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2012年2月21日星期二

人大代表、艺术家严正学被诬偷自行车的故事

lihlii @lihlii
http://goo.gl/6gdsk 人大代表、艺术家严正学偷自行车的故事。1997年艾神 @aiww 在北京因为出版艺术书籍而被保子威胁警告:艺术家又怎么的?看看严正学,我们什么都做得出来。

滕彪 @tengbiao
#另一辆被偷的自行车# http://t.cn/zOyNayx
http://changweibo.debake.com/files/2012/02/21/13298106098283.gif


一國兩制三地四幣 @huaizhao https://twitter.com/#!/huaizhao/status/171866915227185152
我賣糕的!距八九六四才4年,人心不古成這樣子。@tengbiao #另一辆被偷的自行车#

lihlii @lihlii https://twitter.com/#!/lihlii/status/171974254735261697
另一辆自行车的故事: 1993年,身为椒江市人大代表的严正学先生因被警察殴打,状告公安局,引起海内外媒体的关注。后来,严正学被诬告偷自行车,判劳动教养两年 http://goo.gl/MmqRx


http://www.epochtimes.com/gb/7/5/15/n1710328.htm
黄河清:严正学案的思往鉴今、见微知著
——严正学案反思之三

作者:黄河清
【大纪元5月15日讯】有人说:严正学案大有玄机!这使我想起了14年前严正学偷自行车案的前科。为避免记忆有误(指从网上文章得悉的记忆),我 特地请严正学的至爱亲朋为我讲述了这段往事。
"严正学跟往常一样骑车从圆明园村到北大里边的邮局办事,也跟往常一样不锁车,放在邮局门口边上,他出来时,他的车没了,而在相同的位置却停着另 一辆相仿的车也没上锁。他四处寻问人,直到邮局里已无人,门外已无车。迹象表明有谁骑错了车。严正学不是个马虎之人,他在这辆车的位子上贴了张纸 条表示如有人骑错了如何找到他,然后,他还是推上这辆车边走边看各个停车棚企图找回自己的车;直到步出校门后,突然有两个戴着红领巾的少年,跑过 来拉着他说这辆车是他们的。严正学是个很重法规的人,他对两少年说:那么我们一起去里边的派出所登个记,说明一下。他们到了派出所,结果令人堂 目!派出所里摆好了摄像机,布置了灯光,对着严正学呢!……以后我就在电视上的新闻联播节目里看到严正学被一左一右的警察挟住带走了。所谓"人大 代表偷自行车劳教两年"那个电视镜头我早间看、午间看、晚间还看,严正学昂首挺胸又比左右警察高出一头,蛮不错的镜头,我欣赏;随后镜头一闪是抓 贼少年接受表彰的场面。

"严正学的法律意识比一般人强,他重证据,他认为自己不慎落入圈套被人摄像留了"证据",还有什么好说的?贼就贼吧!严正学因此被判了两年劳动教 养。

"十四年后在今天的法庭上我希望严正学能为自己说些话,可是他还是那句:'我没有什么好说的'"。

附录这桩14年前公案的图片(摄自当时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和严正学为此所作的画:"一个贼的自白"参阅。

时空再作转换,二十五年前的上海,有一位小青年在电影院门口遭人明显故意寻衅吵架起来被诬为偷自行车扭送派出所后,处以劳动教养。这位小青年叫傅 申奇,是当年邓小平点名的79民运上海大将。傅现居纽约,大约可以作证这基本是事实(细节的误差恕我无暇查证了)。

25年,14年,时间长河中不过一瞬,对于个体生命而言,则是漫长而宝贵的黄金岁月。

傅申奇25年间从偷自行车的贼变为避难异邦的流亡客,严正学14年间则从偷自行车的贼沦为……沦为什么呢?是写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政治犯吗? 如果真是这样,那应该比他的前辈傅申奇幸运,毕竟这是政治层面上的事,功罪对错,是是非非,是见仁见智的事。严正学近二十年来,一直以"行为艺 术"与专制制度作顽强的拚搏,求仁得仁,夫复何言!问题是,根据网上公布的庭审记录,根据律师的辩护,严正学还有许多其他名堂:公安局的线人、为 办绿卡不择手段骗人办假证、平素道貌岸然正气凛然而背地里与某女士有"特殊关系"。正如为我讲述严正学偷车故事的朋友火眼金睛所看到的:

"如今被冠为'民主党'、'线人'、'有情人'、'为避难办假证'等名头只是比'偷车'级别高了,但伎俩相仿,区别只是'偷车'离谱些,再愚的人 也嗤之以鼻,这会儿的名堂则让很多人鼻头开窍,仿佛这一切的错全集中于这个被魔群夺去被糟蹋的人。导演的水平大有长进!!

"河清先生,你不觉得前后只是导演水平提高了?当年把严正学构思成贼,是有些幼稚,经过这么些年的观察,终于有了高水平的发挥,值得让世人评 评。"

傅申奇偷自行车,严正学偷自行车,在了解他们的人,在圈内人来看自然知道是天方夜谭,是当局的栽赃陷害,但在不知情的人,在广大人民群众来看,则 基本上是相信的或两可之间。你批评共产党反对共产党甚至打倒共产党,群众或会赞同、同情、最不济说你傻;你是个贼,群众就会不屑你鄙弃你。这就是 当局的成功——臭了你!

