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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张辉:从公民到现代公民

从公民到现代公民
张辉

 什么叫公民?按照大家公认的定义来说,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但是,这仅仅是传统理论对公 民的定义,随着当代社会的发展,对公民的这一定义无论在内涵上和还是在外延上都不足以界定现代公民,因为传统的民主社会已经开始向公民社会跨越。
 
 公民社会是什么?公民社会是民主社会在此前发展成果的总和。以宪法约束政治,用政治建设法治,以法治寻求公正,为公正捍卫民主,以民主保障权 利,由权利抵达自由,这就是从宪政到自由之间的脉络,这样的脉络就是公民社会的脉络。也就是说,自由、民主、法治和宪政的总和,就是公民社会。公 民社会是以平等公民权利为基点,以自治和开放为要点建设多元化社会。
 
 在公民社会时代,统治的概念将淡化,治理的概念将成为主流。公民社会的政治并非由传统的职业政治家来垄断专行,而是由全体公民一起分享,政治家 参与其中,合力治理。在公民社会中,公民政治的主体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职业政治家,正缘于此,一个公民仅仅有权利和义务是不够的,他还必须有权 力和责任。那么,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将由四大元素构成:权利、义务、权力、责任。以下谈谈现代公民的四大元素及其相互关系。
 
(一),权利
 
 权利,首先是指自然权利,然后才是社会权利。自然权利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它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是理 论上存在的权利。自然权利是自然生物所共有的、任何个体都可对蒂属对象或其他物种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但是,人不可能是一种彻底孤立的物种, 他不仅要在自然世界遵循自然法则,也要在人类社会遵循包括法律和道德在内的各种行为规则,然后才能持续生存,所以自然权利最终都要通过社会权利来 实现。
 
 社会权利是主要是法律规范赋予的,也有些是道德规范赋予的,所以,"权利"一词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与"义务"相对应,是现代政治学和法学的基本范 畴之一,也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是法律 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如果说某个人具有某项权利,就是说法律许可他获得某项收益。比如法律规定你可以竞选议员,或者国家元首,就是说 你可以通过相应的努力获得这份职业,以及它带来的各种利益。

    人是什么?人当然首先是自然人。自然人来源于自然,是老天爷用泥土造就的。就人的最原始最自然的本性来说,人的存在表现攫取更多的利益,所以人应该是完全 自由的,但人不是孤立的存在,这就确定了人必须要接受自然法则和各种行为规范,这就决定了人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这样一来,人就不是完全自由的, 他必须把自由切割开来,分成权利和义务,通过义务的付出,以求得合情、合理、合法权利之实现。

    (二),义务

 什么是义务?一般说来,法学上的义务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说某人享有或拥有某种利益、主张、资格、权力或自由,是说别人对其享有或拥有之 物负有不得侵夺、不得妨碍的义务。若无人承担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便没有意义。故一项权利的存在,意味着一种让别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观念和 制度的存在。如果说权利表示的是以"要求"、"获取"或"做"为表现形式的"得",那么,义务所表示的就是相应的以"提供"、"让与"或"不做" 为表现形式的"予"。
    
 权利是原生概念,义务是次生概念。就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关系而言,权利是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相应的权利,却被迫承担诸多义务,这好不 合乎情、理、法。当然,这里的法,讲的是自然法。任何人如果没有享受公民权利的机会,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质疑所承担义务的合法性。比如交税就是义 务,交税的本质是人们财产权让渡给国家和社会,但这种让渡并不等于对这部分财产权的彻底放弃,所以人们必须有投票权,有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 理权。这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这种对等,就等于人们的财产被掠夺,就等于人们被奴役了。因为享受权利才应该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承担义务也 只是为了享受权利,这是人性决定的。如果人们承担着对国家和他人的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那不是公民,而是奴隶。当然,这种奴隶有时候被称为老百 姓,有时候被称为人民,有时候被称为屁民。
   
