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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0日星期二

090911 蔡守訓与陈水扁案 国匪伪法官如何乱法进行政治迫害

Subject: 蔡守訓与陈水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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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lihlii
Date: 2009/9/11
To: "salon-friends@googlegroups.com" <salon-friends@googlegroups.com>, "lihlii@googlegroups.com" <lihlii@googlegroups.com>

其实根本上反映了46年"宪法"其实根本不是一部宪法,关于司法独立的部分全是放屁。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l/19/today-f2.htm
2009-7-19
「干擾審判」的不是別人是蔡守訓們!

前總統陳水扁「三度」羈押只證實一件事,「扁案」是「政治」事件而非「司法」案件;同時證實「扁案」發動之初即挺身為扁申冤的所謂「挺扁派」的正確。原因 很簡單,「馬統」政府完全不遵守「司法程序」的亂搞,透顯的就是以司法當鬥爭手段的骯髒齷齪。

有趣的弔詭是,有媒體認為扁犯行既然如此確鑿,遂而質疑用惡劣的「延押」手法有何必要?事實可能剛好相反。正因為缺乏足夠的「證據法則」可循,只好使出違 法、違憲的渾身解數以入扁於罪。「扁案」開庭到今天,從「起訴書」到證人攻防,基本真相顯現,老實說完全咬不上陳前總統。不然為什麼非要違反「法官法定原 則」?為什麼要濫行羈押?

以台北地院七月十三日出爐的「延押」裁決的新聞稿所載,哪一丁點具「法律性」?法官宛如「名嘴開講」。尤其祭出毫無法源的所謂「干擾審判」,真是大開了我 們的眼界。真說「干擾審判」,最赤裸裸的是台北地院把周占春法官換成蔡守訓,不只「干擾」而是「摧毀」。至於用「上節目」、「上報紙」、「上CALL IN」當罪名,法務部長王清峰才無役不與,連「馬統」也一再違犯。為什麼帳只算一邊?

更叫人匪夷所思的是,蔡守訓或徐千惠所使用的字眼,諸如「肆無忌憚」、「公然」、「無禮」、「偏激」、「攻擊」、「倫理」、「混淆視聽」,完全像「國民黨 開的法院」之「戒嚴」幽靈重現。「梳頭」梳到這款,可不可恥!

陳總統辦護照,是不是應「北美洲台灣人醫師協會」之邀?這是事實認定,一查便知。蔡守訓與徐千惠應查、能查而不查,一味「羅織」。現在「北美洲台灣人醫師 協會」正式發文批駁,不知道此一「釐清」是不是又被當成「干擾」?

最不可原諒的是,大法官六五三與六五四號兩釋憲文熱騰騰的端出不久,前者確認被羈押被告的權利保障與一般人無異,後者強調被告行使「防禦權」的正當,而 「干擾審判」之說,明顯牴觸大法官釋憲旨意。不僅於此,大法官裁定「檢察官或法官」不得把「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作為偵查或審判上 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蔡守訓與徐千惠公然用之,這是「干擾憲法」。誰「干擾審判」?正是「蔡守訓們」!

(作者金恒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30/today-o1.htm
2008-12-30
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
◎洪英花

一、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德國基本法第一一○條明定「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又稱為「法定法官原則」。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數同級法 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 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 併審判…。」之精神,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一法官合併審判之,惟其合併程序均須以裁定移併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何人承辦,簡言之,「法定法官」之變更, 依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合併審判之程序,須依法律規定,仍須以司法裁定程序作移併,而非法官間之簽呈或行政會議之決定得予擅自變更。「法定法官原 則」,乃落實審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台北地院依其院內自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 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

二、審判獨立不容侵越:「法定法官原則」為「審判獨立」之衍生。我國憲法第八十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保障「審判獨立」, 也是主權在民暨權力分立原則的實現。司法獨立不只是維護個案的「審判獨立」,更衍生出整體訴訟過程須免於被外力干預,即從案件受理、分案至案件辯論終結、 判決宣示,皆須遵照法定程序,不得有外力因素介入,包括「法定法官之權利」皆不容被剝奪。所謂「法定法官原則」,即法官之受理案件(分案)須依抽象事務分 配原則定之,法院行政系統對法官具體受理案件不得有案件分配的操縱。而「隨機抽案」則是司法實務上(依法決定)分配案件由何人承辦的鐵律,不許任何因素變 更。

