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 关于判例法 宪法 君主立宪 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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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Fri, 14 Aug 2009 12:45:50 +0200 |
To: | <lihlii@googlegroups.com> |
a: 我看大陆法和美英法的区别并不在于有无判例法。
事实上法国的法律体系在实际执行中也承认判例法。
特别是行政诉讼,就是以判例法为主。
b: 哦。不过可能是后来改进的。
a: 最大的区别还是在于是否允许法官立法.
b: 这就是我说的,普通法才是真正的法。hehe
a: 也就是是否有衡平法。
b: 判例我认为不叫作法官立法
a: 我说的法官立法是指衡平法。
b: 衡平法其实是在不符合程序的条件下的司法救济,
也不能算作法官立法,虽然会在判例制度中成为法
有这种评论
a: 大陆法系要求法官判案必须有相关条文做支持.
b: 说普通法是严格通过正义的程序保障正义
而衡平法主要在程序之外实现实质正义
a: 不过我现在想了一下.
b: 其实所谓"大陆法",都是扯淡。都是专制帝国的一套东西。
a: 衡平法对自由传统浓厚的国家是没有问题的.
b: 普通法法官裁决也要依据已有的法律和判例,
而找不到法律和判例的情况下,两种"法系"的法官都要自由裁量的。
特别是,我从荷兰的法律解释中,早就发现了对法律条文任意解释的空间有多大,
尤其立法无法详尽,详尽可能出问题,于是总是到处留了方便之门
这种情况我看到太多的例子了。hehe
比如我们身边有很多的例子,就是判例法是真正的法的生动例证。
a: 不过立法还是需要尽量详尽. 判例法其实是对法典的补充.
b: 不是 判例法是真正的那条法的实例化,更具有说服力
声明,和实例,是差距很大的。
a: 我就是这个意思.
b: 文本法律只是声明 就比如"言论自由"一条。
你看中共国写的,和其他国家都会写,
这能说他们是一样的东西吗? 错,只要看判例,你立刻明白了。;)
a: 不过对于新建的国家. 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判例缺乏.
专制时代的判例无法引用.
b: 嗯,
a: 新的判例有待积累. 所以法典必须详细.
b: 专制时代的判例,我认为也是可以援引的。只要宪法定得好。
a: 很麻烦.
b: 最终可以上诉到宪法法院,
a: 你想把宪法法院忙死啊?
b: 是否违宪,如果违宪,那条判例就会失效。hehe
是个难题。欠债太多了。
a: 不过我希望的体系是有一部宪法典.
b: 我倒是建议就在美国宪法基础上抄,发现不符合支那情况的作修改。
a: 这其实只是宪法典的总纲.
b: 因为人家的经过200多年检验了。
a: 美国宪法当然琢磨过了.
b: 同时,把美国宪政的教训也总结进来。比如禁酒法这类事情该如何避免。
禁止这类东西写到宪法里。
a: 还有法国人权宣言.英国和以色列的法律.
b: 如果在下位法,犯了错误也没关系。可以修改。动不动弄到宪法里,太糟糕。
a: 这个宪法我希望是不能修改的.
b: 嗯
a: 所以要只包括最少的内容.
b: 那就只能是最基本的原则。
a: 其它的可以在宪法典的其他法律内说明.
b: 把破坏自由的漏洞一一堵上,其他的可以给立法院去应时而变
a: 立法院那条可能要改改. 立法院可能是一院制也可能是两院制.
b: 嗯
a: 这个要留下空间.
b: stuartl 提议将监察院改作议会上院,不错。
我赞同,因为历史上的上院,确实兼有监察,上诉法院的性质。
a: 监察院做上院?
b: 嗯。把它做一些改变。
a: 我觉得还是有终身制监察官组成比较好.
b: 比如,在孙文五权宪法中,监察院行监察同意权。
对,这是我的另一个设想,
监察院是独立检察官办公室 专门对政府机构进行检调。
a: 孙的原版五权宪法也是这个意思.