现在的严正学,二十来年四十余次维权民告官的形象越来越清晰越来越鲜明越来越受人尊敬,14年前偷车贼的形象已经几乎了无痕迹了,即便是对他恨之 入骨的官家皂隶,也从未见再提及这件往事,可能是因为提了反倒自爆其丑。于是另出高招,再次整蛊严正学:这个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政 治犯大义凛然道貌岸然的表面,内里其实很肮脏:政治上下作到做线人,输赢通吃;道德上为私利办假证明;私生活上老不死了还明着与情人生活在一起。 这线人、作假、情人三桩丑行可比偷车厉害千万倍了。严正学不臭也得臭了!我就看到一位大陆民运人士为严正学呼喊的文章以略带调侃的口吻提到"这老 头还挺有女人缘的"。

如果严正学真是这样的人,作为朋友,我也不齿他。但是,我绝不相信!线人之诬,已作文"严正学案反思之一"细说过了,不赘;办假证一事,希望有比 我更了解情况的人说;剩下的是情人一桩了。按说,朋友有情人,古往今来尤其在现今这个世道,也是稀松平常的事,我犯不着替他着急。但是我毕竟当过 兼职律师,知道在法庭上说这事另当别论,尤其是严正学这样一个政治性的人物,尤其是中华文化的大背景,尤其是严正学维权形象越来越鲜明高大的时 刻。所以我要不知趣地管管说说这件同我无关本不应说、管的闲事。

我有幸看到了律师写的第一次辩护词,明确无误地提到严正学与某人是"情人关系"且同住。以我很有限的兼职律师的水平,怎么也看不出挑明这种"情人 关系"对被辩护的当事人严正学哪怕有一万亿分之一的好处。但是我又知道家属的心态:只要能减罪或脱罪,怎么糟蹋自己都行。严正学家属之一,就曾有 这样的意思:只要能捞出来,哪怕是说他流氓也行。于是我在大惑不解下,先去求证这种"情人关系"是否事实、严正学是否认可。求证的结果是:不可 能。严正学在里头不承认这一点。有了这个底,我就坚决认为辩护词里绝对无须、不能说严正学与某人是情人关系,我就只差说,凭空说此是别有用心了, 并请有关人士和严正学家属把这个意见告诉律师。

严正学宣判后,网上有庭审记录,我看到了其中关于严正学与某人的"情人关系"改成了"特殊关系"这四个字。我目瞪口呆。为什么?我百思不解!为了 对严正学负责,我再次求证这个"特殊关系"。求证的结果是:"'情人'曾被软监于台州市公安局路桥看守所,严正学被捕时她在别处打麻将。这位老人 在看守所受刺激出来后吓得几个月需人陪才能安静。我绝不相信严会对她动情,连严太太也绝不相信。"最主要,最关键的是,严正学本人否认这一点!更 关键更主要的是,这事与本案完全无关,即使是情人,也绝对无关!

那么,虽然以上我的求证不能证明严正学绝对没有情人,但应该很明确地说明了绝对无法证明严正学租住了这位老人的房子就是与她有"情人关系"或"特 殊关系"。作为律师来说,于案情毫无关系绝对不必提及的的这一细节,连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两次起诉书,都了无痕迹的事,被无缘无故地想 像出来,也可能是"制造"出来,安到了严正学的头上,并且利用为严正学辩护的机会首先向严正学台州的父老乡亲继而向全世界公开宣扬了。我当然愿意 相信律师把这解释为十分必要,但这只是一种未然的愿望;我更真实已然地相信,在客观上,这是官家想糟蹋严正学而不便开口的事。我如有幸有资格当严 正学的律师,即使当事人和家属出于不知什么心态,愿意承认;即使严正学有一打情人,且被官家掌握了铁证,我也会竭力为之隐讳更绝对不会在辩护中予 以采信采用。这不仅是因此对当事人有利无弊的问题,更是职业道德的问题。可是,就是采信采用了,就是在再三提醒反对下,还是"造信"采用了。这到 底是为什么?我实在想不通!真老糊涂了。

一般人大多对严正学有无情人一事觉得无关紧要,有没有都无关紧要,提与不提都无关紧要。确实,严正学哪怕有一万个情人、哪怕性无能,与我何干?何 需我来喋喋?但也正因此,深入一想,这又与案子何干?无缘无故要置他于死地的公安、检察都认为与案子无关,不作喋喋,想不到喋喋或是不敢喋喋,为 什么作为他的辩护者,要为此喋喋,在再三提醒反对后还要喋喋,且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喋喋(也就是说,即使律师掌握有确切的事实证据,也无须喋喋!这 是常识!恕我老朽,重复再重复。就是想再三提醒不以为然的朋友深入一想。)。因此,可以问一个、应该问一个、必须问一个为什么?思往可以鉴今,见 微能够知著。老朽不仅没有智慧且愚钝无比,精竭力衰,只罗列事实,百思难解,侯高明指教,待好汉深入分析,供公众公断,批评我,指正我。谢谢。老 朽还有下文,不是分析解剖,而是与此相关的两个非常有趣的事实。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07/4/19初稿,5/3增补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5/15/2007 4:56:43 A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7/5/15/n1710328.htm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