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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7日星期二

天理为力虹遇害事件谴责独立中文笔会;郭罗基和刘晓波、郑义关于开除高寒案的辩论

From: Diane Liu
Date: 2011/1/8
Subject: Re: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 力虹和刘晓波:天理在力虹遇害事件上对于笔会的谴责不公
To: weiquanlianmeng@googlegroups.com, 公民力量群发 <gongminliliang@googlegroups.com>

三妹也说说:

这位侯文卓女士说:"笔会和刘晓波无辜地受到一些没有什么来由的谴责和批评。我把它叫做一种寻找心理愤怒的'替罪羊'的心态。因为刘晓波做了很多事并且一直站在异议运动的前沿,那么,他也就不幸成为了异议人士的发泄怒火的出气筒了。"

需要搞清的是:1.对笔会和刘晓波的"谴责和批评"倒底有没有来由?  2.刘晓波倒底是性情浪漫的才子,还是一些内情人说的"排斥异己,投机钻营""具有土匪山大王性格的人物"?  3. 侯文卓倒底对刘晓波有多少了解就下如此结论?

我 虽然与刘晓波没有直接接触,但我对他一直没间断研究,我专写过文章评论他,他托人带话说"让三妹别写了。"转话的人说:"三妹真把刘晓波看透得入木三分, 如果不是你的文章打在他的痛处,他也不会这么远的带话。" 我也起码听到过数个熟悉他的人谈论他,全是第一手资料。与他同时领军笔会一起工作三年的陈迈平先生向我谈过他,曾招待过他吃住的曹长青先生向我谈过他,盛 雪女士向我谈过他,郭罗基先生向我谈过他,一位曾招待他却被他调戏的女士向我谈过他,这些人对他的评价都是负面的。

既然侯文卓女士"对于三妹发的文章大部分都没有什么兴趣",那么你怎么就能下判断说我的"谴责和批评没有来由?是寻找心理愤怒的'替罪羊'的心态"?这只能说明侯文卓女士自己没脑子。

就 在最近郭罗基先生给我的信还说到笔会和刘晓波,他说:"刘晓波当独立中文笔会会长期间,把笔会搞得一团糟。他和余杰等人拉帮结派,在国内发展了许多没有作 品的'作家',只要在网上发过几个帖子,就算'网络作家'。这些人为他们抬轿子、吹喇叭,按台湾人的说法,叫做'桩脚'。另一方面,在笔会内部,违反程 序,将提不同意见的高寒开除会籍。2007年的会员大会吵得一塌糊涂,最后是选举舞弊,郑义才当上会长。 有46人(占投票人的40%)发表声明,不承认选举的合法性,要求重新计票。因为大家都忙于自己的工作,没有时间和他们纠缠,最终不了了之。

这些所谓的"知识精英",根本不懂民主和法治。我在会上的发言是给他们"上课",希望他们换换脑筋,在国内产生一些良好的影响。"

这些熟悉刘晓波的人描述的刘晓波才是真实的刘晓波,那些拿着美国民主基金会的钱遵其美国经济利益高于人权的错误旨意,出于吃民运饭利益而吹捧出的刘晓波不是真实的刘晓波。而侯文卓女士心目中"性情浪漫的才子"的刘晓波就更加离谱,她只不过是"寻找心理温柔的小女人心态"。

侯 文卓女士如果没兴趣读三妹的东西,就请读读郭罗基的文章《独立中文笔会不是私家花园——答郑义》(附件一)和《维护言论自由权和会员监督权》(附件二)。 这样也可以丰富一下你这位笔会会员的头脑,建立独立意识和自由思想,从小女人依附心态的温柔浪漫的幻觉中清醒过来。我也特别为文卓君准备了一篇你所崇拜的 "性情浪漫的才子"刘晓波的文章(附件三)。

文章集景:刘晓波把笔会办成私家花园

秋山:山人点评《刘晓波反驳郭罗基为高寒的辩护》

文章摘要: 郭罗基先生的精彩发言被传出后,在互联网上不胫而走,令众多读者击节叫好。这些将流传于世的理性文字,刘晓波之流是望尘莫及的。这里,山人只需引用几句网 上反映,即可说明,郭罗基先生在笔会的所作所为,具有何等的意义。看来,无论国安警察如何监控,也没有阻止刘晓波拿着大把国外美元,在中国国内过滋润日 子,也没有阻止余杰出入国门周游世界,轻松自由如同赶集。

作者 : 秋山,
發表時間:11/19/2007

山人是关心维权和民运的看客,一直乐见异议阵营向共产党要人权争民主。但自去年开始,异议阵营里怪事连连,先是出一个"余王拒郭"事件,接下来又有刘晓波为 首的打压高智晟的丑行,网上称之为"落井下石"帮。而要求余杰引咎辞职的高寒,却反被刘晓波、余杰等人把持的笔会理事会开除。

这次笔会开会选举,流露出来的文件显示,又是丑闻弊案不断,令山人看得眼花缭乱,但也长了不少见识,知道向共产党要人权争民主的异议人士有两类,一类是出于 道义追求公正的异议人士,一类是在向共产党异议的同时,强烈地追逐名利和权势,不容许别人向他们提异议。尽管在山人看来这些名利和权势十分可怜,但他们却 争得你死我活。所以在山人看来,异议人士的分化也是好事,让我们看客认清了谁是真正对共产党有威胁的反对派,谁在利用异议沽名钓誉。

郭罗基先生的两篇批判郑义的文章,不仅让人学到了不少法学知识,也使山人吃惊地看到,像郑义这样的反共"大佬",轮到别人向他们要人权时,完全不会按法学原则解决问题,其处理问题的手法竟然和共产党一摸一样。

看来郑义还比较老道,在第一篇为开除高寒辩护的文章被郭罗基批驳后,自知没有能力反驳,于是藏拙不再吭声,但笔会前会长刘晓波却继续勇往直前。前些天,刘晓波发出《致郭罗基先生》一信,对郭罗基先生的《私家花园》一文的观点进行反驳。

如 此烂文,令山人不得不摇头,原来刘晓波竟是这种劣等水平。其文中质疑郭罗基先生的有关高寒案问题,郭先生早已在《私家花园》中回答了,真不知让郭先生如何 再去回复他。山人听说郭先生年逾古稀,对已知天命的刘晓波,恐怕没法再抱"孺子可教"的希望了,还是去教可教之人吧。不过山人看了手痒,摘他几个要论点评 一下,让人看清问题的真相。在点评前,山人先梳理一下笔会公开资料所显示的纠葛经纬:

1)        笔会理事开除会员高寒案:以郑义、刘晓波、余杰为一方,坚持开除有理;郭罗基等人对他们进行了批评,希望他们纠错,但他们一意孤行。

2)        笔会选举时出现弊案,引起一部分会员的不满,当时郭罗基先生谆谆告诫刘晓波:"晓波现在的心态是不是想尽快结束大会、卸下包袱、把烂摊子交给新的理事会? 如果这样想是很不恰当的,何况造成这个烂摊子的主要责任还在你——前任笔会会长。"并善意地建议:"应当是你大会主席拿出主意、拿出办法来,交会员大会讨 论。"但愚妄的刘晓波听不进郭罗基的忠告,却接受一平所进的谗言,悍然宣布闭会,表现出对笔会广大会员的轻蔑和藐视。

3)        由此激怒了许多原本沉默的笔会成员,46位会员对"独立中文作家笔会"本届《大会新闻公报》的质疑联署信,他们不甘再受当权派的任意糊弄,正式向"未来的 理事会"提出了成立监察组的正当要求。此时,刘晓波又俨然以早已过时的"大会主席"身份出面说话,遭到黄河请等人的痛斥:刘晓波的智力已"沦为比特务的作 为更令人感到愚蠢"的地步。

这句义愤之言,道出了刘晓波这个前主席道义信誉的破产,表明刘晓波这些年支持"余王拒郭事 件",打击高智晟,把笔会闹成一个烂摊子的行为,没逃过正义之士之眼睛。但刘晓波还不做自我反省,反而使出阴毒的一招——归罪于"特务会员搅局",并写出 《关于笔会的反对派》,迁怒于好心给予他忠告的郭罗基先生。

下面是山人对刘晓波此文中的几个言论进行的点评。

第一:关于内斗

刘晓波说:"作为德高望众的老前辈,我一向对您保持敬意和尊重,在包遵信先生去世后,我还亲手为您和其他海外人士订做了花圈或花篮。但再次看到经过您修改的联署信,联系到您在本次的会员大会上的其他言论,我对您热衷于无原则内斗的习性和强悍深感失望。"

山人以为:除了共产党要求统一组织统一纪律统一行动之外,在任何组织团体内部,"内斗"都是常态,只有经过不同意见的会员的充分争论,才能得知比较完美的意见和方案。何况郭罗基先生的文章都在认真说理,是你们不愿妥协,才斗起来的。要说"内斗",刘晓波们是始作俑。

笔会现在相持不下的僵局,令我们也要对刘晓波本人"热衷于无原则内斗的习性和强悍深感失望。"尽管如此,山人还是认为,内斗客观存在于任何组织和团体,并不奇怪,如果通过争斗净化了组织,最后强化了对民主阵营共同对手的力量,那样的"内斗"也许还是好事。

倒是刘晓波有着远远超乎"内斗"的本事,近两年他攻击和诋毁高智晟,已经臭名昭著。由于高智晟先生入狱遭受酷刑,出狱后又被当局严密监视,因此无法回应,任 由刘晓波之流明枪暗箭,或操纵媒体报道倾向,或指使一批文痞网氓,在西方资助的网站上,单方面地恶攻高智晟,这不仅伤害了维权力量,还做了共产党想做而做 不到的事情。这大概算不上"内斗",却是比内斗更坏的消弱民运维权力量的恶斗。

第二,关于当权派的利益瓜葛

刘晓波说:" 反对派还喜欢说,我们的失败是笔会当权派操控的结果,那么我想问,报名参加会议的148人,参与理事选举投票的161人,谁能操控?"" 这种笔会当权者操控大会的指控之所以不成立,首先在于笔会是个义工团体,领导层与会员之间没有利益瓜葛,所以,谁也操控不了谁。"

山人以为:笔会反对派的说法并没有错。这次选举由秘书长来统计票数,就是当权派操控的一个明证。按照民主选举有关规定,选举工作人员的立场应该完全中立,而秘书长是上届理事会任命的,无法保持中立立场,因此无权参与统票。