我國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上拘束,不受其他 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 則…。」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併由蔡守訓審理,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即屬違憲。

三、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司法行政應予糾正:扁案合併由蔡守訓審理,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德國法官法第二十六條、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一一二條及司法院版法官法草 案均規定司法院院長及各級法院院長對於被監督法官,關於違法職務行為得糾正警告,以維護人民訴訟權。法官應受職務監督,以避免發生不當行使職務;蔡守訓合 議庭審理合併扁案,違法違憲,籲請司法院賴院長本於司法行政監督立場,速予糾正,以昭司法公信,並弭各界爭議。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29/today-o1.htm
2008-12-29

蔡守訓是否有權審理「扁案」?
◎ 陳憲裕

法院對數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若檢察官先後起訴各該被告,分由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審理時,後案原則上可併由前案一併審理(即後案併前案);但後案被告人數若多 於前案或後案屬於專庭案件,則後案不得併由前案審理(即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此時,前案反而可併由後案一併審理或前後案各辦各的,這 是實務上行之有年的分案慣例。

台北地院刑事庭共分十八庭,其中第一、二、三庭係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周占春審判長配置在第三庭,自屬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法官;蔡守訓審判長配置在第 十六庭,並非承辦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專庭法官。特偵組日前起訴陳前總統等十四人涉及貪污洗錢案,同日台北地院核定此案屬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應由專庭審理,該 院隨即公開進行分案抽籤,抽定周占春該庭審理。

嗣後台北地院五位庭長決議,以周占春該庭承辦的扁案與蔡守訓該庭承辦的國務機要費案,具有相牽連關係;以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為由,並認為扁案起訴在 後,因而議決將扁案併由蔡守訓該庭一併審理。台北地院庭長的決議,似違反大案不併入小案(扁案被告有十四人,國務機要費案被告有四人)及專庭案件不併入普 通庭的原則。

台北地院刑事庭十八庭中,有五位庭長、十三位審判長。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第四十三條規定,關於併案,應由五位庭長及十三位代行庭長職務 的審判長共同組成的「審核小組」開會決定。媒體報導此次併案,係由五位庭長開會決定,若報導屬實,其出席開會人數,顯有違分案要點規定。再者,依分案要 點,若後案要併給前案,須由後案承辦法官主動簽請併案,審核小組才得開會討論。但依報導,似由五位庭長先要求周占春應將扁案交出併給蔡守訓,並要求周占春 須將已發出的開庭傳票追回。若報導屬實,台北地院五位庭長似有以司法行政權介入審判,干涉審判之疑!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七○號解釋,刑事案件已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時,不得由法院逕依據任何行政公文移送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此乃「法官法定原則」。同 理,同一法院分別由不同法官審理的案件,也不得任由司法行政權介入而逕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基此,台北地院五位庭長的併案決定,似亦牴觸法官法定原則。

扁案併案過程,不論會議程序或併案原則,似有重大缺失。因而,蔡守訓該庭是否有權受理扁案,尚有爭議;蔡守訓若欲進行扁案之審理,恐有法院組織不合法之 虞。司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應立即本於法院組織法第一百一十條司法行政監督權,調查台北地院扁案併案過程,並將調查結果公布,以釋眾疑。

(作者為高等法院法官)

http://www.taiwanenews.com/doc/TheViolationOfTheLawAndConstitutionByTsaiShouHsun.php
「違法違憲.蔡守訓」

◎ 黃越綏

當卸任總統陳水扁的案子,被政治力強行介入,影響了司法程序的不公不義,且多數媒體模糊焦點配合未審先判,製造了刻板的貪污印象,在違反人權及人道下羈押 再羈押,令台灣法界人士一片譁然。最近更看到侯寬仁檢察官對馬英九市長任內特支費被起訴的過程中,曾以詐騙行為來為其脫身減罪,但結果不但不被領情,且馬 英九更仗勢欺人親自出馬一再對付侯寬仁,侯寛仁真的成了典型現代版官場現形記中的馬屁不成反被馬踢。

最荒謬的是法務部長王清峰,忘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常識,居然還強調她個人尊重「總統」的權利,請問陳前總統其權利又何在?勝者為王敗者為寇乃幫 派草莽另類的封建文化,豈可用在已邁向民主、自由、人權、重視文明的台灣社會?一個人的格局看其度量,一個國家的領導看其遠見,雖說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但 貪圖小利只為自己,縱使得意一時或一世也別輕忽了「公道」自在人心。

