促补充的立法、司法解释内容本身的合法、有效性;以及用刑法300条第一款对待法轮功信仰者的荒唐与错误分析;最 后谈到最高司法机关如何摆脱自设的 困境。
一、刑法300条第一款的出台背景与功用
据查证,刑法300条第一款脱胎于1979年版《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第99条,全文如下:
第九十九条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犯罪事项"进行反革命活动"改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对前半部份进行逻辑调整("组 织、利用封建迷信"中"'组织 '封建迷信"显然不通,改为"利用迷信"),同时增加了"邪教组织",与"会道门"并列,并调整了刑事责任部份。修 改后条文如下: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一修改表明该法条的功能由过去的"镇压反革命活动"转变为现在的"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呼应了90年 代中国大陆的"法治"呼声,至少在形式 上表达了立法者希望以刑罚方式扫清法治道路上的障碍、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积极态度。结合立法背景和立法者本意,这里 可以明确的是,"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的顺利实施"是刑法300条第一款的真正和根本立法目的。
二、刑法300条纳入"邪教"、"迷信"等术语,不严肃、不严谨、不科学,悖逆法治精神
把"邪教"二字写入法律而且是刑法,这一举动,在当今世界,中国的立法者们开了先河。
"邪教"写入法律,势必要对"邪教"作法律上的定义,设定评判标准和界限,以法律的形式对信仰的"正"与"邪"予以 评价,果若如此,仅仅定义"邪教"是不 够的,恐怕还要定义与之相对的"正教",甚至"非正非邪教",这不单在道理上荒唐,而且直接违背《世界人权宣言》和《公 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 条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以及现代国家政教分离的通行原则。
世界上为什么有五花八门的宗教,就是因为宗教信仰具有高度的独立性、排他性、不兼容性,这些特点也是维系宗教传承所 必需的。基督教历来抨击佛教是"拜偶像 的",而佛教徒也从来没把西方宗教中的神放在眼里。在信仰领域,"正"与"邪"只能是站在本宗教的立场上对其它信仰的评价,怎 么可能由世俗的立法、行政、 司法机构搞一个通用的法律上的标准去评判哪个信仰是正的、哪个信仰是邪的呢?当今世界正常国家不会做这种出力不讨好 的蠢事。
为说明"邪教"写入法律的不可行,我们先看一下香港政府的立法反邪教计划为什么失败,再看一下其它国家所谓的"反邪 教立法"。
(一)从香港政府拟订立"反邪教法"但最终遭搁置看对邪教立法的不科学
2001年1月,中央电视台播出了真相已广为今天的人们所知的"天安门自焚事件"后,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在2001 年2月8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发表了"法轮 功或多或少是有点邪教的性质"的言论,随后媒体传出政府打算"立法反邪教"的消息。这在香港各界引起轩然大波。
1·宗教团体的意见及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的建议
2001年2月20日,香港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召集特别会议,邀请当地十二个颇具影响力的宗教团体的代表出席,对"'正教'和 '邪教'的定义"及"政府 需要尊重宗教自由"等话题发表意见,十二个宗教团体中有九个明确表示反对政府以法律方式对"邪教"做出定义和规范管 理。议员就相关问题质询出席会议代表 后,委员会主席郑家富作总结,重申尊重宗教自由的重要性,盼望政府会考虑宗教团体代表和议员的意见,不会干预宗教团 体在香港的合法活动。
2·律师界的反应
2001年5月25日,香港大律师公会执委会发布《就政府考虑立法取缔"邪教"的新闻稿》,共表述十二点,力陈"立 法取缔邪教"的危害,力请香港政府不要 为根本不存在的威胁而草率立法应对"邪教"。大律师们认为,完全客观的界定何谓"邪教"根本不可能。"邪教"一词本 身就有轻侮蔑视的成份。任何组织一旦被 冠以"邪教"之名,亦即被认定其成员的宗教信仰或道德价值观不仅偏执,更不为社会大众所接受。既然不可能完全客观界 定何谓"邪教",取缔"邪教"的任何法 律在执行时必含有武断成份而容易被滥用。(网页:http: //fungchiwood.com/evilcult-BarAssociation.htm)
3·普通民众的反应
政府有没有必要立法对付邪教?香港民主党于2001年5月30日至6月2日访问了六百二十名市民,有57%受访者认 为,香港的情况无需政府专门对邪教立 法,而56%的人担心假若政府立法,会限制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
就这样,宗教团体及宗教界权威人士、立法会议员、律师界、以及普通民众的多数意见都不赞成订立"反邪教法",香港政 府毕竟要顾及一点民意,立法计划最终破 产也是必然。
(二)正本清源:其它国家所谓对"邪教"立法的真相
2001年前后,大陆媒体谈到国际上治理"邪教"的做法时,宣传最多的是日本和法国"通过立法打击邪教",那么,日 本和法国订立的法律果真是"反邪教法" 吗?以下略作解释,以正视听。
1·日本:官方对《管制曾恣意进行谋杀的组织法例》的解释。
据《明报》、《东方早报》报导,2001年7月13日,香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在一次公开演讲时,为说明港府"立法 取缔邪教"的必要性,援引法国立法情况 以及日本订立的《管制曾恣意进行谋杀的组织法例》作为国际立法管束"邪教"先例。当月23日,日本驻港领事川田务发 表声明并致函媒体,称日本所通过的《管 制曾恣意进行谋杀的组织法例》"只针对已经被法院定罪,犯有集体谋杀的组织或社团,其内容没有对邪教作定义,所以该 法例技术上并非反邪教法"。信中还提 醒,"请特别注意的是,所有没有前科的团体都不包括在这法案范围之内,就算该组织有可能将来会触犯该等罪行。"
日本在1995年发生了奥姆真理教制造的东京地铁毒气杀人事件,造成12人死亡,5000人受伤,震惊世界。但就是 这样一个有谋杀前科的信仰团体,日本也 仅仅通过立法对它加大监管力度,削弱其再次行恶的能力,而奥姆真理教作为信仰组织,依然在日本合法存在,未遭"取缔"。这 就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体现:法律只 能约束、管制人的行为,涉及信仰、思想、精神层面,就无能为力了,强而为之,必背上侵犯人权、践踏信仰自由的恶名。
2·法国:被严重误读了的"Anti-Cult Law"(我不懂法语,只能用略懂的英文版理解)
法国教派林立,也曾发生过信仰团体大规模自杀的案例,如1994、1995年连续发生的太阳圣殿教集体自杀事件,政 府和社会的确是饱受"邪教"困扰。法国 国会酝酿三年后,在2001年5月30日通过了"Anti-Cult Law"。中国媒体对此大报特报,仿佛一下子找到了"用法律武器同邪教作斗争"的国际依据,甚至连香港的媒体在报导 法国这一立法也以"反邪教法"称之。那 么,法国的"Anti-Cult Law"真是一部"反邪教法"吗?
(1)从使用的法律名称看。在法案被法国国家议会通过时,使用的名称英译为"A bill directed to the reinforcement of prevention and repression of cultic movements which undermine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汉语意思是"关于加强防止和压制破坏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偏激宗派活动的提案"。法案条文中的 "Cult",有"脱离主流的派别","狂 热崇拜","信仰偏激"的意思,虽然或多或少含有贬义的色彩,但决对没有"邪恶"、"邪教"的意思,大家不妨找本权 威的英汉词典查查看。
不仅如此,上述法案在2001年6月21日被作为法律正式颁布的时候,题目进一步作了修改,英译变成"Act to reinforce the prevention and repression of sects which infringe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以"Sect"(宗派、支派)这样纯粹中性的词取代了"Cult",中文意思"加强防止和压制 侵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派的法令",这 怎么能解读出感情色彩浓重的、污蔑性的"反邪教法"呢?
(2)从法律条文内容看。说不清楚什么是"洗钱",就不会制订"反洗钱法",搞不明白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就不会出台"反 不正当竞争法";法案中如果没 有对"邪教"下定义,那它就不可能称得上"反邪教法"。中国社科院宗教所的王六二先生在其论文《法国如何治理邪教》中 开篇即承认,"法国未从法律角度对邪 教下过定义",并引用法国外交部长宗教顾问Roudaut的解释称,这是因为"法国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 "Anti-Cult Law"或"Anti-Sect Law"所有条文中,从头到尾没有出现"Evil Cult"这样可被译为"邪教"的术语,整个条文中更找不到被堂而皇之写入中国司法解释的"冒用宗教名义"、"神话 首要分子"、"制造、散步迷信邪说蛊惑 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之类的所谓"邪教"特征描述。当然,这些话果真写入法案,是对国会议员智商的嘲弄。
(3)从法律的实施过程看。法国政府根据"Anti-Sect Law",列出了172个被作为监管对象的"Sect"。对这些监管对象,法国政府也决对不敢使用"Evil Cult"这种仇恨、歧视性词汇,否则,别说被监管的172个信仰团体要上街,就连普通民众都不会答应。
把法国的"Anti-Cult Law"或"Anti-Sect Law"当作"反邪教法"在媒体大肆宣扬的做法,借用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常用语,叫做"别有用心"。
"邪教"写入中国刑法在世界范围的绝无仅有和独树一帜,大陆法律界的专家们不是不清楚。在"揭批斗争"如火如荼的 1999年12月,北大一位副教授在《法 学》杂志撰文称:"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的刑法和刑法理论尚不能提供可以直接借鉴的关于"邪教组织"的刑 法定义。在商品经济最先发达起来的欧 洲,大约在 18世纪末19世纪初就不再使用刑法处罚'异教'或者'邪教',而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在北美地区,在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下,也 不能仅仅因为所信奉的教义不 同而使用刑法手段加以压制……" (《法学》第217期)
当然,我们反对轻易将"邪教"、"迷信"写入法律,绝不等于漠视、豁免或者无可奈何于邪教的社会危害。香港各界不赞 成港府订立"反邪教法",不是港人对 "邪教"有什么偏爱,而是因为公众相信香港目前的法律足以兼顾信仰自由和市民安全保障。事实上,即使一个法律制订完 善程度不高的社会,也足以抵挡一般"邪 教"的危害,道理很简单:张三行为违法,无论他是否属"邪教成员",都应面临法定的法律后果。如果非要订个"规矩"根 据信仰身份区别对待,比如,张三和李 四干了同一件事,张三是"邪教成员",就违法,李四不是"邪教成员",就不违法,那么这种把法律后果同信仰身份挂钩的"规 矩",必为恶法。遗憾的是,直到 今天还有人喊着要订立"反邪教法",这些人要么是对法律无知,要么是对拥有独立思想、信仰的人怀有莫名仇恨。无论基 于什么动因,这种努力无疑将陷国家的立 法者于不义。
"邪教"一词,不但在世界各国法律条文中找不到类似的术语,即使在国外一般用语中也很难找到一个对应的词汇。从一件 事可以看出:1999年8月,全国人大 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国务院新闻办二局局长顾耀铭、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局副局长李伍峰、国 务院法制办李适时、中国日报总编朱英 璜、外交部翻译室主任徐亚男、外语专家王弄笙、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涂世华等人针对"法轮功"英文称谓、定性,搞 了个"法轮功英文称谓研讨会","研 讨"的结果是,对"法轮功"不宜用中性的"Sect",用"Cult"好,必要时加上"Crazed"或"Evil"。"研 讨会"最后表示:"'邪教'英 文中如何表述,还可以研究"(中新网2001年3月2日报)。大腕云集绞尽脑汁都找不到"邪教"的最佳英文词汇,可见,"邪 教"恐怕是个极富中国特色的称 谓。
三、刑法300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应把握的关键
对照刑法300条第二、三款,有助于更好的理解第一款,三款照抄如下(括号中内容是为便于理解添加)。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 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面已经谈到修改后的刑法300条第一款的功能和作用在于"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顺利实施",下面从犯罪构成四要素(要件)的 角度进一步分析,确保理解和 适用上不至出现大的偏差。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应当与刑法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相同(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公正起见,去伪存真,我 们参考一下 2008年1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 对刑法278条客体要件的分析描述(1754页):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指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 的贯彻。法律、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法律渊 源效力等级比较高的两个层次。法律在本罪中仅指狭义的法律……煽动暴力抗拒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已经颁布尚未施行的法律和行政法 规。例如,某人对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不满,在看到报纸上发布的法律条文后即煽动群众"该法一旦施行即以暴力抗拒其实 施",即属煽动暴力抗拒已经颁布但尚未 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二)主观要件,参照2008年1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对于刑法300条第一款"利 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 要件的分析描述(1909页):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 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组织、利用会道 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活动,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但行为人主观不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实施的目的的,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四)客观要件,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
综合以上内容,尤其是权威人士对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解释,我们可以总结出构成刑法300条第一款"利用 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 必备的几个特点,也就是我们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应把握的关键:
(一)必须有一部明确的、具体的(而非笼统的、模糊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经或即将处于生效状态。此处的"法律"是 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订的法律。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破坏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故意。行为人一般应知道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而且认 为该法律、行政法规若实施将会对自己的 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行为人要故意让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
(三)行为人采取了某种方式针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进行了破坏,客观方面致使"法律"、"行政法规"的实 施秩序遭到了破坏,产生了具有社会危害 的法律后果。
(四)需要明确的是,"破坏法律实施"不等同一般的"违反法律规定"。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例,某人多生了两个 孩子可能构成"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规定",但不会构成"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因为某人多生孩子并不表明其主观上想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得 不到"贯彻"。
四、1999年10月后对"邪教"相关问题进行立法与司法解释紧急补充的行为,实质是以立法名义参与政治运动,此恶 举是中国法律界的耻辱,并直接导致中国 在法治道路上的大溃退
前面已经说过,A-F六个文件,以其出台背景和内容看,无论是否点名,无疑全是针对法轮功来的。结合当时的政治和社 会背景,我们可以看到千百次重复验证的 一个铁的规律:弄权者个人意志、政权意志一旦主导了立法方向,立法机构必然成为傀儡,所立"法律"也势必成为弄权者 得心应手的打人工具。而这样的事情发生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轰轰烈烈写入宪法的当年,是多么令人心酸的讽刺。
特别是文件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份文件在"中国法律法 规信息系统"中被归入"刑法"类,正常 理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赋予的第67条第四项职权,即"解释法律"。但仔细看看它的全部内容会发现,这根 本就不是在"解释法律":通篇693个 字,除了"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句话是重复刑法相关规定、看起来像法律条 文外,其余的一概"新闻联播"语言风 格,类似某官员在做"严打"总动员,充斥着口号、宣传鼓动和感情色彩丰富的命令式语句,如:"坚决依法取缔"、"严 厉惩治"、"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 治"、"依法予以严惩"、"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动员和组 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认 真落实责任制,把……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等等。
文件B完全不具备法律作为"规范性文件"的一般特征:反"邪教"却没有对什么是"邪教"给出像样的轮廓,更没有关于"邪教"组 织、"邪教"活动的行为模式 描述、定性与法律后果的设定,法律应有的严肃性、严谨性、逻辑性、条理性、可操作性,在这份文件中荡然无存。
结合当年的"揭批斗争"大背景,我们回顾A-F六个文件仓促出台的过程和显明的用意,不难看出,这些文件的制订实质 是严重的政治跟风,而不是严谨的立法与 司法解释。想一想这些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对一个信仰团体的相当一部份成员及其亲友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所有 参与其中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为自己背叛法治精神、屈 从弄权者意志、强立恶法的行为感到羞愧。
1999年3月,"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法律界欢呼雀跃,是的,一个国家,无论多么落后、无序、不公,只要真正秉 承法治精神前行,不管过程多么缓慢、艰 难,民主、公平、自由、人权这些普世价值会逐步跟进,因为含法治在内的这些美好价值本来就是伴生相依的共同体。但是 1999年之后发生的历史事实表明:专 权、人治,一旦披上法治的外衣,就好比魔鬼穿上袈裟,隐蔽了邪恶的本质,窃据了被膜拜的高位,祭起权威与公正的大旗,为 祸愈烈且不易察觉。在"法治"大旗 之下,以立法名义协助弄权者搞政治运动的恶举,是中国法律界的耻辱,是导致中国在法治道路上开始历史性溃退的祸端。现 实告诉我们一个规律,昨天立恶法针对 法轮功信仰者,今天就会用同样手段对付其他人,略举三例:
1·为打压法轮功信仰者,1999年首次以法律、司法解释的形式剥夺了宪法里写明的含法轮功信仰者在内的每个公民的 上访权利。2005年出台了被法律界称 为恶法的《信访条例》,从此以后,全国人民"越级上访违法、超过五人上访非法"。
2·1999年在法轮功问题上首开公权力以行政、法律手段大规模干预信仰领域的先例。2007年7月无神论政权下的 行政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通过了《藏 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从此以后,"活佛转世"必须接受行政手段管理。
3·1999年7.20之后,律师长期被以口头传达的方式告知禁止为法轮功信仰者做无罪辩护,剥夺了律师的独立执业 权的同时也剥夺了法轮功信仰者接受法律 服务的权利。2006年全国律协发布《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迫使律师面对群体性案件知难而退,使 群体性事件当事人不能平等享有接受法律服务 的权利。
这也是我开篇提到的"法轮功信仰者所经受的法律保障缺失的状况,已经成为中国自1999年以来这段立法和司法道路的真实缩 影。"
五、1999年10月后出台有关"邪教"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其内容本身存在的不严肃、不科学以及违法性
上面分析"以立法名义参与政治运动"的行为之恶,下面分析这一恶行的恶果:A-F六个文件的荒唐与违法性。
(一)文件B对"邪教组织"的纲领性描述的缺陷
上述虽已揭示文件B不具备法律的基本特征,实在算不上"解释法律",但其对"邪教组织"的描述起到了纲领性的作用,指 导着全国人民对这一术语的认识,有必 要在此略作分析。
文件B中是这样叙述的:"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 治。"
1·关于"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法律上的"冒用",其指向是特定的标识、标志、名义、称号、身份等,被冒 用的对象必定有明确的权利人,冒用行为 侵害了权利人的专有、专用权。而"宗教"、"气功"不具备专有、专用性,找不到权利人,也就不存在"冒用"的问题。因此,"邪 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 他名义"属逻辑错误,语法上是"病句",当归于无效。其实,单纯从立法用语规范看,"使用"最为贴切,此处"冒用"一词,无 非是增强贬义气氛、扣大帽子而 已。
2·"采用各种手段"属于赘语,应删掉。
这样一来,对"邪教组织"的描述就成了"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这是一句空话,表 达不出"邪教组织"在法律上 的区别性特征。
(二)除文件B之外的其它五份文件,即最高检察院和/或最高法院针对"邪教"案件的司法解释,凡涉及对刑法300条 第一款理解和适用的,因其恰恰违反刑法 300条第一款的直接规定和立法本意,当归无效
上述提到,刑法300条第一款的功能和作用在于"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顺利实施",这从其客体要件上一目了然。但是,A、C、 D、E、F这五份文件,不约 而同地把刑法300条第一款作为"反邪教"的法律依据去理解与适用,这无疑是明目张胆的对刑法的曲解、误导和滥用。 这里针对最主要的A和E两份文件进行全 面分析。
文件A第二条列举了应"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六种情形,包括聚众围攻、非法集会、非法出版等。"六种情 形"是法律行为,"依刑法 300条第一款定罪处罚"是法律适用,但是这个法律适用是错误的。法律行为必须构成"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 法律后果,才能适用该罪名。但"六种情 形"囊括的诸多法律行为中,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行为能够指向"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破坏"的法律后果。
文件E第一条也列举了应"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六种情形,细化为包括制作报纸多少份、光盘多少 张等。该文件的出台似乎是为了弥补上述 文件A的不足,但这份文件却是对于刑法300条第一款的进一步肆无忌惮的歪曲。两相比较,文件 A旨在打压信仰者的上访权利和维护自己信仰的权利,而文件E在打压信仰者讲述真相的最基本的说话权利的同时,也是用 刑法手段试图切断普通百姓了解事实真相 的一切途径。
本人虽然直接看到的对法轮功信仰者定罪的刑事判决不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2001年6月前的判决应该是引用文件A,2001 年6月后的判决多引用文件 E,可见这两份文件为祸之烈。
文件B对"邪教组织"描述的缺陷源于无神论立法者们对于宗教信仰领域基本知识的欠缺,以及事实上以法律方式对"邪 教"下定义的不可行,似乎是可以原谅的; 但文件A、文件E对刑法300条第一款理解和适用的错误,属于对刑法300条第一款理解与适用的刻意歪曲,是不可饶恕的。
六、刑法300条第一款对待法轮功信仰者,其荒唐与错误,足令大陆整个司法界蒙羞千古
刑法300条第一款罪名包括两部份,其一是"利用邪教组织",其二是"破坏法律实施"。该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构成这两个方面。对 于前者,上面已分析"邪 教"写入法律条文的不科学性,本无须多言。但考虑到,"正"与"邪"的话题,虽不能、也不应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但 因其属于道德、道义立场的富有感情色彩 的价值判断,事关正义与良知,是每个具备思辨能力的人有权了解、评判的大是大非的话题,故此有必要澄清一二。
(一)"正"与"邪"的思考:从"揭批法轮功斗争"现象看端倪
1·如果一个群体,痴迷的动辄剖腹,癫狂的学傅怡彬拿菜刀杀人,狠毒的去浙江投毒杀乞丐,搞恐怖的邮寄炭疽粉,那么,这 样的群体大概用不着长期动用全国媒 体资源和宣传工具大张旗鼓搞"揭批"吧?这种群体除了自消自灭之外,刑法原有规定足以应付它,根本无须兴师动众费劲 劳神补充立法吧?
2·一种信仰是"邪"的,以何标准判断的?这种"标准"是谁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如何?与它对应的"正信"应 该是什么样的?
3·一种信仰是"邪"的,那么究竟"邪"在哪里?在哪本书上?在哪个录影带上?完整的、公开的让老百姓看看,百姓自己判断。不 要先是把书籍、音像一卡车一 卡车的拉去粉碎、烧毁,然后再在媒体上描述"他们就是这样这样的",斗倒批臭,这做法不光彩吧!
4·我们对于法轮功的了解究竟有多少?通过什么渠道了解?如果全是媒体的话,那么媒体的公信力是高还是低?一边倒的 评价是不是客观、讲不讲"看待问题一分 为二"?现实中有关法轮功的话题,我们有没有谈虎色变的感觉,这说明什么?
5·你用大喇叭(动用全国各种媒体)说人家是邪教,人家通过法律允许的上访、写信方式小声解释自己是怎么回事,就用 法律形式给人定罪判刑(上述文件A), 合理么?
6·非但不给人小声解释的机会,还把人抓起来判刑。人家私下里把这种无法律依据被抓、被判、被劳教的遭遇告诉别人,希 望得到善良人的理解和同情,就再用法 律形式给人定罪判刑(上述文件E),从而也剥夺了别人试图了解真相的机会,这合理么?