 人不能孤立地存在,他们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相互之间形成了各种社会关系,按维系方式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亲戚关系、朋友关系与同事 关系,按社会领域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而所有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都是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正是人类全部社 会关系的本质。人的本性中有双重特质,一重特质叫为我性,另一重特质叫为他性,为我性是原生概念,为他性是次生概念,为他性的根源在于为我性。人 权的全部内容无外乎人们对自由的需要,公民权利是人权的社会构成和社会延伸。当"人"延伸为"公民",为我性就延伸成了权利,为他性就延伸成了义 务。就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言,权利是最终目的,义务是主动性的手段,或者被动性的手段。公民首先是自然人,他们是一些以"我"为特征的人,他们只 是为了"我",才与众多的"他"建立一定的社会关系。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这样的自然人偏离了"我",是变相的奴隶;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 务,这样的自然人无视"他"的尊严,是变相的奴隶主。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联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例如根 据合同法规定,成立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人组成社会,就是为了利益交换。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一方面应该进行一定的价值付出,另一方面又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回报。权利:就是人在 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义务: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法律上应尽的义务主要是刚性的付出,其背后是政府强力 力所支撑;道德上应尽的义务主要是柔性的付出,其背后是舆论说教所支撑。有付出有回报,有权利有义务,这是从自然法则中演变出来的社会法则。从权 利前设推导相应的义务,再从义务回归到权利,这是现代权利话语的一般逻辑。当然,人们得到的回报和付出的往往并不匹配,这是另一个问题。

    (三),权力

 公民,把自己的权利让渡一些给政府,形成了公权。这时,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权之间必须形成一种契约,相互之间界限分明,权利和义务明确, 大家都遵守这样的契约做事情,以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这个就是法治。在法治的框架内,公权力以政府立场行使职权,以政府的形式服务于公民, 但是为了维护法治的严肃性,公权力还经常依照法治的原则剥夺部分人的部分公民权,比如囚犯。公民的权利让渡一部分给政府,形成公权,留给自己的公 民权利如果不能正确地行使和享受,一旦超越了法治的框架,还要被公权继续合法地剥夺。
 
 做为自然人的公民,他们把自己的自由分割成权利和义务,以形成社会,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但是这还不够,公民还必须把自己的权利 让渡一些给政府,以形成公权力,并且他们还要公权承担必要的责任,以确保自己承担义务后必然能享受相应的权利。公民愿意接受公权力的约束,同时也 有资格和能力来制约公权力。在现代文明中,公权力只能来源于公民权利的合法出让,公民把自己的权利让渡一些给集体和政府,才能形成公共权力。政府 的权力和集体的权力,统称公共权力。是不是说,人民之个体就只能有权利而不能有权力了呢?非也,人民之个体也应该具有权力。单纯的权利约束不了公 共权力,单纯的义务也约束不了公共权力,甚至也不是权利和义务的组合,它们约束不了公共权力。能够约束公共权力的只能是公民的权力。
 
 公民权利在让渡之后可以形成公共权力,这本身就说明公民权利之中必然包含着一种权力,就是公民权力。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力是一个硬币的两面,都是 一个现代公民所应该具备的。如果公民没有权力,他就不能约束公权力,如果公民不能制约公权力,那么公权力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假定公民权利 中不包含公民权力,那么公民权利就是假定的权利,它就不是天赋人权,而只是统治者赐予的人权。小鸟们仅仅有在天空中自由飞翔的权利并不够,因为猎 人的枪口在寻觅它的身影,小鸟们要想持续地自由飞翔,它就必须有制衡猎人的权力。如果小鸟们没有制衡猎人的权力,那么它飞翔的权利并不是安全的权 利,而且它落地归巢的时候也可能面临着暴力折迁。赐予的东西可以随时被赐予者夺走,这已经被无数的历史事实所证明。
 
    "主权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又译为"人民主权"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天赋人权"在理论上的延伸,其理论要点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来自广大人民的同 意,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如果变成损害人民利益以保障自己权利的政府,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美国《独立宣言》提出,人民是主权 者,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应服从人民意志,为人民幸福和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独立宣言》以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理论为基础,又指出:既然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如果一旦政府不履行职责,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权起来革命来改变或推翻它。这里讲的就不仅仅 是人民的权利,而是人民的权力。