b: 但是孙文那个监察院,不是检察官,
b: 而是兼有一点参议院的职能,比如,同意权。似乎是个把关的人。
a: 是的. 他说的就是检察官.
b: 上院也就是如此。
检察官不是把关的人啊。而是纠错的人,认为别人做错了,起诉的那个人。
a: 其实把关有国民大会.
b: 是主动的行政力量 是可以发起调查程序的。
a: 如果立法院分两院. 再加国民大会,这个关已经把的很牢了.
b: 现在台湾是两党都主张废除考试院。hehe 这是多余的。本来是行政权。
a: 监察院还是让他执行对事关公众利益的事实施调查和提起公诉的吧!
b: 监察院还是悬案。
a: 考试院我倒觉得要有. 不过不应该写在宪法里.
b: 不是。因为有司法部的检察官啊。重叠了。
监察院应该只管比较高层的诉讼。针对政府各部门的高级官员的。
a: 反正弹劾案必须要监察院来公诉.
b: 嗯
a: 还有一个就是弹劾的原则. 特别是宪法法院大法官和司法院的终审法院法官.
包括司法院的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 在那种标准下才能被弹劾. 这个很关键.
不可能不允许弹劾. 否则宪法法院大法官和司法院终审法院法官要是乱判案,那就完蛋了.
b: 这是个难题。
a: 我想就两条.
b: 要查查美国人是怎么做的。谁来裁决他们乱判案呢?
a: 美国的说法也不一.
b: 这成了超越最高法院的仲裁权了。
a: 我说了可以建立特别法庭. 你看我的那个东西.
b: 我觉得不好。还要想想。
a: 美国是参议院负责.
b: 哦。可以把门槛定得比弹劾总统高,
a: 我基本上是在这个基础上改一改. 先要特别法庭上面由立法委员组成的陪审团作出决定.
b: 因为,弹劾法官,必须是大家认为他违背公正原则。而弹劾总统,只要认为他违背了对总统职位的职责就可以了。
其实法官是最高权威。
a: 然后还要去国民大会复合.
b: 高于行政和立法。
a: 这个门槛也很难再高了.
b: 你把总统作为最高法院的院长,我觉得这个总统是当作虚君?你的方案是议会内阁制吗?
a: 宪法法院院长
b: 嗯。
a: 不是. 行政院院长除了不是国家元首.
b: 至少这个总统很特别了。
a: 权力类同于美国总统
b: 但很像君主立宪中的君主。
a: 选举方法也照搬.
b: 名义上是最终纷争的裁决者。嗯。
我是有些欣赏这种安排的,但是怕支那人接受不了啊。
他们对三权分立并不那么理解,也不喜欢君主立宪。
不理解司法是最高权威。还相信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制衡的错误
a: 总统,你可以认为他是一个君主.
b: 嗯 那就要把他局限于权威,而不要给权力 给他被动的最终裁决权,而不能给日常干涉权。
a: 权力么,也就是个名义上的武装力量最高统帅了.
b: 这个我觉得也不能给。只能给他宪法法院院长的位置。hehe
a: 名义上没关系. 和英国国王一样.
b: 他们是历史遗留的,所以名存实亡。我们就别给了。
a: 国家元首不是名义上的最高统帅, 有点怪. 其实很好办.