「違法違憲.蔡守訓」這本摘錄了十多篇文章的小冊,既無人身攻擊也非無病呻吟,卻可窺豹一斑台灣目前司法之墮落與司法危機,希望大家廣為傳閱。

手冊內容
下載 違 法違憲.蔡守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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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憲.蔡守訓

違法違憲.蔡守訓

目  錄

2. 序文〈對司法嚴重的抗議〉/黃越綏
4. 台灣轉型正義V.S殘暴政客/陳校賢
8. 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洪英花
10. 跳脫個案的迷思與框架/洪英花
13. 當法庭只剩下空殼/鄭文龍
19. 阿扁無罪-「阿扁答辯書」整理心得/ 陳昭姿
22. 蔡守訓的選擇/蔡丁貴
25. 檢查陳前總統的肛門/鄭正煜
31. 民進黨對扁案立場的最底尺度/陳師 孟
33. 救扁靠咱大家/張葉森
35. 阿扁的政治罪行/曹長青
37. 從中國勞教到台灣羈押/曹長青

〈附件參考〉

41 馬英九的老師指出陳水扁案不公
45 名美國學者聯署聲明,憂台灣司法不公 
( In English )
50 名美國學者二度致函台灣法務部質疑司法不公
52 知名美國學者三度致函台灣總統的信
 ( In English )



http://blog.yam.com/earthk/article/19011186
李鈞震 2008新聞政治 讀書會
December 30, 2008
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
earthk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8:17:25 | 阿扁官司啟迪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 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上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併由蔡守訓審理,嚴 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即屬違憲


阿扁官司啟迪85

一、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 被剝奪:德國基本法第110條明定「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又稱為「法定法官原則」。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 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 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 審判。」之精神,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一法官合併審 判之,惟其合併程序,均須以裁定移併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何人承辦。

簡言之,「法定法官」之變更,依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合併審判之程序,須依法律規定,仍須以司法裁定程序作移併,而非法官間之簽呈或行政會議之決定得予擅自變更。「法定法 官原則」,乃落實審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台北地院依其院內自 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

二、審判獨立不容侵越: 「法定法官原則」為「審判獨立」之衍生。我國憲法第八十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保障「審判獨 立」,也是主權在民權力分立原則的實現。

司法獨立,不只是維護個案的「審判獨立」,更衍生出整 體訴訟過程須免於被外力干預,即從案件受理、分案至案件辯論終結、判決宣示,皆須遵照法定程序,不得有外力因素介入,包括「法定法 官之權利」皆不容被剝奪。

所謂「法定法官原則」,即法官之受理案件(分案)須依 抽象事務分配原則定之,法院行政系統對法官具體受理案件不得有案件分配的操縱。而「隨機抽案」則是司法實務上(依法決定)分 配案件由何人承辦的鐵律,不許任何因素變更。

我國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 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上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 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併由蔡守訓審 理,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即屬違憲

三、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司法行政應予糾正:扁案合併由蔡守訓審理,違背 正當法律程序。德國法官法第26條、我國法院組織法第112條及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均規定,司法院院長及各 級法院院長對於被監督法官,關於違法職務行為得糾正警告,以維護人民訴訟權。法官應受職務監督,以避免發生不當行使職務;蔡 守訓合議庭審理合併扁案,違法違憲,籲請司法院賴院長本於司法行政監督立場,速予糾正,以昭司法公信,並弭各界爭議。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洪英花 自由12.30.2008摘要

 

李鈞震:

1、 台北地院依其院內自 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王建煊應該主動調查台北地院,問題是,他有這種法 律知識水準嗎?

2、 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 併由蔡守訓審理,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即屬違憲。王建煊應該主動調查蔡守訓,問題是,他有這種法律知識水準嗎?

3、 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合 併扁案,違法違憲,籲請司法院賴院長本於司法行政監督立場,速予糾正,以昭司法公信,並弭各界爭議。如果,大法官裝聾作啞、推拖耗時,王建 煊應該主動調查大法官,問題是,他有這種法律知識水準嗎?

4、 監察院的大問題是, 監察院的院長與監察委員的知識水準太差!