7·不放弃信仰(所谓:"转化")就判刑、劳教、洗脑,用赤裸裸的暴力解决思想信仰问题,合适么?能解决么?
8·暴力不好使了,软硬兼施、威逼利诱都用尽了,还是不能让人放弃信仰,就退而求其次:只要形式上签字("保证书" 之类)就可以。"签字就放人,不签字判 刑",不荒唐么?
9·只许你说人家"邪",不许人家讲历史、讲事实、讲真相,讲了就是"搞政治",不心虚么?
10·为了国外政府和人民的"安全",又是输出"邪教展览",又是组织"邪教讲座",做了大量的游说,人家在80多 个国家和地区依然合法存在,即使法国 2001年列出172个被监管的"Sect",也理所当然没有法轮功。那么,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人民都傻了 么?
11·这个群体在中国多么多么可怕,有那么那么大的社会危害,但"西方敌对势力"对这个群体却非常包容,那么,何不 把这个群体成员全送出国,送到敌对势力 国家,一方面"净化自己",一方面"毒害敌人",一举而两全其美,何乐不为呢?可偏偏不,在人家申请护照办理出国手 续时,百般阻挠,这是何苦啊!
类似可供我们思考的话题实在多,每个人只要多想,就能找到答案。
(二)从法律角度,至为关键的是:法轮功信仰者的所有行为与"破坏法律实施"究竟有什么关系
这么多年来,法轮功信仰者,这个遭受重重苦难的群体,不管他们上访也好,出版、印刷、复制宣传品也好,打条幅、发光 盘、喷标语、传九评、劝退党也好,在主 观上,他们的哪一个行为所体现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故意呢!客观上,他们破坏国家 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了?找不到, 根本找不到!遍寻中国所有法律、行政法规,1999年7月之前的不会有,1999年7月之后的呢?唯一可能沾点边的 是上面的"文件B"。但我相信,没有任 何一个人会打算去破坏"文件B"的实施,因为其一,破坏"文件B"的实施,先要有勇气承认自己是邪教组织成员,该决 定妨碍了其利益,从而仇恨它的实施;其 二,"文件B"本身的空洞,缺乏可操作性条款,实在找不出哪一部份可作为破坏的对象。
自1999年10月以来八年多时间,所有以"破坏法律实施罪"针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刑事判决,由于其缺乏犯罪客体要件 以及相伴生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在这 种犯罪构成要素四缺三的情况下,没有一起案件能站得住脚!
将近九年的时间里,究竟重复制造了多少起几乎一模一样的惊天冤案!古今中外,有哪个国家、哪个朝代,能够对自己颁 布、实施的法律错误理解、错误应用到这种 程度。其错误之明显、严重,为祸之烈,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牵涉善良无辜之多,恐怕是空绝千古!
以刑法300条第一款对待法轮功信仰者,从接连补充司法解释的立法活动,到各级法院将错误的司法解释广泛应用到实践 当中的司法活动,是人类有记忆以来立法 和司法史上绝无仅有的奇耻大辱,足令大陆整个法律界蒙羞千古!
七、直面现实,自错自纠,速清遗祸
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的判决结果表明一个刑罚原则:宁可错放,不可错抓。错放了,有补救的可能:等证据满足后再抓回来。错 抓了,就永远失去了补救的可能: 任何补偿也弥补不了一个无辜人遭受错误监禁打下的烙印。现实中我们不敢奢望美国的刑罚原则,但"错抓"有个度的问题。"佘 祥林杀妻案"真相大白后,人们无 不目瞪口呆。但我要说的是:佘案毕竟在案卷中能找到所谓犯罪客体(认定佘的妻子已死),现实中也存在相关的疑似证据 (水塘中的女尸、佘的妻子突然消失的事 实),但法轮功信仰者被判刑案件,无论在案卷描述中还是现实中,我们找不到可以被称为"犯罪客体"的任何蛛丝马迹。每 一起法轮功信仰者被判刑案件,其错误 与冤枉,均远超于"佘祥林杀妻案"。
"两高"出台的曲解刑法300条第一款的司法解释是大量惊天错案产生的直接"理论基础"。"两高"的错误无法掩饰、 洗脱,因为即使再立法也不能溯及既往; "两高"的错误也无法回避、拖延,因为总得有面临的那一天。
各地司法系统忠实执行"两高"错误的司法解释,他们是惊天错案的直接生产者,自1999年10月以来所有参与侦查、 起诉、判决法轮功信仰者的司法人员,他 们其实也是受害者:由于他们在实践中对刑法300条第一款理解和适用的错误,他们的行为恐怕已经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 九条"徇私枉法罪"的基本特征。
解铃还须系铃人。"两高"唯一能做的、而且必须做的就是立即承认涉及刑法300条第一款的、仍在为祸的司法解释自始 无效,立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释放所 有被陷冤狱的法轮功信仰者,纠正所有错案,还信仰者以清白。只有这样,"两高"才有可能解脱自己设置的困境。尽管"两高"的 错误司法解释和各地、各级法院 的错误判决已无可挽回的给法轮功信仰群体中的相当一部份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永远无法弥补的伤害,但相信这个怀有大善大 忍之心的信仰群体对于所经受的近九年的 苦难有自己独特的理解和认知,起码不至于把含"两高"在内的司法系统当作制造这场苦难的罪魁祸首,因此,取得他们对 强权压制之下司法系统的不得已之举的谅 解与宽宥,必不至太难。
公、检、法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在打压法轮功的"斗争"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在这段历史即将结束的今天,各级司法 部门、每个司法权力者都要重新审视、省 思自己参与这场政治运动的程度和自己的做法给这个信仰群体造成的危害。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知识界担心,由于整个社会缺乏对"文 革"深刻、全面的反思,对 于"文革"这样苦难深重的教训不能真实认知的情况下,历史难免会重蹈覆辙。看看九年来针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这场全国性 声势浩大的政治运动,我们年长的可有似 曾相识的感觉?有人说"文革"之乱,在于无政府主义的蔓延,在于公、检、法的瘫痪,而今天,"法治"大旗遮掩之下,公、检、法 有条不紊的制造着一起起惊天 错案,这又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思考?
包括"两高"在内的各级司法部门、每个司法权力者,无论当初基于何种情形,主动或者被动成为这场政治运动的参与者,那 么在退出的时候,希望你们能够体面 些,主动些。你们决定不了这场政治运动的开始,也改变不了这场运动行将终结的事实,但是至少你们能够决定自己对结束 这场运动的立场和态度,以及在结束过程 中自己应该在哪些问题上去选择作为和不作为。
最后,奉劝"两高":
昔曾昏昏铸大错,酿惊天冤案,致天地昏晦;
今宜昭昭清遗祸,洗奇大耻辱,还乾坤清朗!
王永航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
本文同时email至:
最高人民检察院(web@spp.gov.cn)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国法院网(tg.fzsp@chinacourt.org)
全国人大主办的中国人大网(tgxx@npc.gov.cn)
司法部主办的中国普法网(pfmaster@legalinfo.gov.cn)
国外民间大纪元网(editor@epochtimes.com)(h
http://www.ifjc.org/content/view/1933/29/lang,zh-cn/
人权律师王永航被非法秘判7年
新唐人 / 2009年11月28日
11月27日,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对人权律师王永航非法判刑7年,判决书宣称的事实依据包括,王永航在境外网站发表 文章。10月中旬,法院对王永航律师秘 密开庭,家属和律师均未能出庭,王永航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人权律师王永航
北京律师兰志学和张传利作为王永航的代理律师,介入案件至今,一直未能会见王永航,大连国保告知律师案件涉密不准会见。大 连姚家看守所也非法拒绝律师会见 要求。开庭宣判之日,律师向法官递交委托手续和出庭函,据理力争要求出庭。至此,王永航才知道家属为他聘请了辩护律师。
兰志学律师说:"我提出要求,作为王永航的辩护律师,是否考虑让我在辩护席上就坐?(法官)説你现在只能旁听。(王 永航)才知道,有律师要为他做辩护,就 询问。很显然,法庭并没有告知他,王律师感觉到很意外。"
法官当庭非法宣读判决书称,王永航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破坏法律实施。兰志学律师表示,王永航为自己做了无罪陈述,闭 庭后,王永航签署委托书,聘请两位律 师做上诉代理律师。
两位律师表示,10月16日,在未通知家属和律师情况下,大连沙河口区法院对王永航秘密开庭。沙河口区法院法官对前 去质疑的王永航妻子于晓燕说,你居住地 的街道办,派出所都有人来旁听,你怎么会不知道开庭?于晓燕到派出所问办案警官,警官却说,为什么告诉你?你不是王 永航的妻子,国保大队说你们离婚了。于 晓燕谴责这是别有用心的造谣,她和王永航兄姐强烈要求合法出席旁听。27日,终于在宣判开庭的法庭上再见到丈夫,时 间不到20分钟。
于晓燕讲述王永航的情况说,"(王永航)伤势是很严重的,一条腿是有萎缩的,而且他的状况非常的差,属于一种非常虚 弱的状态,但是理智非常清醒,意志非常 坚定,条理也非常清晰,我跟他讲,家里都挺好,你放心。"
于晓燕从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博士毕业,回到大连的第2天,丈夫王永航就被秘密绑架,她一个人四处打听丈夫下落,深夜 恐吓电话骚扰,甚至半夜撬门入室,白天 跟踪监视,家里亲人为她担惊受怕,妈妈和婆婆先后病倒。于晓燕坚持依法申辩丈夫无罪,期间无数次被言语恐吓威胁。
兰志学律师告诉记者,律师在法庭内外一直被全程拍摄,张传利律师质问他们是什么人。为什么对他们拍摄?对方冷笑着回 答,"我瞅你们好看。"律师表示,拍摄 者非常狂妄,面对那么多法警,法官,就敢这样说,可见他们不是一般的身份。律师和于晓燕离开法院之后一直被牌照 DH997的车跟踪,律师将于晓燕送到单位 时看到门口有一位国保,据于晓燕讲,这个人长期跟踪她。
人权律师王永航数度为法轮功学员出庭做无罪辩护, 2008年,王永航在海外网站发表致胡温公开信,从法律法理上,论述对法轮功学员的定罪起诉毫无法律依据,遭到长期跟踪监控。2009 年7月4日,大连国 保秘密绑架王永航,酷刑致脚踝骨折。
http://www.rq2007.cc/viewtopic.php?p=24729
用勇气面对黑暗 从个案做起维护人权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0:56 星期三 发表主题: 用勇气面对黑暗 从个案做
起维护人权
引用:
投书:中共法制黑暗 反衬律师赤胆
【大纪元12月10日讯】十二月九日上午九点十分,也就是河北省唐山市法轮功学员
孙锋利面临被非法审判的前一天,其代理律师在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时再次
遭无礼拒绝。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据理力争,先后与"专门"接待的两个所长(孙
彦颂和刘所长)进行了近一个小时的交涉,作为执法人员的看守所所长竟找不到一
句法律上的依据,只是不断的说着"我们听上级领导的"、"不用跟我们讲法律"、
"市局说不让见"和"上边说不转化的法轮功分子不让会见"等荒谬可笑的说辞。
为此,下午两点多,孙锋利的两位律师到市委投诉,首先被安排到市委接待室,也
就是门卫,三言两语之后,又被建议到市委信访办。在信访办,二位律师被告知,
如果想向市委书记反映情况,只能通过寄信的方式才能收到。于是两个律师马上分
别给市委书记赵勇寄出了特快专递,特快专递号为
EG593781345CNEG593781376CN。随后到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处第二接待处继续投诉,
一个陆姓和一个李姓的工作人员只是简单听了情况,提供了了联系电话0315-
2803242。然后律师又到市纪检委,刘姓工作人员表示同意反映情况,并说此事归
市公安局管,并提供了联系电话0315- 12388。到了市公安局,门卫通知纪检委
(督察)的人出来接待,也只被告知了联系电话0315-2530130、2530136。律师后
来又到市检察院反映情况,反渎职侵权监察局综合处的柴姓工作人员接待了二位律
师,答应尽快反映情况,并留下联系电话0315-2826059。
下午四点后,孙锋利的律师以一直未能正常会见当事人和法院没有送达开庭通知书
为由,与家属共同强烈要求延期开庭。
鉴于这样的情况,建议全世界正义人士尤其是海外正义媒体关注此案,通过以上提
供的联系方式了解情况,震慑邪恶,同时鼓励公检法人员秉公执法,不受中共恶党
指使和蒙蔽,独立执法,给法律,也给自己应有的尊严。
路北区委防范办(即"610")主任:彭利兴
3724166(办)
手机:13731552367
唐山路北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何长柱 0315-3710988 13903251612
唐山路北法院刑一庭庭长:赵晓明 0315-2812088 13784142599
唐山路北法院负责孙锋利案子的法官是:张雪峰0315-3730303 2160820
唐山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方保坤 0315-3724266 13932526666
唐山路北检察院负责孙锋利案子的检察长是:李志强 13932501970
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所长:孙彦宋 0315-2532517 13832980206
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名单电话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钱路 邮编063000
所长:孙彦宋 0315-2532517 13832980206
政委:项中元 13832955551
李卫东 王连义 张庆海 王学军 刘得荣
张蓝忠(负责律师接见) 0315-2854999
女号孙姓警察:13832981220 小灵通:0315-2128478
女号警察:13832988738
监督电话:0315-2532511
注:在岗时不让带手机,中午或晚上可打
唐山市路北区法院
院长 陈永礼 2856866 2090100 13903256555 2682568
副院长 许永来 3712759 2015568 13603295599 2682558
丁建中 2818637 2023871 13503256828 2663456
张学温 2818594 2839737 13832805808 2683558
纪检组组长 李剑波 2818633 3712584 13603259016 2682598
政治处主任 付卫东 3716683 2092395 13031537866 2682555
办公室主任 宋雅轩 2818531 2339928 13513255299 2682599
办公室 2823662
唐山市公安局
总机 2530111
投诉 2822350
综合办 2845088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美东时间: 2008-12-09 19:45:31 PM 【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12/10/n2357738.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0:57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9律师将为青岛法轮功13人作无罪辩护(1)
【大纪元12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安娜采访报导)2008年初,中共为了举办奥运
会,在各地对国内异议人士尤其是法轮功修炼者展开了大规模抓捕。在这次大规模
行动中,青岛市被抓捕的法轮功学员中,有一个13人的大案,在拖延了10个多月
后,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共有9位律师日前已介入此案。
陆雪琴,尹信晓,张守伟,徐智峰,刘连军,熊先咏等13位法轮功学员分别在今年
1-2月间被青岛市的派出所非法抓捕,抄家,掠夺财产。之后多数人分别遭受非法
刑讯逼供,酷刑虐待,延期拘押,无理定罪。其中陆雪琴因遭受严重酷刑,导致从
一个正常人被迫害成瘫痪病人,至今卧床不起,生活无法自理。其他大多数人的家
庭,因这次劫难,生活陷入极度窘境。
在中国人民维权运动风起云涌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中国律师敢于面对不法行为进行
正义辩护。李苏滨律师,江天勇律师,李春富律师,温海波律师,韩智广律师,李
仁兵律师,王亚军律师,莫宏洛等9位律师,目前已介入青岛法轮功13人案。
李苏滨律师就为什么要替法轮功学院作无罪辩护时说:"我们所见到的法轮功修炼
者,他们都是最守法的公民,他们的言谈举止都是全国人民的楷模,中华民族最优
秀的儿女。他们身上体现的这种勤劳,勇敢,坚韧,这种宝贵的精神,代表了中华
民族儿女身上的最好的品质。我也希望大家重新反思,重新认识一下(法轮功)。"
江天勇律师在谈到案情时说:" 现在听到法院要把陆雪琴从这13个被告中摘出去
(陆雪琴已因酷刑致残)。法院和检察院打电话说:要重新制作起诉书。这种做法
我们认为是有一定问题的。即使把她摘出去,她也是这个案子里的。我不知道怎么
能够把她摘除去哪?这个案子已经到了法院,也应该通过法庭来确认是否有罪。这
么做很让人不可思议。我们是(会)依法辩护。"
陆雪琴讲述从一个正常人被酷刑折磨成残疾人的经过:
在修炼法轮功前,我有风湿性心脏病,肾盂肾炎,尿道炎,肠粘连等多种疾病。修
炼法轮功后这些病都好了。2008年1月26日下午5点左右,我出去买菜,在路上被青
岛市北公安局刑警队的5个便衣把我拉到辽原路派出所。第一天晚上把我关在一个
铁笼子里的铁椅子上,整整坐了一夜。第二天下午,带我到医院查体。晚上就开始
审讯我。我只记得一个叫"闵行"的警察对我讲:"你知道为什么带你到医院检查身
体吗?你有心脏病,高血压,我把你打死以后没有责任。你要想知道共产党吗?你
进来就别想活着出去了。"然后他就开始打我。
他用拳头打我的太阳穴,眼睛,鼻子,嘴。把我打倒在地,用皮鞋踢我的腰,腹部
和腿,踩着我的腿和脚。然后揪着我的头发把我提起来,再摔到地上,反覆提摔,
我的头发被一柳柳的揪掉。白天他们不让睡觉,光是审讯,晚上打我。就这样9天9
夜没有让我睡觉。
从第一个晚上到底二个晚上的2天2夜里,他们只给我吃了一顿方便面。第三个晚上
我就昏过去了。第四个晚上昏过去三次。另外一个打我的警察个高1.85米以上,用
拳头打我的额头,脸,然后用一只手捏着我的下巴,把我提起来。第五个晚上我就
不行了,血流了一地。尿不出尿,身体开始浮肿。
然后他们拉我去医院,开始导尿。我不能走,他们就拖着我走。回来后给我吃药,
但是还不让我睡觉。2月6号,我昏迷不醒,他们拉我去了海慈医院,医生说我病得
很严重了,有生命危险,如果血栓到了臂部就抢救不过来了,让赶快通知家属住
院。警察说我们做不了主,要向上级汇报。汇报后,他们不让我住院。
然后他们又把我拉到市立医院,那里的大夫也是说:有危险,要住院。但是他们还
是不让住,打了一个吊瓶就把我拉回去了。以后每天我被拉到医院打吊瓶,打完吊
瓶再拉回来。这样打吊瓶3天,我越来越不好。他们只好请了大夫来医院给我治疗。
2月17日,我仍旧下身流血,腰特别痛。他们带我去了医院,医院说要做手术,他
们仍然不让我住院,也不给我治疗,就这样错过了治疗时间。导致下身瘫痪。而且
心脏病和血压高等病症又重新出现。
一直到了8月22号,这个案子转到市北检察院。我向检察院哭诉了警察是怎么打我
的,刑讯逼供的,三个医院要我治疗,他们又是不让治疗,造成我下身瘫痪。9 月
26日,法院和检察院都去了610的洗脑基地(2月22日陆被送到610的洗脑基地),
并通知家属把我接回来。那时我已从原来110斤体重的人变成72 斤。现在除了两只
手能动,嘴能说话,其它的的地方都不能动了。
开始他们不让我找律师,更不允许律师帮助我保外就医,把请的律师赶走。当时打
我的警察就说:"你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吗?就是对付死刑犯的。你别想活着出
去。"后来我们才辗转找到了北京的李苏滨律师。
我被抓走后,家里被抄家,至今物品都没有归还。被抄走的东西有一辆面包车,现
金13万3千元,手机6部,以及法轮功的书籍。
青岛市北区法院办公室电话:0532-83651059
审理13位法轮功学员的法官王阁电话:135 8329 7296
美东时间: 2008-12-15 19:09:32 PM 【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12/16/n2364310.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0:59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大连律师王永航为法轮功辩护:信仰无罪
理直气壮要求公安局放人 呼吁胡温立即终止迫害
【大纪元5月7日讯】(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报导)辽宁大连律师王永航周二(5月6日)
在大纪元网站上发表"为胡温补节法律课"一文,文中论述了中共当局以 "利用邪教
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为由抓捕、审判、定罪、关押法轮功信仰者
的极度荒唐性。
王永航今天接受大纪元采访时表示,他的妻子日前因张贴法轮功真相传单而被当局
关押,他找到公安局,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妻子。他说,"一定要理直气壮找他们
要人,因为他们抓捕的是好人,抓的是不该抓的人,放人是他们必须要做的。"
王永航曾代理法轮功学员案件,但过程中屡受阻挠。他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当局以刑
法第300条对法轮功学员定罪判刑的极度荒唐性。他说,信仰无罪,法轮功学员无
任何社会危害性,判刑根子上就是错误的。另外,作为行政机关,根本没有权力指
称谁是正教,谁是邪教,尤其中共政权本身就是一个无神论的政权,就更没有资
格。在有神论者的宗教信仰里,无神论者才是地地道道的异端邪说。
王永航表示,大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明白法轮功真相。他呼吁胡温立即停止用"利
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对待法轮功信仰者,立即释放所有以
该罪名为由关押的法轮功信仰者,并对所有被迫害者或其家属进行国家赔偿。
通过大纪元公开发声
王永航的妻子是复旦大学医学院在读博士,明年即将毕业。因张贴法轮功真相传单
而于上周三(4月30日)被当局关押。
对于妻子,王永航说,"她人品很好,性格上虽有急躁等缺点,但修炼'真、善、忍
'对她有莫大的帮助,逐步改善了她的缺点。因此,我对她修炼法轮功是持支持态
度的,而且坚决反对共产党的打压行为。"
王永航指出,关于法轮功涉及的法律问题,近九年来,这个政权不容许法轮功信仰
者自己说话(讲真相),也不容许律师为他们说话(做无罪辩护)。法轮功学员普遍没
有说话的权利,连请律师都很难。作为律师,我多次努力想表达出我的观点,都告
失败。现在我自己面临紧急问题,不得不通过海外网站发出声音。
他说,"我唯一想到的就是,把我纯法律的观点表达出来,只能通过大纪元才能表
达这样的观点,国内的媒体是不可能发表这样的文章的。"
王永航还表示,"在为我妻子呼吁的同时,我的观点如果能够让更多人知道就更好
了。对于国内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能够有所帮助,就是我最欣慰的。"
理直气壮的要求公安局放人
王永航的妻子4月30日早上在上海被当地公安带走后,王永航次日从大连赶到上
海,为妻子奔波。有同事劝王永航"做她的思想工作",王永航一口回绝,他说,
"这个工作我不会做的,我要是想做,早就做了。"
王永航找到公安局,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妻子。他对公安说,"没有什么可说的,
因为你们抓了好人,抓错了人。"
王永航表示,"我希望他们立即放人,不想跟他们走程序。他们跟我说,你要有你
的观点,可以到检查院、法院去陈述,但是我不承认这个,因为我妻子没有任何错
误,抓人本身就是错误的。我也不陪你走这样的程序,我也知道,走这样的程序意
味着什么。"
他说,"作为律师,我知道现在国内对法轮功学员的现状,所以我真的不赞成大家
走程序,一定要理直气壮找他们要人,因为他们抓捕的是好人,抓的是不该抓的
人,放人是他们必须要做的。"
"事实上,如果真有法律的话,我作为律师,倒不感到担心。但是目前在中国,针
对法轮功学员,根本没有什么法律可言。所以你走这样的程序,又有什么意义
呢?!很多人走程序,最后白花钱花力,没有结果,在国内这样的事情太普遍了。"
法轮功学员无社会危害性 判刑根子上就是错误的
据王永航的了解,在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被当局关押、抓捕、定罪、判刑的所谓
罪名几乎都是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
王永航表示,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这个刑法第300条跟法轮功学员一点关系都没
有,这就是终极结论。在这个前提下,当局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判刑等过程中的
所有程序都是错误的,因为"根子上就是错误的,压根儿就没有权力抓人","用这
条罪名对待法轮功学员,是致命性的错误,经不起任何推敲的。"
"法律管的是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权力处理。
对信仰问题,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对之采取处罚措施是完全错误的。我们看看法
轮功学员,他们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呢?!根本找不到的。"
用刑法第300条对待法轮功信仰者极度荒唐
王永航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当局以刑法第300条对待法轮功学员的极度荒唐性。
他说,刑法学上讲犯罪构成四要素,即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缺
一不可。"主体"是指一个人,有无刑事承担能力,何种身份;"客体"是指行为人
(主体)破坏了什么东西,如伤害罪侵犯了人的生命健康权,盗窃罪侵犯了财产权。
"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破坏什么东西)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客观方
面"是指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程度多重,后果多大。
王永航指出,不管法轮功学员做过什么、说过什么,无论是出去打横幅,发光盘、
小册子也好,不管他们做了多少,影响多大,他们没有任何一个人破坏了哪一部
"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或其中一条、一部份),也根本找不到哪部法律、行
政法规的实施被任何一个法轮功学员破坏过。
他说,既然"犯罪客体"都不存在,那么"主观方面":对破坏哪部"法律、行政法规"
的"实施" 是否故意;以及"客观方面":造成了什么后果,更无从谈起。也就是
说,这条罪名用在法轮功信仰者身上,四个要素本来缺一不可,现在竟然缺了三
个。多么荒唐啊。就像一个人被判了杀人罪后,却发现,所谓的被杀死的人根本不
存在。
"但这样荒唐的悲剧近九年来几乎每天都在中国上演着。"
另外,王永航提到,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了司法解释,里面称针对发小册子、
光盘超过多少份,按照刑法多少条定罪。他说,"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律师按照这个
辩护,这个角度我不赞同。作为司法解释,效力不能和法律相抵触,抵触就是无效
的。司法解释根本解释不了破坏了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只能描述发了多少
光盘小册子,不管发多少,都不构成这条犯罪。"
当局没有资格介定宗教范畴的划分
另外,王永航指出,正教与邪教的区分、争论,是信仰领域的问题,一种信仰是不
是邪教,不应该是由法律界定的,不是任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说了算
的。
他说,"作为行政机关,根本没有权力指称谁是正教,谁是邪教。尤其中共政权本
身就是一个无神论的政权,就更没有资格,它去宣布谁是正教谁是邪教,显然是很
荒唐的。"
"世界上的宗教信仰都相信有神。在有神论者的宗教信仰里,无神论者才是地地道
道的异端邪说嘛!"