在此,刘晓波假装不知道人性中深潜的权势欲望、控制他人的欲望,以笔会是个义工团体为理由,来说明当权派不会操控,这是无法说服人的,因为中国人中有的是热衷于权术的权力狂。而且,刘晓波把"领导层与会员之间没有利益瓜葛"这话,说得太绝对了一点。

高寒在《与履新的笔会"会长"郑义老兄谈谈心》一文中,稍稍提到一点笔会当权派的利益因素,他说:"仗着掌管着NED给的钱,伴随着津贴、补助、获奖、出访、出书、稿费、开会,……等等而来的,是会员们对这一切越来越没有了发言权。"

据了解,在次笔会大会中围攻郭先生最卖力的几位,如刘路,就得到笔会的一个什么经济补助,李剑虹(小乔)就被恩准今年出访国外。听说这位李剑虹还得过一个什 么"林昭奖",被人视为是在侮辱林昭……这一类得过好处或者想得好处的会员,有一部分成了当权派在内斗中忠心耿耿的打手。刘晓波居然还信口雌黄,说当权派 没有利用利益因素操纵他人。

高寒还提到郑义曾经告诉他:"许多人都不满某理事一人就领薪1万5千美金。" 在分析郑义为何突然对昔日"铁哥儿"落井下石时,高寒还指出:"当你还一直站在各种各样的有资源同仁圈子之外时,我们是'志同道合'的;而当你有可能参与 染指某项资源了,你就不得不与铁哥们高寒分道扬镳了。"

那么,郑义想要染指的资源到底是什么?高寒也明明白白地指出: 郑义"现正与余杰忙不迭地筹划着在华盛顿DC开一个笔会办公室,为此还向NED申请到了5万美金预算。"现在46位会员要求成立一个监察组的意见,至今不 被采纳,其原因就在于,当权派如郑义等人有自己的利益。当初郑义坚决反对把监督机构列入笔会章程,结果导致今天的笔会理事会无人制约、为所欲为。

就从上述几点,傻瓜也可以看出,刘晓波的"领导层与会员之间没有利益瓜葛"这句话,完全是欺骗人的谎言。如果刘晓波不承认说谎,就请你出面驳斥高寒的证言。你如果不只是有胆量闭门围攻一个老人,而是敢出来和高寒辩论,山人会在这边厢为你喝彩助威。

第三:郭罗基的历史作用

刘晓波说:"现在,看到您(指郭罗基)在本次会员大会上的表现,我不知道,您现在除了热衷于无原则的内斗之外,还会做些什么?"

山 人以为:刘晓波此言斥责郭罗基先生,摆出一副骄横自负之相,以为自己"会做"很多,其口气令人厌恶。只要看看郭罗基先生的历史,就可知道他对中国社会进步 起过怎样的作用,和"诋毁八九民运者似无出其右"的刘晓波,和因为嫉妒高智晟而制造异议阵营巨大分裂的刘晓波,不可同日而语。

远的不说,就拿在最近在笔会的情况来说,刘晓波在拉帮结派沽名钓誉之后,给笔会留下了一个烂摊子就溜之大吉,而郭罗基先生却以他的博学和思考,以反对派的身份,结合个案,深入浅出,给笔会中一些没有民主法制常识的所谓"精英"上课,为健全笔会的民主制度作贡献。

郭罗基先生的精彩发言被传出后,在互联网上不胫而走,令众多读者击节叫好。这些将流传于世的理性文字,刘晓波之流是望尘莫及的。这里,山人只需引用几句网上反映,即可说明,郭罗基先生在笔会的所作所为,具有何等的意义。

# "郭罗基先生总能切中人、事的本质。阅历、知识和修养,几乎达到化境。值得许多人学习。建议你老今后多说话,多发言。"

——中国刘水,回应《郭罗基:独立中文笔会不是私家花园——答郑义》 :"关于郑义没有'法的精神'这一节文字是本篇的精华,是全文最出彩的章节。首先,我被郭老的这一节文字深深地感动了,一为他苦口婆心地对'法盲'郑义们的劝导,二为他苦心孤诣地追求'法的精神'。"

——秋雨《评"独立中文笔会"郑义们的"私家花园"情结——读郭罗基答郑义一文有感》: "如果笔会现在要退下来用更理性的办法解决此事,我认为还是有路可行的。笔会内部的一位老先生郭罗基就是一个法学专家,应该听听他的意见——虽然是忠言逆耳。"

——雅欣 《笔会及某些人的蜕变令人难以置信》

第四,关于开除高寒案

刘晓波关于开除高寒的几段文字又长又臭,难以卒读。在郭罗基先生对此已经做过精彩分析之后,不懂法律常识的刘晓波仍然老调重弹,实在愚顽不可教。鉴于此案目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山人暂且不评,建议新任会长郑义,届时去向美国法官畅谈"五月花号"的故事。

第五,刘晓波和"国际乞丐"

刘晓波说:" 可能,我的物质生活不像高寒那样贫困,但那也是我一个字一个字写出来的,当会长四年,我分文未取。"

山人以为:郭罗基先生说某些笔会领导人过"滋润日子",并没有明指刘晓波,刘晓波却自动对号入座,唠叨说他的写作如何辛勤。殊不知,他这些年来为挣高稿费粗制滥造的文字,已经令他在读者心目中大大掉价。

更有甚者,刘晓波只字不提,他虽然不在笔会拿钱,却由于他当上笔会主席有了国际荣誉,"功夫在诗外" 地,捞到了一个在笔会之外的闲职美差,以致可以人在国内,坐享每年几万美元的固定收入。

海 内外很多人都知道,刘晓波目前掌握的网刊《民主中国》,由美国民主基金会每年拨款十三万六千美元。除了开支投稿作者一部分稿费之外,其余一半左右的美元, 就由刘晓波和帮他做事的蔡楚等人分享了。看来,无论国安警察如何监控,也没有阻止刘晓波拿着大把国外美元,在中国国内过滋润日子,也没有阻止余杰出入国门周游世界,轻松自由如同赶集。

山人犹记当年,刘晓波在狱中认罪痛哭流涕,出狱后大骂海外民运拿西方资助是"国际乞丐"。套用鲁迅的名言来说,当年他是想做"国际乞丐"而不可得,于是破口大骂;如今是做稳了"国际乞丐",于是挟洋人捐款而自重,越发骄横起来。

其实,包括山人在内的许多人,并不在意刘晓波所享受的特殊经济待遇。问题在于,刘晓波这两年利用优厚待遇干了多少拉帮结派,欺负弱者的坏事?正如郑义从前在批评刘晓波一文中指出的:"知识分子要追名逐利,还有什么坏事干不出来呢!"

郑 义还曾经评价刘晓波说:"成名欲的疯狗撵得刘晓波满世界乱跑。从北师大跑到美国,又从美国跑到天安门广场,到处追寻'鲜花与掌声'。""八九年春夏之交的 刘晓波,每一动作甚至每一眼神都充满了对名利权势的渴求。唯一的一个勇敢主动追逐名利的人向其他众多腼腆的被硬拉起来发言亮相的人倒打一耙。"

现在,刘晓波又故伎重演,"倒打一耙"了,他发出《关于笔会的反对派》一文,反驳郭罗基先生。由于此文文理的不通,法律的不懂,水准的太次,山人因此建议,郭罗基先生不必理睬此人的无理纠缠,由山人或者其他有兴趣的网友,对刘晓波此文进行点评足矣。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于秋山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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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独立中文笔会不是私家花园——答郑义
作者 : 郭罗基
發表時間:10/22/2007

谢谢老朋友郑义对我的发言的关注。

郑义是写小说的,他善于用生动的比喻,来说明自己的观点。郑义说,开除高寒,"其主要涵义为:'你这样不讲规矩,我们不跟你玩了。'"在这个比喻里,郑义代表"我们"(即理事会)表明了基本立场。

(一)郑义主张独霸私家花园有理

先不说是谁不讲规矩。如果按照郑义的比喻去思考,问题就来了。"我们不跟你玩了",应当是"我们"自愿退场,怎么把"你"赶走了呢?高寒没有说不跟"我们" 玩,而是"我们"不跟高寒玩,"我们"就把"你"开除了。独立中文笔会成了私家花园,只能"我们"在里面玩,"我们"不跟"你"玩,就把"你"轰出大门。

"余王排郭"事件也是同样的逻辑。余杰、王怡嫌郭飞熊激进,不愿意跟他玩。按道理,谁不愿意玩谁自动走开。结果,不愿意玩的余杰、王怡把愿意玩的郭飞熊排挤出局了,还有余杰、王怡雇佣的"上帝"鼎力相助。

郑义发言的其它部分都是为了说明"我们"独霸私家花园有理,"我们"不跟"你"玩,把"你"轰出大门有理。这个"你"是代名词,今天是高寒,明天不知又会是 什么人。但是,独立中文笔会不是"我们"的私家花园。郑义引用的《五月花公约》中说得好,民众自愿结合的团体,应当制定对"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 律、法规、条令"。对于独立中文笔会这个自愿结合的团体来说,就是制定"对全体会员都最合适、最方便的章程、规则、程序",而不是制定对会长、副会长、理 事、秘书长最合适、最方便的章程、规则、程序。独霸私家花园、"我们不跟你玩"就把"你"轰出大门的规则,就是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最合适、最方 便的规则。

(二)两种不同的基本立场

高寒这个人,确有招人讨嫌 的地方。我同他交往,当面常常批评他,只是在背后讲几句好话。高寒也常常冒犯我。这种人特别叫掌权的人感到不舒服,但在民主社会里是少不了的。在美国,高 寒这种人,说得不好听叫做"麻烦制造者"(trouble maker),说得好听一点就是"反对派" (opposition). 反对派的意义在于:能从多数人的疏忽和沉默中挑出毛病、提示警讯。

二〇〇四年的笔会财务报告,我也投了赞成票,当时不觉得有什么问题。经高寒一闹,我再把老账翻出来一看,确实有问题。如果理事会正确处理,本来可以促成笔会更加健康地发展,结果走了一条相反的道路,开除高 寒,消灭反对派。高寒只有一个人,还没有成派。按民主社会的标准,我们笔会的"麻烦制造者"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仅有一个,还不许存在。郑义说:"我认为开除高寒,不过是'避祸'之举。"原来如此,你们和共产党一样,把反对派当作"祸害"了。