最高统帅部对于武装力量的统帅权可以规定由最高统帅部大本营实际执行.
b: 呵呵
a: 大本营会议的召集人是行政院院长. 总统不得出席. 不就完了.
b: 规定只有军事会议形成分歧无法解决,才征询总统意见。
这样实现总统的最高统帅地位。hehe 实际上他日常等于没有军权。
a: 那是.
b: 也确保当政府出现分裂时,通过总统维持。
a: 而且实际制定作战计划,有总参谋长.
b: 宣战权保持在国会就可以了。
a: 军队的日常训练管理, 有军政总长.
b: 宪法禁止军队用于国内行动,除非灾难救援。
a: 宣战权给立法院.
b: 必须坚定维持这一点。只允许轻武器的国内警察执行安全任务。
a: 而且必须在一年内得到国民大会追认.
b: 还有我坚持要完善民兵制度。让人民武装起来。
a: 民兵制度很麻烦. 陆军应该采用义务兵.
b: 嗯。确实是,但是没有民兵更麻烦。让政府有忌惮。
a: 但是空军和海军,还有战略火箭部队怎么办? 不是职业军人根本不行.
b: 我不是说全民皆兵用于对外战争,而是民兵制度,用于各邦自卫。
各级民兵组织,都应该有。这样各级政府都不敢乱来。
a: 预备役部队应该给各个省.
b: 胡来了就炸你。杨佳会更多。hehe
a: 陆军应该以预备役为主体. 学习以色列.
b: 民兵不应该是义务,而是利权。
a: 说白了就是民兵.
b: 和美国宪法一样,规定,人民自卫的武装权不可侵犯。
a: 不过这条实际很难执行. 美国一般人要是买AK47也不行.
b: 嗯。
a: 能够和以色列一样就很好了.
b: 当然有些平衡的,让一般贪官污吏不敢造次就可以了。
a: 民兵可以把轻武器带回家.
b: 当然不是为了目标是内战中对抗用的,而是自卫权。嗯
只允许轻武器。
a: 但是使用保管,要严格规范.
b: 不能野战武器。那太乱了。hehe
a: 把坦克开回家当然不行. 也就是步兵的单兵武器.
自动步枪,火箭筒. 轻机枪. 火箭筒不行. 那东西威力也够大的.
用来抢银行,什么样的门都能轰开.
b: 嗯 只能限于自卫的那些。
a: 那就是自动步枪了. 最多自动步枪.
b: 让贪官污吏和非法的劫持困难大。
a: 不过个人拥有的子弹数量要控制 只能带两个基数的子弹.
另外说整体的法律体系. 其实还有各省的宪法和法律.
b: 美国国会确实有部分检察职能,
比如独立检察官属于国会下属。现在取消了。
a: 法国的检察官是属于司法官系统.
b: 但是国会一直有对行政官员的检调权
a: 可以认为属于司法体系.
b: 不,那种 department of justice 其实不是我们说的司法,而是执法部门。
还是行政力量,因为他们会主动做事情,能行使强制力
司法只是做裁决,发出禁制令之类,执行还是靠警察等行政部门
a: 不过法国很不一样的是,有所谓预审法官 而且检察官是属于法院系统的.
b: 我觉得不好。这是法国乱。hehe 我不欣赏法国的法律。
a: 预审法官可能需要搬过来. 不过权限要限制. 就是给监察官发许可证什么的.
荷兰的法律也是法国这一流的. 比如逮捕证,搜查证.
这个由预审法官来宣判. 司法部的检察官要逮捕证,搜查证什么,也应该由预审法官宣判.
b: 嗯,荷兰也很乱,我总觉得。
我来说一个趣事,和判例法原则有关。
C 的妻子申请工作居留,移民局建议说,可以申请一种更好的居留类型,
和工作无关,一下就给5年。他查了法律条文,认为可以申请5年的"继续居留"。
但是他也很奇怪,为何妻子是因为丈夫的缘故而获得居留,但是却能获得比丈夫更强的居留。
他也不理解,但是在他看来,法律是这样写的
因为移民局经常出错,所以为了保险,他们问了好多次,不同人,不同地区的移民局。答案都一样。
都说可以,有的非常肯定,甚至说,我可以把我的名字写下来给你负责。哈哈
尤其注意这一点:办事员还说,上次,比如一个穆斯林传教士,宗教职务人员,
他的妻子都可以办理的。宗教人士的居留还不如工作居留,算是临时的居留呢。
注意,她为了说明法律的含义,特别引用了判例。呵呵
所以,人们在理解法律的含义的时候,都是从判例出发的!