他说,"我手里有近30个国家的刑法典,我看了一下,没有任何其它国家在刑法典
里提到不好的信仰、邪教等字眼。即使是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也不会轻易用立法
的形式说谁是正教、邪教,那是宗教范畴的东西,不是世间法律能够定的。如果这
样定,那是很荒唐的。"
代理法轮功案件屡受阻
王永航自述,05年底曾被高智晟律师的第三封公开信所感动。他说,"每次看的时
候,都掉眼泪。我就想不通,为什么这群信仰者会遭受这么残酷的对待?!我就开
始对这个领域的问题开始了解。高律师不愧为中国的良心,很了不起。"
自去年开始,王永航看到很多现实中的问题,法轮功学员在法律上处于非常弱势的
地位,一般律师给他们提供的援助和支持也不是很透彻和深刻,因此开始帮助法轮
功学员打官司。
王永航今年3月曾接受大连一名法轮功学员家属的委托,但是出庭时受到当局阻
挠,连法庭都没进去,旁听的权利都被剥夺。另一件案子在上诉过程中,他被告知
不开庭,无果而终,据了解是维持原判。这两名法轮功学员,一位是因为家中被发
现横幅而被判刑5年,另一位是因为给公安部写信而被判刑3年。
王永航表示,我在办案过程受到的障碍挺大的,很难有机会表达你的观点,甚至连
当事人都听不到你的观点。大家都说,上面有规定,不能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
护,绝大多数律师不敢接这类案子。后期的介入就更难了。这实实在在让我难以忍
受。连死刑犯、杀人犯都有权利请律师做无罪辩护的,但是法轮功学员却没有。
他说,法轮功案件往往是不公开审理,甚至不开庭。但是,这种案件根本不涉及任
何国家机密,从法律角度来讲,完全是应该对外公开的。
他无奈的说,"在国内,律师的地位很可怜的。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律师本来起
到的作用就不大,刑事案件就更小。而针对法轮功的案件,律师不管辩护得有多
好,对结果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甚至人家压根就不采信你的观点。"
法轮功和目前大陆讲的政治没有任何关系
王永航在与别人接触的过程中了解到,有人有这样的观点,法轮功学员就在家炼就
好了,干嘛出来发资料?王永航说,"他的理由就是你发资料就可以抓捕你。这是
非常错误的想法。这就好比,被人欺负的人都没有权利喊冤。"
他说,"99年前大家在家炼的好好的,根本没出来张贴什么,他们甚至连在报纸上
做广告都没有,为什么不让人炼哪?!99年之后,中国的媒体有没有给过法轮功学
员任何说话的权利呢?如果给他们说话的权力,他们至于每天晚上深更半夜、辛辛
苦苦的发小册子吗?是你把别人逼得没办法,门都堵死了,窗户只有一条缝,那人
家只能从窗户往外走。"
还有的人认为法轮功学员是在"搞政治"。
王永航对此指出,根据我的了解,法轮功学员只是表达自己所遭受的苦难的状况,
要求停止迫害。问题的关键是他们根本没有对政权的诉求,他们和目前大陆讲的政
治没有任何关系。
他说,"大陆很多法轮功学员是年纪比较大的,还有很多是女学员,他们怎么看也
不像搞政治的呀。我妻子那样投入钻研学问的人,你让她当官她都不愿意干,怎么
可能去搞什么政治呢?!我觉得,这是有人在混淆概念,误导别人。"
大陆民众渐明真相 呼吁胡温立即停止迫害
虽然在大陆,还有一些人对法轮功真相不完全了解,但是,王永航表示,其实越来
越多的人都开始明白了,非常清楚了。
他说,"这两天,我在上海坐出租,发现这些司机们都很有头脑。前两天我碰到一
个司机,我跟他讲到,有的老百姓叹息说:我们属于底层,甚至赶不上过去拉黄包
车的,所以说,有些事情,我们根本也没法去想,更不用说去管了,我们就管好我
们一日三餐就行了。这个司机说:那些人所说的话所表现的思想和精神状态,恰恰
是他们(中共当局)要达到的。这个司机说的话令我很震撼,很深刻的一句话。"
王永航呼吁胡温立即终止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对待法
轮功信仰者,立即释放所有以该罪名为由关押的法轮功信仰者,并对所有被迫害者
(或其家属,因为有被迫害致死的)进行国家赔偿。
他说,"至于以劳教的方式关押的其他法轮功信仰者,劳教制度本身就是违反宪
法、立法、行政处罚法的,如何处理,无须多讲。"
5/7/2008 6:30:19 A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5/7/n2108295.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1:03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七律师为钟芳琼等11名法轮功学员辩护
法轮功学员庭上陈述被非法关押遭受酷刑"610"干涉审判
图为法轮功学员钟芳琼与母亲及儿子的合影。钟芳琼是《疾风劲草》一书的作者。65
年出生于四川的钟芳琼患下肢先天性血管瘤,30年来求医问药无效,修炼法轮功两
个月后,却奇迹般痊愈。在法轮功遭受当局迫害之后,钟芳琼因不放弃信仰被非法
关押30次。今年10月被当局非法判刑7年。
【大纪元11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报导)中共成都当局今年十月中旬非法
审判钟芳琼等11位法轮功学员及其家人,并分别强行判刑3至7年。北京及当地的七
位律师无惧法庭上"610"和公安的辱骂威胁,为法轮功学员及其家人做了有理有力
的辩护,并克服当局种种刁难于上周递交了上诉状。他们表示,将继续追诉到底。
唐吉田、韩志广、谢燕益、李春富四位律师日前接受大纪元采访时指出,这个所谓
"判决"是非法诬判。法轮功学员积极实践"真、善、忍"原则,何罪之有?!应当无
条件释放。当局对法轮功的打压非法,注定要被历史否定。"一些人在国际法庭上
受追究的今天,就是中国某些侵犯公民人权、实施反人类犯罪者的明天!"
律师指出,此个案是众多法轮功学员所遭受迫害的缩影。对法轮功学员的不公,就
是对公众的威胁和挑衅,每个人都必须面对,律师维权更是义不容辞。他们表示,
目前中国大陆律师正在前仆后继为法轮功辩护,唤醒更多的道德良知。大家一起行
动,终将改变局面。
非法审判暗箱操作 律师据理力辨
该案中被非法审判的11名成都法轮功学员及其家人于去年八月至九月在单位或家中
遭当局绑架,后都被非法拘禁于洗脑班二、三个月,遭受各种酷刑折磨,法轮功学
员周慧敏更于今年3月13日被迫害致死。10月中旬,成都武侯法院在经历了两次"延
期"后开庭,当日法庭内外布满警车、警察、便衣特务等,如临大敌。
法院事先将旁听证全部发给"610"等人,拒绝当事人家属旁听。律师指出,法院假
冒"公开开庭"之名,实则"秘密审判"、"暗箱操作"。
据律师描述,在法庭上,每当律师谈及宪法、信仰、普世价值、法理本身及"刑法"
300条本身违宪,以及法轮功学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公诉人"就立即举手以"律
师所说与本案无关"为由打断,"审判长"顺势立即中止律师的辩护。律师多次抗
议:"中国的法庭上居然不能谈中国的宪法"……"公诉人"甚至可边举手边发言,而对
律师的举手"审判长"却装着没看见。
律师们针对周慧敏的死因以及此案侦察过程普遍存在的严重刑讯逼供及超期羁押、
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检方是否进行过监督等问题提出质问,"审判长"均以各种理由
搪塞和回避。与此同时,旁听席上的"610"等一伙人对律师恶语辱骂威胁。律师反
击旁听者的辱骂被"审判长"警告,律师指出是旁听者无理在先,"审判长"竟称:我
没听见。
尽管"公诉人"和审判长一再肆意打断和阻挠,辩护律师们互相配合、据理力争,最
终得以全面的从宪法、信仰自由、普世价值等方面进行论述,并为当事人做了无懈
可击的无罪辩护。
退庭时,数名法轮功学员高呼"法轮大法好!",被拖出庭外避开监视器殴打。楼下
的家属们闻讯后高声抗议。
当局对法轮功学员的酷刑迫害构成严重犯罪
据律师介绍,法轮功学员在庭上陈述了他们被非法关押于洗脑班期间所遭受的被殴
打、不让睡觉、被药物折磨、毁容等酷刑折磨,不少法轮功学员身上仍带着严重的
伤痕,其中祝仁彬在庭上一直用手捧肝腹处,佝偻着身体,脸色苍白。
被当局诬称为"第一被告"的法轮功学员钟芳琼是《疾风劲草》一书的作者。据书中自
述,65年出生于四川的钟芳琼患下肢先天性血管瘤,30年来求医问药无效,修炼法
轮功两个月后,却奇迹般痊愈。数年奋斗使她成为拥有70万元资产的个体运输专业
户。在法轮功遭受当局迫害之后,钟芳琼因不放弃信仰被非法关押 30次。
唐吉田和韩志广律师均为钟芳琼做无罪辩护,他们指出,本案刑讯逼供的严重性通
过庭审调查已经非常清楚,其惨烈令人发指,"洗脑班"就是一种明显的犯罪行为。
对法轮功学员进行的各种打压手段,都是违法的,有些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严重犯
罪,应负刑事责任。
唐吉田律师表示:"本案就是某些人严重侵犯人权的真实写照。当局对这样一个身
体极度虚弱的普通女子都不放过,连起码的程序都不遵守,还有什么保障人权可
言?到底是谁在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不言自明。"
律师在庭审中说:"如果对'洗脑班'等文革做法听之任之,那么每个人,包括在座
的各位都将无法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律师并奉劝法官等司法系统的人士,率先
落实宪政和人权原则,早日抛弃反人类的办案模式。
"打压法轮功完全违法 注定要被历史否定"
韩志广律师指出,某个别人宣称法轮功为X教组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目前没有任
何法律文件将法轮功列为X教。因此刑法第300条"利用X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完全不适用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学员无罪。
他并指出,更何况当局对法轮功的打压和判刑完全是非法的,同法制理念、国际人
权准则和历史潮流背道而驰,是注定要被历史所否定的。
谢燕益律师也指出,刑法第300条本身就是非法的。一个世俗的政府不能作为某种
信仰是正还是邪的评判者,更何况一个无神论的政权。以法律的形式对信仰进行价
值评判并予以取缔的做法早已被历史证明是荒谬的且极具危害性。
谢律师为被当局诬称为"第二被告"的刘嘉作无罪辩护。他说,刘嘉在修炼法轮功的
过程中,积极实践"真、善、忍"原则,与人为善,待人宽容,何罪之有?!应当无
条件释放。
大陆某些人将会在国际法庭上以"反人类罪"受审
韩志广律师指出,在法庭上,主审法官不让律师们说话,底下旁听的"610"和警察
则表现猖獗,公然威胁律师。他说:"'610'并没有审判的权利,不应该干涉法院审
判。"
李春富律师也指出,法院和公诉人一起打压辩护律师的发言,"610"对律师进行威
胁及人身攻击,法庭却听之任之。他说,"这完全是非法的。"
唐吉田表示,旁听席上的"610"等人干涉审判,公然成为第二法庭。他们对辩护律
师进行威胁咆哮,还扬言人身攻击。这种所谓的警察,就是法律的公敌,正义的公
敌,是国家的人渣。将来在国际法庭上以'反人类罪'被起诉审判的,肯定会有中国
大陆的某些人。"
他强调说:"一些人在国际法庭上受追究的今天,就是中国某些侵犯公民人权、实
施反人类犯罪者的明天!"
律师前仆后继传播真相 期盼合力改变人心
谢燕益律师指出,在本案中,有明显的政治权力等非法律因素在干扰司法独立,在
操纵案件的过程和结果,法律成为打压的工具。
面对这种情况,律师通过法律维权的途径意义何在?谢燕益律师表示,法律维权的
方式并非承认当局的打压,也并非承认案件的立案成立,而恰恰是为了澄清事实真
相,帮助当事人获得无罪释放。追求一个个案的公正结果、维护法律的运行机制是
律师的职责。
他说:"也许个案的结果并不能都尽如人意,但是在过程中,事实和真相在传播,
人的心灵在沟通。更多人将面对真理、承担责任,正义最终将得到伸张。""这可能
是一个艰辛的过程,大家一起行动起来,人心会改变。"
谢燕益举例说,他们在辩护中告诉法官,由权力决定真理很荒谬,司法界排除政治
因素的干涉、予法轮功学员以公正是大趋势。他们呼吁法官敢于面对现实和良知,
做出被告无罪的历史性正确判决。
他对法官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当我们的亲人仅仅因
为信仰问题就遭受残酷迫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甚至死于非命,我们自己将如何
面对?"
李春富指出,辩护的过程有意义,通过这么多律师前仆后继,这种环境慢慢会得到
改善。他说:"法轮功学员修炼做好人,没有做任何违法的事情。作为律师,为他
们辩护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唐吉田表示,不管违法力量暂时多么强大,只要维护
法律的力量持续不断地努力,局面终究会发生很大的转变。
律师:漠视黑暗与罪恶,无异于同谋
当局对法轮功的非法打压,谢燕益律师认为:"这种现象肯定会被历史否定,应该
用不了多长时间。最后都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他说,法轮功学员正直、朴实、本分,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不唯利是图、反而坚守
做人的良知。他们都是可敬的人,应该得到好的结果。少数人的意志不可能把他们
怎么样,苦难只是暂时的。每个人都来承担一份责任,他们苦难的过程就会缩短一
些。
谢律师也对法官说,漠视一个生命的黯然逝去、漠视他人的自由与权利,以沉默面
对社会所处的不幸,这种态度无异于同谋。每个人都沉默的结果就是这种灾难将降
临到我们自己的头上。社会的正义靠每个人用心点滴维护。
停止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才是最佳选择
唐吉田律师表示,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一个人保持人性发展和人格完
善的重要条件;信仰对于维系人类的道德和幸福有着极端重要的作用,也是人类人
人迟早要面对的永恒主题。
他说:"对法轮功学员的不公,就是对公众的威胁和挑衅,因此是每个人都应勇于
面对的。有道是,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
唐律师指出,对法轮功修炼者采取高压政策不但违反了普世原则和中国宪法,而且
适得其反。停止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才是最佳选择。
他说:"从世界范围看,法轮功在全世界传播,除了中国大陆外,所有的国家都欢
迎,对比鲜明,民众难免疑问:难道中国大陆的信仰自由原则与其它宪政国家不同
吗?到底谁的标准有问题呢?任何智力正常且没有偏见的人都不难找到答案。"
美东时间: 2008-11-12 13:29:29 PM 【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11/13/n2327653.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1:05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郑恩宠获释 指真名退党成趋势
【大纪元12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李真采访报导)国际人权日当天被公安带走问
话的上海维权律师郑恩宠,于当天晚上9点获释。11日,他接受大纪元采访,估计
问话和最近签署《08宪章》有关。他又提及,从最近的人权宪章出台、中国冤民大同
盟成员香港真名"三退"等事件来看,老百姓已经在和党文化决裂,真名退出中国共
产党、退出共青团和退出少先队已经成为趋势。
上海3名公安在10日下午2点半将上海维权律师郑恩宠带走,扣留在闸北区公安局闸
北分局222号房间,也就是杨佳被审讯的房间问话,8小时后释放。这次也是郑恩宠
继2006年6月5日出狱之后,第36次被传唤。据知,谈话内容主要是针对日前签署的
人权宪章。郑恩宠向大纪元说:"问我《08宪章》谁起草的,你怎么看到这个宪章,
怎么签名。我拒绝回答。"
因签署《零八宪章》被问话
郑恩宠是继北京作家刘晓波和宪政学者张祖桦之后,第三位因签署《08宪章》而被问
话的异见人士。他估计这次问话是全国范围的,显示当局非常害怕和心虚: "《08
宪章》是中国公民,以学者、律师、著名维权人士为主的人士签署的,是符合中国
宪法的,是大家达成的一个纲领。内容还是比较温和的,但他们都这么紧张,北
京、上海都找人问话,证明他们非常害怕这个人权宪章,他们很心虚。"
另外,谈话中,公安还询问郑恩宠日前签署的声援释放郭泉的一封公开信,特别是
针对其中一句话"执政党仍然任用韩正为上海市长是非常低级错误,韩正不倒,上
海可能将大乱"非常恼火。郑恩宠对此回应道:"我是在行使中国公民的权力,中共
建政已经59年,连上海市民批评市长的权利都没有,怎么证明中国还有人权?"