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会有反对派,问题是能否容忍。一个自由民主的社团、自由民主的政党、自由民主的国家必须容忍反对派,消灭了反对派也就是消灭了自由民主。我们笔会中的许多人,因为在中国充当反对派而受到迫害,或是投入监狱,或是赶出国门。

在 我们这个由共产党的反对派组成的团体里面,怎么同样也要消灭反对派呢?中国的悲剧就在这里。一百多年以来,中国一直在上演"争民主"的连续剧,但老是重复 同样的情节:反对不民主的人们,自己也不实行民主。国民党、共产党先后表演了一番。现在轮到新一代的反对不民主的人们了。多少号称"民运人士"、"自由主 义者"的朋友们,其实是在糟踏民主、糟蹋自由。朱学渊先生沉痛地说:"我的确是以为'笔会还不如共产党'。"这个辛辣的批评恐怕很多人难以接受,那么修正 一下,至少不如早期的共产党。笔会不是政治团体,但在不自由的中国,争取表达自由、写作自由、言论自由在客观上就成了反对派。为了避免搞得不如共产党,应 该先从这一点做起:我们这个由共产党的反对派组成的团体,不要再在内部消灭反对派。这就是我不同于郑义代表"我们"所表达的基本立场:独立中文笔会不是私 家花园,而是公共场所;不能只让"我们"在里面玩,既然进场了就应该大家一起玩,不论亲爱的还是讨嫌的。

郑义现在是理事候选人。盛传,他将接替刘晓波当会长。从郑义近期的言论来看,也有接班的架势。我预祝他高票当选,同时也希望:不要继续当私家花园园主。弄清了不同的基本立场,其它的问题就好说了。

(三)是谁为高寒定的"诽谤案"?

郑义评论我的发言的题目是《高寒案不是"诽谤案"》,似乎针对我的发言的主题"高寒案是'诽谤案'"。我的发言哪有这个意思?我是反对把高寒问题定为"诽谤案"的。郑义一出场,就放了一个空炮。

把高寒问题定为"诽谤案"的不是我(我也没有这个权力),而是另外一些人。

我随便罗列几条在笔会内坛上找到的材料:

一,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会长刘晓波复还学文的信

From: Shuipi3 Sent: 7/18/2006 2:30 PM

"高寒对笔会在财务问题上的指责是没有依据的,不负责任的,说他诽谤造谣并不过分。"

(此信是在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理事会作出第一个警告高寒的处分决定之前,刘晓波会长已为高寒问题定了性。)

二,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秘书长张裕复黄河清的信

日期 2007-8-8 下午6:11

主题 Re: 6 •这公平吗? —— 三为高寒抱不平

" 理事会启动程序警告高寒,只采用了'诽谤陈迈平'一项指控。河清兄要'抱不平'说对高寒与对他人有别,就必须拿他人的'诽谤'指控例子来比较。"张裕还 说:"先后10多人至少两次投诉'诽谤案'"。他质问黄河清:"笔会内是否还有类似高寒这么证据确凿的'诽谤'案例,...... 如果拿不出来,请河清兄还是歇了"。(这里说得很清楚,高寒案是"诽谤案",是"证据确凿的'诽谤'案例"。黄河清当然拿不出别的类似高寒的案例来,所以 他的抱不平只好"歇了"。)

三,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秘书长张裕复黄河清的信

日期 2007-8-7 上午11:50

主题 Re: 3 •这算不算也是"莫须有"? —— 再为高寒抱不平

"理事会处理高寒完全是基于他'诽谤陈迈平'这一件证据确凿的犯规事实。"

(一再说"证据确凿",证据是什么?没有拿出来。拿出来的是用高寒后面的言论证明前面的言论。这叫"证据"吗?看来对"证据"二字还缺乏了解。)

四,关于处分高寒的四个决议(包括附件),共出现二十九次"诽谤"。

如 果郑义认为"高寒案不是'诽谤案'",这不是反驳我,而是支持我。你应当反驳刘晓波、张裕和理事会,不要搞错对象。既然"高寒案不是'诽谤案'",你还应 当敦促把高寒案搞成"诽谤案"的人们撤销决议并向高寒道歉。这个理事会常常责成别人道歉,就看他们有没有勇气责成自己道歉。

郑义问我:" 为何郭老不以'侮辱'、'捏造'、'故意传播谎言'与'严重损害笔会声誉'等名词称谓高寒一案,而一定要用'诽谤'一词呢?"这又问错了对象。你应当去问 上面罗列的材料中为高寒定"诽谤案"的人们。不过郑义他自己已经有了答案:"我找不到别的解释,只能猜测那是为了能引出后面'美国法院以诽谤立案……'的 一篇大文章。如果用其它任何一个词汇称谓高寒案,估计郭老就没有多大发挥之余地了。"猜对了,我就是要从"会员裁判所"判定的高寒案引出一篇关于"诽谤 案"的"大文章"。如果刘晓波、张裕和理事会再用其它任何一个词汇称谓高寒案,不是"没有多大发挥余地",而是我的发挥余地就更大了。

(四) 郑义不懂"法的精神"

郑义也想好了退路:"退一步,就算一定要把此案称为'诽谤案',那也套不上美国法律","美国法院依法处理诽谤罪与本笔会依章程处理严重违反章程的会员,缺 乏可比性。"我没有引用任何一条美国的法律来套独立中文笔会理事会所判的"诽谤案",我从"诽谤 案"所引出来的一篇"大文章",讲的是"法的精神"。

小说家不知道,法律和法的精神不是一回事。法治社会首要的是确立法的精神,有了法的精神才有不断完善的法律。《独立宣言》、《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本身不是法 律,但为美国和法国确立了法的精神。法律是变动的,法的精神是稳定的。美国的联邦和五十个州,每年修订和制定的法律都在一万条以上。立国二百多年以来,美 国到底有多少法律?连大法官都说不清。但法的精神不可能变来变去,只能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德国人黑格尔说:"专制主义的法是没有法的精神的法。" 法国人孟德斯鸠专门写了一部书《论法的精神》,已成为法学经典著作。不过,论"法的精神"的概念,孟德斯鸠的大部头著作还不如黑格尔的三言两语来得深刻。 中国的法律,论条文,大部分与民主国家的法律差不多,有的还是直接搬过去的。执行的结果,却大不一样。因为搬过去法律,没有搬过去法的精神。法律没有法的 精神,所以中国有宪法而没有宪政,有法律而没有法治。没有法的精神的法律,却灌输了其它的精神,如党的精神、国家的精神、民族的精神、地方的精神、本位的 精神等等,因而导致司法腐败。

郑义说,中国和美国的区别,一个是法制,一个是法治。小说家讲外行话了。有法律就有法制,中国和美国都有法制,问题是不同的法制。美国有法治,中国没有法治,区别是在于法律有没有法的精神。

郑义批评我:"我以为郭老在这里可能犯了一点逻辑错误。"  说得太客气了。不是"可能",而是"确实";不是 "一点",而是"很大";也不是什么"逻辑错误",而是"主观主义的错误"。郑义谦虚地说:"我没有法律知识,完全凭常识论事。"  我原以为,即使对于没有法律知识的人,讲点法的精神也是不难理解的,我又没有卖弄专业词汇,用的正是常识的语言。结果,并非如此。我确实犯了很大的主观主义的错误。

(五)郑义在表演头脚倒立

郑义对我还有一番挖苦:"明明理事会处理的是'违章'案,而不是'诽谤案'。口口声声'诽谤案',那无非是自己立起的便于展示枪法的靶子。请郭老阅读原始文件。郭老的整个立论都在'诽谤案'上,如果'诽谤案'之说法仅仅是一种曲解而并非事实,那整篇文章就悬到半空中了。"

你说明明理事会处理的不是"诽谤案",有没有得到理事会的认可?是谁曲解刘晓波、张裕和理事会?我上面列举的材料好像在对你发出嘲笑。至于说我"口口声声' 诽谤案'",另一个地方又说:"读郭老发言,整个立论似乎是建筑在'诽谤案'认定之基础上。"这样的论点不断重复。我觉得太奇怪了!你是根据我的发言还是 根据你自己头脑中的想象?

我在发言中明明是说"高寒案"不符合构成诽谤案的条件,你想象成符合条件了。莫非是在倒立中读我的发言?我"悬到半空中"还好办,乘降落伞下来就是了。你头脚倒立就不好办了,越使劲脑袋入土越深了。

按 郑义的看法,不是"诽谤案",是什么案?他说:"依我之见,掀起轩然大波的,不是'高寒诽谤案',而是'高寒严重违反章程案',其内容包括'侮辱、诽谤、 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和'严重损害笔会声誉'。"就算是"严重违反章程案",按他的说法,应当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捏造案"、"故意传播谎言 案"、"严重损害笔会声誉案"。"诽谤案"不是包括在"严重违反章程案"里面吗?怎么能说不是"诽谤案",而是"严重违反章程案"?好比谋杀案、贩毒案、 强奸案、盗窃案等等都是违法案。照郑义看来,不是谋杀案,而是违法案,不是贩毒案,而是违法案,不是强奸案,而是违法案,如此等等。这倒是一种逻辑错误, 叫做搞不懂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关系。

(六)"自行立法"就可为所欲为吗?

郑义之所以 强调高寒的问题不是"诽谤案",而是"违章案",是为了证明处理高寒案与法律和法院无关。独立中文笔会是在美国注册的NGO,必须遵守美国的法律,也不能 违背美国这个法治社会的法的精神。任何NGO的章程,虽然不是法律,但不能逃脱法的精神的约束。郑义说:"感谢郭老,他的大文使我加深了对高寒案的理解。 我以为,适用于高寒案的类比或参照,不应该是美国法院判处'诽谤罪'的案例,而应该是美国'自行立法、自我管理'的伟大民主原则。"他为了反驳我,找到 了"自行立法、自我管理"的原则。

"自行立法"根据什么来立法?郑义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离开了法的精神,"自行立 法"只能立恶法,立专制主义的法。郑义将开除高寒进行类比:"这有点类似于美国初民向西部移民途中从大篷车队中开除同行者一样"。又说:"也类似于把造成 危险的船员驱逐(开除)到岛屿上,怕可能发生的骚动或叛乱造成全船的杀戮或倾覆。"还好,如果以"黑社会"来类比,按照他们的"自行立法"非把高寒宰了不 可。法治社会的民间组织,不是"自行立法"就可以为所欲为的。上述的类比倒真是"缺乏可比性"。把独立中文笔会搞成私家花园就可以"自行立法"关起门来称 王称霸了吗?美国还有一个专门受理控告NGO的法庭。当年我们曾想把"中国人权"告上这个法庭,由于不便说明的原因,暂时搁置了。好在这种案件没有时效的 限制,必要时还可以告它。郑义虽然身在美国,对于美国这个法治社会的很多事情搞不清楚。

(七)何谓"天渊之别"?