然后,他们回去仔细查了法律,你猜怎么着?
a: 这点大陆法系和美英法系没区别. 怎么着?
b: 错。有区别的。
C 和一个朋友 D 一起研究,
一开始告诉 D 这个情况,她表示不相信,说她研究过法律,不可以的。
然后开始一起查法律,使劲查,然后发现一条规定,D 认为是可以的了。
然后 C 又发现一条规定,又认为是其实应该不可以!哈哈
a: 怎么回事?
b: 因为很有趣的是,在荷兰的法律中,C 的居留类型,既不属于"临时居留",
也不属于"非临时居留"。
a: 那说明立法的时候, 逻辑不严密
b: 在配偶申请"继续居留"这条款下,把 C 这种居留类型排除了。
嗯,这是非常难以避免的。哈哈,
但是他们每条法律肯定都有立法的理由的。
结果呢,很可能 IND 的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所以,他们都采用了错误的解释。
而实际上实行的是什么法律呢?习惯法!判例法!明白吗?
就算这种荷兰的所谓大陆法,其实实行的是判例法而已。
但关键是,大陆法又不承认判例的法律地位,这造成了巨大的不公!!
也就是,这个人可以,那个人恐怕就不可以了,虽然同样情形。
这叫做什么法呢?完全违背法的精神。
a: 难道荷兰的法律不承认判例?
b: 任何成文法,都是有漏洞的。
荷兰的法律具体对判例如何看待,我没查清楚。
a: 如果认为法国的法律是典型的大陆法的话. 我只能表示奇怪了.
b: 但被认为是"罗马-荷兰"法,基本上是大陆法。嗯。
其实有论者说了,大陆法国家也逐渐接受了普通法的一些原则。
其实呢,这是他们逐步进化而已。哈哈
国际法就基本上是普通法原则。
a: 法国的民法典,我很早买的. 那本书上大段大段就是判例
b: 那只是起到解释作用。但是他们却不承认这些判例的法律地位。
这就是所谓大陆法的逻辑悖谬。
a: 行政诉讼法就不说了. 明确说了是判例法
b: 虽然说明法律的真实内容,要靠判例,但是却不承认判例是法。
这是错误的根源啊。嗯。
如果法国行政诉讼法是判例法,那说明法国进步了。:)
这是很重要的信息,我以前不知道。
按照大陆法的观点,荷兰移民局集体在违法行政。:)
但是按照判例法的观点来看,如果把移民局的裁决也看作一种司法裁判的话
(一定意义上,行政部门也有司法权),那么他们的判例其实是真实执行的法。
要推翻这些判例,必须有更高层的司法裁决,或者立法推翻。
否则,其他人总有权按照这些判例主张利权的。
其实,人们遵守法的行为,从来都是按照判例的。
所以,人们所遵守,认可的法,也是按照判例法原则。
a: 行政法院执行判例法,这个是很早就开始了.
b: 既然事实如此,就应该基于判例法原则来考虑如何确保正义公平,
而不是拒绝承认判例的法律地位。
a: 不过法国法学界有种观点是所谓隐性法和显性法.
法典的条文是显性法. 判例是隐性法. 但是隐性法服从显性法.
b: 但其实,那些显性法,依然要通过判例实现。
a: 你说的这事, 我还是认为是移民局违法了.
b: 哈哈 其实,你要注意,
推翻一个判例的新立法,其实是基于这个判例而得到实例化!
a: 但是如果没有显性法.
b: 如果没有它所推翻的判例,这个立法的意思也是不明的!
a: 那法官就更可以乱判案了.
b: 没有显性法,人类遵循的是习惯法。也不是乱判案。
人们有常识,这就是普通法和自然法。
a: 习惯法是历史上形成的.