冤民大同盟成立 意义重大
人权日前夕,中国冤民大同盟在香港成立,郑恩宠被访民聘为法律顾问,他表示,
很高兴访民们从个人维权走向集体维权,他很乐意提供法律服务:"我会积极提供
法律服务,我不会退让的。现在看来人权主要不是靠政府来推动,只能靠大陆老百
姓自己按照宪法的原则,组织起来一步一步的推动中国的民主,推动中国的人权状
况,捍卫我们中国的人权。"
他又表示,首批以上海访民为主的中国冤民大同盟在香港成立,意义重大,"因为
周正毅、刘根山、罗康瑞等都是跨境犯罪,他们来回在上海、香港诈骗。上海和香
港居民联合起来是完全必要的"。
陕西50党员拟公开真名退党
对于十多名同盟成员9日同时在香港宣布真名退出中共,郑恩宠对此表示非常高
兴。他指出,他自己于11月20日在网上宣布真名退出共青团和少先队后,得到很多
的反馈。一位年仅24岁的大学生打电话给他,说最近曾经参与了一次陕西省超过千
人的维权活动,将郑恩宠真名退出团、队的消息告诉当地民众后,当地有50 名中
共党员即刻表示也要真名退党。郑恩宠认为,真名退党会成为一种新的趋势。"这
个形势起到相互鼓舞的作用。原本大家很孤立,现在大家公开宣布了,你也宣布、
我也宣布,有点揭竿而起的味道。"
郑恩宠又认为,退党这个表态是必要的,也是在和党文化决裂。现在更多人探讨的
是,没有党文化之后,应该怎么办?郑恩宠认为,下一步就要恢复五千年的中华传
统文化,包括对宗教的信仰。
现年58岁的郑恩宠是中国著名的维权律师,曾为平民代理了500宗拆迁诉讼案件。
2003年,他代理上海静安区"东八块"拆迁案,成功把前"上海首富"周正毅告上了法
庭,其后被诬控向境外机构泄露国家机密被定罪,判刑3年。2005年12月9日他获德
国法官协会颁发人权奖。2006年出狱后的他,一直受到中共当局严密监控,曾被上
海警方数十次传唤以及数次被抄家、被殴打等,但他仍然致力于争取中国的人权,
以及揭发以前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为首的"上海帮"的贪污腐败罪行。今年11月20
日,他以真名宣布退出曾经加入过的中共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并呼吁更多的人加
入"三退"(退出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少先队)大潮。
美东时间: 2008-12-11 07:02:35 AM 【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12/11/n2359675.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1:07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王友金:维权律师维护不了自己的权利
中国改革三十年及《世界人权宣言》六十周年纪念评论
作者:王友金(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顾问)
【大纪元12月8日讯】中共正在盛大庆祝改革开改三十年辉煌成就,并且已经启动
政治改革的战略部署。其中,法制的改革也被列为伟大成就之一,甚至明确提出
"依法治国"的基本路线,构成中共十七大胡锦涛总书记政治报告中高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旗帜、迈向科学发展观、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是建立一支专业的律师队伍,积极参与为公民和
社会的公平正义事业承担维权天职。中国宪法和律师法等都明文规定,律师的职责
是维护公益。为了维护公益,法律也赋予律师所有的维护公益的权利,任何个人或
组织都不能加以剥夺。
说白了,所有律师的天字第一号权利,就是为弱势群体和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辩
护就是律师的基本权利。
但在今日声称法治健全和依法治国的中国,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却处处遭受
干扰和阻难,甚至受到公然和粗暴的干预。
兹举最近的一个实例。今年七月一日,一个曾经遭受上海公安扣查并声称被七八个
公安殴打的北京廿八岁青年杨佳,手持尖刀,闯入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手起刀
落,一口气杀死了六名公安人员。这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被判处死刑,十一月廿
六日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被注射处死。
本案的是非此处不谈。仅就聘请辩护律师问题来说。据称,上海有关当局不准杨佳
父亲聘请北京律师为杨佳辩护,而是由法院自行指定御用律师,这就违犯程序法
了。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辩护
人。查实,《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
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就是说,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才需要获
得侦查机关的批准或指定律师,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不得私自聘请。杨佳杀警案
件,涉及公共利益,与国家机密并无关联。中国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凡是法律
没有明文禁止的都可以准许行动。上海侦查机关已超越权限,在程序上侵犯了杨佳
父亲聘请律师的权利,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自行聘请律师的权利,也即是干预和阻碍
了杨佳父亲决定聘请的该北京律师履行职责的权利,这就使到律师不但无法维护当
事人的辩护权利,也无法维护作为律师身份的本责权利。这也正是命题所点出"维
权律师维护不了自己的权利"。
维权律师维护不了自己的权利的实例太多了。过去所发生的有关事件为数不少,有
很多还是直接公然干预和阻止维权律师去维权,有的甚至因此而被投入牢狱。
如早期的高智晟律师为弱势当事人向当局抗争,而于2006年12月以"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罪",被判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此后,高智晟及其家人备
受软禁、骚扰、监视,失去了生活自由。
又如胡佳,致力从事爱滋病的防治工作和维权活动,备受干扰,因而写文章批评政
府并接受境外媒体采访,被控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今年四月被判刑三年半。
不久前,四川汶川大地震,三鹿牌奶粉含有三聚氰胺造成众多婴儿中毒事件,也有
数十名律师参与受难者打官司维权而受到有关当局的阻止和干扰,有关单位及政府
当局甚至公然下令律师协会施加压制,采取措施,阻止律师接办案件维权,导致地
震受灾难民以及中毒婴儿索偿无门。例如,三鹿毒奶事件爆发后,湖南、湖北、山
东、陕西、安徽、江西、江苏、河南等有发现不少婴儿中毒病例,引起一批来自全
国关注公益律师的关切,并发起同业义务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却受到政府不同
层面的压力。北京维权律师李方平为首的这一批志愿律师,发表第一期的《三鹿奶
粉事件志愿律师团工作简报》。当时报名参与的已有十四省市三十一位志愿律师,
接到至少四百余次法律谘询电话。可是,他们都表示遭受地方司法部门的压力,被
要求退出志愿律师团,他们以及他们的律师事务所甚至被警告不要接办与毒奶粉有
关的案件。
常言道∶戴着枷锁跳舞的律师,连为维护自己权利都无能为力,焉能为受害当事人
维权呢?究其原因,按《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都要加入当地的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第四十六条又规定,律师协会的职责之一是"保障
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践当中,中国的律师协会都不是按照律师的自愿组成的。其执行委员都
不是通过民主选举成立的,而是由党委内定和推荐的,因而变成了约束律师言行和
依法履行维权的职责。动不动,就按照党政的指令,对会员律师正当履行维权职责
施加各种压力,直到剥夺律师资格。因此,维权律师纷纷起来要求改变律师协会选
举办法,以便把能够真正保障律师正当履行维权职责的代表选上律师协会。但在这
方面,也受到很大压力和阻力。
例如,北京市有三十五名律师于2008年8月26日,向北京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协直
选"的事件,竟遭受当局打压,引起律师界的公愤。他们发现律协在官方网站作出
回应的"严正声明",直指三十五名北京律师∶发表煽动性言论、制造谣言、蛊惑人
心、非法支持"北京律协直选",其本质是妄图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协
的行业管理、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政治制度。这种大
扣政治帽子、无限上纲的作法,简直是文革技俩的复辟,无怪最近竟有人企图为
"四人帮"平复,恢复文革的暴政。
不仅如此,该项要求的发起人唐吉田律师所任职的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竟要求唐
吉田"另谋高就",结果还是不获律师事务所续聘。这种公然压制律师维权的丑闻,
竟发生在天子脚下的京畿,世界罕见。
中国大陆这种关押、打压、恐吓、限制、干预、骚扰维权律师依法为当事人维权,
甚至连自己的合法权利都无法维护的状况,已引起国际人权组织的密切关注。包括
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人权联合会"、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反酷刑组织"、"国际
律师协会"、"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等人权机构,都先后发表声明及呼吁,对律师
接办毒奶粉案件受压的情况表示关注,并要求中国积极改善律师的待遇、认真保障
所有律师的合法权利。
际兹联合国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六十周年纪念。中国是联合国的创立国,也承认人
权宣言,并且已把人权入宪,积极改善国内违反人权的状况。因此,我们要求中共
当局认真遵守世界人权原则,依法落实律师为当事人也为自己维权的政策和措施,
与世界人权规则接轨,认真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
2008年12月8日@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美东时间: 2008-12-08 08:27:25 AM 【看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12/8/n2356008.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1:10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江天勇:法治的胜利
---我已通过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
作者:江天勇
【大纪元7月2日讯】2008年6月30日14时许,我的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终获通过。
至此,我已有一个月无法执业;与同所律师相比通过时间也晚了两个多月。但终于
通过了,如我所坚信的一样。这是法治的胜利!
感谢几个月来各界师友对我的关心、支持与帮助!
几个月来,许多朋友问候我的同时对我年检注册一事表示担忧,常常说:"能解决
吗?"我回答:"我相信法律,会通过的"。执业证终获得通过的事实定能极大的增加
各位师友对中国法律、法治的信心。这一事实表明了中国法治的进步,我坚信中国
法治进程将不可逆转的继续进行! 今天不同于昨天,现在不同于过去!
我发自内心的对北京市司法局勇于改正错误的精神表示欢迎和赞赏;我也真诚的希
望,其中少数法律意识淡薄的工作人员加强法律学习、树立法治意识,以适应中国
法治发展的环境,避免再次出现这类严重损害中国法治形象的事件。
我呼吁北京市司法局再接再厉,继续纠正错误,立即恢复滕彪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立即通过谢燕益律师的年检注册!
我也呼吁北京市司法局以至中国司法部彻底纠正错误,废除完全没有法律根据、自
我授权的律师年检注册制度!
江天勇
2008年6月30日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7/2/2008 12:20:28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7/2/n2176313.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1:12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法轮功信仰者刘凤梅案辩护词
作者:李和平、江天勇
【大纪元9月5日讯】合议庭:
具体到本案,辩护人认为包括刘凤梅在内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针对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我们认为刘凤梅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刑法规
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
一、刘凤梅不具有该罪的主体特征
虽然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虽然刘凤梅作为法轮功
信仰者笃信法轮功,并坚持修炼,但刘凤梅只是一个信仰者而已,只是以自己的行
为去践行自己的内心确信,刘凤梅作为法轮功信仰者的个人属性非常明显,她没有
与组织的联系,没有组织特征。虽然刘凤梅依然修炼法轮功,但其法轮功信仰活动
完全局限在私人领域,对公共领域和社会公众没有任何消极影响,更没有破坏国家
法律,没有参加任何组织,更没有利用任何组织,其身份根本与组织者、策划者、
指挥者和骨干人员无关。而且,鉴于中国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认
定法轮功是邪教,仅仅信仰并修炼法轮功的刘凤梅更谈不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
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刘凤梅不具有该罪的主观要件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利
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活动而有意识地去做。该罪"行为的目的一
般是煽动他人抗拒法律实施,不具备此目的,不构成此罪。"刘凤梅主观上不具有
这一目的。
首先,刘凤梅认为法轮功教导信众从善行善,修身养性,强身健体,不可能是邪
教。刘凤梅把对真、善、忍的追求作为其修炼的根本和唯一目的,不认可关于法轮
功是邪教的论断。
其次,刘凤梅修炼法轮功没有抗拒法律实施的目的。刘凤梅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无论
从方式、空间、社会影响等角度看,都局限在私人领域,这种私人领域局限在其身
体、头脑及其赖以生存的住宅等范围。她只是在做自己认为该做的事情、正确的事
情。刘凤梅的行为是思想自由的表现。法律应规制行为,而非思想。刘凤梅是一个
思想者、信仰者,她把思想活动局限在个人范畴,为了精神生活修炼、学习,没有
把思想表达的领域扩大到私人范畴之外。刘凤梅只想如何做个善人、好人、讲真话
的人,面对自身遭受的不法侵害从来以忍处之;她从来没有危害其他人,也不准备
危害其他人。她自己从来没有实际进行也不会准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更没有煽动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应当保护刘凤梅作为人应享有的思
想自由、信仰自由。
最后,刘凤梅没有主观恶性。刘凤梅在修炼法轮功的过程中,积极实践"真、善、
忍"等法轮功教义,与人为善,待人宽容,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和破坏社会秩序
的行为。对法轮功性质的不同认识应通过法律之外的其他手段解决。
总之,刘凤梅主观上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煽动他人抗拒法律实施的故意,其修炼的
目的只在于自我完善。
三、刘凤梅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客观特征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在客观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特定的行为及行为对象。
而刘凤梅的行为并不符合该罪的客观特征。
1、刘凤梅没有利用邪教组织。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首要之意在于,利用了邪教组织从事或试图从事某种
破坏法律具体实施的行为。那么,什么是组织呢?根据文义解释的原则,组织必须
是集体,是系统,是复数个体的组合。
刘凤梅虽然信仰法轮功,但没有形成任何系统性、常规性的组织关系,也不受任何
其他人或集体权威的领导。仅仅具备与组织理念相同的思想并不当然成为该组织的
成员。作为法轮功的信仰者,刘凤梅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也就不具备利用该组织的条
件。
而且,中国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因此,刘凤梅这样一个在私人空间仅仅从事思想活动、信仰活动的人,没有也不可
能利用组织,更谈不上什么邪教组织,当然也没有什么邪教组织让她利用。
2、刘凤梅没有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也没有制作、传播的意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
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
送电子信息等行为。刘凤梅信仰法轮功,因而购买了有关法轮功的书籍和磁带,练
习过程中浏览或下载相关的电子文件也是学习之必需。这些都是刘凤梅为了个人修
炼而拥有的私人用品,刘凤梅没有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也没有制作、
传播的意识。即使有法轮功修炼者之间的交流行为,那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传播。
而且,法轮功宣传品并非邪教宣传品。
3、关于从刘凤梅家中搜到的物品的性质与数量。
公诉书指控,从刘凤梅家中搜查出法轮功书籍43本、法轮功宣传册66册、护身符10
个、笔记7本、法轮功内容的光盘157张、大法画册6个、以及含有法轮功内容的U盘
2个。
刘凤梅作为一名法轮功信仰者,持有与法轮功有关的书籍、音像资料、宣传册等都
是很正常的现象,就像信奉佛教的人拥有相关佛祖的画像、书籍及护身符是一个道
理。刘凤梅没有将其进行传播,只是为了个人炼功而使用和收藏。
公诉人仅仅将作为指控证据的上述物品的照片拿到法庭上出示,而非出示实物并经
质证,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本辩护人不予认可。合议庭依法应不
予以采信。
因此,公诉人提供的所谓从刘凤梅家中搜到的所谓法轮功物品的材料根本无法证明
刘凤梅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4、刘凤梅的行为没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即公诉方指控罪名之客体
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
本案公诉人罗列了一堆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荒谬可笑的所谓证据材料(此问题辩
护人在后面会专门指出),但到最后也没有具体说明被告人刘凤梅究竟破坏了国家
什么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了宪法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涉嫌刑法
里与此有关罪名?可是所有案卷材料显示,明明是刘凤梅等四被告人的宗教信仰的
宪法权利被侵犯!涉嫌侵犯伤害他人身体?可案卷材料显示及庭审所得事实表明,
恰恰是刘凤梅四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被任意非法剥夺、身体被部份办案人员故意伤害
呀!公诉方自始至终也没有指出刘凤梅四被告人具体破坏哪个法律、哪个行政法
规,仅仅如文革批斗般笼统的给被告人扣个"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大帽
子,何以服人?何以体现我国法治精神?何以展示我国法治形象?试问,谁在破坏
甚至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存在如下事实不清、证据不应被认定的情况:
1、报案人李儒山称他在2008年2月8日早六时在家与儿媳看电视时看到了被插播的
台标为"新唐人"的《九评共产党》等反共节目时间达三十分钟(卷宗二、 17页),
但是侦查机关没有向李儒山所称的与其一同看到上述节目的儿媳进行证实,也没有
相关部门的技术认定来证实报案人李儒山家的电视节目被插播过。既然是被插播,
常识告诉我们,不应是李儒山一家的电视有此种情况;但案卷里却没有办案人员找
李儒山左邻右舍调查核对情况的任何材料!上述种种情况说明什么?仅仅是办案人
员的疏忽?而且从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表明报案人的报案内容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即
使报案人家的电视节目真的被插播了《九评共产党》等反共节目也不能证明这种插播
的行为就是刘凤梅所为。因此上述与本案毫无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词是不能作为证
据被使用的,更不应当被法院作为有罪证据而采信。
2、证人张荣武的询问笔录看似可以证明被告人刘凤梅能够随意进出新兴里16-23即
吴景风的房间;应当注意,根据证言的描述,张荣武是在夜晚八点多钟下班回家的
时候仅看到一个背影酷似刘凤梅的情况下凭藉主观臆断认为是刘凤梅,证人白天在
葫芦岛市上班,其下班后返回锦州市本身就是身心疲惫,再加上是在夜晚,辩护人
实地调查该处常年无路灯,证人是否可以在此等情况下真正看清那个背影本身就值
得怀疑,更何况证人仅仅通过背影就能断定是与其不住在同一单元的刘凤梅证词很
难让人相信。且该证据没有经过当庭质证,不能采信。(卷宗二、23页)。
3、证人鞠九香的询问笔录除了可以表明新兴里16-23的房间为吴景风所有外,不能
证明被告人刘凤梅使用这间房屋。且无鞠九香签名,不能做为证据使用。(卷宗
二、26页)
4、证人张慧艳、王学坤、张荣武、鞠九香均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作为证人证
言其本身就是传来证据再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其真实性辩护人不予认
可,这些询问笔录大部份没有在法庭出示并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述材料
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故不具有证据的效力,法庭应当不予采信。
不过,上述材料虽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但却能显示办案人员刘
晋、王立勇等在办案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构假案:刘晋、王立勇等在同一时间里既
能在看守所提讯被告人,又能分身在女纺住宅区张荣武家里询问张荣武!(卷宗二
6、7、8、9和23页上显示的时间)
5、太和区公安局的搜查笔录(卷宗二、100页)显示,太和区公安局于2008年2月
25日持2008年5月25日签发的搜查证对被告人刘凤梅位于新兴里 16-48的家进行了
搜查。
6、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在刘凤梅家中依法搜查出卫星接收装置的事实,在太和区公安
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卷宗二、86-89页)中并没有相应物品的出现,可见该项指控
是毫无事实依据的。
7、关于从刘凤梅家中搜查出来的被公诉机关定性为包含法轮功内容的157张光盘,
依照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认定这157张光盘的内容全部都是涉及法轮功内容的,上述
光盘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技术认定其内容的真实性辩护人不予认可。
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凤梅先后汇款2万、4万计6万给被告人曲成业用于向其购买
所谓接受发射法轮功信息的电视器材。但辩护人从公诉人提供的刘凤梅的邮局汇款
查询及银行存款情况的材料中怎么也找不到刘凤梅汇款给曲成业的任何蛛丝马迹,
也没有看出刘凤梅什么时候有2万、4万、6万元钱!公诉人的指控与其提供的所谓
证据前后矛盾、漏洞百出!这说明什么?说明公诉人指控本案4名被告人的基础事
实根本不存在,完全是被捏造出来的!这完全是一个虚构的假案!
9、刘凤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
定的制作、传播行为,适用以上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也是不妥当的。
本辩护人注意到以下事实也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证明:
起诉书称,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于2008年4月8日向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移送审查
起诉,太和区检察院审查全案材料后与2008年5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
于同月22日重新移送太和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及最高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本身就意味着本案在2008年5月8
日以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是存在无法就这样起诉的各种问题的。但案卷里
却没有2008年5月8日以后的任何证据材料!即, 2008年5月8日至2008年5月22日公
安机关没有取得、补充任何新证据;即,至今该案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必须强调,2008年8月4日开庭中侦查机关提交的两个工作说明是在5月22日以后提
交的;这两个材料也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五、本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了解到,被告人从被抓捕后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
被告人描述被抓捕后的情况如下:
"他们把我塞进警车拉到太和分局,到了后把我手脚拷到铁椅上搜身,后来换了个
屋,我听到隔壁有电警棍打人声,有人嗷嗷的惨叫声。我听到了张秀兰的哭叫声。
有其它屋里的警察对我屋里的说:你这个怎样了?审我的人说:也不说!那人说:
得用点方法!审我的人说:快了。接着就有人对我胸口窝一拳,我就喘不上气来。
接着有人用书砸我的头,把我的胳膊往后往上拧,我听到我的胳膊卡嚓一声,全身
冷汗。我拚命大叫,就昏过去了。一会又听见有人说:我到你这屋里来学艺了,你
这屋动静最大,咋整出这动静呢?近12点时我被抬到车上拉到第一看守所,我听到
看守所的人说:你看你们太和区的都咋整的,四个都是抬着来的;人家古塔区也送
来四个,人家都是走进来的。然后看守所的人又对我说:你这是怎么了?我说:我
的胳膊折了,起不来。看守所的人对刑警队的人说:咋整骨折了呢?这样我们不能
收。刑警队的人说:这案子我们说了不算,要是其它案子我们就把她送回去了,但
这是上面安排的,我们说了不算,得请示领导。看守所说:你们必须上医院拍个片
子。刑警队就把我拉到公安医院。医院值班工作人员说:晚上有个机器停了,这个
机器拍不清片子。刑警队说:哎呀,我们都是对口单位,你们就拍个得了,拍啥样
就啥样,这是个法轮功。医院就拍了并说:没事。就把我送进了看守所。"
请合议庭根据法律和常识判断被告人描述的真实性。
不仅被告人刘凤梅受到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本案各个被告人都受到酷刑。庭审中
各个被告人关于刑讯逼供的叙述可相互印证,法庭应予以采信。
辩护人认为,如此酷刑大大增加了该案办理程序的非法性,没有程序的正义,谈何
实体的正义?如此酷刑之下的供述怎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本案刘晋、王立勇等办案人员的行为,仅限本案来说,违反办案,所确定证据无
效;从我国法律来说,刘晋、王立勇等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涉嫌严
重的违法犯罪;从国际法上来看,刘晋、王立勇的行为是严重的反人类罪行!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犯罪构成的法理角度还是从证据本身来说,刘凤梅的行为都不
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请各位法官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
良知,实践法治精神,做出公正判决,依法当庭宣告刘凤梅等4名被告人无罪释放!
谢谢!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和平、江天勇
二零零八年八月六日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美东时间: 2008-09-04 21:53:40 PM 【看农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9/5/n2252851.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1:20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李和平:迫害法轮功是滥用公权力的犯罪行为
【大纪元12月10日讯】(明慧记者吴思静报导)2008年10月31日,李和平律师在石
家庄新华区法院为法轮功学员王三英做无罪辩护的过程中,指出了一个让旁听的人
都感到震撼的事实:即使按中国现行法律来看,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在近日接
受明慧记者电话采访时,李和平律师进一步指出,对法轮功的残酷镇压,是对全人
类良知的挑战,是滥用公权力的犯罪行为。
李和平律师明确表明,他认为法轮功属于宗教信仰,是合法的:"既然中国的宪法
上规定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就是说,凡是和信仰有关的,比如传播信仰,做一些
和宗教信仰有关的活动,我认为都是不违法的。"
根据明慧网的大量来自大陆的报导,中共法庭在审判法轮功学员时,经常把刑法第
300条当作法律依据,而李和平认为,这个刑法第300条本身就违反法律: "刑法第
300条里有这么一句话,叫'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从纯法律角度来讲,"邪
教"这个词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语言,法律没法判断'邪教',就是说,你判断一个
宗教是邪教,这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就是违反了中国宪法,刑法第300条本身就
是违宪的。我认为这条本身就不应该存在。"
中共在迫害初期曾经出台命令,禁止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李和平律师认
为,现在的情况比以前好多了,"已经有一些律师能够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政府
干涉的相对也少一些,但是总体上还是有一定的压力,比如说,给法轮功辩护的律
师,有时候年检不能注册,还有受到各式各样的不好的待遇。但是现在已经不像以
前那么明显了,以前我们辩护的时候,警察就跟着你,经常来找你,包括国保也找
你,现在缓和一些了。"
2007年9月29日下午,李和平律师被不明身份的人劫持六个小时,其间饱受凌辱毒
打,劫匪威胁李和平要么"滚出北京",要么"老老实实地做你的律师,不要掺和一
些事情"。并抢走电脑的移动硬盘和办公室钥匙,电脑硬盘也被完全格式化,丢失
了大量的资料。作案手段与目的都强烈地暗示此次劫持是中共一手操纵,李和平律
师自己估计应该是和他关注高智晟律师有关,而高智晟律师曾经三次为受迫害的法
轮功学员公开上书,曾多次被中共非法逮捕,关押,软禁,至今他全家人仍然在被
监禁中。
虽然遭到当局的打击,但是李和平律师并没有改变他身为律师的原则,他说:"我
认为,给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辩护是律师的权力,也是律师的义务和职责。""现在
法轮功在中国受到的不公正确实是怵目惊心,怵目惊心!如果再没有律师起来为他
们辩护的话,我觉得从良心上来讲,从做人上来讲,根本就是说不过去的。"
李和平律师认为如果不用法律手段解决法轮功问题,那么中国不可能实现法治:
"中国现在说要依法治国,或者说要建设什么合谐社会,如果法轮功的问题不能用
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而是用目前这种非法律的手段,用这种法外的不公正,酷刑来
对待,那么我认为中国也不可能实现法治,也不可能实现合谐社会。"
他认为法轮功受迫害不仅仅是法轮功学员的事情,而是对所有有良知的人的伤害:
"这(对法轮功的镇压)严重地刺伤了人类的尊严。它的这种不公正是对所有的有
良知的人的一种伤害。我觉得,如果一个律师还有一定的良心,还有一点做人的想
法,或者说,还觉得人活着应该有一定的尊严,那么他们心里面都会有刺痛的感
觉,都希望尽快结束对法轮功的这种不公正对待,尽快结束这种大规模的这种违法
行为。"
李和平律师认为迫害法轮功是"滥用公权力的犯罪行为"。在学术文献中"公权力"被
解释为:"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公共团体对公民的命令强制权力。"
最后他表示,"希望有更多的人关心法轮功群体,他们所面临的不公正是大面积
的,是一种非常残酷非常野蛮的不公正,不公平,这个对中国人,对世界人来讲,
是对人类良知的挑战,对人性的一种挑战。我觉得中国人,不管哪一个行业,哪一
个阶层的人,都应该关注法轮功问题。因为你只有关心那些最弱势的群体,你才能
够关心自己的利益;保障那些最痛苦最弱势的人的权益,才能够保障强者的权益,
这是相辅相成,大家不要认为这仅仅是法轮功自己的苦难,我认为他是一种中国人
的苦难,也是一种世界的苦难,应该尽快结束,不能够再持续下去了。"
本身是商业贸易律师的李和平近年来参与了不少维权法律活动。他曾经帮助北京律
师高智晟为其被取消律师资格的问题申请行政复议,也曾为北京音乐学院学生法轮
功学员王博作无罪辩护。
美东时间: 2008-12-10 05:28:10 AM 【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12/10/n2358372.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1:22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律师:警察违法 法轮功案抗议中休庭
【大纪元12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顾晓华采访报导)12月9日国际人权日前夕,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法院欲对法轮功学员骆智剑非法开庭审讯,但由于辩护律师强
烈提出证据不足草草收庭,当事人目前正以绝食抗议当局的非法抓捕,身体极度虚
弱。而今日国际人权日(10日)又欲图对法轮功学员孙锋利案进行非法开庭,但因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孙锋利遭到多方阻拦,在未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拒绝出庭辩护,
同时在家属的抗议之下,法院被迫临时取消开庭。据悉,当局打算15日再次开庭。
据记者了解,今天法院门口聚集了孙锋利的家属以及很多的访民,孙锋利的母亲等
家属在法院大门口被阻拦进入法庭旁听,许多访民得知后纷纷为他们抱不平,并指
责警察的非法行为:"这些法轮功的(难道)杀了你妈怎么的?!整天抓(人家)!"
