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中共国也是普遍如此作为,替台湾人在中共国积累怨恨,为共匪以后打台湾做免费的宣传鼓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17/today-o5.htm
菲傭自願減薪? 虧外交部說得出口!
◎ 許家雋
台灣外交部為了幫助劉姍姍脫罪,於十四日聲明菲籍幫傭曾「主動致函」劉姍姍、表示「自願」被每月扣除七九○美元的各項費用,外交部握有此親筆信函 做為證據。這種口吻和每件移工勞力剝削爭議中,無良仲介和雇主一模一樣,總是聲稱移工都是自願被剝削的。
《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雇主和仲介不得扣留勞工的證件、財物、不得強迫儲蓄,家庭看護的勞動契約上也明載「每週休息一天」;但被資方扣留護照、 居留證、手機、強迫儲蓄、全年無休的移工依舊多不勝數,正因為資方都握有一項無敵法寶:「自願」同意書。
台灣仲介和輸出國仲介慣用的聯手操作方式如下:在移工辦妥所有手續準備來台的前一、兩天,叫移工到仲介公司,拿出一大疊、通常厚達一、兩公分的文 件要求其簽署,而且不讓移工閱讀內容,不做任何解釋(更過分的是,會要求移工簽下空白同意書,將來要殺要剮就隨資方高興了),仲介會惡狠狠地催 促:「還不快點簽!沒簽名就不准去台灣!」移工通常已借了一大筆錢,來支付各種手續費、規費、國外仲介費、國外保險費等,若不能出國工作,就落得 傾家蕩產、債務纏身,只好硬著頭皮簽了(更有很多案例是在機場上飛機前,才要求移工簽署大批文件,移工根本沒有反應時間)。於是就產生了無數的 「我自願不休假」、「自願請雇主保管證件」和「自願每月自薪水扣除五千元儲蓄款」等「同意書」。
這是典型的民法七十四條「暴利行為」,然而在台灣法庭上,這些手段卻每每讓保障勞工權益的各項法令形同具文,法官總是問:「你說是仲介和老闆逼你 簽同意書的,他們有拿刀子逼你嗎?你有證據嗎?」弱勢勞工當然拿不出證據,而他們也不知道怎樣才能讓法官明白,有些手段比明晃晃的刀子還要暴力。
回到劉姍姍案,若菲籍移工幫傭真的是「自願」被剋扣薪資的話,她何必向外求救、還要這麼不堪地從劉姍姍身邊逃走?在權力極度不對等的情況下,任何 的「自願」,都是值得懷疑的。只期待美國的司法,不會把「自願」視為那麼理所當然。
(作者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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