郑义还 指出我和朱学渊犯错误的原因:"终于悟出奥妙所在:拿一个极权社会掌握生杀大权的最高暴力集团的'开除'来类比一个民间组织的'开除'。使用的都是同一个 词汇,但内里意义实有天渊之别!""民间组织"和"极权社会"的区别,这种平凡的真理,不是只有郑义才懂得。别人的思虑比郑义更深一层。"开除"仅仅 是词汇相同吗?,思维方法、行为方式是不是有相同之处?假如这个"民间组织"同样也"掌握生杀大权"又会怎样?郑义说:"'开除'一词显然造成了相当程度 的误解——很容易联想到刘宾雁、王若望和郭老先生被中共开除党籍事件。被中共开除与被笔会开除,实有天渊之别。"

不提也罢,提起沉痛的往事,不能不对比更加沉痛的现实。一九八七年,邓小平点名开除刘宾雁的党籍,他仍是作协副主席,更没有被开除会籍。他被开除会籍是"六 四"以后,人在美国的事情。朱学渊说过吴祖光,我再说说王若水。王若水与吴祖光同时被勒令"劝退"。王若水不像吴祖光那样好说话,愣是劝而不退。中纪委没 有办法,改为"除名",还是不叫"开除"。共产党尚能讲点分寸,或是开除党籍不开除会籍,或是请你出党不叫开除。

共产党也有一定的耐心。本人被清除出党,折腾了十年。一九八二年,为了枪打自由化出头鸟,中共中央组织部下令将我开除出党。北大开除不了,邓小平发脾气,将我 发配南大。南大也开除不了,玩个花样,叫做"暂不登记"。如果不是一九八九年我自己跳出来,至今还赖在铁扇公主的肚子里。最后,对我也不叫"开除",而 是"不予登记"。共产党处分党员,允许本人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我在最后一次支部大会上,不但投了反对票,还发表一通反党演说。共产党尚能讲分寸、有耐 心,如今"民间组织"里的高寒能享受到这种待遇吗?请问郑义:究竟何者为"天"、何者为"渊"?

(八)比一比中国作家协会和瑞典笔会

郑义可能又会说,共产党和笔会没有"可比性"。好吧,那么独立中文笔会和中国作协应该有"可比性"吧?二〇〇三年九月,作家余秋雨诉另一作家古远清诽谤。古 远清请求作协处理,作协拒绝,只好对簿公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庭调解,古远清承认诽谤,向余秋雨道歉(法院并没有提出一定要取得余秋雨的谅 解)。余秋雨自愿放弃十万元的经济赔偿,古远清负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你看中国作协,人家请它当"会员裁判所"它都不 当。法庭确认古远清诽谤,作协也没有开除他的会籍。可怜的高寒,"诽谤"未经法庭确认就被开除会籍了。自从"六四"以后由于政治原因奉命开除刘宾雁、苏晓 康等人之外,我没有查到中国作协开除会员的纪录(谁能查到请告诉我)。即使一些中国作家在报纸上把作协说得一塌糊涂,也没有听说过立"严重损害笔会声誉" 案。

回过头来,再说由于政治原因奉命开除作家的会籍,这也是"中国特色"。"六四"以后,瑞典作家扬‧米达尔和他的太 太古恩‧凯丝丽在媒体上公开为邓小平辩护,认为北京的屠杀是必要的。三十九位具有正义感的作家联名发出公开信,要求将他们开除出笔会。汉学家陈安娜(陈迈 平夫人)、罗多弼、马丽娜也共同撰文批评他们:"当他们支持中国领导人在天安门广场向手无寸铁的和平示威者开枪的决定时,引起了我们极大的震 惊。......在凯丝丽表达她对邓小平的支持之前,她曾关切地谈到中国许多乡村的穷苦人民没有享受到经济改革的成果,甚至至今没有度日的食粮。这是否是 一种高雅的虚伪?当人们表示愿意为受压迫者服务,而在同时,当被压迫者表达他们的愿望时,又支持用机关枪把他们像割韭菜一样割下去。"

尽管没有一个其它笔会成员支持米达尔,但出于坚持言论自由的价值,还是有许多作家仍然不同意开除他们。政治正确和言论自由,形成二律背反。在经过无数的争吵 之后,瑞典笔会委员会的十一位委员讨论是否提出开除扬·米达尔夫妇的议案,投票的结果﹕五票对五票,另有一票弃权,未能向年会提出。扬·米达尔终究没有被 开除。即使他们的观点没有人同意,要开除会籍谈何容易?

由此可见,在处理会员的会籍问题上,独立中文笔会不如中国作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又不如瑞典笔会。

(九)糊涂官判案

当然,中国作协没有以非政治原因开除人,不能说独立中文笔会就一定不能开除人。郑义说了:高寒"激起公愤,理事会如何能视若无睹,而不秉公执法?""激起公 愤"类似中国法院判决书上的"民愤极大"。"民愤大"、"民愤很大"、"民愤极大"有没有量的规定性?这种模糊的描述,为糊涂官判案提供了方便。同样,郑 义的"激起公愤"能不能提供一个数据,究竟激起了百分之几十的会员的"公愤"?我和其它五位会员向会员大会提出的提案,第三点就是要求表决理事会关于高寒 案的决议,以验证到底有多大的"公愤"。但被理事会拒绝了。

在大会期间,十月十一日,秘书长张裕在答复朱学渊批评理事会"一言九鼎"时说:"理事会的决议并非不容否定(即所谓'一言九鼎'),而完全可以依据程序提交会员大会复议,将其推翻。问题只是至今没有人提出这样的提案"。"没有人提出这样的提案"吗?

我在上次的发言中,反驳理事会拒绝我们的提案时,针对"在程序上也就没有基础议决非会员高寒的失效申诉"这一点,指出:"我们的提案根本不是'议决非会员高 寒'的上诉,而是表决理事会关于终止高寒笔会会籍的决议。理事会对于我们的提案连文字都没有认真看,就表示拒绝,还不知道自己拒绝的是什么。"

张裕这个人是怎么回事?我以前只是认为他态度顽固、思维机械。现在看来还有人品问题,这不是在这里当众撒谎吗?他有点像是黄河清所说的"看门狗"。凡是批评 笔会和它的负责人,他必定出来挡驾、封嘴。辛辛苦苦,忙忙碌碌,守住大门,好让主人在里面昏昏入睡。有人说黄河清在骂人,未必。西方人把狗看作宠 物,running dog (走狗)是很可爱的。如果觉得不好听,就将"看门狗"改称"看门宠物",反正作用一样。郑义似乎比张裕开明一点,他说:"要求会员全体大会重审高寒案也很好,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办就行。"我们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会员大会重审高寒案的提案被拒绝了。现在,就请郑义领衔在大会上提出紧急提案或采取其它应急措施,要求重审高寒案。

(十)开除会籍逼得高寒不得不拼命

郑义认为笔会理事会断 案和法院判案缺乏"可比性",他自己却又坚持"可比性":"美国法律之判决对当事人的名誉、财产甚至人身自由会构成影响甚至严重后果,笔会终止会籍仅对该 会员之名誉有轻微影响(当然也会有积极影响,比如认为高寒是无辜的受害者,是捍卫原则的自由斗士等等)。"因为仅有"轻微影响"就可以草菅会籍吗?

事实也并非如郑义说的那样轻松。在美国,无论被哪个单位开除都不是小问题,被NGO开除问题更大。高寒正在找工作。他所提供的 Reference 必需列入被独立中文笔会开除的情节,如果隐瞒不报,一旦被发觉,麻烦更大。只有不再重犯,七年以后才能改变记录。这七年将何以为生?笔会的"会员裁判所" 直接侵犯了高寒的言论自由权和会员监督权,又影响到他的生存权。所以,逼得高寒不能不拼命。郑义在美国待了十多年了,难道对美国的事情一窍不通?

最后,郑义指着我说:"怎么我觉得有点威胁的意味呢?"老朋友的批评总是不到位。不是"有点威胁的意味",而是"威胁"的意味十足。我是想吓阻最坏的结果出 现。谁知道,郑义所代表的"我们"是不怕吓的,决心要走向最坏的结果,奈何,奈何!郑义接着写了一段很煽情的话:"…...'断了笔会的财源'。且不说别 的,狱中还有那么多弟兄需要我们关怀救济呢,断了笔会财源就很解气吗?何不说要告垮本届理事会并会长秘书长?这样还不会如此令人心寒。"这么说,狱中那么 多弟兄得不到关怀救济就赖我了,是不是还要开控诉会?说不通的。正像毛泽东犯的错误,普通人想犯都犯不了。笔会断送财源的错误,作为普通会员,无论是高寒 还是我,也是想犯都犯不了。至于说"告垮本届理事会并会长秘书长",像你们这种义正词严裁判别人的"会员裁判所"怎么会担心被别人告垮呢?