孙峰利的律师江天勇称:"因为国际舆论也非常关注吧,所以法院最后还是突然通
知家属说另行通知开庭日期,今天不开庭了。如果真要开庭的话,我肯定要指出这
里面程式的违法性,这个审判实际上没法做到公正,我要对审判的公正性提出质
疑,如果没有程式的保障的话,哪来谈什么公正的审判呢?"
律师见当事人遇阻 当局执法违法
据悉,今天法院对于开庭已经准备就绪,孙锋利也被警察从看守所非法押送到法
庭,但法院今天突然临时决定取消开庭。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孙锋利的二位辩护律师之一江天勇律师,他向记者讲述了今天拒
绝出庭辩护的理由。
江天勇律师说:"我们律师一直没能会见当事人,无法去很好的履行我们的辩护职
责,如果这样开庭的话,当事人孙锋利的辩护权无法得到维护,就谈不上公正的审
判,再加上我们到现在为止没有收到法院依法应当送出的开庭通知书,所以说程式
也有问题,我们要求法院另行选定开庭日期。"
孙锋利的辩护律师江天勇与唐吉田曾于8日来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
人,被警号为081775的接待人员以上级指示不许接见为由阻拦,二位律师据理力
争,称他们的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的法律,但对方态度强硬地称:"我们就是按领
导的指示去办,不要跟我说法律。"
随后,二位律师又去见该所所长孙彦宋要求接见孙锋利,也被以上级国保支队的指
示不允许接见为由遭到再次拒绝。
江天勇律师说:"我是觉得这些穿着警服的唐山看守所这些警官实际上以上级领导
指示为名,破坏了中国法律的实施,他们这种做法我认为不仅侵犯了律师的职业
权,而且侵犯了当事人的辩护权,而且他们已通过破坏中国法律的这样的方式斧底
抽薪式的彻底的来颠覆国家的政权,一个国家它要靠法律来运转,而这些执法人员
打着执行上级指示的幌子,他们颠覆国家的法律就是颠覆国家的政权,所以说这种
做法持续下去,法律的权威何在?国家机器的运转靠什么运转?社会秩序何在?我
觉得真是不敢想像。"
据悉,二位律师在11月3日和17日二次要求接见当事人也遭到拒绝。
江天勇律师也向记者谈了对此案的看法,他表示:"我觉得没办法,到现在当事人
的基本状况无法了解,从卷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孙锋利就是在家里面上网、流览网
站,把有些自己认为比较好的一些文章或资料下载下来,包括制造光碟,但是数量
很少,这是他们作为一个信仰者应该有的基本的权利,这有什么呢?"
他接着说,"我们在网站上看到喜欢的东西不也下载下来吗?不也复制吗?有什么
特殊的,有什么违法的?我觉得看他是不是违法,他的行为到底有没有社会危害
性,他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他是不是破坏了哪部国家的具体法律,不能因为
他在家里面浏览了一些网页,上了一些网站这就成了一些罪名了,我觉得这太可怕
了。"
孙锋利遭非法绑架 家属无法理解
据了解,孙锋利与妻子何艳于7月10日早上八点多,在工作单位遭到唐山市路北区
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队长陈红等人绑架。同时,孙锋利的岳父何益兴与岳母张月芹也
遭到绑架。
接着当日的11点钟国保大队,公然在孙锋利家中无人的情况下撬开其家门并冲进其
岳母张月芹的家里,对他们两家进行了非法抄家,抄走电脑与印表机以及一些贵重
物品,同时还强行抢走了其岳母张月芹大女儿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借来的六十多万元
现金。
孙锋利的母亲告诉记者,当日屋子被他们翻的一片狼藉,惨不忍睹。她说,"当时
我们就以为因为奥运会关几天就能出来,结果奥运会、残奥会都开完了,一直到现
在都没有放人。家人都理解不了,为什么他们要这么做,全部都是偷偷地被逮捕、
被抄家,一切都不公开,他们还讲不讲人权。"
据孙锋利的母亲介绍:"孙锋利是1998年开始学炼法轮功,炼功之后使他一身难以
治疗的寻麻疹不治而愈,而且他以前喝酒、抽烟、打麻将的坏习惯全都没有了,从
那以后他十年如一日地下班回家后给我们做饭,他踏踏实实的工作,而且跟工人之
间的关系和朋友之间的关系都特别的好,我认为我儿子挺好的一个孩子,也不能给
他当犯法来处理呀,我理解不了。"
骆智剑拒出庭遭毒打 现绝食示抗议
中共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法院欲对今年7月6日被中共当局非法抓捕的女法轮功学员
骆智剑,12月9日进行开庭。
据骆智剑的朋友称,骆智剑在9日开庭前,被法警强行从第一看守所押送她到法
庭,途中骆智剑抗议当局对她进行非法的抓捕及拒绝当局的非法开庭,遭到法警的
暴力殴打。
骆智剑的朋友说:"当时她连外衣和鞋子都没穿被强迫抬上车的,她大声抗议,他
们(法警)就掐她的脖子,她差点窒息,还有一些法警对她进行拳打脚踢,她的身
上和手上都是伤。"
据悉,9日在审理骆智剑一案时法院只允许家属2人入场旁听。骆智剑的律师也被拒
绝进入法庭,律师非常气愤地当即指控唐山市路北区法院损害了律师的合法权益,
直到9点17分二位律师才得以进入法庭。
在法庭上,骆智剑也向法官讲述了自己遭到毒打的经过,并称:"我要出现什么问
题或生命危险都是你们的责任,都是你们迫害成的。"
骆智剑的弟弟看到姐姐被打得无法站立,浑身是伤,当庭质问法警为什么打人,当
庭的法官与当局的律师都沉默不语,哑口无言。
据记者了解,当庭骆智剑的二位辩护律师慷慨陈词,对法院提出的证据与证人的证
词疑点丛丛,表示质疑,最后法官不得不因证据不足草草收庭。
目前,骆智剑仍被非法关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她正在绝食抗议当局的非法抓
捕,她的生命正处于危急之中。
骆智剑的朋友向记者表示:"希望各界媒体都来关注骆智剑,骆智剑需要海外的营
救。"
美东时间: 2008-12-10 13:05:40 PM 【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12/11/n2358605.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1:25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公开唐山市法院警察 随意殴打人
【大纪元12月15日讯】中国大陆警察对民众暴打事件,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法院的
警察也不例外,执法犯法有过之无不及。下面是一位河北唐山法院的受害者家属的
投诉信。
一位女法轮功学员,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时,被三辆警车非法押到唐山市
路北法院院内,遭到几名法警连抬带拽拉入法庭,在北方12月的冰冷天气下,不让
骆智剑穿鞋,也没有穿上棉衣,全身颤抖不止,嘴里不停的说:"警察打我了,我
走不了了......。"
------------------
就骆智剑遭殴打给各级政府的投诉信
各级政府负责人:
您好。
我们是骆智剑家属,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关门"审理
骆智剑一案中,就当事人骆智剑遭法警暴力殴打一事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如下:
开庭前,骆智剑的两位辩护律师曾四次去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均遭到
无理拒绝,不仅侵犯了律师的职业权,而且侵犯了当事人的辩护权,违反《律师法》
和《刑事诉讼法》。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时,三辆警车把骆智剑押到路北法院院内,几名法警
连抬带拽带拉把骆智剑弄到法庭,这么冷的天骆智剑没有穿上鞋,也没有穿上棉
衣,全身颤抖不止,嘴里不停的说:"警察打我了,我走不了了……"家属和路人看到
这种情景极为震惊。
参加开庭的有: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刘树利、张树礼;唐山市路北区法院
的刘英红、赵小明;两名陪审员,一名录像人员和七、八名法警;骆智剑本人和两
名家属。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刘英红让骆智剑站起来说话,骆智剑当着庭上所有的人说:
"我站不起来了,警察打我了,揪掉我许多头发,打我头,还使劲掐我脖子不让我
说话,我差点窒息。"这时她拿纸的双手仍在不停的颤抖。骆智剑的弟弟非常气愤
的站起来说:"告诉我谁打你的!"骆智剑指着押送她的法警说:"就是他们打的。"
随后伸出双手让大家看伤。现场录像人员也记录下了这一切。
庭审中,二位律师指出,公安涉嫌伪造证据、证据严重不足。例如,作为证明骆智
剑发放光盘的所谓证人——唐山市机场路"苏二嫂烧烤店"的邢桂云、王立红所提供的
证词明显前后矛盾:七月十四日笔录记述:没有给我光盘,而八月十日的笔录则
说:骆智剑给了我三张光盘。还有,路北公安分局说,在骆智剑身上搜到一百零一
张光盘。而当律师要求当场出示证据时,公诉人却回答说其中一百张已经销毁,只
剩一张。此时,骆智剑本人要求当场播放光盘内容,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则都表示沉
默,不做任何应答。其实那仅剩的一张光盘的内容是"关于去掉嫉妒心"的。最后骆
智剑陈述中说:"我从今天宣布绝食。如果听到说我自杀,或者我生命有危险,是
被你们迫害造成的。" 当时在场家人流下了眼泪。
从十二月九日至今,骆智剑才开始绝食抗议对她的野蛮殴打和抓捕。在看守所期间
的五个多月她怎么没这样?当骆志剑家属知道骆志剑已绝食好几天,心里非常难
过,怕她出现生命危险,想看她身上有多少处伤,伤有多重,应到医院给以治疗和
鉴定。十二月十二日下午,骆智剑家属到第一看守所想会见所长,向他反映骆智剑
绝食及挨打的情况和家属的意见。家属在寒风中,在看守所大门外足足等了两个多
小时,始终没有一个负责人出来接待家属和过问此事。当家属询问骆智剑的情况
时,他们还企图隐瞒骆智剑绝食的事实。骆智剑的母亲非常悲愤的说:"你们这些
父母官就这样对待老百姓吗?我女儿是好人,你们非得把她至于死地吗?把她弄死
了我也不活了,我冤啊!我冤啊!"。
骆智剑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是唐钢设计院土建二科的设计。骆智剑文文弱
弱、秀外慧中;为人谦和礼让、扶危济贫;工作中兢兢业业,早来晚走。她只是做
一个好人;她只是想维护自己信仰的权利,却遭受如此野蛮的对待。在骆智剑一案
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
1 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四次阻挠骆智剑律师合法会见的权利,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
下开庭,怎么能保证公开审理的合法性呢?公开开庭变成了"走过场",法律的威严
何在?并且,第一看守所竟然没有一个负责人出面接待家属和过问此事!漠视生命
到何种程度!
2 法警知法犯法,公然暴力殴打一个四十公斤的手无寸铁的文弱女子,法律决不允
许的!然而法警却这样做了。
3 唐山公安在没有开庭之前居然销毁证据,公然破坏法律,严重违法程度闻所未
闻。法律的真谛是讲证据、讲公正,为什么还销毁证据呢?真让人匪夷所思。不论
光盘出自何人之手,要看它的内容好和坏,是否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我国是法制
国家,依法断案。不管什么人犯法,与民同罪!知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
我们家属之所以写这封信是因为我们还相信法律的公正,骆智剑现在已经绝食7
天,身体状况极度虚弱,生命危险。我们疾呼执法部门定要对骆志剑一案明察秋
毫,秉公断案!
骆智剑亲属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美东时间: 2008-12-15 03:26:45 AM 【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12/15/n2363557.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1:31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唐风:缘何恶人先告状 只因劫匪穿警装
作者:唐风
【大纪元12月15日讯】中国自古有"兵匪一家"之说,往往一个王朝行将没落,风雨
飘摇的时候,社会秩序混乱不堪的情况下,便常常会出现兵匪串通一气,鱼肉百姓
的现象。然而目前中共统治下的中国大陆却又向前迈了一步——所谓的人民警察已经
不耐烦与劫匪勾结串通,而是亲自上阵,假公安之名而行劫匪之实了。
自今年七月十日至今五个多月的时间中,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
警察就正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制作着一个警装劫匪的演示版。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日,唐山市法轮功学员刘国耀去一朋友家串门,正当他走到朋友
家楼的大约四层时(朋友家在六层),突然看见四五名男子从楼上直冲下来。面对
这突如其来的状况,刘国耀的第一反应是赶快跑,因为当时他身上的背包里装有四
万多元现金。为了避险,刘国耀本能的回身向楼下跑,勉强跑到楼外时,已有两名
男子一左一右死死的抱住了刘国耀的两只胳膊,而且连拉带扯的拖着刘国耀往前
走,在经过一个水泥面下坡时,三人同时跌倒。刘国耀当时膝盖跌破出血,另两人
也不同程度跌伤。这时开过来一辆警车,从车上下来几名警察,一块儿把刘国耀压
在身下,然后是一阵疯狂的拳打脚踢。这期间,没有任何一个人出示任何证件,并
在没经任何登记的情况下抢走了刘国耀的汽车、现金、证件及其它所有财物。
之后,刘国耀被钓鱼台派出所与路北公安分局的警察押送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关押
至今。
经过几次不明目的的审讯后,路北公安分局在刘国耀身上没有找到任何所谓的犯罪
证据,这时,刘国耀说:"我没犯罪,你们得放人。"路北分局的人说:"你在里边
呆着吧,想整你有的是办法。"(刘国耀虽不知这人叫什么名,但见人能认出来。)
刘国耀的父母都已是七十多岁的古稀老人,儿子无辜被抓后,老俩口一边为儿子打
理小店,一边又得安慰照顾孙子,同时还得四处找人打听解决儿子冤案的办法。到
了晚上,二老常常背着人抹眼泪,而且又急又气。急的是儿子快快平安回家,气的
是公安不分青红皂白,无故抓人。但又一筹莫展,无计可施。
儿子被抓后,刘国耀的父母还遭到了进一步的恐吓。当时的路北分局国保大队副队
长许来生(现已升任正大队长)来到二老家里,说:"我接到法轮功的电话了,一
定是你们把我的号码告诉了法轮功,因为我从没告诉给别人。警告你们,我没法治
你们,但有法治你儿子!"这一番恐吓一方面让老实本份的二老更加恐惧,同时也
觉得大惑不解——难道许来生为了和刘家保持联系单独买了一张电话卡吗?
后来,刘国耀的母亲去找路北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队长陈红,要求归还儿子的钱和面
包车时,陈红却说:"车不给了,是作案工具。",后来老母亲又去了路北分局几
次,却根本不让进门,要么说人不在,要么不接见,总之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只
能通过电话与陈红联系,陈红不耐烦的说:"钱交上面去了。"问她交给谁了?她
说:"交给陈局长了"。当向她要陈局长电话时她却不给。后来老太太左打听右打
听,人家说"我们这儿没有姓陈的局长啊",这时老太太才知道陈红在信口雌黄,莫
非她快当局长了? 还是想当局长想疯了?(据悉:陈红目前已调到祥丰道派出所
当所长。)
还有,当家属给陈红打电话询问刘国耀当时包里有多少现金时,陈红说是四万二千
三百元,而在给法院的起诉书中写的却是四万元整。抓捕刘国耀时,他的包里还有
一张建行卡、行车本、驾驶证、手机等私人物品,这些都没有移交法院,但家属多
次索要都不归还,而且陈红还说没有建行卡。当老太太想注销信用卡需要身份证
时,陈红仍是拒绝归还。
再后来,老俩口听说路北公安分局以妨碍公务罪起诉了刘国耀,二老于是找到主管
刘国耀案子的唐山路北检察院的张树礼了解情况,张树礼说:"让你儿子承认是故
意将刘国义、李增瑞绊倒的,态度好些,罪就轻些,判个缓刑。"老俩口因为盼儿
子出来心切,于是信以为真,就通过律师告诉儿子承认是故意的。其实这样恰恰是
落入了路北分局的圈套,让儿子无端的背上了黑锅。后来得知,那两名摔伤的警察
一个叫刘国义、一个叫李增瑞,刘国义是在跌伤十多天后在医院鉴定为轻伤,李增
瑞过了将近一个月鉴定为轻微伤。刘国耀的父母虽因儿子被无辜错抓而深感委屈,
但考虑到儿子的安危,觉得私了也可,可刘国义一开口就要五万,最后好说歹说,
定了个三万八,然后天天催着要钱。然而陈红非法扣留那四万多块进货资金还筹集
不上呢,到哪儿再弄这三万八啊?!
至此我们已经清楚的看到,刘国耀不但无辜被抓,自己的合法财物被非法扣留,而
且已被非法关押五个多月。不仅如此,在明明自己被殴打并摔伤无人过问的情况
下,还要巨额赔偿给伤害自己的人,真是欺人太甚!我们不禁要问:国法何在?难
道仅仅是书架上那一摞摞废纸吗?!
同样我们也可以清楚的看到:路北公安可以不出示任何证件随意抓人,不服从就属
于妨碍公务;没收别人的财物不必给出理由,也可以不必登记;随意打伤别人自己却
可以得到巨额赔偿......我们不禁要问:各位人民警察,人民警官,你们除了这身
制服,言行与强盗、劫匪何异?!
过去,如果有人说"我是流氓我怕谁",或许会有人回答"怕警察",而如今却是流氓
在疯狂的叫嚣"我是警察我怕谁",会有人找到答案吗?如果是一个独裁的政府把人
民警察成功的塑造成了无法无天,无恶不作的流氓,我们的希望又在哪里呢?
刘国耀背景资料——
二十年前,唐山市曾有一个天不怕,地不怕的不良青年。腰里长期别着菜刀,与人
一语不合就可以拔刀相向,打群架的人群里常常有他的身影出没,因此暗地里人们
称他"小混混儿"。一次,因为他把对方砍了十一刀,结果被判刑四年。他就是本文
的主人翁——刘国耀。
出狱后,他的人生面临一个新的转折点。当时正是九十年代初,在中国大陆也正是
法轮功洪传的时候。那时候每个清晨,在唐山市各个花园绿地及街头巷尾,都能听
到法轮功优美的炼功音乐。于是小刘在一个看似偶然的机会,接触了法轮功,而且
一向桀骜不驯的他一下子被其中的道理所深深折服。
从此以后,刘国耀完全改掉了以前不好的习性。不再抽烟、不再喝酒,当然更不再
打架了。而且吃多大亏也乐呵呵的不在乎,处处为别人着想,时时处处按照"真善
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
有一次,刘国耀的车被人从后面撞了一下。他当时就想:对方也不是故意的,自己
应该按"真、善、忍"的原则来处理问题,不应该为难对方。所以他下车看了看,跟
对方说:"没关系的,你也不是故意的,下回注意就行了。我是信仰法轮大法的,
不会为难你的。对方听了感激的不得了,连连道谢。
还有一次,他的车被另外一辆车给撞上了。从那车上下来一群人,一看就是酒喝多
了。不但不道歉,还劈头盖脸的把他打了一通。如果是在修炼以前,依着小刘的脾
气,谁怕谁呀?别看这好几个人,也不一定是他的对手。可是,他想到炼功人首先
做到的,就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所以,他以非常平和的心态承受了对方的无礼
殴打。事后他风趣的说:这可能就是报应吧,谁叫我以前打架打多了呢!