5、 最近各大報有關於扁 案的法律問題投書,大都是法官、律師、法律系的研究生。為什麼沒有一個是立法委員?因為立法委員的知識水準太差,根本看不懂法條,不是嗎?立 委也搞不清楚,到底司法改革要修什麼法,不是嗎?

6、 到現在為止,陽 光法案、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國民黨立委根本都在維護自己的利益,根本不管修法,國民黨黨主席跟馬英九都在裝聾作啞,違背當初 大選前的承諾,這樣不守信用的習慣,是家教造成的。是嗎?

參考資料:

阿扁官司啟迪81 重新思索 審前羈押觸及的問題

敬愛的鈞震兄,因為有一些小的疏失,怕讀者混淆,也
怕影響到您部落格的學術品質,特此致上十二萬分歉意,並將修正的小部分及原文重貼!

段正明敬上

關於陳前總統原無保釋放的裁定撤銷,台北地方法院以牽連案件改由蔡 守訓法官併案審理一事。有意見認為本案非刑訴法的相牽連案件,並以程序正義為由,質疑北院換法官併案件作法不符法理。

 筆者認為,認定陳前總統這個案件不是牽連案件,或是僅以違反人權及程序正義為由,恐怕不妥。

 事實上,相牽連案件的本質就是數個案件,數個被告,法院之所以要合併審理就是為了避免判決歧異及避免浪費訴訟程序,而且「法院」的文義解釋上並不是只限 於實體的有地點的法院,也包括抽象的法庭及主持程序的法官和協同的參與者;所以,北院的說法在法理上是可行的。

 違反程序正義和人權當然是一個好的理由,不過,在本案中以此指責法官不可以直接併案審理而違反抽籤輪分的規定羈押陳水扁,卻無法解釋為何法院不能以內部 技術性的行政規則調動法官或法庭,這恐怕說理有欠周延!

 撇開高等法院一推了事特色和特偵組檢座的無理多次抗告和諸多違法偵查行為不談,本案台北地方法院違法之處有二:

 第一,台北地方法院的作法違反法院事務分配的行政規則及行政慣例。

 按照司法院內部的《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7月29日新公布的17條之2的規定,第2款的院長徵詢原則,也就是法院要換人審理陳水扁的羈押案時,必須院 長先徵詢相關案件庭長及法官的意見,由院長決定之。

 17條之2第2款寫得明明白白,決定的主體是院長,何時變成庭長會議了?難不成每個庭長都是院長?這根本是違反司法院的行政規則。就算認為這個是法律未 規定的事務分配好了,也要依照第20條的規定召開法官會議,而不是幾個庭長私相授受,司法院高層關切就可以私了的。

 而一般的行政慣例是《後大案併審前小案》,怎麼案件一遇到阿扁,變成《前小案併審後大案》?就算要前小案併審後大案好了,也要符合北院內部的《刑事庭分 案要點》第10條及第43條,由周法官主動提出,而不是由其他庭長主動要求。

 北院顯然違反《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和內部的《刑事庭分案要點》的行政規則,以及行政慣例的後大案併審前小案的內部分案模式,這樣違背法定法官原則的 後果會讓法院組織不合法,所做裁定根本無效!

 羈押抗告反覆多次的進行,非得把陳水扁押進去不可,地方法院違背行政規則和行政慣例的換法官、併案件,也顯然違背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525號的憲法權利 的信賴保護原則,與刑事訴訟法第2條的檢察官、法官的注意有利於當事人證據的客觀性義務。

 第二,行政規則雖然是法院的內部性技術規則,但若效力會影響到當事人權利義務時,必須絕對性的受到憲法及行政程序法的原則拘束。

 在這裡的判斷基準是:變換了法官和法庭,把對阿扁有利的無保釋放變成絕對羈押的可能性大幅提高,這個就是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甚至以後其他案件,法院 都不按照制度來辦事,只是因人設事,此例一開,法院還有什麼公信力和公平性可言?

 審判陳水扁的法庭變成無法律根據的特別法庭,豈不違反憲法第8條第4 項的非法逮捕拘禁?這是直接違憲的行為,法官要依刑法124條處罰。

 更令人質疑的是蔡法官的判決說理,如果蔡法官可以用宋朝的《使役錢》讓馬英九的特別費合法化,那是不是這一次要請出宋朝的尚方寶劍及《大宋刑律》把陳水 扁給羈押起來?這想來十分荒謬!