    长期以来,公民不是中国社会社会的基本单元,中国人民的人权被统治者非法剥夺了太多,他们只能长期做一个"草民"、"螺丝钉"、或者"老百姓",时至今 日,公民意识虽然在中国社会逐渐成长,但确实有待更多培养和推广。公民意识的培养当然包括公民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培养,但是并不仅仅如此,公民 意识的培养还应该包括公民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人们连自己的权利都谈不上,就难以谈到自己的权力了,所以在当下社会现实中,人们谈到的更多 是公民权利,而非公民权力。

    中共夺取大陆政权之后,曾经在1952年至1956年给农民发放过为期四年的"土地权利",这期间,土地归农民所有,发放过土地权证。如果你以为这样一来 中国农民真的就有了土地权利了?那就错了。因为中共把持了一切权力,中国农民根本没有权力可言,所以他们的"土地权利"是一种没有权力做支撑的权 利,是一种浮在表面的虚假权利。果不其然,这样的虚假权利很快就被一场所谓的"合作化"和"大跃进"吞噬了,随着"合作化"和"大跃进"的深入, 中国的农民们曾经连锅碗瓢盆都失去了,连生命都被饥荒夺去了。这就是只有虚假公民权利而没有实际公民权力的严重后果。

 公共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同时权力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只有在一个合理的制 度安排下,公共权力才有利于保障私权力的实现并促进社会的进步。公民权力是一种支配的力量,它是一种对公权力进行制衡的基础力量,是整个权力制衡 的基础所在。当然,它不仅是一种制衡的力量,也是一种合理反抗公权力的力量,比如,持枪的权利中就包含着反抗的权力,这就是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如 果制衡理论只是公权力的相互制衡,这是不全面的。看民主制度不能只看其毛,而无视其皮。通常看来,选举权和罢免权都是公民权利,但是,选举权中也 有任命的权力,罢免权中也有权力,这就说明,权利和权力应该是想通的。如果把权利和权力断然隔开,那么权利和权力都会异化为自己的对立物。
 
(四),责任
 
   人类要想生存或更好的生存,就得组成社会,而社会需要秩序,它不能在无政府状态下运行,于是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就奠定了。权力是人们加诸他人 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通过道德的或者法律的强迫使得人们对他人负起责任。比如,官员要对选民负起责任,丈夫要对妻子负起责任,父亲要对孩子负起责 任,等等,反过来也一样。公民是有权利和义务的,当公民权利包含着权力的时候,公民权利就是完整的权利,当公民义务包含着责任的时候,公民义务才 是完整的义务。何谓公民责任?如果实现公民权利的时候是被动地承担公民义务,这个义务就表现为一种外来的负担,如果实现公民权利的时候是主动地承 担公民义务,这个义务就表现为公民责任。当公民主动地、愉悦地面对他应有义务的时候,义务将以责任的面目表现出来,形成这个社会中高尚的一格风 景。

    凡是存在权力的地方,责任也是存在的,凡是存在责任的地方,也必然有权力的影子,而权力与责任的相互匹配正是社会和谐与否的关键所在。无论一个人,还是一 个政党,如果享有充分的权力却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这种权力的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受到挑战;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或者一个政党肩负诸多责任 却没有相应的权力,那么责任就难以承担起来,这时候,人或者政党都会浮躁不安。比如一个家庭中,如果丈夫横行霸道、权力无边,又不能负起家庭责 任,而妻子却连愁眉以对的表情都不敢流露,那么双方就会离心离德,同床异梦。社会也是这样,执政者自以为可以代表一切,而民众只能道路以目,那么 社会就会分裂,就会离心离德,就会同床异梦。当今的中国社会为什么浮躁不安?为什么众人缺少责任心?就是因为政治被垄断了,而众人缺少必要的权 力。