为了生计,刘国耀开了一家小商店,虽然店面不大,但他按照法轮功功法的要求:
"公平交易,把心摆正。"生意经营的很红火。许多商家也都愿意与他合作、做生意。
刘国耀的真诚、善良、宽容的人格魅力,使他娶到了一位秀外慧中的美丽妻子--骆
智剑。她在唐钢设计院工作,也是一名法轮功修炼者。骆智剑从小性格非常自闭,
不爱和人交往,同时患有严重神经衰弱和肠胃毛病。修炼法轮功后,博大精深的法
理融化了她的心结,而且修炼中多年的疾病一扫而光。所以,修炼法轮功使她变成
了一个健康、开朗、善良、豁达的一个新人。小俩口真可谓志同道合,日子过得幸
福美满。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温馨的小家,被中共以保"奥运前的稳定"为由,给强行摧毁
了。2008年7月5日,骆智剑被唐山朝阳道派出所警察绑架。而五天后的7月 10日,
刘国耀也被唐山路北国保大队长陈红绑架。现在夫妻双双被非法关押在唐山市第一
看守所迫害。据悉,十二月九日已对骆智剑开庭,律师当庭为当事人做了无罪辩
护,而且骆智剑本人展示了被关押期间因遭殴打留下的伤痕。为表示抗议非法抓
捕、关押和审判,骆智剑已经宣布开始绝食,至发稿之日,骆智剑已经绝食五天,
境况堪忧。
以下是相关部门和人员电话:
负责刘国耀案子的是:
路北检察院公诉科:张树礼 办:3724090小灵通:2610018
路北法院的是:梁怡(女) 办公电话:0315-3730303
手机:13102638622
周景林(唐山市610头目)——0315-2530002 (办公室)
0315-2836588 0315-2236588 (宅电)
13832980005 (手机)
路北区委防范办(即"610")主任:彭利兴 3724166(办)
手机:13731552367
唐山市路北区法院
院长 陈永礼 2856866 2090100 13903256555 2682568
副院长 许永来 3712759 2015568 13603295599 2682558
丁建中 2818637 2023871 13503256828 2663456
张学温 2818594 2839737 13832805808 2683558
纪检组组长 李剑波 2818633 3712584 13603259016 2682598
政治处主任 付卫东 3716683 2092395 13031537866 2682555
办公室主任 宋雅轩 2818531 2339928 13513255299 2682599
办公室 2823662
路 北 检 察 院
地址:新华东道55号 邮编:063000
姓名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检察长、党组书记:方保坤 3724266 13932526666
副检察长:刘培龙 3724269 13903153991
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李跃明3724258 13903150101
副检察长:房开城 3724256 13363385000
副检察长兼纪检组长:南克勤2840877 2670007
反渎局局长:毕铁生 3724171 13931506655
政治处主任:冯世斌
反贪局副局长:周全
反渎局副局长:管玉柱
反渎局副局长:季恒贵
民事行政科科长:张继海
公诉科科长:张树礼 3724090 2610018
预防科科长:于开龙
侦监科副科长:范淑芹
路北区公安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办公电话:2534011 、2534051 、2534065
姓名 办电 宅电 手机
贾英杰(队长)2534064 无 13832989898
田晓华(教导员)2534051 2042789 13832986263
许来生(队长) 无 无 13832982611
张劲辉 无 2018708 13832981646
张宝民 无 2098317 13931539594
崔颖 2534011 无 13832983696
于经纬 2534065 2325206 13011513323
杜金良 无 无 13832981736
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名单电话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钱路 邮编063000
所长:孙彦宋 0315-2532517 13832980206
政委:项中元 13832955551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美东时间: 2008-12-15 08:29:28 AM 【看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12/15/n2363884.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1:40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法庭上演绎中共恶党的丑行败事
--十二月九日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骆智剑的庭审纪实
作者:吴玉钢
【大纪元12月10日讯】十二月八日晚,从北京赶来唐山为法轮功学员骆智剑辩护的
张建国等二位律师下榻在唐山铁路宾馆,深夜十一点二十分,客房电话突然响起,
"你们是不是想到昌平凉快凉快?"(高智晟、李和平、滕彪律师都曾在此地遭国安
特务殴打)。一个操北京口音的男子只说了这样一句话便将电话迅速挂断。二位律
师则放下电话,安然入睡。
开庭当日(十二月九日),骆智剑拒不配合迫害,不穿鞋,不穿外衣,不上警车,
而且一路高喊"法轮大法好"。六个法警掐着骆智剑的脖子,连推带搡,将她拖入法
庭。开庭时间到了,作为审判机关的的唐山市路北法院却拒绝律师进入,致使律师
非常气愤,当即指控唐山路北法院损害了律师的合法权益。一番争论后,直到九点
十七分二位律师才得以进入法庭。庭审中,二位律师从法律的各个层面论证了法轮
功无罪,而且对公诉人(检察院)所提供的证词进行了准确恰当的驳斥,为自己的
当事人作了精彩辩护。例如,作为证明骆智剑发放光盘的证人——机场路"苏二嫂烤
鸭店"的邢桂云所提供的证词就存在着明显的前后矛盾。七月十四日笔录记述:没
有给我光盘,而八月十日的笔录则说:骆智剑给了我三张光盘。还有,路北公安分局
说,在骆智剑身上搜到一百零一张光盘。而当律师要求当场出示证据时,公诉人却
回答说其中一百张已经销毁,只剩一张。此时,骆智剑本人要求当场播放光盘内
容,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则都表示沉默,不能做任何应答。律师严正指出,公安此举
涉嫌伪造证据,而且因证据严重不足,强烈要求当庭释放当事人骆智剑。
此案虽宣称公开审理,法院却毫无理由的通知只允许两个家属入场旁听,而家属的
周围却站满了二十一个由法警、便衣和六一零人员组成的庞大的队伍。尽管在此之
前该法院曾不止一次的枉法审判善良的法轮功学员,但随着正义律师、家属、世人
的觉醒,这些仍在被邪党胁迫蒙蔽的生命已经只能在胆战心惊的状态下勉强维持著
作恶。因此,九日上午路北法院因非法审判大法弟子骆智剑而停办了一切公务,往
日乱哄哄车来人往的院子里突然变得空空荡荡,没人没车。而大门口却有人因有事
被耽搁发着牢骚,"说是今天上午有重要事情,不办公。"
庭审过程中,有人持摄像机超近距离夸张的对发言者进行录像,明显体现着无声的
恐吓。然而张建国律师对此毫不畏惧,反而越发正气十足,点指摄像机,慷慨陈辞。
另外,骆智剑还当庭陈述了在看守所遭暴力殴打的情况,并展示脖子上被掐的伤
痕。当时骆智剑的弟弟非常气愤,站起质问:"谁打的你告诉我!"但马上被法庭制
止。张建国律师就此非法行为强烈要求法官追究行恶者的责任,并必须给出处理决
定。期间,骆智剑一直在向在场的人讲真相,并在最后陈述中说:"我从今天宣布
绝食。如果听到说我自杀,或者我生命有危险,都是你们迫害造成的。"此时,一
直对法轮功怀有误解乃至反对心理的骆智剑的弟弟哭了,并且在走出法庭时说:
"一定继续告,告到最高法院去。"
负责骆智剑案子的是:
路北检察院公诉科:刘树利(女、四十多岁)。
刑一庭庭长:赵晓明 办:0315-2812088
手机:13784142599
路北法院刑一庭:刘英红(女),办公电话:0315-3733886、
3730708 手机:13733335199
其他相关人员:唐山市政法委书记:许德茂
一·路北区政法系统部份人员名单
路北区委防范办(即"610")主任:彭利兴 3724166(办)
手机:13731552367
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名单电话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钱路 邮编063000
所长:孙彦宋 0315-2532517 13832980206
政委:项中元 13832955551
李卫东 王连义 张庆海 王学军 刘得荣
张蓝忠(负责律师接见) 0315-2854999
女号孙姓警察:13832981220 小灵通:0315—2128478
女号警察:13832988738
监督电话:0315-2532511
注:在岗时不让带手机,中午或晚上可打
唐山开平区检察院(区号 0315)(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辖属唐山开平区检察院)
检察长周春林办3365526 宅7125693 手机13932585858
副检察长宋仁礼办3361087 宅3373798 手机13503154403
副检察长高秀文办3361037 宅3387965 手机13832986852
副检察长胡志刚办3368866 宅3363260 手机13930565583
政治处主任陈绍勃办3367543 宅2012369 手机13603259919
纪检组长陈慧办3362367 宅3377325 手机13582844377
唐山市路北区法院
院长 陈永礼 2856866 2090100 13903256555 2682568
副院长 许永来 3712759 2015568 13603295599 2682558
丁建中 2818637 2023871 13503256828 2663456
张学温 2818594 2839737 13832805808 2683558
纪检组组长 李剑波 2818633 3712584 13603259016 2682598
政治处主任 付卫东 3716683 2092395 13031537866 2682555
办公室主任 宋雅轩 2818531 2339928 13513255299 2682599
办公室 2823662
美东时间: 2008-12-09 17:17:50 PM 【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12/10/n2357697.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1:41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律师:唐山法院法官张雪锋 违法犯罪
【大纪元12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顾晓华采访报导)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在拒绝孙锋
利的律师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后,今天(15日)上午于九点三十五分强行对法轮功
学员孙锋利一案进行开庭,家属只被允许2人进入法庭旁听,家属当庭提出抗议退
出法庭,整个庭审过程近四十分钟迅速完毕。
据悉,今天早上8点多钟孙锋利的二位律师与其家属近6人来到法院,律师在开庭前
再次与法官张雪峰交涉要求延期开庭,因二位律师至目前为止多次被阻止会见当事
人孙锋利,他们的辩护职责无法得到履行,但这一请求遭到法官张雪峰的拒绝,二
位律师当即宣布不参加庭审。
江天勇律师称:"当我们的请求再次遭到拒绝后,我跟法官张雪峰非常严正地说
了,现在虽说是看守所非法剥夺了我们的会见权,也进而剥夺了当事人孙锋利的辩
护权,但实际上我们对这种违法的行为我们正在投诉,还在寻求解决,而你现在就
这么急着开庭,你其实是配合看守所的违法行为,使得我们即便获得解决也没有机
会再参加庭审的辩护,其实你是配合他们犯罪,你这样做下去,你张雪锋法官就是
共谋,你跟他们一样是在违法犯罪。我们不会去充当你们违法程式中的一个道具。"
律师:整个庭审只用30分钟不可思议
据孙锋利的家属反映,今天的庭审只有孙锋利的母亲和孙锋利的妻子的姐姐被允许
进入,整个法庭的大门是关着的,不允许其他人进入。
孙锋利的母亲说:"庭审开始的时候我就想去发言,想跟他们说辩护律师不在的情
况下还怎么开庭,法官就不让我说,称我没有发言权,当时,我只听到我的儿子质
问法官:'为什么不让我母亲请的律师见我',我们二个家属为表示抗议当即退出了
旁听。"
在上午10点20分左右,在法院外的家属就看到拉着孙锋利的警车开出法院,说明整
个庭审过程只持续了近四十分钟,对此我们采访了江天勇律师。
江天勇律师说:"这个庭审扣除完毕后孙锋利签字,然后法警把孙锋利押回到车上
所需要的十多分钟的过程,那么整个庭审也就30多分钟,一个庭审包括宣布庭审的
组织人员、宣布法庭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询问被告人情况、公诉人宣读起诉
书,然后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然后是提示证据,再加上当事人的自我辩
护,再加上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再有当事人的最后的陈述,所有这些加起来也就是
30多分钟,他这个庭这么神速的开完,真是不可思议。我作为一个律师,从一个专
业角度来说,这个开庭真的没有任何公正性可言。"
孙锋利案被当局下令特殊对待
孙锋利一案在10日国际人权日企图非法开庭,但因辩护律师与家属的抗议下被迫取
消开庭后,孙锋利的律师江天勇与唐吉田则于11日向法院提出另行通知开庭日期申
请书,要求实现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后再行开庭。
与此同时,孙锋利的母亲多次到唐山市人大信访办公室投诉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剥夺
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但工作人员称找律师没用,法轮功是特殊案子。
孙锋利的母亲告诉记者:"他告诉我找律师没用,我就说为什么找律师没用呢?他
说这是特案,特殊的案子,特殊的规定。后来我们又找到市人大信访办公室,信访
办公室也跟我们说了。说是法轮功颠覆中国共产党。当时我们就跟他讲,你们不要
搞特殊情况,你们要按照法律办事,中国信访条例当中没有特殊情况,特殊案子,
特殊对待,没有这一句话。"
家属吁无罪释放孙锋利 律师欲控告法官
鉴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与唐山市路北区法院违法审理法轮功学员孙锋利一案,孙锋
利的律师表示控告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剥夺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以及法官张雪峰的
违法开庭。
江天勇律师说:"这个庭审如此的非法,我们不可能让他们这么下去,法官作为一
个法律的专业人员、作为一个法律的看守者、作为一个法律的维护者,而看守所的
警察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如此的贱踏法律,那么这种情况继续容忍下去,我们还怎
么生活,我们还有什么保障,所以这个权利我们一定要争取下去,对他们这个违法
犯罪的行为我们要控告。"
据悉,孙锋利的家属也会继续到各有关部门投诉,并且要求无罪释放孙锋利。
孙锋利的母亲表示:"我认为我儿子好,他们没有什么证据来说我儿子犯罪,我的
要求是让他们无罪释放我儿子。"
美东时间: 2008-12-15 06:19:04 AM 【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12/15/n2363761.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1:46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莫少平谈他为法轮功辩护的理由
【大纪元12月10日讯】(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根据明慧网报导,每天都有多起
法轮功学员因为从网络上下载讲述法轮功情况的资料,并传递给别人看而被中共法
庭判刑的消息。北京律师莫少平几年来一直为找到他的法轮功学员进行无罪辩护,
他表示多年来他的辩护意见始终是如一的,那就是法轮功学员无罪。在接受本台记
者专访时,他从法律的4个层面谈到了辩护的法律依据。
莫少平律师说,从司法的层面,对任何一个行为要进行处罚、认定犯罪的话,必须
具有社会危害性,法轮功学员把在网上看到一些文章传给别人看,本身没有任何社
会危害性,而且本身也是一种资讯交流,是公民的权利。
莫少平【录音】:"所以法轮功学员,甚至给别人一些光盘看,或者下载了一些文
章,或者一些什么东西,散发给其他人看,从社会危害性来讲,没有社会危害性,
那么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你就不能把它认定为犯罪,不能对它进行处罚。"
莫少平律师说,从国际公约层面,公民享有资讯交流和获取资讯的自由,也是中国
政府加入的很多国际公约确认的,比如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公约等等。
莫少平【录音】:"从遵守国际公约的角度来讲,中国的司法机关也不能把法轮功
学员,因为他传递了或者散发了一些他下载下来的,他认为好的一些文章,比如法
轮功方面的一些文章,然后就去制裁他,把他认定为犯罪。"
莫少平律师表示,宗教信仰自由在一个民主宪政的国家是个必须信奉的基本的理
念,而且法律本身只能规范人的行为,不能规范人的思想和信仰,这是一个公认的
原则,你可以不同意他的观点,可以进行讨论、批评,但不能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你的信仰,我就把你当做罪犯抓起来。
莫少平【录音】:"一个人无论信仰什么,只要对他人没有造成侵害,你都应该尊
重他。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政府来讲,你都应该尊重他这种信仰。"
多年来莫少平律师梳理了中国颁布的所有法律,认为全国人大颁布的决议也好,或
者是两高──也就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好,都没有把法轮功给认定
成什么"邪教",只有在两高的一个通知里,把法轮功认定是"邪教",这本身是违反
中国立法法的规定的。
莫少平【录音】:"把一个组织认定为邪教,这是一个重大的宪法和法律问题,那
么你必须是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的一些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这种
形式你才能予以确认,特别是你以限制人身的自由,把它定位罪的话,必须是有全
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才能确定,而不能仅仅通过两高的一个什么通
知,就把一个组织认定是邪教组织,从立法法的角度是站不住脚的,从某种意义上
讲,它是违宪的。"
莫少平1958年出生,爷爷曾是国民党的国大代表,搞教育,办学校。文革中被批斗
不甘受辱投河自尽。外公曾留学日本和美国,是个基督徒,文革时被拉去批斗致
死。莫少平多年来为很多被中共抓捕的民主、人权人士进行辩护,包括杨健利、刘
晓波、郑恩宠、高志晟等,被业界称为人权大律师。
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特约记者唐超采访报导
美东时间: 2008-12-09 22:49:51 PM 【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12/10/n2357816.htm
读者评论 看全部留言
大纪元网友 Kaohsiung, 02, Taiwan 【举报】【推荐】【回复】
'真不愧是学法律的解释的真好,能在中国出污泥而不染,真的是不可多得的有良
知有勇气的民族英雄,小弟敬佩尊敬!'
大纪元网友 Montr 【举报】【推荐】【回复】
'莫少平律师是中共异类,从他的家庭出身,和中共的流氓就不一样,中共是\r\n无法
无天的.莫少平是中国有良心,勇敢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1:48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唐吉田:法轮功信仰者张秀兰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词(一)
宪法至上 人权神圣
作者:唐吉田
【大纪元9月2日讯】我是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唐吉田律师,受全宏伟先生的委
托,为其妻子张秀兰女士辩护.基于辩护人对宗教信仰自由之于政治、道德以及维
系人类自由和幸福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基于辩护人对当下中国必须将信仰自由这
个话题从宗教和政治这两个危险而敏感的领域移放到更为审慎更为理智的法律平台
上考量的期待,更基于对兑现公民宪法权利支票后共和国的正义银行不会破产反增
信用的确信,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份:重申本案涉及的普世原则
一、 重申本案涉及的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
人类作为整体,有社会和文化的特征;作为个体,人类需要心理、情感、精神的慰
籍和灵魂的生活。不同的生存环境、历史际遇、文化滋养和生命体验,产生了不同
的宗教信仰。我认为,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一个人保持人性发展和人
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信仰的权利,就像生命的权利一样,不证自明。公民信仰自由
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始于公元313年罗马领袖君士坦丁与李锡尼共同签署的《宽容诏
书》(米兰敕令)。它第一次规定,信奉各种宗教都享有同样的自由,不受歧视;
但人类经过了极为艰苦的奋斗、付出了极为惨痛的牺牲,终于在近代把信仰自由确
立为一条普世规则。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
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
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
由。"1987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
和歧视宣言》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
人有表明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
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也明确对信仰自由予以保护。
无疑,宗教信仰自由涵盖三个维度:第一,宗教自由发展原则,即作为公民信仰的
对象,宗教本身有生存、发展的自由;第二,信仰自由原则,即公民对各个宗教有
选择信与不信的自由,及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第三,
政教分离原则,任何团体、党派、组织、个人、包括宗教都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侵
权手段干涉宗教的生存、发展自由,也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侵权手段干涉公民信何
种宗教、信与不信的自由以及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三
者不可或缺,不可分割。"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信仰自由",这三个词在
习惯用法上可以相互代指。
我认为,信仰自由意味着允许个人自由选择不同的宗教信仰形式,既可以选择公认
的大的宗教,也可以选择较小的、新兴的宗教;既可以选择已有的教派,也可以创
立一个新的信仰体系;既可以是无神论,也可以是有神论、多神论或怀疑论。信仰
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或者信仰上帝、真主等等,它们和信仰关公、悟空一样,都属
于不可剥夺的信仰自由。同时,公民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各种宗教活
动,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公民一旦没有参与宗教实践和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纸空文。
二、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政教分离原则
世界历史上,在政治尚未开化的朦昧时期,宗教与政权的关系错综复杂,有些宗教
被立为正教,另一些则被贬为邪教、异端;有的被立为国教,另一些则惨遭打压、
取缔;有些宗教干脆与政权合二为一,对其它宗教一概斩尽杀绝。随着政治文明的
进展,信仰自由最终被确立。由杰弗逊起草的《宗教自由法令》宣称:" 信仰什么宗
教,是上帝赋予人的天然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强迫,如果允许政府把权力伸张到信
仰领域,由官吏作主,那就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信仰自由";杰佛逊对政教合一的
历史进行了批判:"认为自己的信念和思考方式是唯一真实和永远正确,而且仗势
强加于他人,建立和维持一个错误的信仰,这种情形已经发生在世界的绝大多数地
方,历经全部历史时期"。杰佛逊提出并完善了政教分离理论,并将这一理论运用
到现实政治。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互没有统领和
依附的关系,它从理论上斩断了两只手:一只是教会伸向政权的手,任何教会休想
用设立国教的形式攫取世俗权力;另一只手是世俗政权伸向宗教的手,统治者休想
利用教会干涉人民信仰自由,用信仰增加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固性。政教分离原则
的提出是人类历史上一次思想大解放,它的最终实施,建立了一道政教分离之墙。
它意味着,信仰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宣教者无罪,信教者自愿,任何势力无权
干涉。说到底就是人民有信"邪教"的自由,至少是信了"邪教"也不会失去人身自
由。可以说,"邪教"在这个世界占了多数,这可以由宗教教义的排他性导出:每一
个教派都宣称自己的教义是唯一正确的,那剩余的靠谬论建立的教派当然是"邪教"
了。在无神论者眼里,所有的有神论都归于邪教了。
随着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再没有任何一个声称厉行法治的国
家政权还有权宣布它喜欢的宗教为国教;同时,它也丧失了宣称一些它不喜欢的宗
教是邪教的权力。因为一旦政权有认定正、邪教的权力,一神论信仰者控制的政权
就有可能认定多神论宗教是邪教。反之,多神论信仰者掌握的政权就有可能宣称一
神论宗教是邪教,而无神论者控制的政权就有可能认定所有的有神论信仰是邪教,
信仰自由根本没有丝毫保障。可见,法律如果不能保护邪教,也必然不能保护"正
常"的宗教。
我认为,信仰包括主观、个人属性的价值和无法验证的超验主张,是公民内在主观
的思想意识,不受外在干预,是公权力不应涉足的社会私域,是政府绝无理由介入
的灵魂事务。政府既无权力确立一种全民的信仰体系(如马克思主义),也无权力
评判或取缔任何一种宗教信仰,强行干预个人信仰极易践踏公民良知。中国要成为
受人尊敬的负责任的国际家庭的一员,应该信守自己对国际社会的承诺,践行普世
的政教分离原则,在各个宗教、教派间保持中立,不高抬任何宗教,也不岐视任何
宗教,更不对任何宗教扣"邪教"帽子,也不对任何宗教的信众进行不公正对待,停
止对信仰自由的粗暴侵犯和干涉。我们认为,当下,关于制裁邪教思想和取缔法轮
功信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很大程度上偏离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三、重申本案涉及到的 "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罚只惩罚行为"的普世原则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会知道,在刑法领域,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只
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是属于
思想层面的,它不应受刑罚处罚,更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
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是犯罪的处罚对象,不受刑罚惩治。
有人会问,日本政府不是取缔了奥姆真理教这个邪教吗?我的回答是,日本官方并
没有称奥姆真理教是邪教,并且这个宗教仍然合法存在。1993年3月,东京地铁遭
受沙林毒气攻击,12人死亡,5000人受到不同程度伤害。教宗麻原彰晃是杀人主
谋。麻原还涉及其他几起毒杀谋害案,共计27条人命。案件共经历了7 年10个月,
开庭257次,2003年2月结束一审,宣判以麻原为首的12名凶犯被处死刑……。就连这
样一个鼓吹暴力,实施大规模屠杀的宗教,1997年 1月,日本最高司法部门也否决
了取缔奥姆教的动议,隶属于日本法务省的公安审查委员会在2000年的一份官方报
告中称奥姆教为"实行过无区别的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应予以"观察处分",日本实
际上承认了奥姆教的继续存在的合法性。
对这样的宗教国家就不管吗?也不是的。1999年12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有关打击日
本奥姆真理教的两个法案,即《关于对实施大规模滥杀行为的团体进行限制的法案》
和《破产特例措施法案》。前者要对"曾肆意进行大规模滥杀的"团体加强监控,后者
则用经济手段对其进行惩罚。这两个法案都没有出现取缔邪教,或者禁止教徒维持
信仰的文字。——难道日本不清楚奥姆真理教的危害吗?是立法机构想遗留祸根让东
京再来一次混乱吗?显然都不是,而是他们更清楚地知道公权力运用的界限。治罪
要治有形之罪,治行为之罪;到了信仰这一精神层面,政府和法律已经管不到了。
很显然,有些信仰会扭曲或背离了基本的社会价值观,以恶为善,杀人有理,蔑视
人权。但是,只要它没有进入犯罪或预谋犯罪的刑事制裁领域;或者虽然犯过罪,
但已经治罪,目前也已经停止犯罪;在这些情况下,行为已经越出刑罚领域,只能
加强监督,这是现代法治观点。
对于某些离经叛道的教义,也只能由社会的舆论和公德去制约,通过批评和思辨,
凭藉信徒的自由意志,自愿给予纠正。杰佛逊针对一些人唯恐正道不行、邪教惑世
的忧虑, 有一段名言:"真理是伟大的,如果让她自行其道的话,必然会盛行于
世。真理是谬误的强劲克星,她无所畏惧,所向无敌,惟有害怕人们解除她的天然
武器——自由地论争和思辩;当批判被允许自由进行的时候,谬误也就没什么可怕
了。"人是社会的主体,需要参与社会、参与历史、自由地接受信息和表达自己的
意见。一个人如果被阻隔了外界的信息、剥夺了表达的空间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机
会,他的生活将缺少尊严;他的人性就得不到充分发展。信仰自由要真正实现,就
必需表达自由存在,这已经是现代人文精神的一部份。
现在的奥姆教,由原来1万多人锐减到900余人,改教名"奥姆"为"阿莱夫"
(Aref)。新教主是麻原的三女儿林上冈子。主张暴力,几十条人命在身的奥姆
教,日本立法及司法部门尚无权认定其为邪教;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却被作为邪
教来取缔和镇压,实在没有道理可以讲得通。
第二部份:对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理解
从宪法层面看,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已经得到
了比较系统的立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这是中国政府公开宣布和承认在人权问题上的责任。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认的
基本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
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是中国法律体系
中对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护,基本上与国际社会通行的宗教
信仰自由的标准相同。当其他各种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规定的具体措施企图威胁信
仰自由时,宪法36条也成了信仰自由的最后的庇护所。
中国《宪法》第36条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每个公民都享有自由自在地信仰或者不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权利,甚
至是信仰魔鬼的权利或者崇拜任何偶像的权利。只要该公民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
行为,执法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形式对拥有上述信仰的公民采取限制或干涉他的自由
信仰。即使公民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法律惩罚的对象也不是该公民的信仰内容,
而是该公民的具体犯罪行为本身。
第二,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都无权对任何一个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法律
上的评价并以此评价作为限制或干涉公民信仰自由的依据。这是文明社会所通行的
信仰自由理念。
第三,宗教信徒设立聚会场所不需要经政府机关批准。因为宗教信仰纯粹是社会公
民的精神情感活动,法律只能管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能去窥视人的内在精神和情
感。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介入并对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评价,对其活动行使世俗
法律的"许可权"。