我还有一点威胁,一旦退出笔会,我将公开发表在笔会内部的言论。特此声明在先。

人们总是三句不离本行。戏剧评论家陈迈平在网上谈戏,谈了十几回,外行看来蛮有味道。我的本行是教师,教了将近半个世纪的书,也是积习难改。上课讲究系统 性,不是如蔡楚所说等着做最后总结,这个总结要由大会主席刘晓波来做。郑义反驳我的发言,从题目到正文,差不多每句话都出错,所以我的响应长了一点。他的 反驳我关于言论自由的发言,错得更厉害。没有时间了,现在下课。(也来学一点幽默)

附记:

高寒委托我转告独立中文笔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全体会员,他已经在美国纽约市向法院起诉独立中文笔会理事会,法院以TORT(侵权)立案,即将向独立中文笔会法人发出传票,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六时半开庭。

附件二:

维护言论自由权和会员监督权
维护言论自由权和会员监督权——在独立中文笔会第三次会员大会上的发言   郭罗基

附件一:会员评论
附件二:郑义《高寒案不是"诽谤案"——与郭老商榷》

维护言论自由权和会员监督权

郭罗基

我们这个独立中文笔会,历史不长,问题不少,内部关系有点紧张。最近,有人提出,要把我们这个笔会建设成"和谐笔会",早该如此了。笔会中不少人是中国政府的批评者、反对者,把我们这里建设成和谐小社会,也好给中国政府做个榜样。

这次会员大会的中心议题,应当讨论如何把独立中文笔会建设成"和谐笔会"。

本届理事会,动用家法,对不止一个会员、不止一次地发出警告,作出终止会员会籍的决定,这是不和谐的结果,又将是进一步不和谐的原因。

纽约有个海外华文作家笔会,也是国际笔会的成员。还有一个北美作家协会。他们的成员大多是久居海外的和来自台湾或香港的作家。最近,为了思考我们笔会的问 题,我同他们进行了交谈。他们对我们笔会理事会向本会会员发出警告、甚至终止会员会籍的做法表示惊诧。在他们将近二十年的历史上从未发生过这类事情,而且 想都没有想过要使用这些手段。他们的活动是进行写作交流,联络会员感情。理事、会长虽然是推选的,差不多轮流当。他们都是义务奉献,为大家服务。张罗开 会,理事、会长忙于铺桌子、搬椅子,端茶倒水;会议结束,打扫卫生。

我们的理事、会长没有这种服务的机会,但应当具有 服务的观念,而不是用权的观念,否则,那些批评中国政府的大块文章不就成了自我讽刺吗?纽约的两个笔会,倒真是"和谐笔会",之所以和谐,就在于他们不争 名、不夺利,会员之间互相尊重,尤其是公职人员对会员的尊重,视之为服务的对象。他们对我们还有一点批评,说我们这个笔会不像一个作家组织,而是异议团 体。我向他们作了一些解释,但这种倾向确实值得注意。

一,不能兴诽谤案以言治罪

    近来,我们这个笔会不和谐的焦点是"高寒诽谤案"。"诽谤案"在中国很流行,在美国很难流行。为什么?美国法院以诽谤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诽谤者歪曲事实;
    第二,诽谤者行为的后果对被诽谤者造成确实的伤害,不是潜在可能;
    第三,诽谤者是故意作为,具有可以证明的诽谤动机,不是无心之错。

中 国人常常抓住"歪曲事实"这一条就定为"诽谤"。"歪曲事实"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首先必须是"歪曲事实"才能谈得上"诽谤";但"歪曲事实"不 一定是"诽谤",因为"歪曲事实"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言论。"歪曲事实"的言论、完全错误的言论,终究还是言论,是言论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法律和纪 律惩罚的对象是行为,不是言论。所以第二条更重要,诽谤者具有行为的后果,被诽谤者在事实上受到伤害。言论是可以作不同解释的,只有行为和事实才是确凿无 疑的,否则不能立案。你到美国法院去控告他人诽谤,不能只凭他说了什么、写了什么,还要举证他做了什么,你在事实上受到的伤害是什么。这样还不够,第三条 也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可以证明的诽谤的动机,不能构成诽谤案。好比过失杀人,行为的后果是杀了人,但并非故意为之,没有杀人的动机,虽然也要负一定的罪 责,不是谋杀罪。在中国,只要被认定"歪曲事实",不管客观上是否具有行为后果,主观上是否具有诽谤动机,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定为"诽谤"。

在美国,还有一条,对公众人物来说,无隐私可言,也无诽谤可言。公众人物必须受全社会的监督,监督不可能都是正确的、恰当的,不正确的、不恰当的监督也还是 监督。因监督不正确、不恰当而受惩罚,是对监督者的侵权。美国南方有一个小城市的警察局长,控告《纽约时报》对他诽谤,当地法院判他胜诉。《纽约时报》向 最高法院上诉。《纽约时报》的辩护根本不谈是不是诽谤,而是证明这位警察局长为公众人物。警察局长在当地当然是公众人物,由于他的名字在全国性的大报上出 现过三次,也是全国性的公众人物。就凭这一点打赢了官司,最高法院判《纽约时报》胜诉。从此确立了判例。

什么是公众人 物?除了政府官员、各级议员,影星、歌星、球星、作家、艺术家等等也是公众人物。虽然报纸上对影星、歌星的"八卦新闻"不断,也确实对他们带来困扰,没有 人会到法院去控告,因为胜诉无望。在中国,居然发生官告民诽谤的怪事,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完全搞颠倒了。对于我们笔会来说,作为作家人人都是公众人物;但 在笔会内部,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等是公众人物,普通会员就是公众人物的监督者。普通会员对笔会内的公众人物无诽谤可言。本笔会章程第十三条规 定:"会员有权监督本笔会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向会长、理事会或其它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建议"不中听、"批评"不对头、"质 询"不得体怎么办?讲错了话是不是诽谤?要不要惩罚?如果因此而受惩罚,就不是"会员有权监督",而是无权监督。

在"诽谤"、"煽动"这类问题上最便于侵犯言论自由,弄不好就是以言治罪。在中国,这是常见的现象。除了制度上的原因,也有认识上的原因,那就是容易混淆行为和言论的界限。美国是一个珍惜言论自由的社会,对于言论的尺度很宽,对于"诽谤"、"煽动"的限定极严。

顺便说到"煽动"。美国法院在审理煽动暴力内乱案件时,确立了一个著名的原则,叫做"明显而即刻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原则。如果以"煽动"论罪,必须举证证明:

第一,当事人具有从事暴力非法行为的"明显"的故意,形成目的;
第二,当事人的作为可以推动别人产生"即刻"的暴力非法行为;
第三,当事人推动别人的结果,在客观环境中确有引发暴力非法行为的现实可能,或竟成为事实。

这就是说,即使是"明显"的煽动,如果没有"即刻危险",法院不会受理。美国许多大城市都有"革命书店",出售的书籍中不乏宣扬暴力革命、推翻政府的著 作。因为它并未付诸行动,属于"君子动口不动手",没有"即刻危险",故"革命书店"的经营是合法的。在中国,不要说出售反政府著作,就连在互联网上发表 批评政府的言论,都成了"煽动"。我们笔会有不少会员因被判"煽动"罪而至今还在坐牢。这种罪名根本不符合"煽动"的定义。我在网上看到刘路律师的一篇辩 护词,其中引用了我的关于"煽动"的五个要件的论述。我很高兴,我在国外的研究能在国内派上用场。我欢迎抄袭、剽窃、盗版,这也是传播我的思想的一种方 式。

二,开除高寒是侵犯言论自由权和会员监督权

我们笔会中的许多人,都是因"诽谤"、"煽动"而侵犯言论自由的受害者,长期以来在为实现言论自由而不懈抗争。笔会的存在就是为了提倡和捍卫表达自由、写作自由、言论自由。很遗憾,在我 们这个标榜言论自由的组织内部,还是有人不懂得言论自由的价值,不知道如何实行言论自由。主流社会认可的言论,多数人认可的言论,领导认可的言论,官方认 可的言论,也就是被认为正确的、革命的言论,本来没有言论不自由的问题,所以不需要争取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实质在于,主流社会、多数人、领导、官方不认 可的言论,也就是被认为错误的、反动的言论,是不是可以发表?发表了是不是予以追究?我们笔会中的一些人,在反对专制主义时以自由主义者自居,在自己管辖 的地盘同样也不给别人自由。我们在外部争取言论自由的同时,难道在内部又要扼杀言论自由吗?

"高寒诽谤案"就是在笔会内部发生的侵犯言论自由权和会员监督权的案例。

本届理事会处分高寒的根据是高寒讲了那八个字:"巧立名目,中饱私囊"。

"巧立名目"完全符合事实,笔会的财务上实际用途与预算不符,还不是巧立名目?二〇〇四年支付给陈迈平、张裕等人的费用是预算外的开支,而且非本财政年度的开 支。"巧立"的"名目"还很混乱。笔会支付给贝岭的$1350的"名目"是报销出席国际笔会墨西哥会议的路费。贝岭本人声明,他从来没有提出报销此项路 费,而是要求偿还他担任执行主任期间为笔会垫付的款项。究竟是什么"名目"?不过,"巧立名目"不应由时任秘书长的陈迈平一人负责,后来高寒有一个补充说 明,这是"法人违规"。

从"巧立名目"引出"中饱私囊"是合理的怀疑。高寒的批评过于绝对。但这种过于绝对的批评发生 在会员与会员之间,以及发生在会员与公众人物之间,性质是不同的。如果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干预此事,那么首先要对公众人物陈迈平所报销的$2000进行调 查。高寒和陈迈平各执一词,"中饱私囊"的问题既不能确证也不能否证。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高寒道歉,或一定要陈迈平承认"中饱私囊",都是没有道理的。

理事会处分高寒的决议就是建立在这种不讲道理的基础之上,而且极其偏执。即使"中饱私囊"的问题不存在,八个字中后四个字不符合事实,不过是批评部分失实。 构成"诽谤"的三个条件中的第一个条件尚不完整,更无第二、第三个条件。失实言论还是言论,是属于应当得到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当时陈迈平作为秘书长应是笔 会的公众人物,普通会员高寒对公众人物陈迈平的批评即使是失实的、错误的,也无诽谤可言,这又是属于应当得到保护的会员监督权。

如果高寒对陈迈平确实构成诽谤,可由当事人循法律途径解决,不属于笔会理事会的管辖。本届笔会理事会越权管辖诽谤案,成了"会员裁判所"。裁判所裁决高寒除 了向陈迈平道歉,还要向全体会员道歉;道歉了不算,必须得到陈迈平的谅解,特别要求得到十二个处分高寒的提案人的谅解。那个提案深文周纳、罗织罪名,事先 就表示出不予谅解的意向。理事会与十二个提案人似乎在唱双簧,必欲置高寒于绝境而后快。法庭判案,不会以原告人是否谅解作为结案条件,更不会要求被告人向 并不涉案的团体、社区的全体成员道歉。笔会本届理事会这个"会员裁判所"自己赋予自己的权力超过了任何法庭。

这个"会员裁判所"的决议所列高寒的罪名,还有"严重损害笔会声誉",事实何在?完全是罪行擅断。我担心,如果有一天,这个"会员裁判所"掌握了国家政权,也许就会把"严重损害笔会声誉"演变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三,理事会剥夺高寒的辩护权是错上加错