b: 普通法的意思就是常识法啊。
a: 最早还是有一部显性法.
b: 其实人人都有法的公正概念。一旦讨论公正,
a: 常识这东西没法讲.
b: 人们自然诉诸判例原则!可以讲的。常识并非虚无不确定的。
比如,太阳从西边出来,这违背常识。
a: 中国人还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呢!
b: 对啊。这是常识习惯法,曾经在各民族实行。
这现在看来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的法,自然有局限的。
a: 但是放在别的国家未必
b: 就比如死刑。对。但是就算在国际间,也是有常识法的。
a: 那也是基于过去的国际间的外交谈判和公约而来的.
b: 不要认为不同国家,就算是民主和专制国家之间,就没有常识共识了啊。
a: 不同时代的常识也很不一样.
b: 对的。但是对公约的理解,依然是依据常识和判例!
a: 以前武装殖民还天经地义呢!
b: 嗯。那是那个时代西方世界的国际法。其实那时候还没有形成国际法秩序,
a: 那只能说明判例是显性法的说明和具体化
b: 所以为了争夺殖民地,就是丛林法则,打
我认为不是的。判例也可能是常识和习惯法的实例化啊。
a: 再以前,贩卖奴隶也是天经地义的.
b: 嗯。现在就不是,习惯法变了。
你还是在按照习惯法思考啊。只不过用现在的习惯法来反对以前的。
并不一定需要我们有一部"禁止贩卖奴隶"的明文法典。
a: 有联合国人权宣言
b: 因为对于什么是"奴隶",都难于定义呢。
看具体的判例,就清楚了。黑砖窑,是不是奴隶制呢?诸如此类。
中共的上山下乡,强制支边,是不是奴隶制呢?
a: 你要多细的定义. 那是农奴制好不
b: 呵呵 所以出了争议。
a: 最基本的术语肯定没法定义
b: 我觉得,判例法之所以是本质,
这是人类的认识世界的思维能力所决定的。
即便是对成文法,其解释依然是依靠基本的思维和经验,
b: 那就是思维的三种基本功能:记忆,类比,联想,
嗯。
记忆,就是判例的存档
a: 不过我们还没有到需要定义到那么细的程度.
b: 类比,就是判例的对比
联想,就是从一件案件,搜索到相关的判例,不一定完全一致的一种模式匹配。
a: 任何公理系统,如果无矛盾则不完备.
b: 记忆和类比的功能,计算机已经实现,就是联想没有实现。hehe
a: 但是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可以不考虑他的严密性.
否则我做论文的时候也可以乱来了.
b: 所以,必须基于判例作为法,才行。
即便是成文法,也是在判例基础上才成立的。
a: 但是乱来更麻烦.
b: 推翻判例的立法也是因为这个判例作为前件而成立的。不会乱来的。
a: 你知道Goedel么?
b: 人家普通法国家从来没有乱来。知道。
a: 瑞士也没有乱来. 法国自1871年以后也没有.
b: 比如,西藏59年以前算不算奴隶制呢?
59年以后算不算奴隶制呢?
a: Godel当年要入美国国籍,研究美国宪法.
结果发现可以很容易的把美国变成专制国家
奴隶制没法算. 奴隶制的奴隶没有人身自由.
农奴制的农奴人身自由还是有的. 只是不完整.
其实一般人的思维.
b: 很多美国黑奴并非没有人身自由。
a: 认识一个概念需要大量的例子来证明.
b: 嗯,对头 概念形成其实依靠的就是通过外延确定内涵,
a: 但是具体判断,还是根据学到的具体概念.
b: 而不是相反。这是一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
具体的概念,只是一个代数符号,
a: 比如说,我现在正在教孩子抽象代数.
b: 会唤起相关的具体的例子作为参考的对象。
a: 要是给他一个群的概念,他就什么都不知道.