第四,公民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信仰者(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从事传播宗教
信仰内容的权利无须获得来自政府机关的"许可"就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
为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而被触犯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符合宪法的规范和原则精神才是
合法有效的。
第五,宗教信徒有权出版有关他们的信仰内容的材料而不受审查、批准和禁止。这
同时也是中国《宪法》第35条宣布的出版自由。
极为遗憾的是,由于个别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缺乏宪法意识,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宪
法的这一规定;公民信仰者遭受来自执法机关经常性的侵权行为比比皆是。尤其在
处理法轮功的问题上,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则。把仅仅是传播信
仰、印制宗教书籍、说明真相、游行抗议、悬挂标语等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
当做违法犯罪行为来处理,造成了相当普遍的冤案错案。以本案被告为例,第一被
告刘凤梅和第三被告黄成都曾被劳教过.据当事人陈述,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家里
藏有法轮功书籍或光盘、仅仅因为电脑里存有法轮功资料就被关押、劳教或判刑的
现象,极为普遍。这些做法明显与中国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严重抵触。
第三部份: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高压手段违宪,效果适得其反。
被告人均系法轮功信仰者,中国有关方面(党政等无权机构而已)称"法轮功"为邪
教,这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法轮功的本质是宗教(我们暂且不考虑他对这个宗教正
邪的定性)。我认为,宗教是一种思想意识,包含一套价值和超验主张,它一旦产
生,便如同人出生之后就有生命的存在一样,它的存在是一种事实,并不以法律的
承认为前提。信仰自由,包括法轮功宗教本身的生存、发展的自由及公民选择信仰
已经存在的法轮功宗教的自由。由于实行宗教自由的宪政国家没有认定邪教的权
力,实行宪政的中国,从法律上讲已是不可能出现邪教这个称谓的(如果有,这个
称谓也是违宪的,非法的)。
从世界范围看,法轮功在全世界传播,除中国大陆外,没有任何国家宣布它为邪
教,禁止它的传播,对比鲜明,民众难免疑问:难道中国大陆的信仰自由原则与其
它宪政国家不同吗?到底谁的标准有问题呢?如果国家有关方面仍然不改正说法,
恐怕不容易找到一个适宜的理由。
我认为,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高压政策不但违反了普世原则和中国宪法,而且从实
用及历史的角度来看,效果有限,甚至适得其反。法轮功原来在国内允许自由存在
的时候,它只是一个区域性的、影响有限的宗教;但是,自1999年对法轮功采取高
压手段以来,不但没有制止它的传播,反而使其影响力扩大到世界范围,成为世界
性的宗教。从历史上来看,政治朦昧时期,对宗教、思想进行镇压和不公正对待的
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尽管过去的一千年里对各种 "异端"的迫害不遗余力,但没
有一种"异端"思想、哲学或教派被消灭。烈火、枷锁和刑具从来不能迫使人们放弃
或改变信仰。无论是宗教裁判所的鞭打和火刑,还是法西斯和极权政府的强制洗
脑,都无法摧毁人们内心和灵魂的选择。政治压制只能把宗教运动变成现实的社会
运动,激烈的镇压除了制造政治恐怖气氛和人道主义灾难以外,也会制造激烈的社
会政治运动。
强迫法轮功信仰者改变或放弃信仰,耗费了纳税人的巨额财富,带来的却是妻离子
散、家破人亡、天怒人怨、人人自危、人人自保、谈法轮功而色变,不敢面对真
相,不敢面对发生在我们周围的暴行和苦难。清洗人们内心信仰的企图,既超出了
政府的合法权限,也超出了任何世俗政权的能力。辩护人认为,国家应当检讨一下
前期政策,适时作出调整,尊重普世原则,尊重宪法,践行宪法,在中国早日落实
信仰自由原则。
第四部份:中国政府对法轮功信仰者的惩治依据本身与宪法及法治精神相悖。
中国公开颁布的关于法轮功的一系列文件包括:
《刑法》第300条;
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
织为非法组织。
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告。
1999年10月26日报载,江泽民主席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
邪教"
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
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
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
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述文件可分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如江泽民主席的谈话和《人民日报》
特约评论员的文章。
第二种情况:因违宪无效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
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
得同宪法相抵触。如《刑法》第30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
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因违宪设立了对所谓的邪教进行定罪处罚的 "利用
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与宪法第36条相违背而无效,不能适用。
第三种情况: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立法法》第
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
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
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
创制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42条的规
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
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 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
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
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同时 "两高"有关法轮功是邪教组
织的司法解释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款。
第四种情况:部门规章违反《宪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民政部有什么权力宣布一
个宗教组织为非法组织?公安部对宗教的传播实行禁止措施,他的权力从哪儿来
的?更为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公安部文件更宣布了十四种宗教为邪教: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分别是1)呼喊派;2)门徒会;
3)全范围会;4)灵灵教;5)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7)主神教。公安部认定
的邪教组织有1)被立王;2)统一教;3)三班仆人派;4)灵仙真佛宗; 5)天父
的女儿;6)达米宣教会;7)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我们要问,公安部颁发这两
份文件的权力依据何在?认定邪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标准是什么?这是什么性质
的认定?是否向被认定对像进行了告知?是否允许被认定对像申辩?如果允许申
辩,具体程序是什么?由哪个机构受理?
宪政的历史发展表明,立法机构(包括行政立法)只能制定适用于相似情形下针对
所有地方和所有主体的一般性立法,针对特定主体、特定地方或特定情形的立法违
反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是无效的。这两份文件涉及公民信仰自由这个重大的宪法
权利的限制、管控和褫夺,具有极端重要性和普遍性,竟然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公安部这类位阶较低的机构作出,显然是不够慎重的。
因此,民政部一份文件、公安部的两份通知,属于越权,同时违反宪法第36条,也
违反了该法第35条的规定,越权剥夺公民的其他自由。
在这里还需指出:
(一)把《刑法》第300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两高司法解释一"
第1条("刑法第300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
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
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同《宪法》第36条相比较,不难看出中国的立法机关和
司法机关对公民的宗教信仰内容进行了"法律评价"。"邪教"是个信仰领域的宗教词
语,不应被应用到立法和司法领域而成为"法律词语",同时,中国刑法和司法解释
关于"邪教"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相抵触。按照上述邪教的定
义,包括共产主义信仰在内的任何一种信仰,都可以对号入座,难逃"法网"。
(二)在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对"邪教组织"的定义中,"冒
用宗教…名义"和"迷信邪说"这两个概念是比较模糊抽像的非法律语言,特别是"迷
信邪说"更是一个无法从法律上进行明确定性的词语,这样的非法律词语在执法和
司法过程中必将宗教信仰自由置于执法人员随心所欲的自由裁量权所编织的侵权网
罗之中。
由上可知,目前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的一系列惩治行动没有合宪的法律依据,应当
予以停止。
第五部份: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惩治行动过激、违法,有些行为构成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在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里履行职务,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超
越了职权,或者所做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则视为越权行为,属个人行为,与职务
无关。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
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案卷材料,对法轮功信
仰者采取的惩治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
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一个遵纪守法的信仰宗教的
公民采取上述措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
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此种方式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
罪行为。劳教制度本身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本身没有合法性,依据违宪无效的法规
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种公然犯罪行为。对法轮功案件的实际侦查和审判过程往往
存在着大量瑕疵,比如对律师介入法轮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受尊重、
未做到审判公开、各地"610"机构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
等等。辩护人认为,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了运动式的、过于激烈的惩治行动,违背
起码的程序正义,有些行为构成违法甚至犯罪(非法拘禁等)。辩护人认为,对法轮
功信仰者实施刑讯逼供明显违背了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倡导的依法治国原则,违背了
和谐社会理念,也与国际人权准则和历史潮流背道而驰。我还认为,对法轮功学员
实施刑讯逼供已经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辩护人再次提请法庭注
意,本案的被告都曾经受到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并因他们不放弃信仰受到过严重
不公正对待。
第六部份:对张秀兰案的具体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意见
公诉机关的关于张的指控的所有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具有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故
其所谓的犯罪事实纯属主观臆断。认定张为法轮功组织的"骨干成员"更属空穴来
风.至于所谓的法轮功组织冲击国家机关等无论如何也看不出来与张秀兰有任何联系。
有关将没有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张秀兰等人一并起诉的法律依据,公诉机关自始
至终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说明。公诉人引用的"两高"关于贯彻全国人大1999 年10
月30日决定的通知不具有普遍性,不属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本案没有任何
法律效力。
可见,本案的基本事实就是张秀兰为强身健体个人在家练习法轮功,并存有法轮功
炼功资料。作为一个公民,其根本就不应该被侦查和起诉!
二、从刑事法律角度看,张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依法不应当认定为有罪。
辩护人认为,认定前述行为是犯罪事实,实在荒唐:张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首
先是种行为而不是思想(无行为就无犯罪).犯罪的核心要素是行为,思想不构成犯
罪;犯罪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权力和利益构成危害。
即使<刑法>300条不违宪,也不能认定张构成该条犯罪,因为从庭审查明的事实
看,张虽然是法轮功的练习者,但他/她除了为强身健体在家修炼以外,并未向家
人或者社会上其他人强行宣传教义,也没有强迫别人和自己一起练习,更没有因为
炼功引发家庭或社会矛盾,进而对他人的生活、学习、工作带来消极影响并危及到
社会公共秩序。
<刑法>300条所规定的犯罪,必须是客观上行为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予以破坏,也就
是说妨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主观上当事人有利用所谓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
施的目的。如果没有所谓的组织可利用,也没有不法目的,更没有不法行为,就根
本不应该认定为犯罪。何况目前为止没有哪部法律明确规定法轮功为邪教,尽管其
组织被有关部门强行取缔。
由此可见,张在家炼功完全是个人行为,与他人无关,是其作为一个公民的正常活
动,不应受到公权力的横加干涉。更何况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张利用所
谓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本身就是荒谬的。事实上,张与本案其他当事人仅仅认识
而已,并没有团体性活动,也没有共谋危害社会并落实到行动。连所谓的组织都没
有,她能利用什么呢?作为一名炼功者,她又破坏了哪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呢?一个
炼功之后与他人几乎无纠葛的人怎么就能危害社会呢?更何况即使这些人结成某种
团体,只要不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目的,也是公民正常结社的表现,任何机关和个人
都无权随意插手干涉。
起诉书指控的在张家中搜出了资料等也证明不了其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仅有为了炼
功使用文字图片等载体怎么就是犯罪呢?至于散发传单一事,除了刑讯逼供之下的
一次陈述以外,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严禁以刑讯逼供的方
法收集证据,"两高"对刑诉法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 (最高法61条),特别是高检院
的解释(265条)明确禁止使用刑讯逼供后的当事人陈述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既然行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就依法不应当认定为有罪,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必
须承担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三、从宪政、人权角度思考本案
除了<宪法>的有关规定外,执政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基本观点和基本政
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的有关内容与之也是一致的。
该文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对宗教信
仰自由问题,该文件强调:"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
宗教信仰问题,用简单的强制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会非常有害。""还
应当指出,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
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的私事。"该文件还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
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决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 前国家领导人江泽
民1991年1月30日也指出:"概括来说,我们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原则是政治上
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这一点是永远不会变的。"
本辩护人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述上述内容,是因为无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还是承
诺保障人权、推行宪政的执政党的政策,都是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并且始终坚持
政教分离的原则。
本案刑讯逼供的严重性通过庭审调查已经非常清楚。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该案是侦
查单位个别人侵犯人权的真实写照。换言之,案件是这些人一手炮制的,当事人张
秀兰只不过是他们完成任务或者是邀功请赏的一个道具而已。对这样一个身体极度
虚弱的普通女子都不放过,连起码的程序都不遵守,还有什么保障人权可言?到底
是谁在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会是正常行使宪法权利的张秀兰吗?我想,任何智力正
常且没有偏见的人都不难找到答案!
按照<日内瓦公约>,即使战时状态下对待战俘也要实行人道主义。那么,作为<反
酷刑公约>的参加国,难道有理由任由个别人以刑讯逼供严重侵犯本国公民的侵犯人
权吗?
如果听之任之,那么大到当年类似刘少奇这样的高级公职人员,小到上个世纪荒唐
岁月里张志新那样的普通公民的悲剧将重复上演。每个人,包括在座的各位都将无
法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本案中个别机构和人员置宪法和执政党的一贯政策于不顾,对行使宪法权利的公民
的合法活动进行打压的各种行为注定要被历史所否定。
在此,辩护人希望并有理由相信,有着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的锦州能够率先落实宪
政和人权原则,早日抛弃反人类的办案模式,让人性之光在辽西大地得以普照!
四、从建设和谐社会角度认识本案
建设和谐社会是中国的一项全新历史任务,需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
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进行。
社会的和谐不是只有一种声音、一种思想和一种信仰,而是需要各种信仰、思想、
学说彼此宽容、相互尊重。只有在全社会倡导宽容、宽松、宽厚的理念,才能真正
走向和谐.需要强调的是,违反宪法规定,肆意侵犯人权不仅不会带来和谐,反而
制造更多的对立因素,因而影响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近期国内频发的袭击公职人员
事件已经敲响了警钟,值得每一位执法人员深思:我们的工作到底是为了促使人们
真心服法,还是制造更多的私人恩怨?
本案中的当事人张秀兰系下岗工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她希望社会、家庭均能和谐
有序。其炼功的目的也在于此。对这样一个没有任何反社会心理的人滥用公权加以
惩处,必将破坏其对社会的归属意愿,最终将其推向社会的对立面。
无论是社会还是家庭,和谐意味着和平和理性。从对法轮功练习者张秀兰等所进行
的各种打压来看,和平、理性的因素经常被人为忽略。如此一来,造成了大众心理
的断裂,增加了社会不安定成分。如果不及时调整思路和行动方向,继续在对抗的
路上走下去,理论上的和谐社会就难以变成现实。
近十年来,国家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禁止法轮功修炼活动,表面上是
把它们压下去了,实际上不仅没有完全消灭,反而把它变成了一个国际问题.由于
国际社会的持续关注,使得原本在国内就可以心平气和解决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
了。可以说,对法轮功修炼者的不当处理给国家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在短期内是无
法消除的。
需要强调的是,国家形象的提升,既不是靠有些人津津乐道的"两弹一星",也不是
仅有高速增长的gdp和所谓的奥运一类的盛会就可以做到,而是要有好的社会制
度、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如果不能有效遏制类似本案当中恶行的发生,即使国力
再强大,也不会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反而倒是因为逆人类历史潮流而动与其它国
家对比鲜明受到世界各国的强烈鄙视!
人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国内社会和谐,才能树立起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才能
展示我国社会人权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成果,而现在的做法只能是火上浇油,亡羊补
牢才是最佳选择!
第七部份:结语
地球上自从有人类以来,人们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知识的渴求、对美好生活的追
寻、对正义的求索,对意义的追问,这些问题在不同的人群中有不同的进路,人们
得出的答案也各有不同;立足于说明全体、解释普遍真理的宗教不仅成为人们人生
观、世界观的基础,也是人类人人迟早要面对的永恒主题。由于宗教间的差异、加
上一些宗教对信众的排它性要求,宗教与政府之间、不同宗教之间、不同宗教信众
之间,宗教内部各支派之间极易产生冲突和纠纷;历史上,这种冲突和纠纷引发的
暴力流血比比皆是,政府和教会曾经对各种"异端"采用高压政策,结果是没有一种
异端思想、异端哲学、异端观念被消灭,甚至还多次出现开始的"异端 "成了后来
的正统,而开始的正统,后来被指为异端的翻转——一个显著的案例是:被英国政府
指摘为异端,饱受迫害的英国清教徒,创立并兴起了当代最伟大的国度——美国;经
验表明,没有人能垄断真理,处理宗教问题必须遵循普世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原则——
宗教自由原则、信仰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它是一切实行信仰自由原则的法治
国家必须遵守的规律,这一原则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
1949年,已故领导人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宣告:中国人民站起来了。随
后,中国有了宪法,公民权利有了改善,但是,直至今天,让公民在政府面前站起
来,尚需艰苦的制度构建……。伟大的国度需要伟大人格的公民,人格关涉国格,人
权关涉主权,我们每一个公民争取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就是争取维护国家的权利,
就是在争取维护国家尊严。诚然,我国要把公民权利落到实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这需要政府落实宪政的诚意和广大公民的努力。
本案中,张秀兰是中国普通的公民,她只是在践行自己的宪法权利而已,是受法律
保护的,不构成任何犯罪。本案看起来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实际上也是一起不
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抛开宪法,只在法律法规层
面考虑问题,就会出现合宪的行为受到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惩治,形成"政府放火不
是罪,公民点灯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
总之,对当事人张秀兰的不公,就是对公众的威胁和挑衅,不管这种不公是以国家
的名义,还是打着奥运的旗号,我们仍然不容他们曲解法律,践踏人权。"国家以
人权为本,主权服务人权",这是一条人类颠扑不破的真理,我们应当铭记并勇于践
行。有道是,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尊敬的法官,我们同是法律人,
都满怀法治理想.为了推进我国的法治和民主化进程,让我们从个案做起吧!针对承
办的案件,我们应当做到问心无愧,人到暮年我们才能无怨无悔。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吉田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
美东时间: 2008-09-01 22:18:40 PM 【看农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9/2/n2249348.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1:53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韩志广: 法轮功信仰者张秀兰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词(二)
作者:韩志广
【大纪元9月3日讯】审判长、审判员:
由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凤梅、张秀兰、黄成、曲成业涉嫌利用邪
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一案,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秀兰近亲属委
托,指派本律师和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唐吉田律师一道为张秀兰的一审辩护人,
依法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认真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更
加坚定不移地相信:被告人张秀兰依法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其无罪。下面为切实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张
秀兰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在完全同意唐吉田律师的辩护观点的前提下,特依据事
实和法律提出具体辩护意见如下,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并敬请采纳:
首先,本辩护人认为,截止到开庭的现在,认定法轮功属于邪教组织没有任何法律
依据。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
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
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均没有将法轮功
组织列为邪教组织,并且在全国人大常会的上列文件下达以后,公安部又以(公通
字)[2005]39号文的形式下达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该文
件介绍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的邪教组织有七种:分别是(1)呼喊派
(2)门徒会(3全范围会(4)灵灵教(5)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7)主神教。
公安部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1)被立王(2)统一教(3)三班仆人派(4)灵仙真
佛宗(5)天父的女儿(6)达来宣教会(7)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在上述14个
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组织,在此需要着重提请法庭重视的是2005年是法轮组织
在1999年被取缔后的第六年。且法轮功组织的活动非旦没有停止,反而已经走出国
门,传向世界。但确没有被认定为邪教。而在文件中公安部将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活动组织的认定权利,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国公安部。但时隔三年之久,却仍
然没有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现在的中国,法轮轮尽
管被取缔,被宣布为非法,但却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被认定为邪教。那么修炼法轮功
的张秀兰又怎么会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条呢?显然控方指控张秀兰涉嫌利用邪教组
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也同样没有认何法律依据。
其次,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并直接导致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依法不能
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辩护人初步审查了同张秀兰个人而不包括他人的讼诉文书和其它程序性材料,发
现本案程序出现众多违法之处。例如1、卷宗有3月5日13点30分— 15点10分的提讯
证和3月6日13点50分—15点48分的提讯证,但却没有相应的笔录附卷。这说明办案
人员,没有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或隐匿了对被告人的有利证据。
2、搜查笔录上没有张秀兰本人和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签字,其搜查过程和结果的
客观性、真实性让人怀疑。尤其需要提出的是物品清单比搜查笔录中多出了一台卫
星电视接收仪。没有搜出来的东西却出现在物品清单上——岂非多怪事,如果不是工
作失误,那就一定是栽赃陷害!