法庭审理诽谤案,被告人在法庭上有辩护权。笔会本届理事会这个"会员裁判所"却剥夺了高寒的辩护权。三次严重警告,没有一次向高寒本人进行调查、听取申辩。

理事会于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第四次严重警告的决议,说:"对高寒'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处分程序至此完成,并在本决议发布日生效,但可以保留其会籍到2007年9月3日"。

这种说法根本不通。终止了会员资格,即没有会员资格的会籍,是什么样奇怪的会籍?笔会章程是否规定了两种会籍:有会员资格的会籍和没有会员资格的会籍?经常 不辞辛苦为理事会代言的秘书长张裕又口口声声说这是"开除会籍"。"开除会籍"之后,怎么还能保留会籍?可见,这个"会员裁判所"的判决是随心所欲的。

不管说法通不通,理事会总算允许高寒申辩了。决议中又说:"在'终止其会员资格'后的保留会籍期间,高寒如果执行理事会所有相关决议,……或者提出可接受的 辩护或解释,……理事会可以随时考虑恢复高寒的'会员资格',否则其会籍在2007年9月3日时也自动撤消。""如果……或者……"意味着二者任择其一。 高寒选择了后者。虽然允许高寒提出"辩护或解释",前提是处分程序已经"完成",那么"辩护或解释"还有什么意义?理事会的这个决议,思维混乱,文句不 通,漏洞百出。

果然,高寒的"辩护或解释"毫无意义。高寒提出的申诉是晚了点,但还在决议规定的九月三日之前。理事会并未及时进行讨论和处理,没有表示"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由秘书长张裕事后宣布高寒的会籍已于九月三日"自动撤销"。这就剥夺了高寒的辩护权。

高寒所提出的是向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上诉,理事会和秘书长无权阻止。

由于高寒本人的上诉权被剥夺,我和刘国凯、余樟法、樊百华、刘水、贝岭于九月十三日向笔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提出议案,讨论和审查"高寒诽谤案"以及理事会的相 关决议。九月二十九日,理事会作出决定,拒绝立案。这个决定的文本,想必是秘书长张裕的思路,因为早在我们的提案交出后的几个小时,他就抛出这一套说辞 了。看起来,有关高寒案的几个决议都是这种思路。理事们都被张裕的诡辩所唬弄了。现在我就来加以一一驳斥。

有关高寒案的几个决议,都是"弯弯绕",因为说白了荒谬性容易暴露。我尽量不去引述看了使人头痛决议原文,直指要害。

高寒按照决议的规定,在九月三日之前提出了"辩护或解释",理事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作任何表示。这是理事会自己不执行自己的决议,应当受到谴责。我们 的提案显得很客气,只说理事会九月三日之前来不及审理,故由会员大会"弥补处理"。这是给你们台阶下,无奈你们不下。九月二十九日理事会拒绝立案的决定, 第一点就说,不需要"弥补处理"。为什么?因为七月二十九日公布的终止高寒会员资格的决议,"已经完成全部程序而生效"。法院的判决还有个上诉期,在上诉 期间判决并不立即生效。本届理事会一旦作出处分决定,不容分说,立即生效。难道这个"会员裁判所"一开张便是终审裁判所吗?既然处分已经生效,为什么又规 定九月三日之前,高寒可以提出"辩护和解释"?是不是故意戏弄高寒?

理事会拒绝立案的决定中又说,即使需要"弥补处理",也要由理事会自 己来进行,九月二十九日的例会就是"弥补处理"。作了什么样的"弥补处理"呢?"确认此程序的全部完成"。这是自己批准自己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对高寒的长 篇大论的"辩护和解释",理事会没有回答一个问题、没有表示一点看法,以不处理作为"弥补处理"。

理事会的全部工作都需要会员大会批准,会员可以投反对票,何况高寒一案?在笔会的一切程序中,会员大会的审查和批准是最高、最后程序。说什么理事会对高寒的处分程序已经"完成",不容会员大会置喙,完全是无视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职权的自说自话。

拒 绝立案决定的第二点,更加语无伦次。"自7月29日决议公布时起,高寒的会员资格即'会员权利被完全中止',为其保留的'辩护和解释'的权利也只能到9月 3日"。如果"会员权利被完全中止",什么权利都没有了,怎么还能保留"辩护和解释"的权利?如果享有"辩护和解释"的权利,怎么还能同时实行"会员权利 被完全中止"?究竟说的是什么嘛?秘书长和理事们都是作家,写出来的文章怎么犯了连中学生的作文都不允许犯的错误?紧接着这个自相矛盾的说法就来一个"因 此":"因此他的申诉到9月3日后就随着他的会籍终止而自动失效。"前件和后件牛头不对马嘴,滥用一个连接词"因此"就能轻而易举地把牛头和马嘴对上了 吗?

不管说得通说不通,反正拒绝立案的第二个理由就是高寒的申诉"失效"了。高寒在理事会决议规定的九月三日之前提出 申诉,为什么会"失效"?因为理事会自己没有在九月三日之前进行处理和作出答复。我们的提案就是要到会员大会上追究这个"失效"。拒绝立案的决定却说: "提案联署人在其申诉失效后才支持联署,在程序上显然为时已晚,因此也不成为提案理由。"理事会自己制造了申诉"失效",又以此作为拒绝追究申诉"失效" 的理由。如此颟顸,这个独立中文笔会一步都不能前进了。

我们的提案的第三点是关于表决方法的建议。拒绝立案的决定说: "在9月3日毫无保留地取消了高寒的会籍,会员大会在此以后开会讨论高寒的任何提案就不能把他作为会员来看待了。""在程序上也就没有基础议决非会员高寒 的失效申诉。"高寒是在九月三日之前向会员大会提出上诉的,那时他还具有理事会所赋予的会籍。理事会不执行自己的决议,没有在九月三日之前对高寒的上诉进 行处理,等到九月三日一过,就宣布"毫无保留地取消了高寒的会籍"。是不是故意设置的圈套?九月三日以后,高寒成为"非会员",责任在理事会。而且,我们 向会员大会的提案根本不是"议决非会员高寒"的上诉,而是表决理事会关于终止高寒笔会会籍的决议。理事会对于我们的提案连文字都没有认真看,就表示拒绝, 还不知道自己拒绝的是什么。

请会员朋友们耐心地读一读理事会《对〈关于中止高寒笔会会籍问题提交会员大会讨论的提案〉的审核决定》。我想,你们读过之后只能留下四个字:"不知所云"。

高 寒是有不少缺点,喜欢与人抬杠。他也确实做了一些蠢事,例如"天鹅绒行动"。他是被人利用的,后面有人吆喝,他在前面实干。当时我曾加以劝阻,他们不听, 总算把我的名字从各种名单中删去了。无论如何,高寒是一个顽强的民主斗士和勤奋的写作者。他也像法国大革命期间的米拉波那样,是在监狱里锻炼成长的。原本 小学都没有毕业,在监狱里学了数学,学了理论,学了外语。现在独自一人主编网刊《中国之路》。二〇〇三年以来的维权运动中,网上营救刘荻、营救杜导斌、声 援蒋彦永等五次大规模签名运动,高寒出力甚多,干起活来夜以继日,而他是心脏里面安装了支架活着的。高寒是一个愿为正义事业献身的人,主要的精力都用在 "干民运",而不是考虑如何吃民运饭、如何挣钱。我到他家里去看过,在美国,我还没有见到这样破烂的家。听说笔会的某些负责人在国内日子过得很"滋润", 大概想不到富裕的美国还有如此贫困的高寒。这次理事会处分高寒的根据只是言论。言论只能用言论来对付,不能用纪律来惩办。"高寒诽谤案"是不能成立的,会 员大会必须予以推翻;理事会对高寒的处分决定是错误的,会员大会必须予以纠正。

四,会员大会应纠正理事会的所有错误

如果"高寒诽谤案"不予推翻,理事会的错误决定不予纠正,恐怕笔会从此多事矣。刘路代表那十二个人写给理事会的信中说:"为了笔会的安宁,我们要求开除高寒"。我看正好相反,开除高寒就不得安宁了。

据我所知,几位海外老会员因正义得不到伸张准备退出笔会,还有几十位拟以两年不交会费的方式自动退会。我是独立中文笔会的创会会员之一。笔会的现状有违创会 的初衷,如果这次会员大会未能出现转机,我也将考虑退出笔会。身在会中,对于不义之举不能不说,否则就是默认。但我已年逾古稀,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来应付。 当年蔡元培的抗争手段是辞职,他一生中辞职不计其数。从前我在中国总是被撤职,在"中国人权"的辞职是第一次,在笔会无职可辞,只好退会。

将高寒开除了,内部矛盾就转化为外部矛盾。他本人也不会就此罢休,或将更为肆无忌惮。他已表示,他将向国际笔会提出申诉。国际笔会与独立中文笔会不是上下级 关系,大概无法改变独立中文笔会理事会的决议。但这个"会员裁判所"的行事方式在国际上宣扬开来,那才真正是"严重损害笔会的声誉"。

我们这个号称"独立"的笔会,拿了美国民主基金会的钱,因此有人就想当亲美派、在中国做美国人,笔会内部也有了利益纠纷。"高寒诽谤案"所涉及的,笔会向美 国民主基金会报的账与笔会内部的财务报告不符。美国的财务制度是很严格的,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高寒若是向美国民主基金会举报,弄不好就会断了笔会的财 源。

总之,"高寒诽谤案"以及本届理事会的行事方式,将引起的后果不能不审慎考虑。如果理事、秘书长们头脑不清醒,会员们多多提醒他们。最近,法学家贺卫方加入笔会。有人说,这是笔会的"亮点"。希望贺卫方教授能够放光芒,给本届理事会指点迷津,分析一下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例。

那些参与处分高寒的理事们(除了余世存),作为个人,可以不受理事会决议的束缚,在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上阐明观点、改变观点,希望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名字与不光彩的"高寒诽谤案"同时挂在笔会的历史上。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于哈佛大学法学院
 

附件三:
刘晓波致郭罗基先生——关于笔会的反对派

      作为德高望众的老前辈,我一向对您保持敬意和尊重,在包遵信先生去世后,我还亲手为您和其他海外人士订做了花圈或花篮。但再次看到经过您修改的联署信,联系到您在本次的会员大会上的其他言论,我对您热衷于无原则内斗的习性和强悍深感失望。

      郭先生,您自称笔会的反对派,而且是专门反对笔会当权派的反对派,但我要指出的是,笔会内的某些"反对派"有一个习惯,只要在笔会内部的争论中得不到多数 认同,就一定要把内部讨论诉诸于会外的公共舆论。我觉得,这样做,既是对社区规则的故意违反,也是对多数会员的不尊重,很有点输不起的义气用事。

      这次联署信征集签名的过程中,发起人的做法可谓机关算尽:1,在一些会员根本没有看到联署信的情况下,就先把人家的名字列入其中,这种先列名再确认的方法 是双重不道德:对不知情的列名人而言,类似于先斩后奏的裹挟;对其他会员而言,是有意识地误导。高寒的"天鹅绒行动"就是这样搞起来的。2,在联署信上签 名的46位会员中,有人没看过联署信,也不了解有关理事选票风波的具体情况,仅凭私人关系就联署了。张桂华先生已经在社区的发帖证实这一点儿。我也不知道 有多少人是在类似的情况下签名的。

      反对派还喜欢说,我们的失败是笔会当权派操控的结果,那么我想问,报名参加会议的148人,参与理事选举投票的161人,谁能操控?

