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匪以前也有。刑法第100条,是李登辉任内废除的。 "@CNpipi: 全世界似乎只有中国有"煸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人类奇葩!" @banpai
lihlii @lihlii https://twitter.com/#!/lihlii/status/173210937514401792
奇葩啥呀。哈哈哈。其他国家更多。每个专制国家都有煽动颠覆罪。但是其实美国也有煽动颠覆罪 goo.gl/uYswj 但含义并不相同,尤其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制约。 > @banpai 看!丽丽才是真正的奇葩! @CNpipi
http://yufuhailvshi.fyfz.cn/art/1037328.htm
听众信箱:美国也有煽动颠覆政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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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主页 更新时间 2010年 1月 08日 星期五 08:09 AM 格林威治标准时间
听众信箱:美国也有煽动颠覆政权罪吗?
记者: 王南 | 华盛顿 2010年 1月 06日
图片来源: 美国之音 王南
美国最高法院
中国异议人士刘晓波在2009年圣诞节期间被中国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判处11年徒刑。一位自称"身居中国内陆"的"忠实听众"给美国之 音发来电子邮件问道:"在美国等民主自由国家有没有专设这一类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没有反对派或异议人士因类似罪名获狱?如果(纯假设) 有像刘晓波这样的异议人士以同样方式向美国政府和民众提出想法和意见,美国会做出什么样的反应和举动呢?"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保障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和平结社的权利。普通公民发言指责政府或批评社会,不管别人同意不同意他的观点,他都是在行使 自己的宪法权利。在美国,抨击政府和体制的声音天天不绝于耳。
另一方面,在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之间如何取舍,特别是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或危急关头,二者之间如何平衡?有关争议一直贯穿着美 国的历史。
*战争阴云下言论自由屡受挑战*
1798年通过的《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案》(The Alien and Sedition Acts)是对言论自由权的初次挑战。当时,美国和法国剑拔弩张。法案的支持者要打压国内的亲法言论。法案禁止造谣中伤政府或总统。这项法案遭到了当时身 为副总统的托马斯.杰斐逊的强烈谴责。杰斐逊在1801年当选总统。有关的法律条文随后不是过期就是被废。
在1820年代和1830年代,美国南部一些州制定了煽动和诽谤法律,禁止人们批评奴隶制。这些法律在内战后被废除。而在1860年代的美国内战 期间,联邦政府担心同情南方叛军的人在北方作乱,通过法律,禁止两名或以上的人串谋煽动叛乱。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国会于1918年通过了《煽动叛乱法案》(The Sedition Act of 1918)。这部法律禁止美国人在战时用不忠不敬的语言议论美国政府、军队和国旗,并禁止谎报军情以扰乱军心士气。美国人发表支持敌国、阻碍征兵或干扰战 时生产的言论和文字,也被视为犯罪。最高刑期为20年。国会还在1917年通过了《间谍法案》(The Espionage Act of 1917)。大批反战的左翼激进分子被捕入狱。社会主义领袖尤金.德布斯因发表号召抵制征兵的演说而被判10年监禁。
德布斯发表反战演说
在爱国激情影响下,当时的美国公众和主流报界对他们所认为的卖国分子纷纷喊打。不过,后世学者普遍批评《煽动叛乱法案》并认为当局战争期间滥用了 法律。这部法案在1920年12月被国会废除。1921年圣诞节,沃伦.G.哈丁总统下令减刑释放德布斯等人,还在白宫会晤了他。
*《史密斯法案》*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阴云下,美国又于1940年通过了《外国人登记法案》(The Alien Registration Act)。该法案因发起人是霍华德.史密斯众议员而被俗称为《史密斯法案》(The Smith Act)。这部法律把故意煽动或教唆以强制或暴力手段推翻美国政府以及加入这类组织列为犯罪,最高刑期20年。1940年代和1950年代,美国政府根据 这部法律先后起诉了托派分子、法西斯分子和共产党分子。
一些被定罪的美国共产党人提出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曾在1951年维持了《史密斯法案》。但是在1957年,最高法院在《耶茨对美国案》 (Yates v. United States)中裁决说,宣扬暴力推翻政府既可能是一种抽象主张,也可能是鼓动立即采取行动,二者之间有区别。最高法院认定,奥列塔.奥康纳.耶茨和她的 同党只是表达抽象理念,这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他们的有罪判决被推翻。当时有媒体形容说,《史密斯法案》失去了牙齿。从那以后,检察官不再动用 这部法律。
*抽象主张与具体行动*
《史密斯法案》目前名义上仍然有效。这部法律涉及的是故意鼓动或教唆以"强制或暴力"手段推翻政府。主张以和平手段改变美国政府和体制,不管观点 如何激进,都不违法。而且,按照最高法院的判例,只是宣传暴力革命的抽象主张而无迫在眉睫的危险,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必须是积极参预或者明确鼓动 具体的颠覆行动才构成犯罪。
战争时期如何保护言论自由以及其它个人权利,在今天的美国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如今,反战言论和集会在美国各地司空见惯,支持和反对战争都是主流政 坛中的合法争议。
那么,也许有人会问,如果有人在美国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公开赞扬恐怖分子,会发生什么情况呢?的确,不时会有某些美国人公开宣扬恐怖分子是英雄、美 国遭袭击是咎由自取,甚至声称"9/11"死难者不值得同情。这类言论会引起争议和公愤,有人因此丢了工作,但是没有任何人为这类言论受到煽动或 叛国罪的起诉。
近年来,美国政府动用一向很少启用的源自内战时期的串谋煽动对美国开战的罪名来起诉恐怖分子嫌疑人。当局不需要证明嫌疑人犯下具体罪行,只需要证 明他们串通起来预谋做案。不过,这并不是因言治罪。从埃及来到纽约的伊斯兰教士奥马尔.阿卜杜勒.拉赫曼因世贸中心1993年的爆炸案而在 1995年被判定犯有"串谋煽动罪"。他在1996年被判终身监禁。庭审期间,他的辩护律师声称,拉赫曼是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的宗教领袖,但是控 方出示证据显示,他不仅仅只是在宣传主张,而是和他人一起合谋策划炸弹袭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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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叛乱,煽动法案,言论自由,宪法第一修正案,史密斯法案,耶茨对美国案,抽象主张,强制或暴力手段,和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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