3、根据起诉书可以看出张秀兰是2月26日才被刑事拘留的,但却出现2月25日12时
零7分—2月25日13时55分的讯问笔录,且未见其合法传唤手续。并且在刑拘之前,
就因将张秀兰作为嫌犯对待而使用了"讯问笔录"而不是"问话笔录"或"询问笔录",
尤其需要提出的是所谓的有张秀兰签字的口供笔录,仅此一份而已。我们姑且不论
该份笔录由于存在违法之处而无效。(本辩护人在将下一个问题中对此专门论
述),退一万步讲,该份笔录即使是张秀兰真实意思所表示,也同样不能认定其有
罪。因为我国刑法定罪的一惯原则就是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
条规定的十分明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
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本辩护人认
为,对于本案而言,无论从法律的适用还是本案的事实认定都不能表明张秀兰因触
犯刑律而构成犯罪。
第三、本辩护人认为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锦太检刑诉(2008)96号"起诉书认
定张秀兰多次散发法轮功宣传册,不仅没有任何合法的证据,而且与客观事实不符。
被告人张秀兰体弱多病,且家庭经济困难,出于强身健体的需要而参加了法轮功的
修炼,并且自感效果良好。1999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张秀兰写下保证书不再修
炼。但随后感觉身体不适,才被迫继续修炼。并且本辩护人再次需要着重指出的
是:张秀兰只是一人在家修炼,并不参与政治和同法轮功有关的社会活动,且仅此
而已。根本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根本不构成犯罪;从政治层面考虑,也同样不是
我党和政府需要打压的对象。综观控方的所谓证据材料,唯一能称作张秀兰有罪证
据的就是2008年2月25日12时零7分—2008年2月25日13时55分的"讯问笔录"。但是即
使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人也一眼能够看出,该笔录所载内容根本不是张秀兰真实
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在刑讯逼供下所产生的经典之作:其第一页的名字签了两
次,最后在看过笔录的表态中,所签的"字 "严格地讲,不是签而是划,划的是什
么?无论有多么高深的文化均辩认不出。根本不是应该出现的"有无错误"等字样,
且名字本身也难以让人辩认。这说明了什么问题?是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的内容的认
可还是反对?显然应该是不同意上面的内容,因为如果笔录内容符合事实,又是她
自愿讲出她肯定会规规矩矩的签字,她也深知签字认可的后果。在高压之下,不签
又不行,胡写乱划才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无奈之举。但却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刑讯逼
供的客观存在。在辩护人见过张秀兰的当天,就根据张秀兰所反映的刑讯逼供的情
况和相关证据现索,辩护人就通过委托人转交了证据调查和取保后审的申请。尽管
没有得到彻底的落实,但刑讯逼供的嫌疑依法不能排除。如果张秀兰所言属实,我
们不敢相信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竟然还有如此野蛮的刑讯逼供,真是触目惊心!
简直是视法律为儿戏,是对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的粗暴践踏。因此本辩护人认
为,张秀兰不仅没有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而且是个别执法人员违法办案的直
接受害人。张秀兰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是某些人无视国家法律,所炮制的一起典
型冤假错案。
审判长、审判员:
在我的辩护意见即将结束之际,我做为一名律师愿借今天的法庭讲几句肺腑之言:
中国尽管有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但现在正逐渐完善法律走向法治,依法治国是大势
所趋,人心所向。严格办案,保障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本案被告人张秀
兰由于身体原因而修炼法轮功,且仅是在家打坐,而不参与政治,她既没有利用邪
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的法律实施,根本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但却被错误的
推上今天的审判台。张秀兰是无辜的,她不仅不是犯罪份子,而恰恰是野蛮执法的
受害者。为此,本辩护人真挚的希望,人民法院能够本着法治理念、严格执法、公
平裁判,依法宣告被告人张秀兰无罪。让其早日返回家园,同亲人团聚。
辩护人: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志广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美东时间: 2008-09-02 21:06:24 PM 【看农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9/3/n2250401.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17日11:56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维权律师倪文华的博客今被删
【大纪元12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乔琪采访报导)维权律师倪文华在中国法律资讯
网的博客,今天(12月15日)起被全部删除,这是中共从媒体到网络全面封杀的又一
例证。
在中国大陆,非法拆迁的受害群体十分庞大,眼见在中国大陆的专制腐败下,百姓
被暴力非法拆迁,许多人家破人亡,流离失所,访民上告无门,受害者有怨无处
申,而媒体不予报导的情况下,为替访民们伸张正义,倪文华律师于2007年3月20
日在中国法律资讯网设立博客,专门揭露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江苏南通地方政府
违法拆迁、暴力拆迁的种种劣迹。
倪律师表示他是今年11月份接到中国法律资讯网的通知要删除他的博客,据说该网
是接获上级的命令,同时被封的不止他一人,他说其实网站也是无可奈何,为了生
存也只有屈就配合。记者今天上网证实了这一事实,他以前写的300多篇的文章全
部被删。
倪律师说:"我57岁才开始学法律,经3年多寒窗苦读,通过了自学考试,拿到了法
律本科,帮助拆迁户维权,打了100多场官司,深知大陆司法之黑暗!"他最近接触
的一个案例是一个73岁的老访民被非法关押至精神院达95天,令他觉得不可思议,
他说:"违法关押访民于精神病医院反倒评为先进,如此颠倒黑白,大陆司法之黑
暗,可见一斑。更可怕的是,类似的迫害就会接踵而至。"
依《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
提供的时政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包含的内容一共11项,其中两项新补充的规定把煽动
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以非法民间组织活动也列
为不得包含的内容。
倪律师透露,他的博客完全没有违法,只是据实写些文章,他打算起诉中国法律资
讯网。
美东时间: 2008-12-15 05:14:15 AM 【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12/15/n2363695.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24日11:16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一位老母亲在中共黑暗统治下的痛苦觉醒
作者:唐仁
【大纪元12月18日讯】●到底谁特殊?
孙锋利一案在2008年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企图非法开庭,但因辩护律师与家属的抗
议下被迫取消开庭后,孙锋利的律师江天勇与唐吉田则于12月11日向法院提出另行
通知开庭日期申请书,要求实现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后再行开庭。
与此同时,孙锋利的母亲多次到唐山市人大信访办公室投诉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剥夺
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但工作人员称找律师没用,法轮功是特殊案子。
孙锋利的母亲告诉记者:"他告诉我找律师没用,我就说为什么找律师没用呢?他
说这是特案,特殊的案子,特殊的规定。后来我们又找到市人大信访办公室,信访
办公室也跟我们说了。说是法轮功颠覆中国共产党。当时我们就跟他讲,你们不要
搞特殊情况,你们要按照法律办事,中国信访条例当中没有特殊情况,特殊案子,
特殊对待,没有这一句话。"
在大陆,国人用纳税人的血汗钱喂养着庞大的公检法,可是他们不但不为民伸张正
义,而且肆意践踏司法程序,这才是特殊的黑暗。
●中共践踏孙锋利和律师会见合法权利时间表
2008年11月3日和17日二位律师二次要求接见当事人均遭到拒绝。
2008年12月8日孙锋利的辩护律师江天勇与唐吉田来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
当事人,被警号为081775的接待人员以上级指示不许接见为由阻拦,二位律师据理
力争,称他们的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的法律,但对方态度强硬地称:"我们就是按
领导的指示去办,不要跟我说法律。"
随后,二位律师又去见该所所长孙彦宋要求接见孙锋利,也被以上级国保支队的指
示不允许接见为由遭到再次拒绝。
2008年12月9日上午九点十分,法轮功学员孙锋利的代理律师到第一看守所要求会
见当事人,再次遭恶警无礼拒绝。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据理力争,先后与两个所
长孙彦颂和刘某进行了近一个小时的交涉,作为执法人员的看守所所长竟找不到一
句法律上的依据,只是不断的说着"我们听上级领导的"、"不用跟我们讲法律"、
"市局说不让见"和"上边说不转化的法轮功分子不让会见"等荒谬可笑的说辞。
下午两点多,孙锋利的两位律师到市委投诉,首先被安排到市委接待室,三言两语
之后,被建议到市委信访办。在信访办,二位律师又被告知,如果想向市委书记反
映情况,只能通过寄信的方式才能收到。于是两个律师马上分别给市委书记赵勇寄
出了特快专递,特快专递号为 EG593781345CNEG593781376CN。随后到市政法委执
法监督处第二接待处继续投诉,一个陆姓和一个李姓的工作人员只是简单听了情
况,提供了了联系电话0315-2803242。然后律师又到市纪检委,刘姓工作人员表
示同意反映情况,并说此事归市公安局管,并提供了联系电话0315- 12388。到了
市公安局,门卫通知纪检委(督察)的人出来接待,也只被告知了联系电话0315-
2530130、2530136。律师后来又到市检察院反映情况,反渎职侵权监察局综合处的
柴姓工作人员接待了二位律师,答应尽快反映情况,并留下联系电话0315-2826059。
2008年12月10日上午,唐山市法轮功学员孙锋利的代理律师挨个拨打了九日投诉部
门提供的几个联系电话,这些部门接到电话后都说正在调查此事。
九点多钟法官张雪峰出来宣布说:"开庭日期推迟,具体日期等候通知。"
下午十四时许,孙锋利的两位代理律师再次来到了看守所,继续要求会见自己的当
事人孙锋利。然而往日只要出示证件即可进入的第一看守所,今天却有门卫拦住了
证件齐全的两位律师、拒不开门。律师与其据理力争,门卫向所内领导打了几个电
话后,仍说不许进入。律师见看守所人员蛮不讲理,不得已强行闯入看守所大院,
再次见到了第一看守所的所长孙彦颂和副所长张庆海。律师表明来意后,孙彦颂
说:"不要跟我们讲法律,讲法律没用,我们只是按照上边的要求在做,愿意告你
们就告去。"
2008年12月15日上午于九点三十五分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在拒绝孙锋利的律师提出延
期开庭的申请后,强行对法轮功学员孙锋利一案进行开庭,因二位律师至目前为止
多次被阻止会见当事人孙锋利,他们的辩护职责无法得到履行,但这一请求遭到法
官张雪峰的拒绝,二位律师当即宣布不参加庭审。
江天勇律师称:"当我们的请求再次遭到拒绝后,我跟法官张雪峰非常严正地说
了,现在虽说是看守所非法剥夺了我们的会见权,也进而剥夺了当事人孙锋利的辩
护权,但实际上我们对这种违法的行为我们正在投诉,还在寻求解决,而你现在就
这么急着开庭,你其实是配合看守所的违法行为,使得我们即便获得解决也没有机
会再参加庭审的辩护,其实你是配合他们犯罪,你这样做下去,你张雪锋法官就是
共谋,你跟他们一样是在违法犯罪。我们不会去充当你们违法程式中的一个道具。"
庭审只有孙锋利的母亲和孙锋利的妻子的姐姐被允许进入,整个法庭的大门是关着
的,不允许其他人进入。
孙锋利的母亲说:"庭审开始的时候我就想去发言,想跟他们说辩护律师不在的情
况下还怎么开庭,法官就不让我说,称我没有发言权,当时,我只听到我的儿子质
问法官:'为什么不让我母亲请的律师见我',我们二个家属为表示抗议当即退出了
旁听。"
●唐山人大信访办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
顶着瑟瑟的寒风,十二日下午,被非法关押五个多月的法轮功修炼者孙锋利的母亲
在孙锋利妻子的姐姐的搀扶下再次来到了唐山市人大信访办。
人大信访办接待人员的态度与上午有了很大的不同:只是冷冷的说,不让律师见当
事人是"610"(江氏为迫害法轮功成立的非法组织,凌驾于公、检、法之上)和公
安局要求的,省公安厅已来人在唐山坐阵……而上午她们第一次来时,这位接待人员
却很明确的表示,"不能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应该让见,我给他们(指看守所)
打电话。"
像这样的反差和冷遇,孙锋利的母亲遇到了已不是第一次。老人家已去过多个单位
的信访部门:在唐山市公安局信访办,她们没有找到负责人,一个年轻姑娘只是把
她们的信访材料留下,什么话都没说;唐山市检察院信访办则说这种事他们不管,
要找市公安局监所处;娘俩又来到市公安局,而门卫连门都不让她们进;在唐山市
信访接待处,一位姓陆和一位姓李的接待人员说得更加露骨:"你们请律师也没
用,也就落个多花钱罢了,特殊案件特殊处理,信访也没有用,不会给你们答覆!……"
老人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整个事件除了儿子是被非法抓捕,"公检法"执法犯法之
外,想不出还有什么特殊性。难道法律不是给所有公民制定的吗?难道还要区分什
么特殊、什么不特殊;什么人归法律管,什么人不归法律管;不特殊的讲法律,特
殊的就不讲法律吗?难道这就是中国的法律?难道就这样"依法治国""和谐社会"
吗?!
针对唐山市公安机关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孙锋利的代理律师江天勇认为,这些执
法人员实际上以上级领导指示为名,破坏了中国法律的实施。他们这种做法不仅侵
犯了律师的职业权,也侵犯了当事人的辩护权,最为严重的是他们通过破坏中国法
律会以釜底抽薪的方式彻底颠覆国家政权。一个国家要靠法律来运转,而这些人打
着执行上级指示的幌子,颠覆国家的法律,如果这种做法持续下去,法律的权威何
在?国家机器靠什么运转?社会秩序何在?真是让人不敢想像。
●孙锋利案简介
孙锋利是2008年7月10日被唐山路北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从上班的工厂绑架的。当
两位代理律师接手案子后,在会见孙锋利的问题上始终受到唐山政法部门的阻挠。
据了解,孙锋利于一九九八年修炼法轮功,炼后不久,困扰他的荨麻疹不治而愈,
他也改掉了抽烟、喝酒、打麻将的习惯,身心的变化有目共睹。孙锋利被绑架的当
日,还有包括他的岳父何益兴、岳母张月芹、他正上班的妻子何艳等十余名法轮功
修炼者同时被抓。种种迹象表明,这是奥运前夕,中共当局为打压法轮功早有蓄谋
的一次抓捕行动。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美东时间: 2008-12-18 00:17:36 AM 【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12/18/n2367054.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返回页首
李疏通
注册时间: 2008-10-02
帖子: 316
发表于: 2008年12月24日11:21 星期三 发表主题:
引用:
唐山看守所:全国最"牛"
【大纪元12月21日讯】河北唐山法轮功修炼者何益兴、张月芹的四名委托律师12月
18日上午来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想要会见自己当事人,但遭
到工作人员野蛮阻挠。
律师被阻挡在院门之外不许进入。律师想找看守所的负责人,无人理睬。一位律师
两次想进入大门,都被门卫们粗暴的推了出来。
无奈之下,律师播打了投诉电话。随后,一名律师准备再次进入大门,同行的律师
手拿照相机,想记录下看守所阻止律师会见的野蛮场面,予以曝光。就在这时,戏
剧性的一幕出现了:看守所大门缓缓拉开,门卫人员面带微笑的将律师迎了进去……
律师找到副科长王晓辉(警号082772)和副所长张庆海(警号081775),但仍被拒
绝会见。他们称:不让律师会见是因为这是法轮功的案子,"上级的上级"这样要求
的。有秘密文件,但发文件的人不让说是哪发的,也不能示人。
据知情者分析,这个"上级的上级"很可能就是"610"办公室。它靠挂在党委,是从
中央到地方各级都设立的类似于中央文革小组或纳粹盖世太保的非法组织。它专门
负责迫害法轮功,可以任意指挥操控公检法系统,而又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制约。
现在对外的名字叫"防范办"。
律师称,在其它城市都没有遇到过像唐山这样野蛮阻止律师会见的情形,唐山看守
所真是全国最"牛"!
鉴于看守所始终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公正审判更无从谈
起,何益兴、张月芹的亲属和律师已明确表示坚决抵制这场非法审判,拒绝出席原
定于12月19日的庭审。
当日下午,律师已将延期开庭的申请递交到路北区法院、路北区检察院。律师指
出,辩护人的辩护必须基于会见当事人,全面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方能进行,否
则辩护人即使参与庭审,也只能可怜地充当一次不公正审判的道具而已,不仅根本
无法履行辩护职责,反而是对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违法行为的背书和认可。为了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求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唐山市路北区检察
院依法将本案延期审理,在辩护人的会见权依法得到保障时,再公正、合法地开庭
审理。
何益兴、张月芹夫妇是一对退休在家的善良老人。因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
忍",今年"奥运"前夕,唐山市路北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不法警察竟然架消防车的
升降云梯砸碎了他家六楼的窗玻璃,破窗入室,无端绑架了两位老人。同一天还绑
架了他们正在上班的女儿、女婿,并非法抄家,抢劫了大女儿的生意款六十多万元
和两辆汽车。一家四口的不幸遭遇始终受到海内外正义人士的关注。
附律师延期开庭的申请函:
致唐山市路北区法院、路北区检察院函
唐山市路北区法院、路北区检察院:
我们接受何益兴、张月芹女儿何丹的委托,依法为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受理的何益
兴、张月芹涉嫌犯罪案的被告人何益兴、张月芹提供法律服务。我们接到了唐山市
路北区法院要求12月19日开庭的出庭通知。鉴于本案存在如下事由:
1、 本案在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主持侦查阶段,唐山市第一看守所非法阻止律师
会见当事人。
2、 本案在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唐山市第一看守所非法阻止律师会
见当事人。
3、 本案在贵院,即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即将开庭审理的时候,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依
然非法阻止律师会见本案被告人。
4、据本案委托人称,本案存在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的侦查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
依据的情况下,将其存放在父母何益兴、张月芹住处的六十余万现金抄走,至今不
予退还的事实。
5、 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依法对案件的侦查阶段、审判阶段的违法行为有履行监督
的法定职责;
6、 唐山市路北区法院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的法定职责。
7、 辩护人已经将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唐山市第一看守
所的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解决中。
辩护人由于会见被告人的权利被非法剥夺,无法了解当事人是否遭受酷刑,无法了
解侦查人员所作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可信,无法知晓当事人对本案的真实陈述;辩
护人的辩护必须基于会见当事人,全面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方能进行,在不能会
见,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辩护人即使参与本案庭审,也只能可怜地充当一次不公
正审判的道具而已,不仅根本无法履行辩护职责,反而是对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的违
法行为的背书和认可,也不利于配合法院查明本案的事实真相。为了维护被告人依
法获得辩护的权利,维护辩护人依法辩护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要求唐山
市路北区法院、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依法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获得
辩护的合法权益,将本案延期审理,在辩护人的会见权依法得到保障时,再公正、
合法地开庭审理。
何益兴的辩护人:(签名略)
张月芹的辩护人:(签名略)
2008年12月18日
附相关人员电话:
河北省610办公室
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邮编:050052
头目:张国均,办,0311-87906310;宅,0311-87906898;
副头目:王永志,办0311--87908681,宅0311--87906766;13931110731;
副头目:冀廷宇,办:0311--87908895,宅:0311--87906889;
助巡:丁绣峰,办:87906533,宅:87900918;
秘书处长:王树民,办:87906057,宅:87909866;
秘书处:87908610
副处长:王秀英,办:87906535 ,宅:83022650
河北省国保总队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20号,即河北法制报社所在地。
河北省检察院: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1号
总机0311-8518666;
检察长 王其江;
李文明 纪检书记;
副检察长 史建明;
主管副检察长 陈晓颖;
法纪处 83022417(传真);
监所监察处;
纪检监察处 83022410;
河北省高级法院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19号,邮编:050051
院长:高勇
纪检组:
刘瑞川、景汉朝、穆思山、柴建国、郭羊成
唐山市:
唐山市政法委书记:许德茂 宅电:0315- 2846948 手机:13803328858
唐山市公安局局长:韩金哲 办公电话: 0315-2530001 手机:13832980096
唐山公安局副局长周景林(新任市610头目):办:0315-2530002、0315-2836588
宅:0315-2236588 手机:13832980005
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钱路 邮编063000
所长:孙彦宋 0315-2532517 13832980206
政委:项中元 13832955551
张蓝忠(负责律师接见) 0315-2854999
女号孙姓警察:13832981220 小灵通:0315—2128478
女号警察:13832988738
(注:在岗时不让带手机,中午或晚上可打)
监督电话:0315-2532511
监督员:开平人大代表 王兆升 手机:13273511171
唐山市路北区政法委:
政法委书记:刘殿勋 办电:0315-3724336 手机:13700351228
常务副书记:韩九瑞 办电:0315-3724278 手机:13832984668
副书记:刘树春 办电:0315-3724277 手机:13785512598
综治办主任:黄远才 办电:0315-3724279 手机:13832989468
稳定办主任:刘锡刚 办电:0315-3724335 手机:13831506600
政治处副主任:徐军 办电:0315-3724048 手机:13832982556
办公室主任:孙敬 办电:0315-3724190 手机:15033985252
唐山路北区委防范办(即区"610")主任:
彭利兴 办电:0315-3724166 手机:13731552367
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
新华东道55号 邮编:063000
姓名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检察长、党组书记:方保坤 3724266 13932526666
副检察长:刘培龙 3724269 13903153991
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李跃明3724258 13903150101
副检察长:房开城 3724256 13363385000
副检察长兼纪检组长:南克勤2840877 2670007
反渎局局长:毕铁生 3724171 13931506655
公诉科科长:张树礼 3724090 2610018
唐山市路北区法院:
地 址: 唐山市龙泽南路12号 邮政编码: 063000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宅电
院长、党组书记:何长柱 3710988 13903251612 0315-7683589
副院长:丁建忠 3731919 13503256828 0315-2023871
副院长:张学温 3733198 13832805808 0315-2836966
副院长:李伟 3733939 13832985345 0315-2858566
副院长:王金豪 3733699 13582912836 0315-2090720
副院长:杨瑞忠 3718288 13503157396 0315-2729035
纪检组长:付卫东 3733098 13582582123 0315-2092395
政治处主任:崔耀明 3732218 13832917758 0315-2825903
办公室主任:宋雅轩 3716988 13832983015 0315-2339928
执行局局长:赵银 2829310 13703252760 0315-2836892
执行局综合协调科
科长:常进儒 3716628 2880986 无
执行局综合协调科
副科长:钟宁 3732800 13503371433 无
执行局副局长、
执行一庭庭长:李书生 3730678 13832868199 无
民一庭庭长:陈之强 2836838 13931482128 0315-2226264
民二庭庭长:王军 3733368 13932500556 0315-2320875
刑一庭庭长:赵晓明 2812088 13784142599 0315-2049299
(负责审理法轮功案子)
刑二庭庭长:钱玉明 3733698 13315569528 0315-2092762
行政审判庭庭长:倪景明 3731366 15931597085 无
负责审理何益兴、张月芹案子的法官:
张雪峰 办:0315-3730303 小灵通:0315-2160820
美东时间: 2008-12-20 22:47:11 PM 【万年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12/21/n2369926.htm
_________________
一名大陆女游客对向她劝善的派发大纪元时报的毒奶粉事件特刊义工张女士破口大
骂,旁边马上有3位香港市民不值那大陆女游客所为,并严词谴责中共的暴政。其
中一名市民说:"你骂什么?要骂你就回大陆骂,回去大陆食毒奶粉吧!中共杀了8
千万人……。"
喜欢这篇文章吗?欢迎发空信给 lihl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订阅《童言无忌》邮件组,欢迎发空信给 jrzl+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订 阅《今日知录》邮件组。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