      这种笔会当权者操控大会的指控之所以不成立,首先在于笔会是个义工团体,领导层与会员之间没有利益瓜葛,所以,谁也操控不了谁。如果真有实实在在的利益,违反规则就要付出利益代价,我想,反对派也不会那么随心所欲地违规。

      其次,这种指控,在某种意义是对参加大会的会员的贬低,甚至侮辱。因为操控笔会多数,意味着被操控者毫无独立性,既无独立的判断力,也无独立的人格,而只能被笔会当权派牵着鼻子走。

      再次,凡是将笔会社区的发言拿到外面去的会员,大都自以为绝对正确,在社区内的发言,即使得不到多数认同,也自以为是真理在握;把社区内的发言外泄,即使 违规,也是在捍卫真理。所以,可以公开违规,可以不择手段,可以洋洋洒洒地为违规行为辩护,很有点"良知不服从"的勇敢。您为高寒辩护,与郑义争论,显然 没有得到与会者多数的认同,郭先生在社区内的言论很快就出现在"自由圣火"等网站上,更为诡异的是,自由圣火的编辑为郭先生的文章加上编者按:经过郭先生 的修改和授权发表。一段时间后,该网站又将"经过郭先生的修改和授权发表"的编者按删去。即便不是您亲自外泄的,但您起码默认了这种违规行为。因为,您发 现在笔会外诋毁笔会很有成效,甚至可以取得网络大批判的效果。

      现在,看到您在本次会员大会上的表现,我不知道,您现在除了热衷于无原则的内斗之外,还会做些什么?

      您对"高寒案"提出自己的看法,但我觉得你的长篇发言并没有谈到开除高寒的实质问题。

      首先,两年前,高寒指控陈迈平"巧立名目,中饱私囊"如果成立,陈迈平就犯有贪污笔会钱财之罪,这已经不仅是道德判断,而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事实判断。在 笔会内部,轻则将被罢免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重则将被终止会籍,那么,如果不成立,就是高寒"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该行为不仅将是对陈迈 平信誉的严重伤害,也将是对笔会声誉的严重损害,已经明显违反本会章程,高寒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两年前的会员大会上,大量相关事实已经证明:高寒对 陈迈平的指控属于"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侮辱、诽谤",

      迈平所报销的$2000绝非"巧立名目",因为捐助者NED并不认为笔会这样处理是"巧立名目",更不是"中饱私囊"。

      难道高寒不应该向陈迈平个人和全体会员道歉吗?陈迈平本人和其他会员也要求高寒道歉。难道做错了道个谦就这么难吗?                   

      郭老拿出其他笔会的例子,那么,我想请郭老举例说明,在"海外华文作家笔会"开会员大会时,是否出现过类似高寒案这样严重的指控,如果出现过,他们将如何处 理?我相信,当一个民间组织内出现类似"巧立名目,中饱私囊"这样的指控时,组织领导层肯定要对这样的指控进行调查和处 理。                  

      其次,郭先生提到:"瑞典作家扬·米 达尔和他的太太古恩?凯丝丽在媒体上公开为邓小平辩护,认为北京的屠杀是必要的。三十九位具有正义感的作家联名发出公开信,要求将他们开除出笔会。汉学家 陈安娜(陈迈平夫人)、罗多弼、马丽娜也共同撰文批评他们:"当他们支持中国领导人在天安门广场向手无寸铁的和平示威者开枪的决定时,引起了我们极大的震 惊。......在凯丝丽表达她对邓小平的支持之前,她曾关切地谈到中国许多乡村的穷苦人民没有享受到经济改革的成果,甚至至今没有度日的食粮。这是否是 一种高雅的虚伪?当人们表示愿意为受压迫者服务,而在同时,当被压迫者表达他们的愿望时,又支持用机关枪把他们像割韭菜一样割下去。""尽管没有一个其他 笔会成员支持米达尔,但出于坚持言论自由的价值,还是有许多作家仍然不同意开除他们。政治正确和言论自由,形成二律背反。在经过无数的争吵之后,瑞典笔会 委员会的十一位委员讨论是否提出开除扬·米达尔夫妇的议案,投票的结果﹕五票对五票,另有一票弃权,未能向年会提出。扬?米达尔终究没有被开除。即使他们 的观点没有人同意,要开除会籍谈何容易?"

      我认为,您举的这个例子与高寒案也没有可比性。扬·米达尔夫妇的发言是针对中国的巨大公共事件,其中不牵涉到瑞典笔会内部的具体个人;而高寒指控的是我们 笔会的具体个人,而且是可以控以刑事犯罪的指控,这和言论自由有关系吗?高寒的指控发生笔会的任何人身上,被指控者大概都会向理事会投诉,要求理事会出面 干预,因为这是非常严重的指控。理事会没有理由拒绝这样的投诉,而处理高寒这样的行为和对高寒的投诉,笔会章程规定的处理方式只有启动终止会员资格一种。 而我本人和理事会考虑到决不能轻易开除会员,希望给他充分机会,让他认错道歉。所以,从2006年8月26日到2007年5月26日,理事会先后三次对高 寒提出警告,要求高寒作出回应,但高寒对理事会的决议完全置之不理,既不道歉也不回应(包括自辩、反驳、反控都没有)。俗话说,事不过三,我认为理事会已 经仁至义尽。甚至在2007年7月28日作出《关于第四次警告会员高寒严重违反章程行为暨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决议》中,仍然给他留有余地,给出一个月的时 间。决议说:"对高寒提出第四次严重警告:在'终止其会员资格'后的保留会籍期间,高寒如果执行理事会所有相关决议,向全体会员道歉,并保证不再重犯'侮 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和'严重损害笔会声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提出可接受的辩护或解释,由此获得所有当事人(包括陈迈平和《关于请求笔 会理事会审议处理高寒先生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提议》的全部发起人)的谅解,理事会可以随时考虑恢复高寒的"会员资格",否则其会籍在2007年9月3日时 也自动撤消。"                    

      所以,郭老的不给高寒自辩时间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另外,每个民间社团,由于处境的不同,对某些问题的处理自然会不同。如果我们笔会的某位会员公开发表扬·米达尔夫妇那样言论,我不知道其他理事作何感想, 起码我个人无法容忍,我会联合其他会员向理事会提案,要求理事会按照章程终止其会籍;如果是其他会员向理事会提出这样的议案,我在理事会表决时肯定投赞成 票。因为我们是独立中文笔会,至今仍然生活没有言论自由的政治恐怖之下;我个人亲历了那场震惊世界的大屠杀,决不会容忍有会员为邓小平的大屠杀辩护的言 论。如果我们独立中文笔会容忍公开发表这样言论的会员留在会内,那将对笔会信誉造成巨大的伤害。                   

      即便退一步,西方国家的言论尺度也不一样,比如德国就不允许纳粹言论,美国也不允许种族歧视的言论。                    

      再次,关于诽谤案的问题,郭老说的那些原则我都同意,但这些原则与高寒案的处理并无可比性,与中共的因言治罪更没有任何可比性。郭先生说:"很遗憾,在我们 这个标榜言论自由的组织内部,还是有人不懂得言论自由的价值,不知道如何实行言论自由。主流社会认可的言论,多数人认可的言论,领导认可的言论,官方认可 的言论,也就是被认为正确的、革命的言论,本来没有言论不自由的问题,所以不需要争取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实质在于,主流社会、多数人、领导、官方不认可 的言论,也就是被认为错误的、反动的言论,是不是可以发表?发表了是不是予以追究?我们笔会中的一些人,在反对专制主义时以自由主义者自居,在自己管辖的 地盘同样也不给别人自由。我们在外部争取言论自由的同时,难道在内部又要扼杀言论自由吗?"                    