我需要告诉他一堆例子.
b: 嗯
a: 但是如果他真的去判断什么是群.
b: 因为他有了这堆例子作为基础。
a: 还是根据那个概念对号入座
b: 呵呵 这个概念才成立。
注意这一点。他脑子里还是存在着这些例子的集合印象。
a: 那说明他们不是奴隶. 而可能是农奴
b: 概念只是一个容器,
呵呵 恰恰我觉得有点问题,
因为似乎,农奴制中反而不可买卖人口,
而有部分人身自由的奴隶制中,却可以买卖人口哦。
a: 买卖人口算是一个特征
b: 你记得俄罗斯以前的农奴制可以买卖农奴吗?
不是吧。
a: 当然不能了.
b: 那是一种封建制,分封的一群农奴作为封地附属物而已。
a: 俄罗斯农奴制,农奴在自己村社内部还是有点自治权力的.
b: 而黑砖窑,也没表现出买卖人口。但是强制劳动。
所以,禁止奴隶制,这问题就是很复杂的。可能说禁止奴役他人,
更确切些,不过我认为还是会有概念上的模糊的。必须要看判例。
a: 黑砖窑应该算是农奴制.
b: 呵呵
a: 禁止强制劳动不得了. 或者具体点. 禁止在非自愿情况下的劳动
b: 但是,日本国宪法说,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是否可以强制公民劳动呢?:)
如果他不履行劳动义务。这日本国就是个奴隶制。我最讨厌它这条了。
a: 日本的这个宪法当初是美国人订的吧?
b: 很多日本人说是,但其实不是。这条就是证据,明显美国人写不出这种东西。
肯定是日本人自己写的。哈哈,是以前继承下来的。
a: 但是我问过一个京大的教授. 说是当时盟军总部民政局局长起草的.
b: 他们可能有反美情绪。我一个日本朋友说,日本宪法是美国中学生写的。
呵呵
a: 那老兄可不反美, 京大一向是比较自由主义的地方.
如果东大教授说的,我倒确实不太敢完全信
不过当时美国左派泛滥成灾. 写出这种条文也一点不奇怪.
b: 不可能。
a: 如果我还是马列主义者的时候. 我肯定写的出. 那年头马列主义者不要太多.
b: 我看都是以前日本宪法的残余。要查查日本宪法历史。
a: 以前的日本宪法没这东西.
b: 哦?你查核过了啊。
a: 第二章 臣民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规定。
第十九条 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 , 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
第二十条 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二条 日本臣民于法律规定范围内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二十三条 日本臣民非依法律 , 不受逮捕、监禁、审讯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日本臣民接受法定法官审判之权不得剥夺。
第二十五条 日本臣民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之外 , 未经其许诺不得侵入其住宅及搜索。
第二十六条 日本臣民除法律规定情况之外 ,其书信秘密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 日本臣民之所有权不得侵犯。因公益需要之处分 , 依法律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 日本臣民在不妨碍安宁秩序 , 不违背臣民义务下 , 有信教之自由。
第二十九条 日本臣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 有言论、著作、印行、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三十条 日本臣民遵守相当之礼貌并遵照所定规程 , 得实行请愿。
第三十一条 本章所定条款于战时或国家发生事变时 , 不妨碍天皇大权之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定条款 , 与陆海军法令或纪律不抵触者 , 准行于军人。
b: 但是主管日本占领的麦克阿瑟是个很右的人,反共,
基本上比麦卡锡还要麦卡锡呢。他怎么能容忍这种立法呢?如果是美国下属写的。
哦,你看这些宪法都等于狗屁。
a: 我查了他的起草历史. 还真是美国写的.
b: 哈哈。
a: 日本人写了一个草案. 被否决了.
b: really
a: 现在用的这个还就是美国人写的草案. 美国乱七八糟人多了.
b: 恩
a: 当年鼓励袁大头称帝的也是美国人.
b: 决不能用民族主义来看待人。对。
a: 还是美国的宪法权威. 雷死人了.
b: 呵呵
a: 那家伙就是一堆中国不能搞自由民主啥的.
b: 他有我说的那种荷兰人的傲慢。对。其实是骨子里认为落后民族就该慢慢来。
而不了解支那进步的程度。或者至少是不了解国情民情。
a: 他们想留个地方看马戏 如果出去旅游的时候, 什么地方都和美国欧洲差不多.
