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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規定: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曉懂
法律大?還是內部規定大?
法律是全體公民意志的體現,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時時刻刻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被譽為"自由的聖經"。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單位和個人常常以"內部規定"為由,剝奪了神聖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
2004年初,山東殘疾人陳光誠夫婦訴北京地鐵公司侵犯殘疾人社會福利權糾紛案有了結果。他倆用法律的鐵拳,將該公司所謂的"內部規定"砸出一個窟窿。
事情還得從頭說起,2003年9月12日的早晨,陳光誠與妻子在北京站乘地鐵,買了一張3元的地鐵票。檢票員看陳光誠的《殘疾人証》后,指著她身后牆上張 貼的公司規定說:"隻有《殘疾人証》不行,還必須要有《乘車証》才能免費乘車,這是公司的內部規定。"
受過高等教育、熟知法律的陳光誠反駁道:殘疾人保障法第44條明確規定:"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你們地鐵公司的內部規定與 法律相違背。要麼修改,要麼廢止。那位檢票員惱羞成怒地說:"法律我不管,我隻執行公司的內部規定。"無奈,陳光誠不得不去買票。
回山東后,一想起這事就生氣,決定到北京討個公道。陳光誠勝訴了。
北京地鐵公司返還地鐵票款,而且補償他倆交通費、住宿費1000余元。特別是,通過這次訴訟,終止了一項不合法的制度。
今年元月4日,他們夫婦又來到首都。在北京地鐵站的公告欄裡,他們看到"特別注意"欄中有項新規定:凡享受福利待遇的人,可以憑有效証件免費乘車。
其實,這真是"遲來的愛"。因為早在1991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就頒布實施了,至今已過了13個"助殘日"了,但在首善之區的北 京竟然還有這樣的"內部規定",不知侵犯了多少殘疾人的社會福利權。
"內部規定"說到底是維護了局部的小團體的不正當利益,侵犯的卻是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更是對人權的粗暴踐踏。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形成了國家本位、權力本 位,老百姓義務本位,說到底隻有服從。人類文明發展到了今天,一切都講法治,憲法賦予了公民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
類似這樣的例子還很多。去年,南京某超市竟然以"內部規定"為由,讓單位女工"限期懷孕",如懷不上,就罰款。一位年齡較大的金姓女工,在幾次"限期內" 都未懷上,非常焦急。用她自己話說:"可能是擔心懷不上被罰款吧,越著急越懷不上,簡直快崩潰了。"
當某報記者憤然質問這家超市的"老總"時,他回答道:如果不這樣規定"分期分批地懷孕,領導層擔心如果都集中懷孕生孩子,超市就得關門了。"?憲法賦予公 民神聖的生育自由權,被這家超市的"內部規定"踐踏得體無完膚,而且嚴重地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造成社會對法律的信任危機。
面對時下競爭激烈的航空市場,各大航空公司都在為能佔領盡可能大的市場份額而努力,許多低折扣機票便層出不窮,屢禁不止。之前也曾出現過對打折機票收取高 退票費的情況,但自南方航空公司去年12月率先將打折機票的退票費降到國家規定的正常標准后,南方航空、廈門航空、上海航空、海南航空等各大航空 公司也紛紛降低了打折機票的退票費。
但時至今日,國航卻依然以"內部規定"為由向消費者收取高達50%的退票費,這種業內人士所說的先通過低折扣機票將消費者"騙到手",而在消費者因故需要 退票時收取高額"退票費"的做法,最終又將傷害到誰呢?據統計,我國目前有超過7成的消費者是通過機票代銷點和電話訂票的形式購買機票的,真正親 自到航空公司營業大廳購買機票的人並不多。那麼某航空公司說的在營業大廳的"內部規定"又會有多少消費者能夠看到呢?對於高額退票費問題,一位林 姓經理的解釋是:"在全國各家航空公司中,國航的資產規模是最大的,也是全國航空業的龍頭。目前已經加入世貿,航空業也需要和國際慣例接軌。而國 航制定目前的退票費標准正是為了和國際慣例接軌,在全行業中起到一個帶頭作用。"
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其核心內容就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實保障公民權利。
這就要求必須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的思想。
所謂法律至上是指法律的極大權威,神聖不可侵犯,沒有任何人或組織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律能否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是檢驗真假法治的一個基本標准。一個 國家為了正常運轉,為了穩定和發展,必須要有這種權威。絕不准任何單位任何人,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內部規定"凌駕於法律之上。
因為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和管理手段相比,不僅具有權威性、強制性、穩定性、持久性、普遍性和科學性,而且法律體現著公平與正義,沒有法律的保護,人權就沒 有保障。
《時代潮》 (2004年 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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