 如果之前用宋朝的錢袒護國民黨的官難以服人,那麼,蔡法官這次一定要依證據法則辦事,千萬不要搞出用宋朝的劍斬民進黨的總統的鬧劇。(段正明/律師、德 國菲利浦馬堡大學研究生)

PS1.後案併前案 的實務用語 原來是指的由前案法官並審後案 !

但按照行政慣例 在原來蔡守訓拒絕之後 ,這個案子應該分開處理, 就算有牽連關係 ,也不可以併審 ,也就是分開辦!就算是要合併 ,也是由後面的大案併掉前面的小案!

PS2 筆者之前因為用語不夠精確 ,筆者的<後案併前案>指的是 後面的周法官案子被告人數多 ,屬於專業法庭的洗錢案,所以應該由周法官併審前案蔡法官被告人數少的案子,這才符合行政慣例 ,也就是如果認定是牽連案件,那麼應該是<大案併小案> , 為免實務用語與筆者指涉混淆 ,故稍做更動為<後大案併審前小案>,<前小案併審後大案>特此敘明!
段正明 於 2008-12-30 22:55:57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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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lihlii
Date: 2009/9/11

http://www.twsouth.idv.tw/?p=375
蔡守訓若有人性與法治觀念,應即撤銷羈押陳水扁!
Posted by admin | Under 台灣南社聲明

星期四 四月 16, 2009
台灣南社 台灣客社 聲明:

特偵組與蔡守訓法官在馬英九下達收押陳前總統的意志以後,出現依照「法定程
序」的羈押行動。此一羈押是政治競爭對手被掌控司法的政黨關押、禁閉在政黨黨
牢,進行凌辱人權的政治折磨。南社、客社強烈要求,法庭的交互詰問已完成階段
性程序,蔡守訓若有人性與法治觀念,應即撤銷羈押陳前總統!

依據獄中人陳前總統的指控,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馬某在總統府的擴大輿情會
報上,親自下達收押的水扁的指令。此一控訴如果真實,無異當年獨裁者蔣介石下
令判決雷震刑度故事的重演。此事如果真實,邪惡、侵法程度令人髮指。本案真相
如何,不容像以往總統府一位發言人發表「絕無此事」輕易打發。南社、客社強烈
要求,以重大政治案件展開大規模政治調查,並進行持續性、連鎖性的政治責任的
追究。

南社、客社對司法單位偵審扁案,無數違失引起海內外眾多訾議,若在法治國家王
清峰早應下台;特偵組多位檢察官可能列入被告接受司法訴究。正如吳文忠檢察官
在電視上石破天驚的公開談話:「事實上,我們起訴的,不是完全沒有漏洞的地
方」。事實不僅是「不是完全沒有漏洞」,而是在許多個例上,嚴重破壞法律制
度,凌虐陳前總統的基本人權。

羈押陳前總統,嚴重侵犯陳前總統正當的法律防禦權,若說陳水扁在牢外,勢採發
揮卸任總統的政治影響力,營造全民公審的氣氛,則多年來,數月來變本加厲的中
國媒體的不實報導、不法指控,不當影響已深入各階層,扁若做輿論性的反制,亦
是大量過當迫害下少量的正當自我防衛,司法人員豈可變相成為政治工具,剝削受
害者應有的防禦權益?

檢察官與法官羈押陳前總統的理由之一是陳前總統有逃亡國外之虞。查按往例,我
國要犯逃亡國外者如陳由豪、劉松藩、朱安雄,都曾是國民黨要員或重大支持者,
甚至連戰重要親信伍澤元、朱婉清,都還是連戰心腹型人物。綠營要角過去的紀錄
是被迫不能回到台灣,而不是畏罪逃離台灣,蔡守訓豈可連最起碼的政治常識都沒有?

扁案的交叉詰問即將告一個段落,原有羈押陳前總統的藉口也一一消失。南社、客
社強烈要求蔡守訓本於基本人性與司法良知與做為一個人的基本常識,立即撤銷羈
押陳前總統。如果一意仗悖司法工具,仍然濫行羈押,南社、客社明確忠告:台灣
人民將永永遠遠記得「蔡—守—訓!」

台灣南社 200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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