那就不好玩了. 得留个地方,看看马戏. 比如说北棒子没饭吃,中国人留辩子.
b: 真佩服梁启超先生。他在革命的时候,认为君主立宪是更好的。
但是革命已成,袁世凯复辟帝制,他认为这是错误的。
a: 梁启超说的这话没意义.
b: 他确实很清醒。只可惜没有人理会。梁属于保守派。
a: 其实孙中山黄兴当时也想改良. 问题在于,君主立宪有前提.
君主本身不能有太多的恶行. 否则就没有权威.
b: 嗯 对的。
a: 满清皇室的问题恰恰就在这里.
b: 比如英国的办法是请荷兰国王来代替,才完成君主立宪的。有道理。
a: 扬州十日嘉定三屠这些,谁能让屠夫的后代当这个君主?
b: 在原先英王存在的条件下,英国不可能君主立宪。
a: 没有一个人会答应.
b: 明治维新也是大政奉还的名义,罪责由以前的将军承担了。
这个是你对我的新提醒。
还有以前秦晖先生提到君主的权威是否神圣的问题,其实根源是你说的问题
因为无论东西方,都不存在万世神圣的君主。
a: 天皇在当时是最好的虚君. 所以日本可以君主立宪,中国就只能是民国.
b: 对。
a: 其实我想西太后也很明白. 我认为西太后还真不是一个蹩脚的政客.
b: 嗯
a: 同光中兴没有西太后是不可能的.
预备立宪, 西太后的决心比起康有为当年也大多了. 但是她为什么只是预备呢?
一直拖到她死掉. 说白了, 就是再怎么搞, 大清帝国也得亡.
b: 嗯。我觉得她可能只是不愿意放权的心理而已。
立宪肯定是骗局。只是把德国作样板。
想强政府。强国 是目的决定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
a: 如果能成功, 立宪恰恰对她最有利.
当时只有她能镇住地方实力派. 成功了么,她至少身后名也不低.
问题就是不能成功. 日本也是把德国作样板.
b: 嗯
a: 当然了,这个是个很乱的样板.
b: 走上歪路
a: 1911年以后,中国刚开始是很清楚的.
孙的书里面很清楚,宪法以美英最好. 后来就开始学俄了.
b: 嗯,因为相信达尔文主义,认为新出来的都是更好的。
我估计是这个理由。
a: 陈独秀,鲁迅,孙中山,李大钊都有责任.
b: 嗯
a: 就是这个想法.
b: 还有同情底层,容易信共产主义而一旦不仔细研究。
a: 其实本身他们的思想就偏左派. 其它人不说了.
b: 嗯
a: 孙可是一向倾向于社会民主主义的.
b: 对。
a: 整个中国近代. 无论是政治上左还是右, 经济上都是左的那套.
包括蒋.
b: 嗯
a: 如果你看过他的中国之命运. 基本上改一改可以作为社会民主党的纲领.
甚至于包括胡适. 所以中共能成功是有思想基础的.
b: 嗯
a: 经济上偏右的开始出现. 恐怕也得从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
蒋硕杰那拨人. 不过也没有影响.
你看现在的民运,基本上也都是社会民主党的变种. 除了曹长青同学.
不过其实说起来.
马克思自己的经济思想与其说接近凯恩斯不如说更接近哈耶克.
你看Horvat那套马克思加哈耶克的经济理论,一点都没有不协调.
这事相当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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