    当你肩负权力的时候,责任就是你的。因为责任和权力是相互匹配的,所以人们在争取人权的时候,也应该负起责任来。如果不能负起责任来,人权就会在触手可及 的一瞬间远离我们而去。 当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时候,我们做为一个公民该怎么办?这时候,我们的首要责任就是争取自己的权利,要争取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权利, 同时,我们也要为别人争取权利。当今中国就有这样一些人,他们不仅为自己争取权利,也在努力为别人争取权利,他们把改善中国人权状态当做自己的责 任,他们是人权捍卫者,他们是维权人士。
 
 责任是把该做的事情看做分内的事情,是主动承担的使命,因而有责任也能担当责任的人更容易获得自由,因为他比一般人少了一份被动性。负责任的人 在自身的自由中行动,除了他的言行以外,再没有别的东西能够强迫他,这就是他自由的证据。责任体现了一个人的心态、态度、原则、作风、风格、习 惯、思想;责任体现了一个人的心智、格局和胸怀;体现着一个人的使命、生活空间和追求;责任是一个人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体现,是一个人对待 人生和生命环境的态度;责任就是担当,就是付出,但是担当却不沉重,付出却有回报,这是责任者的幸福。
 
    人性有两重性,为我性和为他性。一个人的幸福最终要归结到为我性,一个人的尊严最终要归结到为他性。做为一个公民也是类似,最终的幸福要归结到权利,最终 的尊严要归结到责任。世界潮流,浩浩荡荡,我们现在没有跟上潮流,并不等于我们永远跟不上潮流。象动物一样的幸福感也许来的并不困难,但是如果有 尊严而又幸福,这可能需要我们付出努力,这种努力就是做一个负责的公民。
    
    幸福是生活的目的,责任是文明的基石。为了我们个人更幸福,为了我们的儿孙更快乐,为了我们的社会更美好,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承担起责任。改变中国其实不 难,实行宪政其实也不难,难的是我们要学会改变自己。改变自己就是在改变中国,践行公民权利就是在实施宪政,我们应该坚信这个。对社会的责任,对 他人的责任,对自己责任,用这些责任去充实自己的人生,一定是最有价值的人生。为了实现这样的人生,就需要努力做一个负责的公民。

(五)后记
 
 
 中国的象形字细细体味起来,很有意思。权利,利是利益的利;权力,力是力量的力,两个字的细微区别就把两个词语的区别摆了出来。权利 (right)的实体是公民,对应的是义务;而权力(power)的实体是职位;对应的是责任。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四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很 清楚的。如果说权利和义务的一体化构成了公民,那么也可以说,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一体化构成了现代公民。一个现代公民,不仅应该具备权利和 义务的双重要素,还应该具备权力和责任的双重要素。当一个现代公民具备了权力和责任的时候,他面对个人,面对世界,就不会说"我是无能为力的", 因为这时候,他已经是一个现代公民。

    人类的政治生活应该包含充分的责任伦理,这是确定无疑的,进而,任何改善社会的事业都应该包含责任伦理,这也应该是确定无疑的。中国社会经过特权集团苦心 孤诣的经营,社会是越来越苦了,问题诸多,乏善可陈。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就需要大量的、愿意投身社会事业的人把改善这个社会的责任承担起来。说任 何话,做任何事情,你都可以站在个人自由的立场上进行辩白,这无可厚非,但如果因此把责任抛到大西洋里,那至少是不值得推崇的。什么是犬儒?这有 各种解释,但是从根本上来说,逃避责任才是真正的犬儒。

 在现代社会,正义最基本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分配不是任意的,权力和责任的担当也不是任意的,它们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但是任何规范和标准 都不能否定普通公民的权力和责任,因为这样做实际上就等于认可某些人的永久领导权和代表权。其实世界上从来不缺骗子,问题只在于骗子能够获得什么 样的舞台,有多少人会被他们骗来骗去。术士玩完,但江湖还在,昨天的大师刚刚倒下,明天的大师就会异峰突起。公民形成社会,才能叫公民社会,而现 代公民正式公民社会的真正基础。权利、义务、权力、责任,只有把这四样东西归还给最普通的人,他们才能成为现代公民,才能在建立真正意义上公民社 会。
 
首发中国人权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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