      显然,郭先生把笔会终止高寒的会员资格类比于中共的因言治罪,我认为,这很有点无限上纲的味道。高寒指控迈平的言论并不反动,仅仅是没有事实根据。没有事实 根据的指控和反动言论是两回事。在笔会内部,我认为的"反动言论"只有一种,即公开反对作为笔会宗旨的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和出版自由。如果真有会员公开发 表这样的"反动言论",而且拒不认错道歉,我想,按照笔会的章程规定,也应该被终止会员资格。                   

      民间社团与政府部门不一样,不能拿约束政府的言论自由制度来直接套用到民间组织上。任何民间社团都会有自己的内部章程,加入某一社团的前提认同其内部章程, 也就等于加入者与社团签订了契约,承诺不违反社团章程。如果违反就是破坏了契约,何况,明明违反了章程还拒不认错道歉,那么社团必须根据章程进行处理。但 民间社团处理其成员违反章程的决定,只适用于社团内部而已,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会伤害被处分者的言论自由。                     

      笔会正是这样的民间组织。高寒加入笔会的前提是认同笔会章程,而笔会 章程第八条明确规定:"本笔会主张,中文文学工作者不得滥用言论自由、写作自由与出版自由。本笔会反对以任何政治的、个人的或其它目的,用中文或其它文字 进行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第十五条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1. 公开反对章程第五条至第九条所阐明的笔会宗旨;
2. 从事严重有损笔会声誉的活动,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警告而不停止;(从略)"显然,高寒的行为明确违反了以上规定。                    

      所以,张裕已经指出,理事会中止高寒的会员资格,并不是诽谤案,理事会没有治他任何罪,也没有进行任何法律制裁,只是根据团体章程处理了他而已,就好比根据 会场纪律将一个合法入场但在会场内扰乱会场的人驱逐出场一样。因此,郭老援引的司法理论与案例在此不适用,"兴诽谤案以言治罪"的结论更与事实不 合。                   

      我要补充是,事实上,言论自由权利只有通过暴力强制剥夺(包括政府和暴力集团),而笔会没有能力剥夺任何会员的言论自由,高寒被终止会员资格,仅仅是失去在笔会社团内部的发言权,但并不影 响他的言论自由,他可以在笔会之外继续发表批评笔会的言论,甚至是极为不负责任的言论,笔会决不会去干涉。因为,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制度,其核心是政府不得 立法限制言论和媒体,更不能因言治罪。因为,只有拥有暴力的公权力才能干预媒体和封杀言论,也只有政府才有以言治罪的权力。所以,言论自由所针对的是公权 力。言论自由就是要禁止公权力干预媒体和言论,以确保一个言论的观念的自由市场,让众声自由喧哗,让媒体保持独立,让众多媒体平等竞争,让多元价值在竞争 中共处。           

      最后,郭先生对高寒的评价是:"高寒是一个顽强的民主斗士和勤奋的写作者。他也像法国大革命期间的米拉波 那样,是在监狱里锻炼成长的。""高寒是一个愿为正义事业献身的人,主要的精力都用在'干民运',不是考虑如何吃民运饭、如何挣钱。我到他家里去看过,在 美国,我还没有见到这样破烂的家。听说笔会的某些负责人在国内日子过得很"滋润",大概想不到富裕的美国还有如此贫困的高 寒。"                   

      在此,我想对郭先生说:这仅是郭先生个人的评价和替高寒诉苦,实在与高寒案无关。再说,笔会规则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会因为某个会员的个人品质而给予优惠。                    

      我是笔会的负责人之一,不知道郭老的这个"某些负责人"是否有我。我在国内恐怖政治下的日子是很滋润,十八年来,我多次被抄家,三次失去自由,走出小监狱便 进大监狱,我的通讯常年在监控下,家门口每年有小半年时间有警察站岗,有时会被软禁在家中出不了门,现在。我去外地旅行,也一直有两三台警车一路相随,接 待的朋友也会遭遇骚扰,甚至我的深圳同学因接待我而被抄家;我还拿不到出国的护照,家里的亲人也不时受到骚扰和威 胁。                    

      可能,我的物质生活不像高寒那样贫困,但那也是我一个字一个字写出来的,当会长四年,我分文未取。我不知道高寒过穷日子的真正原因,但我并不认为他如此贫 困是由于一心干民运造成的。因为,在国外,一心干民运的人很多,笔会内就有陈奎德、盛雪等。再说,高寒可以选择留在国内过如我一样很滋润的日子,没人拦着 他。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Maggie Hou
To: dianeliu
Sent: Wednesday, January 05, 2011 9:46 PM
Subject: Fwd: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 力虹和刘晓波:天理在力虹遇害事件上对于笔会的谴责不公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Maggie Hou
Date: 2011/1/5
Subject: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 力虹和刘晓波:天理在力虹遇害事件上对于笔会的谴责不公
To: "weiquanlianmeng@googlegroups.com weiquanlianmeng@googlegroups.com" <weiquanlianmeng@googlegroups.com>, 公民力量群发 <gongminliliang@googlegroups.com>

笔会和刘晓波无辜地受到一些没有什么 来由的谴责和批评。我把它叫做一种寻找心理愤怒的"替罪羊"的心态。因为刘晓波做了很多事并且一直站在异议运动的前沿,那么,他也就不幸成为了异议人士的 发泄怒火的出气筒了。我对于三妹发的文章大部分都没有什么兴趣。我认为有些口头革命派,特别是在国外,在安全的距离以外,从来也没有坐过牢的人,如此来针 对刘实在是没有什么道理。这叫:站着说话不腰疼。有本事你自己回国去闹革命吧,别老骂别人没有你期待的那么好。这不是,单纯就力虹的案件来说,我看到,力 虹的案件得到报道,完全都是笔会的工作。我下面把搜索到的笔会就力虹案件的英文的报道连接抄写如下。可以看到笔会在能力范围内为援救力虹做了大量工作。力 虹在出监狱后,其妻子董敏因为恐惧和担忧,叮嘱海外人士不要过于声张,这也是造成了新闻界没有足够关注的原因之一。

http://www.chinesepen.org/english/News/NewsinICPC/201101/english_24217.html
http://www.pen.org/viewmedia.php/prmMID/1846/prmID/172
http://www.penpoemrelay.org/chinese-writers-in-prison/zhang-jianhong
http://www.ifex.org/china/2007/08/10/ailing_cyber_dissident_zhang_jianhong/
http://www.omct.org/human-rights-defenders/urgent-interventions/china/2007/12/d19020/

总之,不要老把污水泼到笔会的头上。笔会的人士大多是作家和文人,并不是天生的战士,也在很多情况下,不善于搞政治运动。按照熟悉刘晓波的朋友来说,他首先 是个文人,文艺理论家,他更多的是浪漫。是因为社会残酷和良心的压力,让他选择了异议运动的道路。我个人认为,硬是拿要求一个将军和战士的水准来要求一个 性情浪漫的才子,十分不妥。但是,我也认为,中国的文人,也是继承了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的。所以,象力虹,刘晓波这样的作家和诗人,其实是一些性情中很柔 弱和敏感的人,才担当了在其他国家可能是职业革命家才担当的角色。

天理对刘晓波的批评,和其他人对于天理的批评,表面上看是针对的两种情 况,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色,我称之为"思维的株连"。尽管株连九族作为一种罪名已经消失了。但是,我们的充满愤怒的异议人士却习惯把一件事的批评扩大到一 个人,把一个人的批评扩大到他归属的一个组织和群体。以至于因一事件一时一地的失误,导致某人就长期地成为了批评的靶子。我们的这些朋友的思维,可以说类 似于孩子的思维。孩子的思维就是把相关相似的事情笼统地放在一起。请学会思维的严密,细分--不要动不动就胡子眉毛一把抓。

2011/1/5 Diane Liu
力虹遭重判,笔会低调,笔会律师刘路如此低调捞人
——天理:看刘路是如何捞人出来的?

【 阿波罗新闻网2011-01-02讯】

文章摘要: 面对当今严酷的网上言论危机的现实,网络舆论将会为力虹发出了更加强烈,更加尖锐的声音。这样,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的中国就有希望了。

作者 : 天理,
發表時間:3/19/2007

刚才,也就是19日下午15点,宁波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审宣判浙江作家力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 1年。其后,网友电话采访了力虹先生的夫人董敏女士,她大哭着说:我接受不了,我接受不了!他就是写写文章,他根本就是一个文人,不会颠覆国家政权的。我 等了6个多月等来了这个结果,我接受不了,我接受不了!我们要上诉,判得这么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刑事诉讼 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泄露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 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浙江作家力虹罪名也是现在最为吃香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说起这罪名,网友可是如雷灌耳。事实表明:大凡网友在网上的什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工作提出批评"、"对当局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侵犯的揭露"、"对贪赃枉法官员的点名评论"、"对国内统治者施政方针不同的见解",不管人们是善意的还是恶意 的,只要不合当局的意思,小的删除帖子封杀ID、IP,大的封网抓人兼去"喝茶"问话。

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是现代科技带给网民自我表达意见思想的平台,力虹的行为是履行《宪法》给予公民的正当权力。但是,当局要挖起力虹先生的动机来,善意动 机也说力虹先生是恶意的,也就是说力虹先生的内心怀有恶毒的目的。所以,力虹先生本来相当客观(可能是言辞激烈过火一点)的网言就变成其行为已经"触犯" 了国家的《刑法》了,变成是 "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要治罪了,这就是说他们要治你随便也可安个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 为;而造谣、诽谤等都是一种公开实施的行为,既是"公开实施" ,就无"秘密"可言;《现代汉语词典》关于"煽动"的词义解释为:"鼓动(用语言、文字等激发人们的情绪,使他们行动起来)别人去做坏事。"据此"煽 动",必须公开进行,必须有诸多不特定的受众,秘密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煽动。力虹先生的文章有理有据,何来是"煽动"和"颠覆"国家政权?

在现在国人的政治生活中,有相当数量的网民,以不同方式在各大论坛和网络媒体上发表自己的政治批评性的言论,并将焦点聚集在一些不公正的个案上,借此来推 动政治和司法的改革,力虹无疑是这样的一个人物。他将长期积压在心里的民意(维权)意识在网上宣泄。但是,当局要你闭嘴你不闭,来个"诛心之论"治你,挖 你力虹的动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恰恰刚好。当局用那《刑法》105条第二款来作出司法的解释真的是跌破网民的眼镜。

本来,浙江作家力虹根本就无罪!但他的代理律师李建强先生却是要网友低调来"捞人"。从力虹失去自由开始,独立中文笔会却来个低调处理,怕触犯当局的大好 利益。所以没人敢出来声援力虹,也没人敢指出当局无法无天的做法!当然,在独立中文笔会的淫威下,其他局外的朋友也不敢抢笔会这风头!真的是可悲可叹!

据1995年国际言论自由保护组织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人权会议通过的《约翰内斯堡原则》,将"维护国家安全"严格限定为:"政府面对来自外部或内部的暴力或 暴力威胁,保护国家存在或领土完整的能力"。该《原则》特别说明:"和平地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应当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受到任何限制和惩罚。"根据《约 翰内斯堡原则》,力虹作为一个公民批评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等言论,更加是属于《宪法》所确保的言论自由范围之内。

其实真正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正是重判力虹的政府官员和统治者。因为力虹将他们的"颠覆国家政权"的丑行公诸网上揭露出来。所以当局就得要致他 于死地。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当局这样做,不觉得羞愧下流么?重判浙江作家力虹,是当局自己在制造和激化社会的矛盾,是自己在为自己制造敌人,也就是 在为自己掘坟墓。面对当今严酷的网上言论危机的现实,网络舆论将会为力虹发出了更加强烈,更加尖锐的声音。这样,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的中国就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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